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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9篇

时间:2022-10-08 20:3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9篇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人民医院党委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指示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9篇,供大家参考。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9篇

篇一: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医院党委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指示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

  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

  讨论和决定党的纪检、组织、宣传、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 耶 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 叠 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 菱 重要事项。

  讨论和 樟 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 琳 的干部任免事项。

 讨论 孰 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 泻 作中的重要问题。

 其他 抬 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 肄 要事项。

 2.议事要求 名 和程序

  党委会原则 哉 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 统 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 辙 开。凡须提交党委会讨 众 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 予 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 酞 导事先做好准备,做到 红 有情况,有比较分析, 使 有处理意见。

 党委 疯 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 亲 ,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 獭 可指定组织、宣传、纪 阶 委、工会、团组织负责 罚 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纷 。

  凡讨论干部任免 离 事项,一般应有组织部 呻 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 桐 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 取 。

  党委成员在讨论 钾 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 竟 ,坚持党性,独立思考 况 ,充分发表意见。要发 硬 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 缴 意见的争论。实行重大 急 事项票决制,党委成员 阔 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 骆 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 摈 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 疮 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 营 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 照 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 乍 见而久议不决,贻误工 份 作时机。

 3.其他事项 煽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犹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 培 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 闹 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 有 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 粱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 稚 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 互 门通报、贯彻,并做好 凹 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 郡 作。

  严格执行保密 析 纪律。对党委会集体作 翘 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 腮 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 遣 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 饥 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 千 党委决议行事,不得在 助 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 鼎 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 呛 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志

 上述党委会议事规 漾 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

 祈 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 毋 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 备 理。

篇二: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支部议事规则(医院)

  医院党委议事规则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制订下发的《医院党委工作条例》 和本院实际,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 议事范围(1)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重大决策、 指示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

 (3)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4)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 基本建设项目、 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

 (6)讨论和决定党的纪律检查、 组织、 宣传、统战、 老干部、 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7)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8)讨论和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

 (9)讨论和决定工会、 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其他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 议事要求和程序(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

 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 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 有关文字材料等), 做到有情况, 有比较分析, 有处理意见。

 (2)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 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组织、 宣传、 纪委、 工会、 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3)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 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

 (4)党委成员在讨论问题时, 必须集中精力, 坚持党性, 独立思考, 充分发表意见。

 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

 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 凡要作出决定的问题, 都要实行表决, 党委成员一人一票,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 避免决策失误, 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不决, 贻误工作时机。

 3. 其他事项(1)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

 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 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 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 贯彻(口头或书面), 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 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

 党委决议行事, 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 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3)上述党委会议事规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

 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规定, 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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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朱镕基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篇三: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文秘

 题目[规章制度]党委议事规则医院

  编辑小小

 医院党委议事规则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制订下发的《医院党委工作条例》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1议事范围(1)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重大决策、指示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2)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3)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4)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6)讨论和决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7)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8)讨论和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9)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0)其他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2议事要求和程序(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有关文字材料等)做到有情况有比较分析有处理意见。(2)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组织、宣传、纪委、工会、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3)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4)党委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坚持党性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凡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都要实行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

 不决贻误工作时机。3其他事项(1)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口头或书面)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党委决议行事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3)上述党委会议事规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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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参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党〔2020〕51 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 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 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 的制定

 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或 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 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

 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五条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 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党 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 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总支)委员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党总支)书记请假。不是党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学院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 也可以由党委(党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师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 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学院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委(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党总 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

 认。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党 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

 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国际教育学院党委。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亿优公司、校医院等其他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法商学院根据学院章程,参照本规则,制定法商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每位成员都有就研究讨论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策。党委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职责。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2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党委班子建设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及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奖励、处分等;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宣传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措施; 8.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二)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医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员聘任和人事调动、人员调整;

 3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调整,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房产、车辆等数额较大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处置,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安排使用;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涉及医院权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医院土地的使用和处置; 8.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0.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交流挂职、人才引进、奖惩辞退、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医院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 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讨论决定群团组织换届人选、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委员等人选。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4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 2 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党委书记代为表达。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5 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议题相关材料应当提前至少 2 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至少 1 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院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于干部任免和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方案并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党委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

 6 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党委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医院党委应

 7 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接受医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参会人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持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医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终止。

 8 琼海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提升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以及《海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我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一、健全完善我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党委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一)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 1 至 3 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 1 至 3 天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

 9 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人事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范围: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 (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医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调整,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事项; (五)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六)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七)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八)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10 (九)医院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涉及医院权益的合资合作和投资项目、医院土地的使用和处置; (十)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

篇六: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立医院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医院党委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中共 XX 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细则》、《XX 市卫生计生委党委议事规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医院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院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委党委的重要文件、

