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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7篇

时间:2022-10-09 13:15:02 来源:文池范文网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7篇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精品文档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 县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7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7篇

篇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文档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 、 市政府 《 关 于加快推进全市国 有企业改制的决定 》 , 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 , 使全

 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 、 分步骤 、 高质量 、 按程序进行 ,

 全面完成改制任务 , 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 、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观 , 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 , 以"国退民进 ” 为改革

 方向 , 采取股份制改造 、 依法破产 、 资产重组等方式 , 加

 快国有资本退出 , 増加企业活力 , 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二 、

 目标任务到 2009 年 11 月底 , 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

 作 。三 、

 基本原则1 、

 坚持统一领导 , 整体推进的原则 。

 全县企业 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 粮

 体推进 。2 、

 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 。坚持推进产权 主体多元化 , 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 、 组织结构 、 人员

 结构调整相结合 , 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 , 淘汰劣势企业 ,

 做强优势企业 , 促进企业的发展 ,

 精品文档3 、 坚持按照程序 、 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 。

 企业改制

 要做到公开 、 公平 、 公正 , 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切

 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 , 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国有

 资产不 流失 。4, 竖持正确处理改革 、 发展 、 稳定三者关系的

 原则 。

 把改革的力度 , 发展的速度与企业 、 职工和社会的

 承受能力相结合 , 和谐推进改制 。四 、

 企业改制的范围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 、 工业集团 、

 化工集团 、 安隆集团 、 安基集团 、 鬃尾集团 、 粮食集团 、

 商务局 、 物产公司 、 县社 、 外贸公司 、 农牧局 、 水务局 、

 中小企业局 、 交通局 、 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

 业 。五 、

 改制 形式 :坚持 “ 因企制宜 、 一企一策 、 分类推进 ”的指

 导方针 , 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 、 股权多元化 、

 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 , 淘汰劣势企业 , 壮大优势企业 。六 、

 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1 、 前期准备阶段搞好调研 、 摸清家底 :召开 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

 会:搞好宣传发动 ,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

 步提高认识 , 统_思想 , 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贵任感和紧

 精品文档迫感; 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 培训 、参观 考察; 制定和完善改

 制政策 :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 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制规划 , 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 , 做出改制 详细安排布署 , 明确完成时间 、 任务和要求 。2 、

 全面实施阶段全县改制企业全面进入改制

 程序 , 严格按照建立企业改制筹委会 , 制定并报批企业改

 制规划方案 , 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 资产损失认定 , 资产

 评估 , 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 , 产权转让 , 期间专项审计和 补充评估 , 新公司设立 , 建立改制档案 , 检査验收的程序

 进行改制 。

 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全部入驻企业 , 全程指导企 业改制工作 , 10 月底前 , 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3,

 总结验收阶段按照改制总体要求组织验收 ,

 认真总结我县的改制工作 , 査找解决遗留问题 , 检査已改 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 , 全面总结上报 。七 、 保障措施1 、 协调联动 , 合力攻坚 。

 推进全县企业改制工

 作不仅关系安平的经济发展 , 而且关系到全县的政治和谐

 和社会稳定 。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县企

 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增强使命感 , 增加紧迫 感 , 牢固树立大局观念 、 整体意识 、 服务意识 , 全力支持 企业改制工作 , 做到各负其责 、 各尽其职 、 相互配合 。要

 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 ,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 形成打好企业

 精品文档改制攻坚战 “ 同台大合唱 ” 的局面 。2 、 创新思路 , 破解瓶颈 。

 按照充分利用和统一处置

 企业现有国有资产 , 适量补充政府可支配财政性资产的思

 路 , 加大政府对企业改制的资金支持力度 。

 要与全县 “ 城

 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相结合 , 与招商引资相结合 。通

 过国有企业土地由政府集中收储 , 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

 方式筹措改制资金 。

 在此基础上 , 制定优惠政策 , 加快改

 制企业退城进郊 、 退出黄金地段到一般地段的力度 , 盘活

 企业土地 , 提升土地资产价值 , 拓宽改制资金

 3 、规范运作 , 加强监管 。

 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 , 把好 改制方案审批 、 清产核资 、 财务审计 、 产权界定 、 资产评

