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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送审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深化“ 三项创建” 活动,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党组织建设,大力推进“ 解放思想深化年”、“ 项目建设落实年” 和“ 和谐社会进步年” 上谋求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1、深化“ 三项创建” 活动(30分)。创建活动要围绕有浓厚的创建氛围、有明晰的工作规划、有特色的主题活动、有得力的工作机构、有固定的活动阵地、有突出的党员队伍、有典型的工作经验、有公认的工作亮点、有健全的工作制度、有齐全的工作档案“ 十个有” 目标开展,每项得 2 分; 另外,基层党建工作被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并得到充分肯定的,一次得 2 分; 单位好经验好做法被本市、景市、省级推广的,分别加 0. 5 分、1 分、2 分;单位党建工作被本市、景市、省级新闻媒体或简报宣传报道的,每篇分别得 0. 5 分、1分、2 分(相同内容不重复累计);基层党建工作分别获本市、景市、省级表彰的,每项分别 0. 5分、1分、2 分。
2、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40分)。(1)按入党申请人与入党积极分子 3: 1 的比例和入党申请人与发展对象 5: 1
的比例要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得 6 分,未达此比例的扣 3 分;(2)全面完整建立了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库的得 4分,建立不完整扣 2 分,未建扣 4分。(3)科学制定了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得 2 分,不科学制定计划的扣 1 分,未制定的不得分。(4)完成全年计划,并符合规定手续和程序的得 6 分,每下降 10 个百分点的扣 1 分,扣分不超过 4 分。(5)有入党积极分子,3 年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发展了新党员的得6分,未发展的不得分。(6)发展女党员比例达到发展党员数量的 25%的得 5 分,未达到得 3分。(7)流动党员活动证发证达 100%的得 5分,每下降 10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分不超过 3 分。(8)流动党员小读本发放率达 100%的得 2 分,未达到的得 1 分。(9)有信访、上访情况,经查实存在严重违规,未按有关手续和程序发展党员工作的扣 4。
3、党费收缴管理(10分)。没有上交党费基数核定表的扣 1 分;没有按党费交纳标准收缴的扣 2 分;每半年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的扣 2分。
4、“ 两新” 组织党建(3分)。党组织组建率没有达 100%的扣 1 分;符合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没有独立组建的扣 1分。没有“ 两新” 组织党建工作的得基础分 2分。
5、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3 分)。没有信息库专用电脑
的扣 1分;没有建立信息库的扣 3 分。没有信息库建设任务的得基础分 2分。
6、民主生活会(2 分)。没有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扣 2分。
7、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2 分)。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制度的得 1分,全年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集中学习不少于 12 次,每少一次扣 0. 5 分。
8、党员电化教育(10分)。全年在《乐平党建》网站上稿 3 条以上的得 3 分;配备了党员电教设备的得 2 分;按规定征订了《党员电教教材》的得 1 分;每月至少组织党员收看党员电教片一次的得2分;对党员电教示范点和本单位“ 三簿一册” 登记完整的得 2 分。
9、考核采取百分制方式进行,最后换算成 5 分。没有该项考核指标的单位考核(考评)得分取该项考核(考评)的平均分。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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