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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6篇

时间:2022-10-08 14:0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6篇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6篇,供大家参考。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6篇

篇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一):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2011-11-10 15:39:49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2011 年 7 月 25 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田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2008 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自觉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置于党委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中,切实履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不断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高检院、省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要求上来,提高对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预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预防工作摆在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谋划和部署。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确立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结合执法办案,以有效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标,以提高专业预防能力、健全专业预防机制、强化专业预防措施为保障,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工作思路,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预防工作,为促进全省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惩治的特殊预防作用

 根据中央、省委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科学判断,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时期,必须充分发挥惩治犯罪在预防犯罪中的特殊作用。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严格按照

 高检院“有案必办”的要求,突出办案重点,依法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2008 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4880 件 5214 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亿余元。查办案件中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数额小、主动交代问题、认罪态度较好的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办,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始终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质量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有效增强了查办案件的特殊预防效果。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专业化迈进

 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预防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不断拓展预防领域,开阔视野、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预防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预防工作专业化定位更加科学、准确。2008 年,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的要求,省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了《关于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的工作定位,提出了检察预防的专业化要求,被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转发。全省检察机关制定了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职务犯罪风险预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专业预防措施,发挥了预防工作的治本功能。省检察院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经验两次在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二是“侦防一体化”机制初步建立并日益发挥作用。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了侦查和预防配合协作、信息共享、预防部门介入典型案件开展同步预防、统一督办等机制,形成了预防职务犯罪整体合力。全省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共介入典型案件 4368 件,发出预防检察建议 3033 件;通过开展预防工作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788 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 720 件,增强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

 2010 年,省检察院自主研发了侦防一体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分析管理系统,现已初步实现全省检察机关联网进行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了侦防一体工作,推动了预防工作的新发展。

 三是预防工作成果得到进一步的转化应用。省、市两级检察院和 43 个基层检察院安装并开通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共受理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查询申请 27093 次,301 个单位和个人因有行贿犯罪记录受到取消投标资格、投标评比扣分等处理,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检察院改进预防调查工作,强化个案和类案分析,联合有关部门针对行业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2008 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预防调查 8913 次,预防调查报告引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领导重视,作出批示 835 次,省检察院参与调研并完成的《云南省林业系统职务犯罪调研报告》得到孟苏铁同志的充分肯定;针对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养护中职务犯罪频发的问题,立项开展专题调查,提出的 12 条预防建议全部被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采纳并作为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专题材料。昆明市检察院制定的《昆明市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昭通市

 检察院制定的《昭通市检察约谈制度》,分别被当地市委印发全市执行。今年 1 月,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目前全省共有 98 个检察院向党委、人大、政府提交了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充分肯定。省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也在报送中。

 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工作质量和效果,按照高检院“预防工作质量效果年”的部署,目前省检察院正在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检察建议”和“十佳案例分析”评比活动,突出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建设,提高预防质量,增强预防实效。

 (四)突出工作重点,立足职能服务大局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围绕党委、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找准预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适时调整预防工作思路,不断增强预防工作服务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预防关口前移,着力保障政府投资安全。针对我省近年新增投资数额较大,公共支出大幅度增加的新情况,把国家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作为预防工作重点,围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系统性预防措施,及时对全省在建 98 个国家级、88个省级和 151 个其他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中的职务犯罪危险源点、隐患点和非规范性职务行为同步立项开展预防。省检察院继指导大理、版纳等地检察机关对小湾电站、景洪电站等重大项目进行预防后,又立项对昆明新机场、大(理)丽(江)高速公路项目开展预防。昭通、文山、楚雄、怒江等地检察机关也都结合当地农村二级公路建设、城市开发等重点项目

 开展预防,为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预防职能,服务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检察机关服务国企改革发展座谈会和为非公经济服务座谈会精神以及检察机关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意见的要求,切实发挥预防职能作用,把强化法律监督与服务企业有机结合,正确处理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关系,针对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262 件,提供预防咨询 1263 次,帮助落实预防措施 1478 项。如省检察院结合查办云铜集团系列职务犯罪,积极帮助查找制度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堵漏建制、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日趋规范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该检察建议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省委领导也作出重要批示,促成省国资委对省属国企开展大整顿和预防国企领导人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同时,省检察院认真履行云南省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成员单位职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和答复投诉中心交办的涉检投诉案件,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三是加强民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做好保障和服务民生工作的意见》,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就业入学、食品药品和生产安全以及涉农扶贫资金划拨、移民补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充分运用预防调查和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针对 2009 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一批新农合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省检察院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形成《关于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调查

 分析报告》,受到省委领导及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促使了省卫生厅对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督察整改,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四是立足检察职能,为全省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今年 5 月全国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系中央统一部署的第一批党委换届的 14 个省区之一,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也要相继换届的实际,省检察院及时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云南省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实施意见》,认真开展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五是广泛开展预防警示宣传教育,着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方式,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拓展宣传教育领域,建立了 17 个警示教育基地,采取旁听典型案件审理,举办法制讲座、组织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共开展 7590次警示教育活动,对 89 万余人进行警示教育,49 人在警示教育后自首,当场收到职务犯罪举报 83 件。省检察院在云南电视台开办《聚焦公诉》栏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阅《云南预防职务犯罪专刊》,分管检察长通过网络视频直播访谈节目与网民就预防职务犯罪进行在线交流,增强预防警示宣传教育的实效,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预防工作的认知度,工作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了交流。

 今年 1 至 6 月,各级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成功举办了“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云南巡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恩培等省领导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参观展览并作重要指示。16 个州市 1815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约 20 万人次参观了展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为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

 今年 6 月,省检察院筹备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和谐社会”法制宣讲团,深入机关单位、企业及工程建设一线巡回宣讲,努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五)认真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围绕每年“两会”代表、委员对预防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对

 照检查,专题研究当前预防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今年 5 月,省检察院专门召开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建议座谈会”,与会代表委员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建议,省检察院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纳入今后的工作部署中进行贯彻落实。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预防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

 正确领导、监督、支持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结果。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总体态势作出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的科学判断,“两个依然”是谋划、思考和推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立足点,特别是在我省建设“两强一堡”的战略机遇下,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一是对中央关于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并重的工作机制还需健全完善。一些地方查办和预防工作发展不平衡,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的力度有待加强,在促进预防工作持久开展、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二是预防立法和预防领导机制还未建立、健全。目前,全国已有 17 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省检...