 估 、 现场交易 、 职工安置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为保证职工

 利益 , 将未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统一定为

 2009 年 11 月 , 并在此时间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资

 金管理和使用上 , 要明确专户储存 , 专款专用 , 严格审批 程序; 纪检 、 监察 、 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

 督 , 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 有序推进 , 确保稳定 。

 要全力做好国企改制

 中的稳定工作 , 信访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工会 、 财政 、 公

 安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上访

 问题, 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5 、 加强宣传 , 营造氛围 。

 要加强改制工作的宣

 精品文档

 传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 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

 制 、 支持改制的积极性 , 形成加快推进企业改制的强大氛

 围 。6 、 健全组织 , 加强领导 。

 调整组建安平县推进企业

 改制指挥部 , 完善和充实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抽

 硬人 , 硬抽人 , 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办公 。

 县工业局 、 中小

 企业局 、 商务局 、 物产公司 、 丝网集团 、 鬃尾集团 、 安隆

 集团 、 安基集团 、 县社 、 粮食集团等分别成立系统分指挥

 部 , 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改制 。印发 <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

 的通知穗府办 [ 2008130 号各区 、 县级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部门 、 各直

 属机构 :< 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 己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执行中

 遇到问题 , 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 ◦◦ 八年五月二十一曰广州市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办法

 近年来 ,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 一

 批国有骨干企业迅速发展 , 国有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 国

 精品文档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 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

 速发展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

 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进一步加大我

 市国有企业改制力度 , 确保改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 根据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一 、

 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 , 从整体上提髙国有资

 产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公开 、 公平 、 公正 、 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

 的合法权益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从实际出发 , 正确处理改革 、 发展 、稳定

 的关系 , 充分考虑企业 、 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 、

 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

 其所属全资 、 控股企业 。

 文化类企业按国家 、 省 、 市的有

 关规定 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 、 联合 、 兼并 、 转让

 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 进行 。

 鼓励企业整体改制 , 通过 以国有存星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

 制改造 。三 、

 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的 制订 。

 精品文档国有企业改制 , 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 方案 ,

 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 , 也可由

 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 制订 ; 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

 层持股的 , 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

 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

 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

 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

 设立企业的名称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生产经营情况 、近 3 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 、 资产抵押 、涉

 讼 、 或有收益等情况 。2.

 改制目标 、 思路和具体形式 。3.

 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

 股权设置 。

 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

 例 , 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 股权结构等 ,5.

 资产与债务处覽 。

 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

 权 、 债务落实情况等 。6.

 职工安置 。

 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

 意见 ;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 、 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

 解除

 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

 会保险关系 接续 ; 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

 险费的处理办法 :

 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测算 :离退休人员管 理办法等 。7. 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 。

 仍保留国有控股的

 精品文档企业 , 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 , 包括发展目标 、业

 务定位 、 法人治理结构 、 产品开发 、 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

 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 改制的操作程序 、 组织领导 、 时间安排 、 财

 务审计 、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 , 以及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

 规定权限报批 , 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

 施 。

 改制方案经批准后 , 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

 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 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 材料 :1.

 改制方案 ;2.

 董事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

 议 ;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 决议;4.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 方案 ;5.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 意见;书;6. 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精品文档7. 相关材料的公示 情况 ;8. 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

 改制方案的审批 。1.

 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 , 由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 报市政府备案 ;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

 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

 重要的

 市属企业重组 、 合并 、 分立 、 解敗、 申请破产的 , 由市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 报市政府批准 。2.

 市属企业所属策要子企业改制 , 属于市属企

 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 , 经市属企业

 审核同意后 , 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 :

 属于市属

 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 ,

 由市属企业审批 , 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

 属于其主营业务 、 具有一定规模 、 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 ,

 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

 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 , 并实施动态管理 。3.

