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大家参考。
一、 关于非法集资 1. “非法集资” , 是指法人、 其他组织或个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 、 实物、 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 的。
3. 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这样一个罪名 , 与之相关的罪名 是“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行为。
即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 金融管理秩序, 又侵犯了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附: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债权、 股权、 商品营销、 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 借种植、 养殖、 项目 开发、 庄园开发、 生态环保投资等名 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 典当为名 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 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 卡、 会员 证、 席位证、 优惠卡、 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 回购与转让、 发展会员 、 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民间“会” 、 “社” 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 产品, 如“电子商铺” 、 “电子百货” 投资委托经营、 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 对物业、 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 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存款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它属于广义的非法集资行为, 实践中非诈骗类的非法集资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2. 作为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任人民银行批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 义,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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