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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内容3篇

时间:2022-10-09 17:0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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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内容3篇

篇一: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内容

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保行业也在我国盛行起来,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急切需求合理的完善方式,今天学优网为您收集整理了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想了解的可以看看,更多财务管理知识尽在 gkstk 培训网!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

 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

 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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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内容

医院 医疗欠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欠费管理,减少一般性欠费,杜绝恶意欠费的发生,尽可能把欠费控制在最低水平,现对我院欠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管理要求、职能流程以及奖惩措施,维护医院的合法利益,以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一)欠费管理原则 医院是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欠费的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明确责任、合理控制、降低损失”的原则。

 1、医疗欠费的分类 根据多年来医疗欠费发生的情况,将医疗欠费按发生的性质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性欠费,指因管理不到位或不及时、医疗服务或收费等环节出现导致的欠费(含医保患者欠费); (2)三无人员的欠费; (3)医疗纠纷(或事故)导致的欠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导致的欠费,指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地震、水灾、民事纠纷、治安案件等; (5)特困人群欠费。

 (二)各类欠费管理要求 1、一般性欠费的管理 (1)科室对预交款不足,且多次催而不交的患者要加强监管,非抢救患者限制使用贵重药品和不必要的大型检查。

 (2)转科患者发生欠费时,转出科室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欠费时由科室管理缺陷导致的,发生的欠费由转入科室承担。

 (3)出院不能结清全部医疗费用的患者,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2 ①出院超过 5 天未办理结算的,收费处应按欠费结清医疗费,欠费患者费用由欠费催收人员负责催收。

 ②本院职工为患者担保医疗费用的,由担保人到收费处办理担保手续,收费处要及时通知患者所住科室。

 ③医保患者除按上述管理办法管理外,还需注意:

 A 涉及医疗纠纷的医保患者,医保政策规定:“待医疗技术鉴定结果确定后再进行结算,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案件,从发生医疗事故之时起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不予支付”。

 B 其他特殊原因,如患者死亡等未办理结算的,科室要及时告知医保科和财务科,由医保科负责,财务科配合与医保中心协商结算办法,必要时先用医保卡结账,同时争取医保中心支持向患者收回患者承担部分。

 ④发生欠费时,科室要认真填写“欠费登记表”报财务科,作为欠费发生和催收的依据。

 2、三无人员欠费管理 三无人员的欠费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①“三无”人员确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告医务科或报院总值班备案。

 ②“三无“人员住院过程中,诊疗行为按新农合标准执行。

 ③达到出院标准的“三无“住院患者如发生欠费,由科室填写“医疗欠费审批表”,由医务科与市及各区县救助站等相关部门联系“三无”患者的医疗费用事宜。

 ④“三无”患者属于城镇低保救助的,由医保科负责,财务部配合与市、区医保中心和各县(区)新农合办联系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欠费管理。

 3、医疗纠纷欠费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欠费管理 (1)科室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患者第一时间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财务科跟踪费用情况。

  3 (2)科室收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时,在入院通知上标注“突发事件”字样提示收费处。

 (3)收费员要随时跟踪患者费用情况。

 (4)突发事件患者需行急诊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的,由科主任、主管医生签字,报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审核备案。

 (5)科室接收外院转入的与转出医院有纠纷的患者时报医务科备案,医务科配合财务部与转出医院落实医疗费用情况。

 5、特困人群欠费管理办法 省、市、区政府及我院都有对待特困人群减免医疗费用的政策,对符合减免政策的人员,科室可告知患者到财务科办理减免手续。减免办法依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云发改收费【2005】556 号文件执行。财务科按有关规定为患者办理减免后仍然欠费的,按一般欠费管理规定执行。

 6、欠费管理职责 为有效坚强欠费管理,把医院的欠费损失控制在最低水平,各相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1)财务科欠费管理职责 ①设专人负责全院欠费管理,加强患者预交款管理,及时催交、追缴欠费。

