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经许可所建房屋能销售吗?”(等4则),供大家参考。
“未经许可所建的房屋能销售吗? ”(等 4 则)
未经许可所建的房屋能销售吗?
编辑同志:
鹏程公司与星源公司是合作建房关系, 双方共同开发住房一栋。
两公司签订了 《合伙建房公约》, 双方约定, 鹏程公司以价款 300 万元分得住房一套,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280 万元, 余款 20 万元在房产证取得时付清。
双方还约定, 星源公司必须负责办理该楼房的房产证。
但该房屋自两公司开发时一直未向政府规划、 土地管理、 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手续, 既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 也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两公司开发的该房产属违章建筑, 政府已将该房纳入整改范围。
后鹏程公司要求星源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
请问, 鹏程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江苏 刘珊珊
刘珊珊读者:
土地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 房产开发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两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即实际合作开发建房, 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 两公司开发的该房屋应属违章建筑, 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
两公司虽签订了 《合伙建房公约》, 但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并
且, 该合同建立在违法开发房地产的基础上, 故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鹏程公司认为该买卖合同有效, 要求星源公司履行合同, 并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 显然不会获得支持。
编辑同志:
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 在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 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费某相撞, 导致费某摔倒受伤、 车辆损坏。
费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十余万元。
随后, 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由于事发路段为宽度 7 米以下的混合道路, 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另外, 于某的货车还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 两份交强险, 且均在有效期内。
请问,一辆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是否都能获得赔偿?
青海 孙晓鸥
一车辆投保两份交强险能否都获赔?
孙晓鸥读者: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 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 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
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 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 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 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另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 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 即使于某投保了两份交强险, 也仅能获一份赔偿。
编辑同志:
夏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 双方约定, 物业
管理公司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 维修及管理工作, 并交纳了 停车费用。
后夏某发现自己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被砸, 即报警。
经查, 小区另一业主卢某在停车场内违反了 立体车库管理规定私自违规操作, 致使夏某的汽车损坏。
事实上,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立体停车库进行停车管理, 应派专人看管, 并有义务提示及告知业主若非车场专业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触碰任何停车设备按钮, 现夏某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卢某赔偿 1 万元损失。
请问, 夏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浙江 杨丹
业主自行操作立体车库导致车辆被砸谁担责?
杨丹读者: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立体停车库进行停车管理, 派专人看管, 并有义务提示小区业主, 及告知业主若非车场专业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触碰任何停车设备按钮。
同时, 夏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协议, 也按协议交纳了停车费。
因此,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车辆所停放的停车库尽到管理职责,保证由专人进行停车操作。
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严, 未能及时有效阻止非专业人员对立体停车库设备进行操作。
致使夏某的车辆损坏, 故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损坏存在一定过错, 应对夏某承担违约责任。
但同时, 该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受损, 因此, 可酌情支持夏某的部分请求。
无照驾驶身亡谁担责?
编辑同志:
旺达公司作为投保人, 以包括吴某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 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后吴某
驾驶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 致使吴某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 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此后, 吴某父母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 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未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经对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 陈俊国
陈俊国读者:
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 已经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因此, 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吴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 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是导致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根本原因, 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呼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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