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10篇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1、合伙人会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录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1 2、 全体律师会议………………………………………………………………2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3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4-5 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7-8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9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0-11 6、 投诉查处制度………………………………………………………………12 7、 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3 8、 档案管理制度………………………………………………………………14-18 9、 发展基金提取制度………………………………………………………19 10、 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20-21 11、 保密制度
………………………………………………………………22
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 1、 政治学习制度………………………………………………………………23 2、 业务学习制度………………………………………………………………24 3、 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交流管理制度………………………………………25-27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薪酬发放方案…………………………………………………………28-29 2、 合作办案分配方案…………………………………………………………30 3、 办公用品采购、 领用和保管制度…………………………………………31
第五部分
人事制度 1、 合伙人引进、 退伙和除名制度……………………………………………32 2、 二级合伙人引进制度………………………………………………………33 3、 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34 4、 员工招聘、 录用、 辞职管理制度…………………………………………35 5、 行政、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36 6、 作息、 考勤制度……………………………………………………………37 7、 奖惩制度……………………………………………………………………38 1. 第六部分
办公制度 1、 公章、 公函和介绍信管理制度……………………………………………39 2、 办公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0 3、 图书、 重要报刊管理制度…………………………………………………41 4、 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2 5、 名片管理制度………………………………………………………………43 第七部分
新增制度 1、 成本预留制度………………………………………………………………44 2、 关于 2007 年文化建设活动规划…………………………………………45-46 3、 关于律师开展宣传活动的奖惩制度………………………………………47 4、 文化建设纲要………………………………………………………………48 5、 关于兼职律师的管理制度…………………………………………………49
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 一、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是本所决策机构。
二、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推举产生、 罢免事务所主任、 副主任;
2、 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 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4、 决定合伙人退伙、 除名;
5、 决定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和合并;
6、 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7、 其他须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 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到会才能举行, 合伙人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会签方式举行。
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四、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 除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每个合伙人有一票表决权。
当合伙人的人数为偶数, 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事务所主任可增加一票的表决权。
合伙人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生效, 但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应载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
2、 全体律师会议
一、 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的议事机构, 由全体律师组成。
二、 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形成并向合伙人会议提议与律师有关的各项制度;
2、 评选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三、 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年年终举行。
临时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
四、 全体律师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五、 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
六、 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
为规范事务所的管理, 充分体现事务所管理的民主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 特制订本程序。
一、 动议 规章制度制订的动议, 由事务所主任、 分管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提出制订意见和基本内容(草案)。
二、 讨论和通过 合伙人会议决定需要制订时, 由合伙人会议讨论修订相应内容,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
三、 颁布实施 由事务所主任签署颁布。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 一、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统一收案和结案, 根据《律师法》 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 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 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 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 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 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 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 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
2、 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 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商谈, 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 确定收费额, 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
3、 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 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 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 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
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 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 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
4、 承办律师协商收费, 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
(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 80%收费; (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 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的案件可减收, 实行合并收费, 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 但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
5、 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 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 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
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 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 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
6、 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
(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 无其他律师替代, 且委托人同意; (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
退费时, 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 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
三、 本所实行统一结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 30天内, 写好办案小结, 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
2、 行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
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 归档和保管, 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
不符合结案条件的, 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
3、 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 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 重大、 敏感、 群体案件请示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
一、 请示报告对象 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 并视具体情形可报告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和省人大、 省政法委等相关部门。
二、 报告范围 1、 本所律师承办省内外、 国内外重大、 敏感及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
2、 本所律师承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 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社会性活动;
4、 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5、 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 遭投诉行为;
6、 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一方人数众多(3 人以上)
的群体性民事, 行政等诉讼案件;
7、 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 集体讨论 本所律师个人承办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需报经主管合伙人, 必要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及律师集体讨论商定案情。
四、 报告时间 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十天内请示上报。
五、 报告人员 由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律师报分管合伙人初审后, 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 事后书面补报。
六、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 为规范事务所管理, 减少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 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 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
二、 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 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
三、 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 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 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 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如需要作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并在《法律意见书登记表》“备注” 栏中注明第几稿。
四、 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
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必须十分谨慎, 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 仅供参考” 内容。
五、 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 在给当事人草稿时, 必须注明“草稿” 字样, 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 留给当事人; 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
六、 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 装订归档。
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 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
上签字备查。
七、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
凡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 事
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 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八、 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 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 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 等内容。
九、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 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 行政内勤具体开展利益冲突检索工作。
二、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 承办律师应当将主要证据、 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分管合伙人, 经分管合伙人审查和行政内勤检索后未发现利益冲突情形的, 方可盖章签订委托合同。
三、 业务活动中, 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 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 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四、 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是:“已经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或者 “取得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
五、 业务活动中, 如承办律师隐瞒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的事实情况、 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本所可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并视其情况进行记过、 除名等处理。
六、 业务活动中,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 和《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 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 ...