篇二: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讲话, 对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 明确了要求, 我们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检察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做好预防工作。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查办和预防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坚持 “老虎”、 “苍蝇”一起打,既要坚持查办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又要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达到警示教育领导干部和党员,扩大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使惩戒机制发挥出最大效果, 实现以打击促预防, 以预防的良好效果来减少职务犯罪率。二是要坚持一般预防和专项预防相结合。既要结合典型个案的特点,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又要从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探索建立职务犯罪的预测预警和防控机制, 既要突出事后监督的教育宣传, 又要强化日常监督和前移预防关口,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是要大力推动以制度反腐。检察机关要针对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问题, 敢于提出能够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当前要以治标为主, 为治本赢得时间,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加强制度建设全力做好预防工作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敏预防犯罪作为一种积极地遏制、减少及至最终消除职务犯罪的防范活动, 其功能之一在于减少或消除职务犯罪对生产力水平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讲, 预防职务犯罪也是一种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对我们深刻领会预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 一定要坚持 “发展是硬道理”, 自 觉把预防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去推进, 找准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注意分析本地区特别是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 查找带有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加强职务犯罪风险防控, 及时研究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针对性操作性强、 能够解决深层次问题的建设性对策建议和措施, 协助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充分发挥预防、保护和服务等职能作用, 推动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推动权力运行和程序的公开透明。我院把2013年定为职务犯罪预防年,以项目化管理模式推出了一系列特色预防工作, 出台了 《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湾里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在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预防工作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国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检察预防工作的重要性, 对检察机关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有殷切的期待, 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院将认真履行检察预防职能, 在预防工作中将着力实现“四个结合”,为经开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一是预防工作与查办案件相结合。一方面结合每年办案的重点,开展好预防工作, 使之解决和维护好群众最切实的利益问题。另一方面,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寻找犯罪的成因和规律,提出有效对策建议。二是常规预防与专项预防相结合。在做好日常基础性预防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地针对专门项目特别是民生问题预防工作,如保障房建设、教育招生等社会热点开展好预防工作。三是预防工作与社会服务相结合。

 “检校共建”一直是我院的特色和品牌工作, 在今后的预防工作中我院也将做好这一特殊服务,如在高校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招生考试中开展预防咨询服务, 结合市院组织的 “双百”活动针对在校师生进行法制授课等。四是专业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好预防工作,拓展预防工作 “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的宣讲活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发挥好人民群众在预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做好 “四个结合”着力推动预防工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林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预防工作在反腐倡廉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让我们备受鼓舞。结合南昌高新区实际,我院确立了以 “三化” 促成果的工作思路。一、深化侦防一体化机制,助推专业化预防。

 进一步优化整合自侦部门和预防部门的人力、智力资源,确保做到预防前置、侦防同步、信息共享、惩防并举。同时,开展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推动公共权力的阳光运行。二、以 “五进”为抓手,助推社会化预防。我院将以“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的 “五进”活动为抓手,从全院范围选调业务尖子充实预防宣讲队伍, 大力营造 “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力争每到一处, 达到 “调动热情、搅动思想、激发行动”的效果。三、创新领域,助推品牌化预防。针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近两千家、 上市公司二十余家的特点, 我院今年探索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拟通过开展“企业家接待日”、 “联合走访”、 “廉政约谈”及 “两长论坛”等活动, 加强检企联络, 将预防文化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中, 构建起服务非公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预防腐败机制, 消除高新区非公有制企业领域预防的盲区。多管齐下助推预防工作向纵深发展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易志华6版责任编辑 符洁蓓 校对 钱志平■ 2013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一网址:

 http//www.ncrbw.cn专 版我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讲话推动南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编者按 习 近平总书 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 生产 力 , 我很以 为然”的重要讲话, 充分肯定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 了 明 确要求。我市两级检察机关深受鼓舞, 认真学习 , 全面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对检察机关深刻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性质, 准确把握工作规律,提高预防服务意识和能力,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为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结合办案积极开展个案预防。一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全力以赴加大办案力度。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 “苍蝇”一起打, 既坚决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 又要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 损害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要突出办案重点, 切实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效果。要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 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依法严肃查办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领域关系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 选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 精心谋划部署, 采取集中行动,深挖窝案串案。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窝串案, 坚决惩治选人用人、行政审批、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腐败,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三要坚持把推动源头治理腐败作为主要目标, 努力延伸办案效果。要结合查办案件, 综合运用个案预防、行业预防、系统预防等措施, 加强对职务犯罪成因、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分析, 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及时提出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强化监督的对策建议。通过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检察建议与预防对策,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职务犯罪手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莉芬习近平总书记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讲话, 令人鼓舞,催人奋进,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充分肯定, 也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舆论支持,指明了前进方向。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就是要始终坚持 “发展是硬道理”, 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预防工作, 充分发挥检察预防职能。

 近年来, 南昌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 “跻身全国五十强县市、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的奋斗目标, 加强预防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全力构建侦防一体化工作格局, 开展了大量预防工作。