 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 , 由市属企业审

 批 。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 、 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 须

 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精品文档批 ; 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

 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千部调整 、 配备的 ,需征

 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的同意 , 并

 按市委 、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 , 应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h< 关于印发的通知 》 、 《 关 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

 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 , 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 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

 会的意见 。5.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 应严格

 控制管理层通过増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

 权 。

 通过公开招聘 、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

 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 经批准对通过增 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

 股或相对控股数最 。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

 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 。

 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 , 可按

 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規定 ,对

 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 应通过产

 精品文档权交易市场 、 媒体等公开信息 , 择优选择投 资者 ; 情况特 殊的 , 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可通过向多个具

 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 选定投资

 者 。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 ,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等法律法规执行 。7. 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 , 同时执行

 《 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8. 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

 的企业改制方案 , 在制订过程中 , 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 、 清产核资 、 财务审计 、 资产评估和资产处

 置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 、 财务

 审计 、 离任审计 、 资产评估 、 资产处覽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

 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 。

 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

 规定严格进行审核 , 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 ,

 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 。

 评估减值至 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

 负责处理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 必须经土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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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资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国 有 企 业 改 制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国办发 〔200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改 制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国 资 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 ,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 ,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二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下同 )应认真审查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三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 ,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7

 (四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 (包括管理层 )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 ,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五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号 )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 ),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七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一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 ,盘点实物、核实账目 ,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 ,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二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 2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三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 ,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 ,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不进行清产核资。三、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一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二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三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 ,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 ,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7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8

 (五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 法 (试行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 ,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七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 ,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八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 ,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九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 ,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 ,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 ,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四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 (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 )使用。(五 )企业改制时 ,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19

 五、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一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 (暂行 )〉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 )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三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四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 ,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1.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2. 故意转移、隐匿资产 ,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 ,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4. 违反有关规定 ,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五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 ,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六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六、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 )...

篇三: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 60 号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 OO 五年十二月 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3] 96 号)印发以来, 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 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 审批不严格, 清产合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 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 一)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改制的目 的及必要性, 改制后企业的资产、 业务、 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 技术改造等; 改制的具体形式:

 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的债权、 债务落实情况; 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的操作程序,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 二)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 依法落实金融债务, 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 (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下同)

 应认真审查, 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 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 三)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 3 号)

 》 《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 2005] 78

 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 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 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 投资者条件等信息, 择优选择投资者; 情况特殊的,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 选定投资者。

 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卷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四)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 包括管理层)

 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 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 五)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8 号)

 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 劳动保障等事项的, 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

 , 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六)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 义务、 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 权限、 责任等制度。

  ( 七)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合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进场交易、 定价、 转让价款、 落实债权、 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 认真做好清产合资工作

 ( 一)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合资。

 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 核对和查实, 盘点实物、 核实帐目 ,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 各项对外投资、 账外资产的清查, 做好有关抵押、 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 二)

 清产合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 清产核资基准日 起 2 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 行组织清产合资。

  ( 三)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 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 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三、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 一)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 信誉及能力; 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 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 二)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

 其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 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 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 三)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 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 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

 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 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 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 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 四)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委令第 7 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 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 五)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 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 采矿权有关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 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242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3]197 号)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

 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建[ 2004] 262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 采矿权的处置方式, 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 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 采矿权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 采矿权, 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 七)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 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 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 八)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 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 进行评估; 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 可由另 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 九)

 在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落实债务、 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 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 的责任。

 四、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一)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 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 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

 在改制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 二)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 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 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 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的人员 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 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 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 净资产、 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结果, 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 四)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 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 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

 使用。

  ( 五)

 企业改制时, 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 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 失业、 医疗、 工伤、 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五、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 一)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 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 ;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

 增资扩股持股” , 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 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 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凡通过公开招聘、 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 , 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 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 的通知》 ( 国统字[ 2003] 17 号和 原国家经贸委、 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 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 三)

 管理层成员 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 不得参与制定改制方案、 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贷款通则》 的有关规定, 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 质押、 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 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 四)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 , 不得通过增资控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1. 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 故意转移、 隐匿资产, 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 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 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 通,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 违法有关规定, 参与制订改制方案、 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 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 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 五)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 必须对管理层成员 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 六)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 ...