篇二: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一)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___年___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制度
⑪总则 总则
⑫接待、咨询、代书⑬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⑮办理民商(含涉___)案件操作规程
2 2
⑯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⑰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三、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 责
四、财务管理制度
1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
3 3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 4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 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___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应形成 ___ 。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 □□□□ 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___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
(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 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7 7
加诉讼、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 ___ 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
(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 ___ 、被告人或为 ___ 、被告人传递
信件、物品的;
(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___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___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__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
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9 9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
(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 ___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
(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 ___ 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 ___ 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 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 ___ 机构的变更;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___ 的事件;
(六)律师事务所对 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__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四、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赔偿的范 12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职业管理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觉性与自律性,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
二、加强党 ___ 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
三、律师在参与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
五、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对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律师,予以严肃查处。
六、健全并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
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法律服务的___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
四、按有关规定,___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有重___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___ 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
六、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
二、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三、制定业务学习计划, ___ 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 平 。
四、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___ 的业务培训和
业务研讨活动。
五、严格执行收案、结案制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
七、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 ___ 工作 。
八、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
九、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
二、负 责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
三、负责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落实、检查工作 。
四、分...
篇三: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三)】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个人)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 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法开展业务,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所的名称 中文:
天津* * 律师事务所 英文:
T ia n jin * * * * * * * * L a w F 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 本所的住所为:
* * * * * * * * * * * * 第三章
宗旨 第六条 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拥护宪法,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自觉接受国家、 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本着团结、 协作、 开拓、 负责的精神, 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 自主经营、 自主管理、 自负盈亏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系由执业律师* * * 独立设立 * * * 执业证号:
* * * * * * * * * *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 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 * * 万元整, 由设立人独立出资, 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 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
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
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
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
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
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
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 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
行使法律、 法规、 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决策、 管理机构的设置、 职责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 由本所全体律师参加。
第十四条 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结算报告、 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四)
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
修改本所章程; (六)
决定本所的变更、 终止; (七)
其他重要事项。
(注:
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 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险。
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
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
获取劳动报酬、 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
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 参与民主管理;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
依法办事,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接受本所的管理, 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维护本所声誉; (四)
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