 在关系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中, 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预防与同步预防相结合的工作,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 南昌县检察院将着重以 “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的 “五进”活动为载体, 通过开展送法活动、预防咨询、预防调查, 实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下沉和延伸, 实现预防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齐头并进。积极探索预防工作新机制, 增强预防工作的实效性, 把预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在服务发展大局中体现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围绕大局把预防工作引向深入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吴曙明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述, 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 在新起点上着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要树立预防新意识推动大预防。组织检察干警全面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引领干警强化预防新意识,以 “全国模范检察官”林志梅预防工作事迹感染干警进一步深化预防工作。通过精神引领和事迹感染形成检察预防强势推动社会化大预防。二要打造预防新品牌力求大实效。在预防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 力求预防工作精细开展。特别是要结合院情、县情按照市院研发的预防工作品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做到预防工作件件有着落、有实效。三要建立侦防一体着力跟踪预防。检察预防之所以体现专业性,关键依托的是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通过侦办, 对职务犯罪症结、 特点有比较准确的把握, 对引发犯罪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四要夯实联系机制全力协调预防。检察要发挥人民群众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主体作用,必须通过有效途径深入基层一线激发人民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为此, 有必要夯实已建立的检察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开展预防的联系机制, 协调预防,真正全方位地将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落实到位。立足预防新起点 开创反腐新局面新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余声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既深刻揭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本质内涵, 又在充分肯定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成果的同时寄予厚望,为做好新形势下预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们一定认真学习贯彻, 进一步增强自觉和自信,着力从四个方面下工夫、求实效。一是紧贴实际,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进贤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先行先试实验区和南昌打造核心增长极特色展示区, 积极拓展预防领域, 确保预防工作与发展同步、 为发展服务。二是突出重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抓好民生领域、 重点领域和涉农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的预防, 积极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 帮助创新管理,堵塞漏洞。三是积极创新,扩大宣传教育效应。丰富廉政文化基地的预防内容,扩大廉政短信提醒教育的覆盖面, 深化固定和流动法制课堂建设,创作廉政短片、公益广告, 强化公共场所媒介宣传, 使廉洁理念深入人心。

 四是标本兼治,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研究提出完善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努力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预防职务犯罪立足服务谋实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祥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科学论断,是站在大局高度的总结, “出生产力”,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乃至整个检察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检察生产力之功效,就要注重 “力”之广领域。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检察、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格局, 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把手” 工程来抓, 着力架设专群结合、良性互动的社会预防格局, 推动社会化大预防。充分发挥检察生产力之功效, 还要注重 “力”之深层次。依托所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推动预测预警信息的及时通报、快速传递和有效共享。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领域, 开展预防调查。

 充分发挥检察生产力之功效, 更要注重 “力”之长实效。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暴露出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并进行分析,找准预警方向和切入点, 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及时性, 使预防工作从 “亡羊补牢”向 “未雨绸缪”转变。同时夯实基础, 规范管理, 着力推进预防队伍专业化发展,实现预防工作水平向专业化提升。充分发挥检察生产力之功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科学论断, 为我们基层检察院开展预防...

篇三: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国, 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惩治职务犯罪的目 光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 而在实践中,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 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 其惩治和预防迫在眉睫。虽然我国的非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一定的回应, 并取得了 初步成效, 但是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 不但与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要求存在差距, 而且难以满足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巨大需求。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 并提出了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 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为了增强论证的集中性和针对性, 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 体系作一简要梳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 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其罪名体系包括三类犯罪:

 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 163 条), 职务侵占罪(第 271 条第 1 款)和挪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高铭暄陈璐*摘要:

 当前, 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 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 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 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 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惩治预防* 作者简介:

 高铭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 陈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2011 年第 8 期法治研究3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用资金罪(第 272 条第 1 款)。之所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作这样的局限, 主要为了突出该类犯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 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对应, 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 有效治理各行各业的职务犯罪, 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我国刑事法律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1. 起步阶段(1949 年新中国 成立至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新中国成立初期, 由 于经济体制的原因, 企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指令性计划, 在这种以国家经济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计划经济条件下, 国家涉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流通、管理和分配, 是社会经济的直接参与者, 是社会经济的主体, 任何个人、单位或者组织都必须服从国家的计划安排。①因此, 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关于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就仅仅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而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尚 付阙如 。1979 年我国 第一部刑法典规定了 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由于当时国有企业人员也被认为是国家干部, 有关犯罪也可以适用贿赂罪, 所以也没有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经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形态, 因此发生在商业经济领域的受贿等职务犯罪迅速出 现, 其刑事惩治已迫在眉 睫。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经济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 该法第 22 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如何规范新型经济主体的行为成了当时的立法急需。1993 年 12 月 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经济行为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公司法》 第 10章用 17 个条文对违反公司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其中第 214 条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退还公司财产, 由 公司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 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 由 公司给予处分, 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第 214 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 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定罪量刑依据, 但是这样的规定无疑为完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了前提。2. 急速发展与整合阶段(1993 年《公司法》颁布至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颁布)。

 在这一时期内 ,由 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社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式各样的经济主体犹如雨后春笋般产生, 在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清算活动中职务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 极大妨碍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于是规制该类犯罪的法律也处于急速发展中。在《公司法》出台后, 为了 有效惩治严重违反《公司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国家出 台 了 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以应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越来越猖獗的各种犯罪现象。1995 年 2 月 28 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该《决定》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 体现了惩治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旨趣。其中第 9 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 10 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 侵占本公司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 11 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 挪用 本单位资金归 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 未还的 , 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 ,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 14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有本决定第 9条、第 10 条、第 11 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 适用本决定。③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1995 年 6 月 30日 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进一步将贿赂罪的主体扩大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该《决定》第 18 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分别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④1996 年 11 月 1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发布施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在 1993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 商业贿赂的概念, 并规定了经营者收受贿赂的刑事责任。1997 年 10 月 1 日 , 我国新刑法开始施行,97 刑法充分吸收了 79 刑法之后所颁布4

 的一系列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法的补充规定, 摒弃了其中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内 容, 形成了 概念明 确、罪刑比较协调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罪名 体系 。

 即 , 公司 、 企业人员 受贿罪 ( 第163 条)、职务侵占罪(第 271 条第 1 款)

 和挪用 资金罪(第 272 条第 1 款)。3. 进一步完善阶段(1997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颁布至今)。由于 97 刑法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这将引 发两个管辖漏洞:

 第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一些新形式的经济组织大量涌现, 如个人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 这些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贿赂的行为, 如果依 97 刑法定罪则显得有些牵强, 容易引 发争议。第二,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服务部门日 益兴起, 如村民组织、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商会、俱乐部等, 而这些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依照 97 刑法也无法定罪。于是有关法律便对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完善。例如 1999 年 8 月 30 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其第 20 条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 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 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 或者借贷给他人; ……。第 40 条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 的人员违反本法第 20 条规定,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 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至 2006 年 6 月29 日 第十届 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将一切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都涵盖进该罪,这对于司法机关全面依法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 的受贿犯罪起了 积极作用 。此外, 相关的司法解释还对当 时极具争议的个罪罪名称谓进行了权威确定, 以统一司法适用 。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颁布之初,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罪名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有学者认为应当 称为业务侵占罪,⑤有学者认为应当称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罪,⑥不一而足。直到 1997 年 12 月9 日 和 1997 年 12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关于适用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 的意见》, 两个司法解释一致将《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规定的罪名确定为职务侵占罪, 争议才得到了平息。⑦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成因分析(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1. 案件数量逐渐上升, 涉案金额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公共服务部门的兴起,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数量增加和危害加重的特点。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例, 当 地检察院出 具的调研报告显示, 在 1999 年到 2004 年的 6 年里, 晋江检察机关受理的由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 有 38 件 56 人, 挪用 资金案件 10 件 11 人 , 但 是从2005 年到 2008 年的 4 年间, 这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已分别上升到 100 件 118 人、22 件 22 人, 案件数量分别增长了 163%和 120%。而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到 2010 年 3月 28 日 期间, 晋江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件 44 起 52 人, 挪用 资金案件 4 件 4 人,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⑧尽管这样的数字已经较为惊人, 但是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案案件远远超过实际统计的数字, 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 多发于高科技企业, 隐蔽性强。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多集中在计算机技术、电子产品、网络服务等高科技产业, 隐蔽性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等经济运行环节密不可分, 犯罪人往往熟练掌握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以及金融、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 并不为一般民众所知情, 且在犯罪后销毁、伪造犯罪证据, 通常其犯罪结果并不表面化, 因而犯罪案件往往难以暴露, 一般情况下, 需要经过专门的调查、审计, 否则难以觉察到犯罪发生。第二, 该类犯罪责任分散、涉及面广, 往往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掺和在一起, 查证起来会牵连到许多方面, 责任界限模糊不清, 难以界定。⑨而一旦问题暴露, 这些经济组织出 于“人情”、“护短”、“内部处理”等原因并没有报案,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 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顺利开展。(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现阶段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包括外部立法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1. 相关立法偏颇、社会预防基础薄弱。首先, 在我国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5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时期, 随着经济形式、市场主体的不断丰富扩大, 政府监管的对象也进一步增多, 而政府对这些新兴市场主体的管理并没有丰富的经验, 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成熟, 政府每出 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 因无法及时与相关法律、制度形成系统协调的配套体系, 难免为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提供新的机会。其次,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一提到职务犯罪,人们往往就将注意力集中在国...

篇四: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对策建议思考

  职务犯罪是我国当前政治腐败现象的典型表现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大反腐工作力度,并使众多腐败高官纷纷落马。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些新形势新局面的不断出现,职务犯罪也日益呈现出新特点、新规律和新现象,其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越来越广泛、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所犯窝案串案越来越严重……因此,重视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其概念、特点及成因,积极探索加强和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便成为了时下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及其要件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进行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渎职罪则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职务犯罪的构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 1。

 、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从目前的案件办理情况看,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已成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最主要特点——如某检察院所查办的 26 件职务犯罪案件中,作案次数多的竟达 10 来次数,持续时间长的则有 6 年之久。

 2 2 、犯罪分子正向着年纪轻、学历高的趋势发展 。当前,犯罪分子的年龄正向着低龄化方向不断发展、延伸……这些犯罪分子的学历除少数人是大专及大专以下学历外,其余大

 多数是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纪轻、学历高已成为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 3 、各单位的业务骨干已成职务犯罪的主流 。目前,在各单位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即为某所、处、局负责人或中层骨干的,由于手中握有重权,有的甚至掌握着单位的财政大权,因此极易成为行贿者瞄准拉拢腐蚀的目标,从而成为职务犯罪的主流。

 4 4 、窝案串案多,结伙犯罪成趋势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在以往的受贿案件中,行贿和受贿行为多在暗中进行,行贿方与受贿方单线联系。但在窝案串案中,由于一些犯罪分子同在一个系统工作,并在同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有联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而互相关照、结伙犯罪。特别是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犯罪分子里应外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长期以群体共同作案方式坑害国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福州陈凯特大贩毒、走私、组织偷渡案中的贪污受贿案以及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属的邹秀海、刘板、杨三合伙挪用公款 X 亿元、受贿 X 万元等,他们的涉案过程令人触目惊心,所得巨款更是令人瞠目结舌,其给国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恶劣到了极点。

 5 5 、手段智能化 越来越显著 。大多数职务犯罪都属于智能犯罪,随着检察机关侦察工作中技术含量的增大和打击力度

 的加大,职务犯罪也日趋智能化。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从而为实施智能化犯罪奠定了雄厚的学识基础。

 6 6 、犯罪手段更为隐蔽。一些单位为蔽人耳目,常以“集体研究”为名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或以借为名实则挪用,甚或干脆直接收受贿赂,搞幕后交易等。

 7 7 、涉案金额由低向高发展明显。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常常伴有强烈的金钱占有欲和行为冒险性,如今,贪污受贿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挪用公款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这些案件的恶劣程度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也从更深层次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三、职务犯罪的成因

  要及时遏制住这股职务犯罪的洪流,以期达到预防和减少当前职务犯罪的目的,就要根据其呈现的新特点和新现象分析原因,找出对策,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同职务犯罪斗争的自觉性。在此,经笔者归纳,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一)主观原因

 1 1 、特权思想作怪,追求权力私有化

 随着商品意识向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不断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一些领导干部、业务骨干一旦拥有了权力,就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而把权力视为自己的私物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资本和条件,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并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凌驾于人民和制度之上,任何事情都搞一言堂。

 2 2 、侥幸心理作祟,导致铤而走险

 一位贪官在悔过书中写道:“在接受第一笔贿金时,我很感别扭,总是胆战心惊。可转念一想,两个人的事,你知我知,不会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死不承认又奈我何?正是这种侥幸心理使我一步步地走向了罪恶的深渊,成了现在的阶下囚。”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行为后果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并且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施更多更恶劣的犯罪行为。