篇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2003年11月13日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国企改制的模式国企改制的程序改制方案的设计水务公司的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改制的含义国有企业改制, 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

 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向。

 其目的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 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十五大:

 “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 。

 ”十六届三中全会:

 “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 ”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改制成功的条件内部条件 激励机制 信息机制 决策机制 财产控制与受益机制外部条件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发达的金融体系 自由平等的劳动力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权利救济体系 民主自由的经济权利表达权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改制的主要政策与法律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人员的实施办法》财企[2002]31 3号文《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劳部发[1 994]481 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地方性与行业性的改制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政策与环境改制的法律制度建设国资委已报批《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在制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规定》其它法律文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MBO收购(管理层收购)与产权交易李毅中:到底经营者持多少股合适? 大家都有争议。目前有北京、 上海、 天津三家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是规范交权交易,解决产权的流动性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几种模式国有企业国有独资股份公司模式之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股份公司:

 符合《公司法》 有关规定的,可以由国有企业单独组建国有独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模式之二:

 国有企业新建、扩建时, 积极吸收国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股份投资, 将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折算成股份, 从而组建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新扩建项目股份公司国有股份非国有股份非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模式之三:

 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并将原国有资产和认股形成的资产分别折算为股份,建立股份制公司股份公司新的投资人新股份公司转让部份股权增资形成的股份转让获得的股份转让剩余的股份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有企业改制的几种模式模式之四:

 完全依赖国家贷款投资建立的国有企业,负债率比较高, 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债务转换成股份制公司股权的方法(即所谓“债转股” )

 , 从而建立股份制公司; 或者通过发行股份募集社会资金入股, 从而改变国家持有的股份比例过高的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 组建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债权人新的投资者股份公司债务股权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改制的程序1.改制立项申请改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2.同意立项批复改制方案3.制订改制方案4.改制方案申请5.改制方案批复财务处理人员安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6.实施方案组织结构设置高管人员推荐公司章程制定名称预核准职工代表大会7.成立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 成立改制工作小组组建该工作小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负责办理改制所需手续, 处理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及时解决改制中遇到的困难。

 该工作小组一般由原企业的经营管理负责人、 工会组织负责人、 财务管理负责人、 职工代表以及厂办负责人等共同组成。改制工作小组是一种临时性组织, 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成功、 新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来后, 其使命即告结束, 应宣布解散。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2 . 进行企业清产核资,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测出资额查明并确认企业的实有资产, 主要内容是: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 各项应收款、 存货、 短期投资、 待处理流动资产以及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等 固定资产:原值、 净值折旧额等以及在用、 出租、 未使用、不需用、 封存和其他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其他长期投资 无形资产:专利权、 商标权、 非专利技术、 名称权、 著作权以及特许经营权 递延资产、 在建工程等清产核资是为资产评估作准备同时清产核资也是设计、 确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依据和基础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3 . 股权结构的设计与预测股权结构的设计, 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行股权结构的设置与持股比例。

 既要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又要考虑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根据企业资产的清查结果, 预测企业职工应当出资的数额, 如资产置换所需资金数额、 职工入股数额等, 以供职工参考。

 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职工的心理和资金承受能力, 不宜过高或过低。

 过高的话, 职工的实际能力承受不起; 过低的话, 职工可能产生不信任情绪。

 因此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实事求是地作出股权结构的预测和设计。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4 . 提出改制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如果改制工作小组认为企业符合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可以向有关主管公司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改制申请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 改制的目的 改制的形式 改制的途径和方法等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可行性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现状改制的宗旨股权构成(股权结构)改制后的经济效益预测企业发展规划措施以及改制的具体实施步骤向主管公司递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方案后, 经主管公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5 .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议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6 . 资产评估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经过科学、 客观的资产评估, 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经该评估机构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盖章, 并送改制企业和主管部门认可盖章。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7 .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有关法律规定, 国有资产入股的, 应当予以登记。

 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 变更产权登记、 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 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和经营等的权利。