依法纳税; (六)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 收费、 财务、 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规范中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统一收案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统一收费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分配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投诉查处制度、 年度考核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 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统一收取费用。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 (四)
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 审计;
(五)
依法纳税;
(六)
按照有关规定, 提留各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制。(如:
提成制、固定工资加奖金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 提成、 工资, 缴纳税收,
弥补上年度亏损, 提取各项基金之后, 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
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 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
(一)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
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
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 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在 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依法处置资产分割、 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有关规定, 清理本所的财产, 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归设立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由设立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 清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 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
在十五日内, 向主管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 清算报告、 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 由主管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 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 本所业务档案、 财务账簿、 印章的移管、 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 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
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并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 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 法规、 规章相抵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四: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石家庄市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规则(试行)(试行)一、为了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参与办理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中的行为,在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重大案件是指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身份特殊或涉嫌恶性犯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所关注,或标的巨大,可能对当地社会产生影响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具有普遍社会影响,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是指委托人在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和法律要求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以及非诉讼涉访案件。
重大、敏感或群体性案件以下通称为三类案件。
三、三类案件举例:
(一)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涉黑群体性刑事案件;
(二)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群体性刑事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承包和权属争议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四)房屋拆迁、补偿、承租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五)涉及某一行业的权益而引发的群体性行政或民事案件;
四、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服务原则。在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全部活动中,律师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并切实遵守当时的政策。不说出格的话,不办有违法律或政策的事。
(二)教育疏导原则。律师在办理三类案件尤其是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中,要积极宣传法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缓解群众情绪,化解双方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切忌火上加油,推波助澜。
五、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坚持的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律师在接待三类案件当事人并准备接受委托时, 应请示律师事务所主任 (以下简称所主任)
征得同意后方可受理。并在受理后三日内,以律师所名义向市司法局律师处或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律师处)报告(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均可)
。办理方案、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疑难问题等、承办律师均应随时向所主任汇报,必要时向市律师处报告。
(二)集体讨论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承办方案、工作计划、代理和辩护提纲、重要协议草案,均应由所主任召集本所三名以上资深、专业律师进行讨论,认真研究分析,集体确定决策。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
明确主办律师制度。
三类案件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办理,并从中明确一人为主办律师。
(四)工作日志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从接待,收案,报告,调查取证,与委托人谈话,集体讨论,出庭直至结案的全过程,均应
制作详细文字记录,存入案卷。
(五)主任负责制度。所主任对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全部活动,必须主动了解,做出正确决定,并组织研讨,及时指导和监督,发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所主任的责任。
(六)结案报告制度。承办律师在办结三类案件后,要作出办案小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案报告应存档,并在结案后十日内上报律师处。
(七)对外宣传制度。律师办理三类案件的进程中或案结后,未经市律师处允许,律师所或承办律师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
六、律师办理三类案件应遵守的程序及工作内容 三类案件既有刑事、民商事、行政之分,又有诉讼、非诉讼之别,个案程序除应依据同类案件的一般做法之外,还应注意遵守下列程序:
(一)接待来访。在听取来访人叙述的争议事实、请求目的、群体人数、思想动向等情况后,若准备接受委托,则应核实代表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查看主要证据,明确委托事项,分析利弊,告之风险, 并做好整个接待过程的书面记录。
如不接受委托, 记录结果存档。
(二)在准备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目标,或者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
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甚至涉嫌伪证的,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停止办理委托手续,经所主任同意后,不再签订委托合同。
(三)正式接受委托。律师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正式签订《委托律师协议书》 ,委托代理或辩护的关系正式确立。律师所在此同时明确承办律师。
依据委托协议约定, 收取律师服务费, 开具正式收据。异地办案需要收取差旅费用的,亦应由律师所统一收取,案结后与委托人结算。
(四)办案准备阶段的具体工作:
1、承办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包括争议的发展过程,目前的激化程度,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有否和解的可能,委托人欲达到的目的。
2、向委托人或知情人收集有关案情的各类证据,了解进一步收集证据的途径和对象。
3、刑事案件应认真阅卷,并详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自我辩解,谈话要求两名律师在场,做好笔录。
4、在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初步的评析和预测,并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作虚假或过头的承诺。
(五)实施代理或辩护阶段的工作 1、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按律师的一般程序进行,着重做到两点:一是随着案件的进程,及时掌握案件的发展变化,通过必要的请示和研究,拟定相应的对策;二是辩护和代理要点,要事先写
出提纲,在所主任主持下,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2、在敏感或群体性的非诉讼案件进程中,承办律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承办律师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真实请求内容,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其合法性,力求实现。对不合法的要求,则须做好说服教育,促其主动放弃。不得为助长其非法要求而做出违法之举。
(2)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接触和交谈过程中,要立足依法服人、以理服人的姿态,力争协商解决争议。防止感情用事、激化矛盾。更不能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权益。
