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履行监督责任再思考【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纪检履行监督责任的再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决策部署, 是贯彻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纪检机构落实好监督责任, 必须突出主业主责, 狠抓工作落实, 当好“守护者”, 种好“责任田”, 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抓认识, 理清两个责任关系
理清责任是前提。
当前, 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繁重, 需要纪检机构更加卓有成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从实际情况看, 一些单位的纪检机构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关系不清, 有的工作大包大揽、 职能泛化、 聚力不足, 有的主次不分、 力量分散、 越权越位等, 极大地影响了监督效果。
因此, 落实纪检机构监督责任, 必须首先理清“两个责任”的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
纪检机构作为专司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构, 要承担起把关、 执纪、 问责等重要职责, 发挥好参谋助手、 组织协调、 监督检查等作用。
“两个责任”是互促并进辩证关系。
党组主体责任与纪检监督责任是一个有机整体, 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 二者不能互相取代, 而是要相互协调、 共同推进。
强调党组主体责任, 并不意味纪检机构的责任小了、 任务轻了、 职能弱了 ;相反, 明确责任清单, 聚焦主业主责, 使纪检机构的责任更清晰、 任务更艰巨、 职能更强化。
纪检机构必须认清“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履行好监督职责, 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
抓重点, 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狠抓德廉教育强“自律”。
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 核心价值观教育、 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 将其纳入“三会一课”、 “检察大讲堂”和干部教育培训, 通过集中授课、 座谈讨论、 组织考试、 撰写文章等, 以讲促廉、 以考促廉。
同时, 借鉴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经验, 组织开展自身反腐倡廉宣讲;借助检务通、 微博、 微信等信息化平台, 全面开展送廉助廉活动, 引导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自觉做到廉洁奉公、 严格自律。
狠抓重要环节促“落实”。
围绕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检、 山东省检察院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紧盯违规公务用车、 公务接待、 出入私人会所和利用婚丧、 乔迁、 履新等名义收受礼金以及“庸懒散”等, 突出时间节点, 坚持抓早抓小,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长效化。
狠抓专项治理严“整治”。
认真开展落实“两个责任”检查考核、 执行纪律禁令专项检查和以案谋私、 办“人情案
”、 “关系案”专项治理, 综合运用联网监控、 集中检查、 明察暗访、 受理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整治力度, 对顶风违纪的,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严防问题反弹。
抓关键, 实施有效内部监督
突出领导干部监督。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坚持对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大额资金使用都由集体研究决定, 防止个人专断、 暗箱操作。
认真落实廉政谈话、 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等制度,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 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突出执法办案监督。
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 司法不公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 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责任、 案件质量评查、 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 当事人和特殊关系人的交往行为, 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 个人寻租的机会。
围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加快建立防止利益冲突、 廉政隐患摸排预警、执法办案说情登记报告等制度, 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水平。
突出人财物管理监督。
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决策权、 管理权和财经权, 加强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特别要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 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公开曝光力度, 以公开促公正、 提升社会公信力。
抓追究, 确保监督责任落实
坚持有腐必反。
按照从严治党、 从严治检的要求, 深刻认清制度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追究不到位就是姑息养奸, 正确处理好关心保护干部和惩戒失责行为的关系, 始终坚持“有责必问、 违纪必究”原则, 切实防止失之于宽、 失之于软的问题。
坚持惩防并举。
切实加大办案力度, 着力查办以案谋私、 贪赃枉法案件,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超期羁押等任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案件, 失职渎职导致涉案人员自杀、 死亡或脱逃案件, 以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案件,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 认真落实违纪违法案件剖析通报制度, 用身边人、身边事作为反面教材, 加强警示教育, 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坚持问责到位。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 健全责任分解、 检查监督、 倒查追究机制, 加大执纪问责力度,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和部门, 实行“一案双查”、 “一案双究”, 既追究当事人责任, 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确保“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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