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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5篇

时间:2022-10-07 13:4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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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5篇

篇一: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

 录 录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 1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 6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 15 商标管理办法........................................................................................... 18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 23 保密协议 ................................................................................................... 28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 32

 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公司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

 (二)商标权。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

 (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

  (四)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五)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专职(兼职)部门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

 2 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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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关权益的分配。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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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企业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一)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

 7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三)本公司,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第五条

 发明人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条件(如设备、资金、未公开技术资料等)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内容也与其本职工作及公司指派的科研任务无关,则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七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八条

 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

 8 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九条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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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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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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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 知识产权专职部门或人员由专职人员...

篇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

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编号

 执行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本着以下四个目的,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为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 2 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 第 2 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 4 条

 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 5 条

 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根据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公司发展状况,并结合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富有潜力的公司知识产权战略。

 (4)监督、督促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审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本公司年度管理计划。

 (6)做出对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知识产权制度、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处分的决定。

 (7)领导本公司对外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8)为公司的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输出做决策。

 第 6 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如下。

 (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5)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6)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 7 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机构,如研发部(包括产品、项目研究室)、生产部、市场营销部(包括具体产品区域销售特约经销商)及部件生产分公司,主要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第 第 3 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 任务 第 8 条

 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和研究开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如管理责任、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保密等重要事项。

 (2)建立并执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内容,编号归档。

 (3)建立审查研究与开发活动及其成果产出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公司知识产权是否为他人所侵害的检验管理制度。

 (4)建立知识产权方面资料、档案、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等管理制度。

 (5)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究和开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总经理做出汇报,并提交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施加密管理。

 第 9 条

 在委托或合作开发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依照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明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关系。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作为开发目的的技术成果。

 ②非目的性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

 ③委托关系结束后,哪方 方继续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

 (2)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中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3)在本公司与外公司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关系时,知识产权管理部应联合法务部对涉及本公司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决定。

 第 10 条

 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与研发部门联合管理。

 (3)对本公司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建立相关的成果登记制度。

 第 11 条

 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配合法务部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处理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包括收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提供与诉讼相关的资料,处理与诉讼相关的事务。

 (2)配合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对内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 12 条

 在知识产权文件档案管理与保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文档。

 (2)对相关部门提交的工作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科研论文、设计图、软件文档等文件进行备份归档管理。

 (3)会同人力资源部建立文件档案密级制度、文件档案查阅流通制度、文件档案签收保管制度。

 第 13 条

 在对商标权的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公司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3)会同市场营销部制定本公司品牌的营销计划。

 (4)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5)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6)负责填报缴纳商标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7)负责对商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法务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 14 条

 在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依照本公司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计划和版权战略方案,明确制定具体实施步骤。

 (2)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不损害企业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会同研发部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进行是否发表及发表方式的论证。

 (3)负责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

 (4)负责管理著作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5)负责填报缴纳著作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6)对著作权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知识产权总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 第 4 章

 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第 15 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专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 16 条

 研发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1)向研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知识产权管理部归档。

 (2)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事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对于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发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 17 条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 18 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 19 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 20 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 第 5 章

 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 第 21 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国家和自身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 22 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 23 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剽窃、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 24 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 25 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第 6 章

 附则 第 26 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27 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 28 条

 本办法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篇三: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 第 1 1 章

 总则

 第 1 条

 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本着以下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为促进本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增强本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本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 2 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 第 3 3 章

 总经理及各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第 4 条

 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领导公司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监督、督促知识产权管理员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

 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领导本公司对外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第 5 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机构,如技术部、市场部、综合部,主要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自觉维护知识产权。

 第 第 3 3 章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 6 条

 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在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之前,知识产权管理员和研究开发人员之间应以一定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相应关系,如管理责任、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保密等重要事项。

 (2)建立并执行研究与开发活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详尽记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内容,编号归档。

 (3)审查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成果产出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公司知识产权是否为他人所侵害。

 (4)建立知识产权方面资料、档案、记录,所有文件按项目分类管理,所有资质必须扫描上传至 SVN。

 (5)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完整、准确、客观、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员、总经理做出汇报,并提交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使用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施加密管理。

 第 7 条

 在委托或合作开发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严格依照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合同明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技术成果归属关系。本制度中的技术成果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作为开发目的的技术成果。

 ②非目的性技术成果,如相关技术成果、中间技术成果和部分技术成果。

 ③委托关系结束后,哪 方继续技术开发所形成的后续技术成果。

 (2)当技术成果为双方共有时,必须在技术合同中明确共有方式,并对共有技术成果的进一步开发或合作方式进行约定。

 (3)在本公司与外公司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关系时,知识产权管理员应联合法务人员对涉及本公司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决定。