(3)在双方谈判或协商过程中,承办律师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方案,通过交谈,努力寻找共同点,及时抓住已经取得的共识,逐步扩大成果,以求达成调解协议。
(六)代理、辩护案件结束阶段的工作 诉讼案件随着开庭和法院判决而结束,非诉讼案件随着调解协议的达成或转入诉讼后而告一段落,承办律师完成了本阶段的工作任务,此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征求委托人对裁判的意见,做好法制宣传及教育工作; 2、对代理、辩护案件进行总结; 3、以律师所的名义,向市律师处呈报书面结案报告;
4、按照律师所的规定,整理案卷,进行归档。
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提出意见,使之完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五: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日期:2016 -3 -3作者简介:王芳,女,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浅议案件请示制度———以刑事案件请示为样本王 芳(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200)[摘 要]刑事案件请示制度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当下级法院对自己审理的案件存在定罪量刑等方面疑问时,通过一定程序和书面材料向上级法院咨询意见。上级法院通过一定的机制对请示的案件给出书面的“回函”。案件请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利弊共存,理论界也存在很多的存废之争。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法官的专业素质,案件请示制度无法在短时间内废除。规范该制度,使其促进司法的公正是目前选择的应然之路。[关键词]案件请示;刑事案件;请示程序;请示回函[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9-0094-02doi:10. 3969/j. issn. 1671-5918. 2016. 09. 046 [本刊网址]http:/ /www. hbxb. net案件请示制度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某些方面拿不准时,经向上级法院请示,以上级法院“答复”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判决的习惯做法。我国法院系统中存在“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并行的两种管理制度。案件请示制度正是我国长期的行政化管理色彩留下的印迹。我国宪法中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属于业务指导关系,所以案件请示制度是否违背上下级之间的案件指导关系,是否妨碍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等这些问题就会浮出水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 -2013)》(下称纲要)中指出要“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是“规范”还是“取消”是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一、刑事案件请示的程序请示案件材料有请示函、审理报告、起诉书。上级法院立案庭根据立案条件和程序对请示案件进行立案,并分至审判庭。审判庭会分配承办人。承办人就查阅相关的材料,作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撰写审查报告。这个过程类似于二审的书面审理。在一定时间内,庭内会组织讨论,形成讨论笔录。如果有必要经过审委会,那么还会有审委会笔录。整个案件,也要像其他刑事案件也上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后,对下级法院以“回函”的形式予以答复。二、案件请示的利弊分析该制度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违背了审判的级别管辖原则。审级管辖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一方面是法院之间的分工,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级别设计提供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多层次需求。而请示的案件,管辖权是在请示法院,级别管辖的存在理应排除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是请示的就是该案件的法律问题,上级法院的答复对有管辖权的法院形成了制约,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二)实质上剥夺了请示案件中上诉人的权利。案件请示制度对于请示案件的定性或者是量刑上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原审当事人对于判决不服,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一般是不会推翻自己原来在请示答复中的意见的,所以一般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在形式上有了上诉的权利,但是实质上没有得到上诉权的应有实质保障。(三)答复可能不是最优的。上级法院在查阅请示案件的时候,一般是不查阅全部卷宗的,“卷宗主义”司法制度中,证据主要承载在其中。所以下级法院在请示的时候,对于请示问题可能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多或少地影响上级法院。(四)上级法院法官可能会滥用职权,对案件进行不公正审判,违背公开审判原则。案件请示使上级法院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在提前介入的情况下,程序不公正会影响实体公正。这种秘密审判的方式会引起社会的质疑。(五)法院直接责任不明确。请示制度是内部审理,在责任承担的时候,会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形。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存在价值。1. 案件请示制度对于对抗同级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预有很强的说服力。法院在人事、财务制度上都不是独立的,用上级法院的回复可能是最温和的也是最有效的对抗方式。2. 如法官法学修养较低,请示上级法院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和保障被告的权利。3. 上级法院的答复一般是有利于被告的司法建议。上文提到的程序请示的那个案子。被告是听力极度差的人,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聋哑人的权利保障要求很严格,但是经询问他又不懂手语。请示“是否需要给被告请手语翻译”?最后的答复是:不必请翻译,但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以作出指定辩护人的司法建议。三、案件请示范围、上级法院对请示案件的处理、回函的效力请示的内容主要是案件的法律问题,而事实认定问题很少提及,毕竟事实认定问题是法官在综合各方面证据后心证的结果。统计归纳了 14 个请示案件请示的主要范围,结论如下:请示定罪量刑的有 13 件,有 1 件是诉讼程序。案件主要是罪责刑失衡、量刑情节的争议提出的请示。其中有一个强奸案,“被害人”的主观心态方面的证据不充分,所以对四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进一步是否构成轮奸情节有很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请示案件,不是一味的地位干涉,而是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该种制度给请示法院造成的过度干预,是持有慎重的态度。制度内的人并非完全缺乏批判力,法官对于此类案件的答复,法治的概念也是熟记在心的。首先,程序保障。请示案件在立案后,一般会制定一名承办人,承办人在查阅相关的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然后庭长会主持大家对案件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一致,一4 9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第 29 卷第 09 期 总第 175 期般为回复意见,如果不一致,可能会报上一级法院或者是以其他程序予以解决。其次,请示回复严格限制在请示范围内。这是原则性要求,如果超出了请示范围,一方面是言多必失,涉及责任问题,毕竟阅卷的承办法官最有发言权。另一方面,这也类似于不告不理原则。法官的基本立足点就是“要尊重一审法官的意见”。再次,对于拿不准的地方,上级法院会给予概括性或者是宏观的“指导”。由于上级法院法院没有直接阅卷,所以对证据方面的意见答复得较笼统,特别是定罪量刑方面,会建议下级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慎重考虑。回函就是被请示法院对下级法院请示的内容予以答复的书面意见。回函对于被请示法院而言,是请示案件“结案”的最终证明。对于请示法院来说,回函的意见一般是要采纳的。四、案件请示制度存在原因及防范弊端的建议上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案件请示制度的程序和请示结果的执行都渗透着行政色彩。在我国法院行政管理制度还存在的背景下,案件请示就有存在的理由。法院内部有案件考核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风险”和“上诉率、发挥重审率、改判率”风险。案件的判决结果会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必须要注重的。同时上诉率、发挥重审率、改判率是又考核的内容。所以下级法院在审理一些“疑难案件”(也许是自己拿不准的案件)的时候,下级法院法官就会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作出回复后,即使有上诉,一般不会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这有利于案件裁判结果的“稳定”,提高案件的社会接受度,也不影响考核指标,达到双赢。《拿破仑法典》第四条“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拒绝审判”。法律无规定,在成文法的我国,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我们承认法官对法律有解释的权力,但是基于知识的局限,可能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解释有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请示上级法院解释法律,是成本最低而且可能是最有利的路径。纲要指出要“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现在有些观点认为应该取消请示制度,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案件请示还有其存在的土壤,笔者根据司法实践提出规范的几点意见。首先,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逐渐分开。行政化管理与审判管理的独立,行政化色彩就会逐渐从审判中脱离,那么“请示”思想就会淡化。其次,规范考核制度。我们习惯了用数字定格一个法官的办案水平,虽然数字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真的能够准确的衡量其水平,这是值得商榷的。上诉率、发回重审率的重新定位,独立审判的机会可能会更好的得到保障。再次,上级法院不能主动要求下级法院上报请示案件。审判管理制度中有“均衡结案指标”的规定,所以在上级法院案件数少的情况下,可能会主动要求下级法院请示来冲抵案件数。即使下级法院在没有案件请示,为了保持上下级法院关系稳定,会处于支持工作的考虑去请示。或多或少地干预了下级法院。最后,下级法院对请示答复持选择性态度。把上级法院的回复当做一种参考,不是绝对采纳,这样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滥用权力就会有一定的遏制。