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自律他律(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二)
加强“他律” 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检察干警职业活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不仅依赖于主体自觉自愿的践行, 也依赖于外在条件的约束, 通过制度、 法律、 舆论等手段, 建立健全对检察干警职业活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 尽可能避免或及时发现并纠正检察干警失范的现象, 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落实, 即“他律” 。
具体而言, 就是要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
1、 重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最高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 有效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于2003年初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实施, 对于检察机关规范和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 提高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 维护检察官和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形象,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不但内容体系不完整, 而且, 就每种具体规范而言还有不严谨、 不科学的方面。
一是有些各国检察官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没有相应规定。
如国际上通用的“保证公共利益, 适当考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的立场以及保守职业秘密问题都未在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系中显示。
二是每个道德规范都缺乏细化。
按照常规, 道德规范应当便于执行, 但是, 现行的道德规范非常抽象和概括, 使人不易理解把握, 也不利
于执行。
同时, 每个道德规范中都缺乏广度和深度。
例如,国外司法行为准则中大都规定了 行为人能干什么, 不能干什么, 同时对行为人亲属及助手等应该做和不应当做的行为也有相应规定, 而我国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 重构科学合理的《检察职业道德规范》 势在必行, 这也是加强检察职业道德“他律” 的前提。
2、 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考核和惩戒机制
加强检察职业道德“他律” 建设, 还要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考核和惩戒机制。
将检察官职业道德评价纳入年度考核制度, 采用个人自评、 同事互评、 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结果列入个人档案, 与年度奖励挂钩, 并作为职务聘任、 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人员对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效果如何, 要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和群众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先进表彰制度。
严格实行职业道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对职业道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检察官, 要及时谈心, 深挖原因, 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犯职业道德规范的检察官要严肃查处, 该调离的调离, 该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决不姑息养奸。
建立检察官职业道德惩罚制度。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是社会正义最后一层防线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检察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了检察官必须具备更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检察官采用行政化管理模式, 检察官处罚方式与公务员雷同,
没有把道德上的失职行为纳入应受惩罚的范围, 缺乏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罚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 只要检察官行为没有最终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一般不会受到严厉惩罚。
但实际上,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反映了一个人对法律的态度,而这种态度是检察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往往对是否正确行使检察权起到决定性作用。
可考虑制定专门惩戒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方式, 设立资格处分, 对违反职业道德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 没有触犯其他法律的检察官给予停职、 撤销检察官职务、 终身禁止从事检察官职业的处罚, 及时铲除检察官队伍中的潜在的腐败。
3、 形成有效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监督制度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传统和司法文化积淀相对单薄, 检察官职业道德体系尚未建构完成的情况下, 如果仅靠检察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 是很困难的。
而建立和完善检察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则是实现检察职业道德“他律” 的最有效的途径。
一方面要强化检察职业道德的内部监督。
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检察官行为的规范、 对检察权的制衡, 同时, 是对检察官的爱护和保护。
要切实落实各项制度, 严格执行高检院“九条卡死” 和“廉洁从检十不准” , 规范执法行为。
对检察人员的监督管理, 要全面向“八小时以外” 延伸, 凡发现违法违纪问题, 要坚决制止, 及时查处。
另一方面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公开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自觉接受党组织、
人大、 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 发现问题, 及时查处和纠正。
同时,检察机关可设立监督电话和聘请职业道德监督员, 以加强社会监督。
【自律他律(范文推荐)】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