 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 填报审查、 审核认定、 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8 . 财务处理在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 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上的项目企业债务的处理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原国有企业的债务应由原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股的股东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原国有企业的欠债 股东可以约定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9 . 资产置换与人员安置确定置换方式之后, 改制工作小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置换国有资产的请示报告, 并附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国有资产签证报告。

 置换国有资产的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结果; 国有资产置换数额(包括企业改制前离、 退休职工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因各种原因如对于支农职工、 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人员等人员, 企业应当支出的补贴数额、 改制前因长期疾病列入编外的职工的补助数额以及安置富余职工的补偿费用等)

 ; 资产置换方式; 置换资金来源及其比例; 资产置换目的等。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0 . 制定改制文件改制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改制文件, 主要有: 内部股权证管理规定 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治理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等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改制需要提交的文件:1 .《公司设立登记》 (领取);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申请报告;4.被改制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该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批准文件; (工商企字[1 998]第88号)5.被改制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的确认报告; (国资综发[1 991 ]23号)6.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交债权银行出具的债权保全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出机构的确认文件; (银发[1 998]578号)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7.公司股东会决议;应明确被改制企业全部资产作为出资人的投资进入公司注册资本,若部分资产出资,应另附转让协议。8.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原任命机构出具的免职文件;9.公司章程;1 0.公司验资报告;1 1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2.董事会决议;1 3.公司懂事会、 监事、 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 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 租赁的住所同时提交租赁协议)

 ;1 5.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 6.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1 . 股东认缴股款, 企业发放股权证明书国有企业改制的申请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 企业即应开始发布认缴通知、 收缴入股资金。

 企业职工填写股份认缴申请书, 并在规定期限内认缴股金。

 企业应当在职工认缴股金之时或者其后一段时间内向职工发放股权证明, 同时编制股东名册。

 股权证明的主要内容有:

 股权证明编号、 发证日期、 企业登记日期、 企业注册资本、 持证人姓名、 每股面值、 认购数量、 出资金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发证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签章; 红利发放记录(发放日期、 每股红利、 计发红利等)

 、 增配股记录(增配股日期、 原持股数、 增配比例、 增配股数、 合计持股数等)

 、 股份转让记录(股份转让日期、 原持股数、 转让股数、 实持股数等)

 ;其他应注意事项及说明。

 至于股东名册, 每个股东都要签名, 并附身份证明, 以供股东随时查阅。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2 .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职工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民主选举, 选举出股东代表,也可以按照股金金额产生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产生后,即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 修改、 通过企业章程以及《股权证管理办法》 等重要文件, 并选举法定代表人、 董事、 监事, 组建企业的内部运行组织, 如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等, 以开始企业的正式运营。

 上述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 选举等, 最后都需要形成书面的决议。

 其中企业的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企业的类型;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股份取得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 任职期限以及职权;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法;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 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记录 董事会费用 修改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的主要内容: 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 议题拟定 议事程序 会议纪要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对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国企改制的程序1 2 . 工商、 税务登记企业根据有关企业登记法律、 行政法规的要求, 向工商管理机关递交所需文件和材料, 申请企业登记。

 注册登记主要需要以下材料:

 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文; 企业章程、 企业股权证明管理办法; 选举产生董事会、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验资报告、 股东名册; 法定代表人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企业经营场地证明(场所位置、 使用权证明、 使用年限、租赁协议等)

 ; 工商管理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改制方案的设计改制方案的内容一. 改制企业基本情况1 、 企业简况, 包括:(1 )

 企业名称;(2)

 企业住所;(3)

 法定代表人;(4)

 经营范围;(5)

 注册资金;(6)

 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 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 包括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 职工情况: 包括现有职工人数、 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改制方案的设计二.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 、 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2、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 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国有企业改制与实务操作改制方案的设计三. 企业重组方案1 、 ...