五、结语我国的案件请示制度的存在是由于行政化影响的结果,辅之以法院内部考核制度的催化作用。现在就取消该制度,可能对于有些案件的处理是不利的。而对于大部分请示案件,我们必须在程序的规定中对于案件给予合理的答复,上级法院不能随意扩大自己的职权对案件进行干预。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上级法院对于回复的态度是很慎重的,主要是请示的内容和法律问题。所以,规范案件请示制度,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等途径成为当务之急,以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刑事当事人的权利。取消该制度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参考文献:[1]蒋惠岭. 论案件请示之诉讼化改造[J]. 法律适用,2007(8).[2]毋爱斌,王聪. 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审级保障———以案件请示制度为切入点[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3]樊荣. 关于案件请示制度的若干思考[J].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4]庞景玉,何志. 浅议案件请示的改革路径[J]. 人民司法,2010(15).On Case Instruction System———Taking Criminal Cases Instructions for ExamplesWANG Fang(School of Law,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 610200,China)Abstract:Criminal case instruction system exists between higher and lower court,when the lower court has a case that thereare aspects of criterions for the conviction in doubt,through certain procedures and written materials to the superior court ad-vice. Superior court asks the case written "reply" by certain mechanism of the lower court. Specification of the system that pro-motes the judicial justice is the path to the current selection ought to be.Key words:the case instructions;a criminal case;instructions procedures;ask instructions for reply (责任编辑:封丽萍)5 9第 29 卷第 9 期 总第 175 期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Vol. 29. NO. 9(Gen. NO. 172)2016 年 5 月(上) 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May. (first half)2016
篇六: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事务所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第九十条
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师代理案件; (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 (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 (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 (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 (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 (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
(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
第九十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九十四条
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九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十六条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九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九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篇七: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和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汇编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部署,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我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府法〔**〕**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成法治政府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合法性审查,探索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奋力走在**北振兴前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政〔**〕**号)、《**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政〔**〕**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x 政〔**〕**号)等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切实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事项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机制,实现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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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审查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范围,把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重大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明确审查标准。研究确定重大事项作出主体、程序及内容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明确重大事项作出主体的资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作出主体的职责权限;明确重大事项作出的必经环节、期限和形式,坚持程序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明确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对法外设权,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判断标准。
(三)规范审查流程。完善审查程序制度,编制重大事项报送审查、组织审查、意见反馈等审查各环节工作流程。明确重大事项承办单位(部门承办科室)、政府办公室(部门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科室)的职责分工、岗位责任和工作时限。
(四)创新审查方式。探索行之有效的审查工作方式方法,除书面审查外,要采取调研、听取意见、咨询论证等多种方式,注重研判重大事项的背景及其适当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要借助外脑,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协助审查的作用。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章立制(**年 x 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遵循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要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审查的范围、时限和方式,理顺审查事项的送审、登记、分办、审查、审签、意见反馈等办理环节,建立顺畅有效的工作运转流程。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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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台账,对审查事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承办人等进行登记,做到审查工作有备可查。
(二)全面推进(**年 x 月-x 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要逐项抓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要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安排上会讨论,不得提请领导审签,确保重大事项应审尽审。政府法制机构要全面履行审查职责,以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态度提出审查意见,确保重大决策依法合规。
(三)总结提高(**年 x 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总结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于 x 月 x 日前将落实本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合法性审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抓手,切实强化举措、强化责任、强化落实, 建立健全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协调推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办公室及重大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把审查关口,确保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全部送审,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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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培训交流。加强对全市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署和指导,总结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审查人员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审查实务培训,搭建交流与研讨平台,提高审查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全市合法性审查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审查力量。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适应审查工作任务的人员,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审查任务相适应。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加大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督促与检查,将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决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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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管理中心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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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 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 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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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 2、 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