 3 3 、心态失衡,致使贪腐问题严重

 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也通过经商等渠道发财致富了,而反观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于是心理失衡、盲目攀比,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一旦这些人放松了对自己的正面要求和价值观、世界观及人生观的改造,在理想信念方面就会出现严重动摇,其贪腐行为也就一步步地发生了。

 (二)客观原因

 1 1 、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导致利己主义思想严重

 一些领导干部常年忙于事务性工作而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导致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不断膨胀。加上在平时的工作中,由于基层组织的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够经常,常常是突击式地应付一下,从而使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发生蜕变,将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力当成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大贪特贪。

 2 2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不完善造成处理问题失之于宽

 当前,虽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现有制度存在不少,但有些制度仍存在约束力不强、操作性不高的问题,在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方面更是欠原则地加以纵

 容和袒护,从而造成了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3 3 、多元化经济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虽已实行多年,但多元化经济体制、多种利益主体仍有存在。在利益原则和利益机制的支配下,很容易产生权力与经济利益相互渗透,滋生出畸形的商品经济——权钱交易,如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军就是利用干部提拔和调动之机大肆受贿的。

 4 4 、权力集中、监督乏力直接导致犯罪分子私欲膨胀

 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产生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和办法,但在具体落实上却还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真正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是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更是形同虚设。如此,便给一些私欲膨胀的领导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为其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繁衍滋生的土壤。

 5 5 、理论研究的馈乏造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性不足

 长期以来,在谈到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时,往往更多的是停留在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根源及对策上,而没有把怎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应有的位置予以重视,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理论调研方面的馈乏,在理论依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方面很难指导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践。

 6 6 、必要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不够致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未能得到全面落实

 目前,由于必要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不够,致使一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没有将重点行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落到实处,同时也没有将这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安排,在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方面更没有形成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给予综合性考量。

 四、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及建议

 1 1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实际能力

 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决定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大力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以案释法,及时提醒大家“穿好防弹衣”、“系好安全带”,把预

 防职务犯罪工作与以德促廉紧密联系起来,通过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加强党风廉政、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等措施,在公职人员心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有效地提高其拒腐防变的实际能力。

 2 2 、完善制度,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制度不完善直接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因此,只有制定出更好的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此,我们一要把好用人关,实行反腐关口前移,进一步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让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到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中,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与此同时,我们要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对出现廉政问题的被任用人员,除追究相关问题直接责任人外,还要对其负有监管责任的领导实行问责。只要其负监管责任领导有“失误”、“失管”、“失教”、“失察”、“失究”中任何一种责任的,都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二要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集中精力搞好大要案和窝案串案的办理工作。三要加强立法,着力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并通过积极推行“高薪养廉”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 3 、以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到反腐倡廉活动中来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及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教育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有利于让群众参与到反腐败斗争中来。当前,群众监督的渠道和途径还不够畅通,致使许多腐败分子未能得到及时举报和查处,从而导致这些犯罪分子由“胆小”变“胆大”、“胆大”者更“胆大”,最终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为所欲为,触犯刑律。因此,保障好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开放性,重大情况及时让群众知道、重大问题必经群众讨论,才能使公职人员的活动更好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从而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4 4 、加强调查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效能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是检察机关搞好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效能和效益。要在了解职务犯罪表现形态之余,积极探究其本质及诱因,以便从中找出职务犯罪发生的规律、特点,为党委、政府积极建言献策。

 5 5 、加强配合,强化执法监督

 要充分发挥监督的制约作用,堵死滋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通道,防止权力滥用。一是要通过政党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内部监督等,将权力运行全方位地置于严密的监控之下,使监督机制贯穿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上来,坚决抵制职务犯罪,让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从而更为有效地杜绝职务犯罪的繁衍滋生。

篇五: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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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懂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背景下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研究 社会问题研究 刘鸿斌 ’,邓春 ( 1.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湖北 武汉430023:2. 武汉 国防信息学院,湖北 武汉430010 ) [作者简介]刘鸿斌,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邓 练教研室。

 【 摘要】

 当前,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 已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 的需要。本文在分析我 国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法 律依据 、当前刑事 立法状况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 因、香港及 内地检 察机 关相关经验之基础上,提 出建立防惩并 重的治理思路。

 [关键词]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特 点;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 1

 l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 3969/ j . issn. 1005. 3980. 2014. 02. 013 [文章编号] 1005—3980 (2014) 02—0067—05 春 ,武汉 国防信息学院四系作战 在 我 国,人们 长期 以来都 习惯 于将惩治 职务犯 罪 的关 注点 ,聚焦在 国家机关 和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身上。但在实践中,非公领 域 职务犯 罪 已经 呈现 出高发 态势 ,严重危 害着我 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 ,因

 此 ,对 其预 防和惩 治迫在眉 睫 。特别是 随着 我 国经 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 加 大 ,非公领域 职务犯罪呈 现 出了新 的表现形式 和 发展趋势 ,现有的治理力度 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 该类犯 罪的需要 。

 如何 防范 、 揪出私营部 门里 的 “蛀 虫” , 已成为各级政府 、 司法部门和企业亟待解决的 个 重要 问题 ,同时也是摆 在各级检察机 关面前 的 个 新课题 。

 非公领域 的职务犯罪往 往与 国家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与社会治理中出现的 一一收稿日期:2o14— 03— 15 问题相伴相生 。

 最高人 民检察院 2011 年 12 月颁 布 了 《 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职能 ,参与加强和 创新社会管理的十条措施 》 ,其中,“积极探索在非 公领 域开展职务犯 罪预 防” 是十条措施 的一个重 大 亮点。在检察业务中,预防工作对于推进社会治理 创新来说 ,影响范围最广,联系最为直接 ,效果也 最为综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 决定》 , 把社会 治 理体制作为改革创新 的重要 内容 ,提 出了四项 重 要举 措 。其 中 ,在健 全公共安全体 系举措 中 ,要 求 相 关职能部 门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依法严 密防 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为做好新形势下社 会 治理工作指 明了方 向。在此背景下 ,积极探索 检 察机关在非公领域 开展职务犯罪预 防工作 的方法路 径 ,提 出改进建议 和对策措施 ,对促进该行业 系统 治理,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推动社会治 6 7

