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_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规定,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_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_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篇 1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应当提前 3 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情况属实、外出理由充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 7 日以内的,司法所负责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司法所作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批准书》;
(二)外出时间超过 7 日的,司法所审核后,报区(县)司法局审批。区(县)司法局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区(县)司法局作出《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批准书》,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本县时间不得超过 30 日。
(三)经批准离开本县超过 7 日的社区矫正人员,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应向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报告,并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报告时间及现实表现。返回本县后,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交回司法所,司
法所应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
(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外出或获准外出但逾期不归的,视为脱管,10 日以内(含 10 日)给予警告,10-20(含20 日),区(县)司法局应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应立即启动收监程序。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篇 2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镇司法所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制度。截止目前,未出现外出请假社区矫正人员逃避监管的现象。
一是严把请假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思想动态、请假事由、外出目的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日常表现良好、确需请假外出的,同意其办理请假手续;对经常出现无故关机、停机、越界、短期外出不向司法所汇报以及有重新犯罪风险的人员不允许其请假外出。
二是规范请假手续。请假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求其提交书面申请,要有担保人写好担保责任书进行担保,并核对好外出联系人的信息,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在请假手续办理过程中,仔细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的真实性,坚决杜绝社区服刑人员为逃避监管而请假。
三是实行远程监控。落实准假主体管控负责制,每日由准假主体对所有外出请假人员进行手机定位实时抽查,统一截图建档保存,并定期开展活动轨迹查询,详细比对预留请
假行程,出现明显偏差即刻联系本人电话核查确认,并将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四是加强日常教育。在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学习的过程中,严格申明准予请假的事由,且新入矫三个月内一律不准予请假。请假七日(含)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并报区司法局矫正科备案;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矫正科批准。返回居住地时,社区矫正人员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五是做好评估总结。定期考核请假外出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将考核结果作为他们再次请假时审批的依据,如发生违反外出请假管理规定的现象,一律不予请假外出,并根据规定给予相应惩罚。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制度篇 3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 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的)
(二) 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三) 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四) 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五) 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 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务工需请假外出的,按居住地变更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派员将其带回。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外出期间的活动情况,司法所做好相应的记载。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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