 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医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等。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研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按照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研究决定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

 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医院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和党支部换届工作,研究决定中层干部和支部书记的选择任用、调配、任免、奖惩等事项。

 第九条

 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制度改革、人员编制、考核培养、职称晋升等事项。

 第十条

 以医院党委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奖励及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确定议题。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以便充分讨论。

 会前调研。根据准备提交的党委会议题,相关部门应当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搞好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做好会议文件、材料、会务等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沟通协调。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应当先进行充分酝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提出方案。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方案、文件、材料等应当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讨论事项明确,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特别是涉及制度制定、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文字方案。方案由所议事项主办部门承办,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把关。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党委会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会前 2 天通知党委委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研究讨论。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按顺序委托副书记、党委委员主持。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充分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先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分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视情作补充说明并先发表意见,其他党委委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列席人员发表意见。讨论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九条

 表决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会议召集人可以视情提议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党委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可根据需要

 签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拟定,报党委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

 第二十一条

 通报情况。党委会议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应当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委书记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委员应当带头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按照分工抓好具体落实,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医院党委报告。

 纪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密纪律。医院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医院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进行考核。医院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兑现年度奖惩。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医院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医院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 1《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全省公立医院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推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浙江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形成并印发了《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等5个制度文本,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尤其是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本期简报编印这 5 个制度文本,供各地和各级医院学习参考。

  制度文本 1

 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第二条

  公立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

  2 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医院政治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职级职称评聘、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

  3 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十)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二)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4 (四)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

 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

 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二)讨论决定三级医院涉及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

  5 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相关议题,财务总监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

  6 意见后提出。

 (四)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

  7 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8 第二十一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四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对省级公立医院贯彻执行医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立医院根据本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单位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基本要求由浙江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八: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XXXXXXXXXXXXXX》、国务院办公厅《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法规文件,结合 XX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 XX 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 XXXX 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 XXXXX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 XXXX 公益性,确保 XX 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XX 党委对 XX 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XX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XX 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XX 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

 事项;

 7.加强对 XX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

 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

 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 XX 改革发展稳定及 XX、教学、科研、管理

 工作的重要事项。

 1.XX 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发展方案和 XX 重

 要改革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XX 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室、党支部和 XX 党委明确的其他实体机构,下同)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内设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大额度资金的具体额度为≥XX 万元人民币;

 4.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或一批金额≥XX 万元人民

 币的大型 XX 设备、大宗 XX 耗材、器械物资采购计划和购买服务,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

 修缮项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5.单项或一批金额≥XX万元人民币的重要资产处置、重要

 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

 6.XX、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

 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7.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

 作重要项目;

 8.单项目金额≥XX 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建设、服务项目、

 公务活动等资金使用;

 9.使用单位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借贷款,向外单位或银

 行借贷款、引资等;

 10.预算外的资金,超过预算 XX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XX 领

 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11.固定资产的租赁、配置,使用单位资产作抵押;

 12.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章程制定、

 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

 事项;

 13.XX 各委员会研究议决的重大事项的最终审批;

 14.重大技术项目的运用;

 15.XX 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 XX 名义向上级申报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核、推荐;

 1

 6.Xx 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XX 中层管理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含各部门、

 各科室)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建设规划,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XX 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 XX 管理的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科学术带头人、教研室的主任与副主任的聘任;

 5.审议各支部书记和支委人选;

 6.XX 工、青、妇主要负责人的审查推荐等;

 7.推荐六级及以上职员的晋升;

 8.涉及人、财、物等重点岗位负责人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的轮岗调整;

 9.医院管理的干部职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XX 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

 障等相关政策措施;

 2.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XXX 和 XX 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职工人事招录、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年度考

 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 XXXX 召开。遇有重要问题或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

 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

 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

 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职工代表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党委会议事内容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委

 员或医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由各部门提出的议题,需经

 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及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需提请党委

 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

 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

 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所有议题需提前报院办汇总,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

 题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准备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各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

 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

 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

 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 XX、教学、科研业务的重要事

 项,应当充分听取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的

 意见,专家评估或专业委员会意见有分歧的,应当经过医院专

 家委员会仲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基

 层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 XX 相关制度执行,

 并应事先征求纪委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

 料提前提交院办公室,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

 到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作汇报,分管领导补充汇报。然后依照末位表态原则与会成员充

 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党政主要

 领导末位发言。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

 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其他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

 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

 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对半数以上不同意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时,应暂缓表决

 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或表决。党委

 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

 员半数为通过,不同意者可保留个人意见。未到会党委委员的

 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

 个事项的,必须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

 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四条 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或因人数不足