 社会问题研究 理创新都具有重要 意义。

 依据 一、检察机关参与非公领域职务犯罪预 防的法律 ( 一 ) 国际法依据 。

 2003 年 l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以下简称 《 公 约》 )。

 《 公约》 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与私营部门职务犯 罪相提并论。其 中, 第 l2 条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当采 取措施 ,防止涉及私营部门的腐败。第 39 条规定 ,各缔约国均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根据本国法律鼓励 本 国侦查和检察机关与私营部门实体 ,特别是与金融 机构之间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实施所涉的事项 进行合作。中国政府已于 2003 年 12 月 10 日 在 《 公 约》上签字。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以全票通过决定 ,批准加入 《 公 约》 。

 所以,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内贿赂犯罪的预防 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 的要求 。

 ( 二 ) 国内法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第 129 条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权作为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 ,并不是孤立存在 的,而是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 的 ,对守法 、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制约 、约束。宪法 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思想教育 、法制教育等方式开展 预防活动。《 宪法》第 24 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 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 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 罪预 防工作的宪法保障。

 此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2 条特别 将 “教育公 民 自觉遵守法律 , 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第 4 条规定 ,“人 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 , 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

 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 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该 条指出了检察机关的教育功能,这也是实现刑罚 目的 的要求。

  6 8 二、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 一 ) 职务犯罪释义 丧 ; 务, 土

 2014. 2期总第 1 25期 根据主体不同,职务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 义的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 贿赂 、渎职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的犯罪, 即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 自侦案件”。

 广义 的职务犯罪既包括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也包括公 司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的违法犯罪活动 。与狭义的职务犯罪相对应 ,将公 司 企业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简称 “非公领域职务 犯罪” 或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 二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 按照我 国刑法分则 中,非公领域职务犯罪 ,即非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 指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 占本单位财物 、

 收受贿赂 、挪用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其罪名体系包括三类犯罪:即公 司 、企业 、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 第 163 条 ),职务 侵 占罪 ( 第 271 条第 1 款 ) 和挪用资金罪 ( 第 272 条 第 1 款 )。之所 以对非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的罪名 做出这样的规定 ,主要为了突出该类犯罪的主体特征 和客体特征 , 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对应,

 形成严密的刑事法 网,以有效治理各行各业的职务犯 罪 ,共 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 的构建 。

 三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与成 因分析 ( 一 )1、案件数量逐渐上升 ,涉案金额不断加大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公 共服务部 门的兴起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呈现 出数量增 加和危害加重的特点 。以重庆市为例 , 201

 1年至 2012 年 4 月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 中以职务侵占罪批捕 48 人,占比 70%;挪用资金罪批捕 11 人,占比 16%;

 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 7 人 ,占比 10%;对非 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批捕 3 人 ,占比 4%。再如 ,福建 省晋江市 ,在 1999 年到 2004 年的 6 年里 ,当地检 察机关受理的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侵占案 件有 38 件 56 人, 挪用资金案件 10 件 1

 1 人。但是,

 从 2005 到 2008 年 4 年间,这两类案件的受理数量 已分别上升到 100 件 118 人和 22 件 22 人 ,案件数 量分别增长了 163%和 120%。

 而在 2009 年 1 月 1 日

 到 2010 年 3 月 28 日 期间,职务侵占案件 44 起 52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 蜃 、

 . 畲·上 2014. 2 期总第 125期 人 ,挪用资金案件 4 件 4 人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尤其在 民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非公领域职务 犯罪的发案案件远远超过实际统计的数字,并且呈现 逐 年上升的趋势 。

 2、多发于高科技企业,隐蔽性强 发生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多集中在计 算机技术、电子产品、网络服务等高科技产业 ,隐蔽 性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非公领域职 务犯罪与公司 、企业的设立 、经营、清算等经济运行 环节密不可分 ,犯罪人往往熟练掌握公司、企业经营 管理的专业知识以及金融、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 知识,并不为一般民众所知情,且在犯罪后销毁 、伪 造犯罪证据 ,故而 ,犯罪结果并不表面化 ,案件往往 难 以暴露 , 一般情况下 ,需要经过专门的调查 、 审计。

 第二,该类犯罪责任分散、涉及面广,往往是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掺和在一起,查证起来会牵 连到许多方面,责任界限模糊不清 ,难以界定。一旦 问题暴露 ,这些经济组织出于 “人情 ” 、“护短” 、“ 内 部处理” 等考虑不愿主动积极报案 ,在一定程度上阻 碍 了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顺利开展 。

 ( 二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现阶段我 国非公领域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的主要原 因 ,包括外部立法和内部管理两个方 面。

 1、相关立法偏颇 、社会预防基础薄弱 首先,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时期,

 政府对这些新兴市场主体的管理并没有丰富的经验,

 相关法律 、制度也不成熟。政府每出台一项新 的经济 政策和改革措施 ,因无法及时与相关法律 、制度形成 系统协调的配套体系,难免为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提 供新的机会。

 其次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 ,一提到职务犯 罪,人们往往就将注意力集中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上,

 没有认识到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因此预 防工作严重滞后。我国传统刑法较为缺乏保障私营部 门的立法意识和司法传统 ,其具体表现是重 “公权” 而轻 “私权 ” , 其直接结果是给人们带来这样的错误认 识,即:保护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利益是刑法义不容辞 的责任,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属于 “私权” 范畴,依靠 民事调整即可,不必上升为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立 法的偏颇与滞后必然导致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利益 保护不足。尽管当前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滋生与蔓延 已经给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造成了严重阻 社会问题研究 碍 ,却依然未能成为司法机关打击 、预 防犯罪工作的 重点。

 2、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职责权限不明, 岗位 间缺少制衡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很多是家族制民营企 业。家族制企业人治、人管的特点 , 使得其管理模式 与制度建设上存在着先天不足 , 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 ,