篇五: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6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3 年 11 月 30 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 取得了显著成效 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前一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积极探索又要规范有序。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并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 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四)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 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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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 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 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 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 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 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二、严格监督追究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要加大惩处力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由法制办会同国资委、 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 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三、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一)全面准确理解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战略方针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

  3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影响力和带动力。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通过重组改制、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各地区要防止和纠正不顾产权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对价格形成的影响作用、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落实责任。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篇六: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

 1.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号 1998年 2月 17 日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1998 年 2月 1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 可分

 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 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 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 第四条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 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 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

 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 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 授权部门有权依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 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由省级人民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第五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破产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 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应首先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 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第八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 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 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工业生产企业的 前款第二 、 三 、 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五年。第九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

 未登记的 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 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出具 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的土地权属证明。委托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证的、 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 第十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进行地价评估。

 一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或企业隶属单位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企业现使用土地的状况和拟处置土地的状况、 拟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及理由等。

 二 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 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 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 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 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 审批 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批。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审批 属于中央企 三签订合同与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与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企业应持国家土地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以及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采取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 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的样式、内容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授权经营审批的会审制度经本部门有关机构会审后方可签署批准意见。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还应符合城市规划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补交出让金或有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收益可全额留给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第十四条

 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地价评估结果不予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无效 对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追究 确认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不予批准。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处罚。

 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规定中关于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 第十六条

 非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中 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应按本规定规范 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 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1998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1.2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 5 月 28 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日前国家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国

 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现将全文刊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要以资本为纽带 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紧紧围绕现行企业制度这一中心既要依法登记注册又要解放思想主动介入热忱服务积极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思路和对策 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中的职能作用。

 二、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 指依 《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下同 主要应是改建为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应由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作为公司的股东。

 三、 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 应由原国有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建为公司部分改建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后剩余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且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其投资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按新设立公司登记注册。

  四、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 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登记管辖 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登记机关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登记档案一并移送有登记管辖权的公司登记机关。

 六、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应在原国有企业投资主体依法作出改建为公司的决定并报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登记。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审批有规定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办理。

 七、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属于下列形之一的应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篇七: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政策规定

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一):国有企业大部制改革方案

 对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只满足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更不能变成国资委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分分合合,而必须按照产权多元化、改制市场化、重组资本化、目标国际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尤其是中央企业,目标必须是国际化、全球化,而不是眼睛向内,只会与民争利。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媒体记者从国资委权威人士处获悉,国资委正着手制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下一步国企改革方向和路径进行相关调研;如进展顺利,改革方案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这也意味着,在整个宏观环境有利于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也有望在今年或明后两年取得重大进展。

 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是,既然此次改革方案被称之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那么,就必须突出“国有”两个字,像大部制改革一样,能够覆盖整个国有企业,而不仅仅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众所周知,国资委是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是一个新设机构,也被称作特设机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当时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退民进步伐的必要措施。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却不是职能定位和概念上的“全国有”,而是部分国有。金融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包括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也没有纳入到国资委统一监管,更别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了。

 也正因为这样,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如何制定,如何确定改革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就不能局限于国资委监管的这些企业。可是,从媒体了解到的情况看,此次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完全是由国资委负责。那么,也就可以这样理解,

 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也主要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而不包括其他部委和行业管理的国有企业。

 显然,这是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的,也不符合国有企业的现状。

  对改革方案来说,必须涵盖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如金融性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行业和部门办的其他国有企业等。方案的内容也要兼顾到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思路有两种,一是各种内容和要求都体现在一个方案之中,不管什么性质的国有企业,都执行相同的政策。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缺点是不符合行业特点,改革的效率和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改革的难度会加大,矛盾会增多;一是方案只谈原则性意见,不同的行业再出台具体的细则和操作办法与规程。优点是符合实际,便于向纵深推进,缺点是比较复杂,如果考虑不周密,会影响改革的积极性,增加改革的难度。

  但是,不管怎么说,将国有企业改革全部纳入到改革范畴,对改革向纵深推进、向“深水区”推进是有好处的。不然,只对着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动改革的刀子,其他国有企业仍然躺在国家身上,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也对需要实施改革的企业不公,会增加这些企业改革的难度。

 新的方案,除对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提出改革要求之外,对垄断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路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因为,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难点,并不是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而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也是社会各方面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被认为是最难攻克的难题之一。