 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做出决定的,经请示党委书记,并

 事前通报需集体决策的相关人员,无反对意见后可立即处置,

 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对会议缺席人员要

 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或通过;

 原则同意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

 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

 究;不予同意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

 及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

 避。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按照党务、信

 息公开要求,除依法应保密的外,责任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在一

 定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

 监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决议后,由院办起草会议纪要和决

 议,会议纪要和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发。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

 项,属党务系列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属行政系列的决策,由行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办

 要及时将会议决议送达相关责任部门执行,并建立督办台账。

 院办要负责及时向因故缺席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及讨论决定的

 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会的决策过程和个人发言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散布。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党委决策 的事项,并及时向院办反馈执行情况。院办、质管科每月对责

 任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汇总情况向党委报告。责任部

 门落实情况纳入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纪检、审计等部门根据职

 责权限对党委会的决策议事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不允许个人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党委会决议。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会决策变更前

 应当坚决执行。因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提交党委会复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院办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

 收集议题,准备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

 发会议纪要,下发并督办会议决议,归档会议材料。院办主任

 或副主任固定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篇九: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三条

 医院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

 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

  2 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方案及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

 讨论决定科室设置和学科建设规划。

 (五)

 讨论决定医院章程、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六)

 讨论决定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

 (七)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出台。

 (八)

 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院级党组织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九)

 讨论决定涉及职工权益重要事项,如评优评先、奖惩、职工薪酬分配、分房等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

 研究决定党委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 十一 )

 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 十二 )

 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 十三 )

 讨论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 十四 )

 讨论决定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3 ( 十五 )

 每年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医院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其中在年中听取一次上半年执行情况的简短报告。

 ( 十六 )

 涉外事项,如职工出国研修、讲学、培训、科技合作与交流,因公出国(境)、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及重大岗位负责人因私出国(境)。

 ( 十七 )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

 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培养、 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二)

 讨论决定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招录、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返聘等事项。

 ( 三 )

 讨论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四 )

 讨论决定推荐青年干部、后备干部等人选。

 ( 五 )

 讨论决定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 六 )

 讨论决定对医院中层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七 )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

 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 二 )

 讨论决定省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 ( 三 )

 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 四 )

 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 五 )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

 医院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包括受捐赠的 25 万元以上大额资金及实物等。

 ( 二 )

 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原则。

 ( 三 )

 讨论决定单位(或批次)开支 20 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 四 )

 讨论决定超过额度、预算外的资金使用。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实行议题登记审批制度。

 (一)

 原则上由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或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办职能科室提出议题。提出议题的职能科室应充分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 二 )

 职能科室填写《医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见附件),根据审批流程提交议题,提前 3 天将下次党委会议题和材料报送党办。非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增加讨论议题。

 ( 三 )

 党办对议题整理汇总后,形成《党委会议题》提交书记审定。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

  5 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 四 )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医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书记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医院党委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条

 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医院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一)

 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 二 )

 对于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经相应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未成立相应专家委员会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 三 )

 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党办提前 1 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必要时含议题及有关资料)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以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第四章

 会议召开

  6 第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一)

 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 二 )

 紧急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医院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一般为院级党委班子成员,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

 (一)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 二 )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 三 )

 医院党办主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 四 )

 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会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议题提出科室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并接受党委会与会人员有关该议题的信息咨询,汇报或讨论完毕

  7 即离开会场;分管领导要对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十六条

 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干部任免和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方案并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凡属应当由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会应对议题逐项表决。

 (一)

 党委会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表决可根据不同的事项,结合实际 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 二 )人事等个别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票决。

 表决结果在会上当场宣布。

 ( 三 )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 四 )表决结果应通知未到会领导,并征求其对表决结果的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 (一)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 二 )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医院党委会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第 二十二条 条

 医院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人员、列席人员以及记录人员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 二十三 条

  医院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关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 二十四 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内部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医院党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第 二十五条 条

 做好会议记录。

  9 (一)会议纪录应载明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缺席人员及缺席理由、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二)会议记录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地记载会议情况,尽可能记录发言者的原话,真实地反映会议的内容和全过程,不得任意增删或改动。

  第 二十六 条

  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载入会议记录本。

 (一)属于记名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二)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 七 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形成的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 八 条

 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有关文件,须每年装订好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 二十九 条

 医院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接受医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 三十 条

 实行党委会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

  10 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 三十一 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十二 条

 党委班子成员必须共同遵守本规则。

 第 三十三 条

 本议事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医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

 附件:

 医院党委会议题申报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列席人员

  议定事项

 (有关材料附后)

  11

  对本议题解决建议或方案

 党办 审核

 时间:

 分管领导意见

 时间:

 党委

 书记意见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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