 尤其是缺乏科学的财务制度。例如,有些企业并不要 求销售业务员将每笔销售收入及时上交 ,而是容许其 将若干次收取的货款汇总上交,或者让固定的销售业 务员全权负责几家客户公司的业务来往,从申请提货 到向客户发货,均由一个销售业务员完成,缺乏有效 的监督制约机制 , 从 而地造成了销售业务员大权独揽 。

 这些做法无疑不符合现代财务制度基本的内部控制原 则 ,销售业务员很容易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侵 占公司货 款或者货物。这种管理制度缺失、职责权限不明的现 状正是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痼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

 难 以消除。对于这些 民营企业来说 ,管理松弛 、违规 操作是滋生企业底层职员职务犯罪的温床 ; 制度缺失 、

 监督乏力 , 是公司企业中层职员职务犯罪 的主要诱 因;

 机制不全、权力失控,是诱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 香港及内地检察机关在非公领域预防职务犯罪 经验推介 ( 一 ) 香港特 区经验 香港廉政公署为预防和惩治腐败, 成立了执行处、

 防止贪污处和社 区关 系处三个部门,分别承担调查 ,

 预防和教育工作 ,三管齐下对抗贪污。其中,防止贪 污处有三项职能 :一是审查各政府部 门及公共机构 的 工作常规及程序,并建议修订容易导致贪污的工作方 法及程序;二是应私营机构和个别人士的要求 ,提供 防贪建议 ;三是在 Et常工作 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 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在三项 职能中,有两项涉及非公领域 。这些做法为内地检察 机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 二 ) 苏州模式 苏州工业园区是外商集中投资的区域,三资企业 占据了园区工业产值 、出口创汇的半壁江 山。因此 ,

 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出台

 了 《 关于依法保护和促进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 69

 社会问题研究 见》 和 《 服务辖区非公有制经济十六条措施》 等文件。

 之后 ,他们又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香港廉政公署 为私营机构提供 “ 防贪建议” 的做法 ,着重为企业提 供防止商业贿赂 、 防止职务侵 占、 防止员工内部盗窃、

 防止侵犯商业秘密的 “ 四防” 法律服务。

 2004 年 8月,

 成立了全国首个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为服务对象的

 “ 防案顾问小组” 。“ 防案顾 问小组” 结合法律法规和 企业的管理习惯 ,制发 “防案锦囊 ” , 从企业 的人事管 理 、存货管理、议价程序、付款程序等八个方面罗列 了 200 多条可供企业选择的预防犯罪措施,并公布在 园区网站上 , 供辖区内企业 、 机构和个人搜索或采用。

 近 10 年来 ,“ 防案顾 问小组” 已为园区上万名员工进 行教育培训 ,形式多样 ,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

 ( 三 ) 武汉市的经验 武汉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 市 之一 。武汉市检察 机关 以商业贿赂 为突破 口预防 非公领域职务犯罪 ,既直面当前突出的腐败问题 ,

 又与常规预 防对象联 系紧密 ,易于被 民营企业 所接 受。例如 ,武汉市汉 阳区检察院针对辖区民营企业 多的特点 ,将服务 民营经济工作纳入 区预防职务犯 罪领导小组 的工作部 署 中 ,并联合 区委统战部 门,

 形成了《 服务非公经济实施意见 》 , 为预防民营企业 职务性犯罪提 出了具 体措施 。针对 民营企业 易发多 发职务性犯罪的环节和部位 , 他们还制发检察建议 ,

 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制度和...

篇六:非公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探索

11年7月 求是学刊第38卷第4期SEEKl NGTRUTH口社会发展与法律多元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探析刘海渤( 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6)摘 要: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经济经营领域的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它是以侵犯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平竞争和正当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客体、以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违背职责为行为特征、以刑法第163条为引领罪名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探讨这类犯罪有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惩治职务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腐败,完善防范机制。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商业贿赂;腐败犯罪作者简介:刘海渤,女,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教授,从事刑法学、法理学研究。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8E045中图分类号:D924.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 2011) 04—0088一04收稿日期:20l O—09—21职务犯罪既涉及社会经济、经营领域,也涉及公共权力领域。在我国,它多与国家公权力有关因而以往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所谓预防和惩治也多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甚至职务犯罪等于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代名词。然而,“ 职务犯罪,从广义上讲,是指一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 [1]( P4) 。近些年。不仅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数量增加、大要案频发,对经济经营领域的危害严重。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全球性企业腐败现象已经到了几乎可与公职官员腐败相“ 媲美” 的严重地步,经济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如此.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海外贿赂案也频频被曝光。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 私营部门内的贿赂” 和“ 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 纳人全球反腐败法律规制一88一此,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应当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这两类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才能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一、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表现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刑法的规定集中在分则第三章以及侵犯财产罪一章,具体有以下条文和罪名:第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的贪利型犯罪,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金融机构人员犯罪、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具体条文和罪名包括第163条和第184条第1款、第229条第2款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l 条和第183条第1款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和第185条第1款的