 能否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对垄断国企的改革提出一些意见和措施,明确一下推进的进度与要求,对此次改革的成效关系极大。

 除此之外,如何结合地方特点,制定出台符合地方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思路,在新的改革方案中也要有所交代、有所明确。因为,虽然地方国企已经很少,但大多是地方政府十分倚重的企业。特别是政府投资类企业,更是地方政府舍不得改、舍不得放的。如何在这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和思路,是完全需要的。

 而对公益性国企如何确定改革目标、改革方向、改革步骤,也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事。要知道,公益性国企一旦改革不好,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公益性国企如果不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总之,对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只满足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更不能变成国资委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分分合合,而必须按照产权多元化、改制市场化、重组资本化、目标国际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尤其是中央企业,目标必须是国际化、全球化,而不是眼睛向内,只会与民争利。

 国有企业改革,也必须像国务院机构改革一样,实行大部制,达到全覆盖。(谭浩俊)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制的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县企业改制步伐,使全县企业改制工作按目标、分步骤、高质量、按程序进行,全面完成改制任务,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退民进”为改革方向,采取股份制改造、依法破产、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国有资本退出,增加企业活力,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 2009 年 11 月底,全部完成全县企业改制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整体推进的原则。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在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进行,整体推进。

 2、坚持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坚持推进产权主体多元化,将改制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资产重组相结合,淘汰劣势企业,做强优势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3、坚持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改制的原则。企业改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企业生产秩序稳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原则。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和谐推进改制。

 四、企业改制的范围

 本次企业改制的范围包括丝网集团、工业集团、化工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鬃尾集团、粮食集团、商务局、物产公司、县社、外贸公司、农牧局、水务局、中小企业局、交通局、电力局等各系统的全部国有集体企业。

 五、改制形式:

 坚持“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分类推进”的指导方针,改制形式采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股权多元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淘汰劣势企业,壮大优势企业。

 六、改制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09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25 日)

 搞好调研、摸清家底;召开全县企业改制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班子及企业职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企业改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制定和完善改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企业主管部门制【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定改制规划,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做出改制详细安排布署,明确完成时间、任务和要求。

 2、全面实施阶段(2009 年 4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全县改制企业全面进入改制程序,严格按照建立企业改制筹委会,制定并报批企业改制规划方案,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资产损失认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产权转让,期间专项审计和补充评估,新公司设立,建立改制档案,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改制。综合办公室工作组全部入驻企业,全程指导企业改制工作。10 月底前,全县企业改制工作基本完成。

 3、总结验收阶段(200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1 月 30 日) 按照改制总体要求组织验收,认真总结我县的改制工作,查找解决遗留问题,检查已改制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总结上报。

 七、保障措施

 1、协调联动,合力攻坚。推进全县企业改制工作不仅关系安平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县的政治和谐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县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增加紧迫感,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整体意识、服务意识,全力支持企业改制工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要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形成打好企业改制攻坚战“同台大合唱”的局面。

 2、创新思路,破解瓶颈。按照充分利用和统一处置企业现有国有资产,适量补充政府可支配财政性资产的思路,加大政府对企业改制的资金支持力度。要与全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相结合,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通过国有企业土地由政府集中收储,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在此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改制企业退城进郊、退出黄金地段到一般地段的力度,盘活企业土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拓宽改制资金来源渠道。

 3、规范运作,加强监管。要认真做好企业改制的各项工作,把好改制方案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现场交易、职工安置费用支付等关键环节;为保证职工利益,将未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统一定为 2009 年 11 月,并在此时间测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在改制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要明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对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4、有序推进,确保稳定。要全力做好国企改制中的稳定工作,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公安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处理改制工作中涉及的上访问题,确保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5、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改制工作的宣传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制、支持改制的积极性,形成加快推进企业改制的强大氛围。

 6、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调整组建安平县推进企业改制指挥部,完善和充实改制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抽硬人,硬抽人,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县工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物产公司、丝网集团、鬃尾集团、安隆集团、安基集团、县社、粮食集团等分别成立系统分指挥部,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三):2015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 1 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20xx]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 6 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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