 A 动态监控在院患者医疗费用,对预交款不足的患者及时联系科室,请科室协助督促者及时补足押金。

 B 加强医保患者预交款的管理。根据患者医保卡上余额、按医疗费的 30﹪估算应交押金。超支金额较大的与科室、医保科直至所属医保中心联系。

 C 每周向科室反馈出院未结账患者名单,了解欠费患者欠费原因,登记欠费患者明细。

 D 跟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三无人员、医疗纠纷患者及医保患者欠费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②催收出院欠费患者费用,必要时上门追收欠费。

  4 ③按财务科制度规定登记欠费三级账、欠费报批等日常工作。

 ④收费处负责全院(门诊和住院)欠费结算管理。

 ⑤收费处凭“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为患者打印“住院费用明细表”和“结算办法明细信息”。

 (2)医务科欠费管理职责 ①通过计算机程序设置“预交押金临界报警”,便于医护人员掌控、了解患者医疗费用情况。

 ②对发生欠费患者的医疗过程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护理部参与核实工作。

 ③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通知并配合财务科催收医疗费用。

 ④接收与其他医院发生纠纷的患者转入时,通知并配合财务科与转出医院协调有关医疗费用支付事项。

 (3)临床科室欠费管理职责 ①各临床科室是医院开展医疗活动的主体,护士长是科室欠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并 提高医务人员在欠费问题上的责任心。

 ②患者在院期间及出院发生欠费时,科室负有催款的责任。

 ③加强预交款管理,对非参保人员,医师在开具“住院通知”时按病种费用(估算)的 50%填写预交押金的数额,配合财务科催收在院患者预交款,以保证患者在院期间治疗的连续性。

 ④关注本科室患者费用情况,“预交款临界报警”时及时向患者催缴押金。

 ⑤坚持合理施治的原则,因治疗需要产生高额费用时,要及时告知患者和家属。

 ⑥对已下达“出院”医嘱的患者,科室要及时核对医疗费用并提前通知患方办理结算手续。

 (4)医保科欠费管理职责

  5 医保患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发生欠费时,负责与各医保中心、社保局、患者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费用结算问题,配合财务科催收医保患者欠费。

 (5)保卫科欠费管理职责 负责与交通部门、派出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尽可能解决因交通肇事、意外伤害、无人管理的精神病人产生的医疗欠费。

 7、奖惩规定 ①一般性欠费,按科室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②三无人员发生欠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③医疗纠纷造成的欠费,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导致的欠费,经医务科审核后:

 A 属于医院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发生的欠费。无法收回的欠费,由医务科、财务科、施治科室配合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尽量收回欠费。无法收回的欠费,原则上不扣科室,如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血费、药品、材料从科室奖金中扣除,余下的由医院承担。

 B 其他因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引起的欠费,财务部、施治科室、保卫科积极配合催收欠费。对无法收回的欠费,按 20%-50%扣科室奖金。

 ⑤由于科室未及时确认造成的漏费,由未确认科室承担并从奖金中直接扣除。

 ⑥相关责任人积极主动配合并收回欠费的,已扣罚的金额于次月返回科室。

 ⑦对科室欠费管理到位,全年无欠费发生或欠费金额比上年大幅度下降的科室,医院给予一定奖励。

篇三: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内容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导读:4.4 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品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2.1《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 2.2《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 2.3《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4.3.3 非处方药品进行指导。

 4.4 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品管理制度)。

 4.5 配购药品种类

 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药服务。

 4.6 药品剂型的解释

 4.6.1 “口服常释剂”包括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4.6.2 “缓释控释剂型”包括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和控释胶囊。

 4.6.3 “口服液体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

 4.6.4 “丸剂”包括滴丸、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

 4.6.5 “颗粒剂”包括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4.6.6 “口服散剂”包括散剂、药粉、粉剂。