 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第17l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这九个条款涉及五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罪名。第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的渎职型犯罪,主要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中介组织人员的渎职罪犯罪[2]( P312—369) 。具体条文和罪名包括第169条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86条第1款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229条第l 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3款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八个条款的犯罪。第三,按照刑法要求犯罪为特殊主体.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两者均可构成的职务犯罪。例如,《刑法修正案( 七) 》增加的第253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刑法第388条第2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多有纠结。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他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行为人都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构成。利用影响力的实质是行为人主要通过或者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影响力,除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并不要求利用本人的职务便利或者影响力。而其本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 、其他“ 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 近亲属” 、其他“ 关系密切的人”和“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这i 种人的条件即町.至于他是否为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否职务或者影响力并不影响构成本罪。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新变化( 一) 犯罪涉及的重心领域发生变化。首先,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已由起初集中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城镇拆迁征用、土地拍卖和房地产开发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向上市公司运营、资产重组、资金融通和中介等市场经济的前沿领域发展,而对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危害也随之加深。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仅在经济经营领域十分猖獗而且向公共事业领域蔓延,严重危害公共事业秩序及其健康发展。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行贿人的利益驱动是试图通过贿赂手段排斥竞争对手以赢得商业机会、谋取暴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受贿人一旦被收买或者索取贿赂,其职务权利的正当行使即被破坏。再次,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型犯罪危害严重。总体上说有以下几点,“ 其一,金融犯罪给国家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难以估计,严重损害国家的经济基础。其二,从社会经济秩序来看,金融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和危险,往往高于物质方面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其三.金融犯罪具有恶性传染的机能,它犹如肆虐的瘟疫四处蔓延,给社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恶果。第四,金融犯罪还有并发作用” [2】(P53—55)。( 二) 犯罪大要案件的涉外比例发生变化。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犯罪剧增,在我国大要案件中所占比例明显加大。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交往和合作日益扩大,也使跨国公司的商业丑闻不断。近几年来。在华涉外企业卷入商业腐败犯罪圈的现象比比皆是,诸如近年来的沃尔玛、朗讯、默沙东、德普、立邦漆、西门子、大摩、CCI、力拓等案件。另据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近十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中,六成多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增加不仅给国家和公司企业利益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i ) 犯罪的结构、案值和危害影响发生变化。由最初职位较低的单个人作案居多发展到今天的窝案串案、单位高管犯罪增多,涉案金额、案件的影响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丝毫不比公务人员的腐败犯罪逊色。自2007年11月起各地法院审判的全国第一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大多是以数额不大或者单个人犯罪为特点.而仅仅过去三四年时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就已是窝案串案频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上亿元的屡见不鲜。例如,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在华铁矿石贸易商业贿赂案,四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46万余元、7514万余元、694万余元和378万余元,总额高达九千余万元.同时给我国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四) 犯罪的主体类型发生变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在实务中表现为由纯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向不纯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转化。该类犯罪以往多由单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可以是单独犯罪也可以是共同犯罪。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目前已发展到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两者为混合主体的共同职务犯罪较为多见。混合犯罪的情形包括:( 1) 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 2) 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一89—

 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53条中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即可构成这种混合共同犯罪的情形。三、比较法视野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防范机制( 一) 可比性: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西方及其他发达国家的职务犯罪立法并无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提法.一般是在综合性反腐败立法中包含公职人员犯罪与非公职人员犯罪抑或反商业贿赂犯罪的规范.或者在公司法、金融法以及刑法侵犯财产罪里规定有与之类似的公务人员以外的腐败犯罪。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例,《公约》第三章列举的腐败犯罪包括四种贿赂罪、两种侵吞财产罪以及“ 滥用职权” 和“ 资产非法增加” ,这些犯罪共包含了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工作人员几种特殊犯罪主体,显然《公约》并没有在形式上与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完全相同的规定.因此这里的比较泛指借鉴国外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和相关的国际立法。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1条关于“ 私营部门内的贿赂” 中索贿和受贿的规定与我国刑法中可由非公有制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似:第22条关于“ 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的规定应对应于我国刑法可由非公有制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条文代表着国外刑法中能与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或者犯罪种类相衔接的职务犯罪立法。( 二)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其他亚洲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有益经验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经过长期的反腐败立法和实践。大多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或者说反腐败成效明显。对于我国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言,可以借鉴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1.重视职务犯罪预防性立法。大多数发达国家早已建立起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事前防范为主体的反腐败立法体系。例如,英国1889年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美国1925年颁布了《联邦贪污对策法》,新加坡1960年颁布了《防止贪污法》。日本的《商法》、《有限公司法》等特别法中也有对商业贿赂和侵吞财产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规范文件大多集中制定于20世纪60~70年代.至90年代已具有比较完备的反腐败立法体系。不仅其预防性立法完备、细一90一密.而且有持续性。根据反腐败的形势及需要不断调整和加强立法。对于国外的反腐败立法。有学者从立法模式与法律实效角度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以印度、泰国、厄瓜多尔等多个亚非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侧重打击的单一反腐败立法模式,立法即使规定得非常严密,由于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措施,很难达到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结果是在“ 透明国际” 公布的世界各国廉洁指数榜上的排名不断下滑。以美国、芬兰为典型代表,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均采用预防为主的立法模式则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些国家在“ 透明国际”廉洁指数排名榜上的排名都比较靠前。而新加坡与韩国奉行的打击与预防并重的立法模式也较成功[ 1] ( P18) 。尤其是新加坡在“ 透明国际” 廉洁指数排名榜上位列前茅。①2.重视反腐败的国际和区域性合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加强对反商业贿赂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既有全球性国际立法如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商会等的反腐败立法,又有国际区域性合作立法,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等的反腐败立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专门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腐败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许多国家不仅在本国内严格查处腐败犯罪.而且积极进行周边区域以及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参与,在更大环境下营造反腐败的氛围。3.重视打击商业贿赂和跨国腐败犯罪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商业贿赂犯罪中较多发、难遏止的典型犯罪。一些国家认识到非公职人员的腐败犯罪或者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犯罪虽然不直接损害政府利益,但是,这些犯罪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竞争和公平秩序,极易使企业腐败蔓延,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因此,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普遍把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联系起来,加强对反商业贿赂和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不仅严格查处本国内的商业贿赂。而且严格打击和预防海外商业贿赂。例如,2009年轰动一时的美企CCI向36个国家和地Ⅸ的海外行贿案即为美国司法机关主动曝光,其中有8名前公司高管被起诉。总之.反商业贿赂已被联合国纳入国际社会反腐败体系。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①“ 透明国际” 廉洁指数排名参见“ 透明国际” 2004年、2009年全球清廉榜。

 4.以完善的公司犯罪立法遏制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除了商业贿赂外.还有很多其他公司、金融、证券犯罪中的类似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不仅重视预防惩治公司企业人员等的商业贿赂犯罪立法.而且有关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其他公司犯罪的立法也比较完善。首先,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有较为完备的惩治公司犯罪的立法,其模式主要有日本、法国和德国的以公司法( 含商法) 规定公司犯罪、以单行刑法规定公司犯罪和以刑法典规定公司犯罪三种,其中有的国家三种模式兼而有之,例如日本和德国。而我国则是先采取单行刑法模式而后是刑法典模式。其次,大陆法系各国在规定公司犯罪的内容和范围上视各国公司制度的发达程度的差异而各有侧重.但与我国相比其规定公司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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