接待、 咨询、 代 书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 4、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
2、 律师事务所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22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 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9 3、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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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提名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 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 一般在每月月底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二)
刑事案件辩护;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 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修改和落实、 检查工作。
四、 按有关规定, 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 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 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 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制定业务学习计划, 组织业务学习, 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 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 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 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 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二、 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 接待 、 咨询 、 代 书
(一)
接待 1.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 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 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热情接待当事人, 态度和蔼, 服务诚恳, 认真细致, 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 接待来访人, 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 以备入卷查考。
(二)
咨询 1. 解答法律咨询, 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 书面咨询、 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
咨询, 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 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 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 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 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 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 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 指导。
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 二记、 三归纳、 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 要记事实、 情节、 归纳问题, 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 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 再向当事人解答, 切忌草率解答。
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 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 律师解答咨询后, 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 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 归档备查。
(三)
代书 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 依法代写, 力求叙事清晰, 表达准确, 引用法律正确, 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包括: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 答辩状、 申诉状等; 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 申诉状等;遗嘱、 赠与、 借贷、 租赁等协议。
3.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视代书的性质、 内容, 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 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 不得盲目代书。
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 律师应拒绝代书, 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 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 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 共同解决, 防止矛盾激化。
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如需减、 免费的, 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 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 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律师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职,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 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 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明确委托内容、 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 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 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 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 对草拟合同、 审查合同、 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 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 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 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 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 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订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 对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集体进行认真分析、 审核。
三、 承办律师对分析、 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 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 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 作出最后决定, 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
篇九: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篇一: :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篇二: :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百科。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篇三: : 律师事务所思想政治工作规章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辽宁 XX 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3 月
篇十: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
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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