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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工作规定(范文推荐)

时间:2022-10-11 19:3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工作规定(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党委巡察工作规定(范文推荐)

 

 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 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根据《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公司党组巡视工作规定》《巡察工作办法》等制度, 结合公司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员工广泛参与监督,所属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员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监督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和公司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共产党章程》和《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

  公司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等制度规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通过学习研究,要从政治高度上充分认识巡察监督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为迎接巡察做好必要的思想准备。

 第五条 成立配合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配合巡察工作相关事宜。组长一般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一般由办公室、人力、党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联络组负责制定配合巡察工作方案,对联络组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工作要求以及安全保密等方面要求。联络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责任分工及配合巡察工作方案,在巡察组进驻前报巡察组及公司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

 第六条 巡察组进驻后,应组织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动员会及汇报会。

 (一)见面会。巡察工作见面会在动员会前召开,由巡察组组长主持,巡察组副组长、综合员、联络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共同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巡察组组长传达公司党委关于巡察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巡察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表态发言 。

 (二)动员会。巡察工作动员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巡察组组长讲话,公司党委可指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参加会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三)汇报会。包括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纪委工作汇报和人力、财务等相关部门专题汇报 。

 第七条

 巡察工作动员会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巡察进驻及相关信息的宣传公开。

 (一)发布巡察公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后,以巡察组名义在被巡察单位内部网站、本单位及下级单位办公所在地显著处发布巡察公告,内容包括巡察工作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

 (二)信息宣传报道。起草巡察工作动员会信息稿,报巡察组审核后,及时在被巡察单位内部办公网发布。

 (三)印发党内文件。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察工作动员会上巡察组组长、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讲话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表态讲话。

 第八条 根据巡察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主要包括:被巡察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材料;紧扣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职责,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整改责任情况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和述职述廉材料;巡察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巡察期间,积极协助巡察组开展下列工作:

  (一)安排谈话。根据巡察组确定的个别谈话范围和日程,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做好准备。个别谈话一般在以下范围中进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近三年以来退出现职及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以及巡察组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密切配合。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处理工作,提前研究制定巡察信访工作应急预案。协调当地纪委、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对巡察工作予以配合。

 (三)工作协助。协助巡察组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及赴下属单位开展延伸巡察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及时向巡察组通报下列情况:

 (一)重要会议和活动。被巡察单位拟召开的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重大事件事故。被巡察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等涉及本单位或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重要人事变动。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岗位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巡察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巡察期间,对巡察组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线索,以及其他立行立改事项,被巡察党

 组织应专题研究、立行立改,并在现场巡察结束前将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巡察组 。

 第十二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为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按照巡察组要求,配合做好巡察反馈工作。

 (一)组织召开巡间反馈会及通报会。巡察期间,根据巡察组要求,适时安排一次或多次巡察阶段性反馈,通报相关问题,党委书记应就巡察组反馈的内容作表态讲话,并对立行立改工作提出具体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召开巡察反馈会。根据巡察“双反馈”机制,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听取对个人的反馈意见后,应签收反馈意见,并作简要表态。向领导班子的反馈大会,参会规模原则上与动员会一致,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就落实巡察整改工作作表态讲话,会议具体安排和相关细节应提前与巡察组沟通确认,发言稿和主持词应提前报巡察组审核。

 巡察组向党委委员分别单独反馈的党风廉政情况,并要求被巡察党委需根据巡察反馈意见制定后续个人整改计划。

 (三)做好反馈情况公开。以党内文件形式向下一级党组织印发巡察组向领导班子反馈的意见、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表态讲话。起草巡察反馈情况信息稿,报巡察组审核后,及时在本单位内部网站发布。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都要按照分工承担分管领域的整改责任。

 第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整改方案经巡察组审核后,及时报巡察办备案。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双反馈”的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双报告”机制。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集中整改,经巡察组评估后,根据巡察办通知安排,向公司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整改阶段进展情况报告,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并以党内文件形式报送公司巡察办,其中巡察整改阶段进展情况报告中应反映巡察组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推动形成整改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应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力争在集中整改期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十八 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向本单位员工公开,接受干部员工监督。向党内通报采取党内文件形式,巡察整改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原则上需原文发送至下一级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除涉及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其他均应通过内部办公网站等方式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开内容需经巡察组审核。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巡察工作动员会信息稿、反馈情况信息稿和整改情况向本单位员工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第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对整改情况的督导评估 ,按要求及时向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阶段相关材料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巡察工作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对巡察成果运用不到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公开曝光。

 第 二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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