 4.6.7 “外用散剂”包括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4.6.8 “软膏剂”包括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4.6.9 “贴剂”包括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4.6.10 “外用液体剂”包括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4.6.11 “硬膏剂”包括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4.6.12 “凝胶剂”包括乳胶剂、凝胶剂。

 4.6.13 “涂剂”包括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4.6.14 “栓剂”包括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4.6.15 “滴眼剂”包括滴眼剂、滴眼液。

 4.6.16 “滴耳剂”包括滴耳剂、滴耳液。

 4.6.17 “滴鼻剂”包括滴鼻剂、滴鼻液。

 4.6.18 “吸入剂”包括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

 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 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 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剂。

 4.6.19 注射剂包括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 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 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 粉针。

 4.6.20 其他剂型以《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抗生素 的盐基必须以《药品目录》规定的盐基为准。所有药品标准 都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1 目的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 号

 2.2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 行办法》(沪医保〔2002〕11 号)

 2.3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

 3 职责

 3.1 店经理或首席药师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外配处方管理

 工作。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外配处方。

 3.3 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外配处方的整理、归档、保存。

 4 管理概要

 4.1 处方审核

 4.1.1 处方来源

 4.1.1.1 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

 4.1.1.2 住院处方、内设医疗机构(校内医院、企业内部卫生所、门诊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地处方均不能拉卡使用。

 4.1.2 处方期限

 4.1.2.1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 3 日内 有效。

 4.1.2.2

  4.1.3 处方前记 4.1.3.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 卡上的一致。

 4.1.3.2 书写有明确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4.1.3.3 果的判定。

 4.1.4 处方正文

 4.1.4.1 药品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的书写要准确

 规范。

 4.1.4.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4.1.4.3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4.1.4.4 处方用药规定

 4.1.4.4.1 每张西药处方限 1 至 5 个品种。

 4.1.4.4.2 每张中成药处方限 1 至 3 个品种。

 4.1.4.4.3 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不得超过 5 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 3 个品种。

 4.1.4.5 处方用药量

 4.1.4.5.1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 1 至 5 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 至 7 天用量。

 4.1.4.5.2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 2 周内用量。

 4.1.4.5.3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并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 1 个月内用量。

 4.1.5 处方后记

 (名)章。

 4.2 处方管理

 4.2.1 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 改处签章。

 4.2.2 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调配、登记。

 4.2.3 (名)章。

 4.2.4 一般处方做到二签名(审方药师、调配人员)

 片处方做到四签名(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4.2.5 营业员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理、装订或粘贴在处方

  4.2.6 以及违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2.7 处方保存 2 年以备核查。

 5 记录表式

 5.1 《处方药销售记录》

 5.2 《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 其他处方药管理制度

 1 目的

 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 引用文件

 2.1 《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1)59 号

 2.2 关于贯彻《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

 售的通知》沪医商协 2011(15)

 3 职责

 3.1 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 药学服务。

 3.2 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其他处方药的登记销售管理。

 3.3 医保柜营业员协助药师做好其他处方药的销售登记、发药工作

 4 管理概要

 4.1 其他处方药的范围

 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下简称药师)

  4.1.1 品种范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88 种)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

 4.1.2 凡属限制支付的其他处方药品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2 其他处方药品的登记销售

 4.2.1 为参保人员配售其他处方药品时药师应详细了解病 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

 4.2.2 按要求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台帐《其他处方药品销售记录》记录保存 2 年。

 4.2.3 必要时做好《合理用药指导》台帐和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3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规定

 4.3.1 每次西药限 1 至 3 个品种。

 4.3.2 每次中成药限 1 至 3 个品种。

 4.3.3 中西药一次不得超过 5 3 个品种。

 4.4 其他处方药品用药量

 4.4.1 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 1 至 5 天量;

 4.4.2 慢性病西药每次限 2 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 1 个月用量。

 4.5 销售其他处方药的电脑输入设定

 4.5.1 在“定点医疗机构”栏内增加本药店名称名称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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