 第 8 条

 在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属的问题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知识产

 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对本公司的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员与技术中心门联合管理。

 (3)对本公司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应由知识产权管理员负责建立相关的成果登记制度。

 第 11 条

 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配合法务人员对外代表企业法人处理知识产权调解、仲裁与诉讼事务,包括收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提供与诉讼相关的资料,处理与诉讼相关的事务。

 (2)配合法务人员、人力对内处理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 9 条

 在知识产权文件档案管理与保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文档。

 (2)对相关部门提交的工作活动记录、科研资料、获奖证书、专利文件、合同书、商标文件、科研论文、设计图、软件文档等文件进行备份归档管理。

 (3)综合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文件档案密级制度、文件档案查阅流通制度、文件档案签收保管制度。

 第 10 条

 在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方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在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不损害企业技术权益、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会同技术中心对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科技论文、工程设计及产品设计图纸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进行是否发表及发表方式的论证。

 (2)负责职务作品的登记工作,并负责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登记申请。

 (3)负责管理著作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4)负责填报缴纳著作权相关规费的申请表。

 (5)对著作权信息进行收集、分析、预测,发现本公司商标权益遭到侵权时,及时建议知识产权总部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 第 4 4 章

 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第 11 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相关专利管理规定执行。

 第 12 条

 研发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

 成以下两项任务。

 (1)向研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将全部测试报告、技术文档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知识产权管理员归档。

 (2)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申请事项,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对于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发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 13 条

 严格执行技术档案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 14 条

 对参与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 15 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 16 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 第 5 5 章

 知识产权管理奖惩规定

 第 17 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公司将依据国家和自身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励性奖金、提升职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 18 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 19 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剽窃、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人员,由综合部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管理员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 20 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 21 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第 6 6 章

 附则

 第 22 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 23 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附录:

 知识产权 管理员 岗位职责

 1. 调查、分析本公司现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在同行业中所处的水平 2. 代表本公司做好各类知识产权申报和认证工作,协助指导业务部门进行产品专利及相关申请 3.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所有知识产权原件、扫描件分类管理 4. 参加知识产权相关的讲座和培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5. 负责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事务所、律师、法院进行联系和沟通 6.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7.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

篇四: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

产权管理办法

 1. 目的及意义

 为了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知识产权范围

 2.1 公司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公司各项专利权和公司的技术秘密;

 2.2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公司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2.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公司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规范汇编等;

 2.4 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3. 职责与权限

 3.1 管理原则: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3.2 管理职责

 3.2.1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参与管理工作。

 3.2.2 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

 3.2.2.1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2.2.2 审核分公司及部门的申请,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3.2.2.3 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3.2.2.4 负责组织专家对知识产权适用性的评估。

 3.2.2.5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3.3 产权权属

 3.3.1 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属于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公司。

 3.3.2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成果。

 3.3.3知识产权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4. 知识产权管理

 4.1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公司技术中心报告, 并于三个月内提交全部科技项目档案文件,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4.2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向技术中心申请组织鉴定。

 4.3 严格执行公司《集团技术中心章程》、《综合档案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由技术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才可借阅。

 4.4 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 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5 5. . 知识产权奖罚

 5.1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在科技大会上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5.2 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成果按《集团有限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3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司知识产权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技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要求侵犯方停止侵犯,如果侵害人为公司员工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果侵害人非公司员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6. 记录表格

 实用新型专利价值评估表

 实用新型专利价值评估表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授权号

 授权时间

 专利主要内容

 专利与同类施工方法比较

 专利授权至今通过外部维权产生的经济效益(元)

 未来可能通过专利维权产生的经济效益(元)

 专利第一发明人评估意见(是否有继续缴费维护本专利权利的必要)

 第一发明人:

  年

  月

  日 所属分公司评估意见

 分公司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公司部门评估意见

 技术中心总经理:

  年

  月

  日 总工程师评估意见

 公司总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经济效益应说明计算依据、附计算过程

篇五: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一般)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 持有的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发明创造,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

 主要包括新物质、 新材料、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

 本公司 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

 著作权:

 主要利用本公司 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 并由本公司 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摄影、 录音、 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由本公司 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 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

 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只属本公司 拥有的经营管理、 科研、 工程、 设计、 市场、 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 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公司 引进的专利、 商标、 著作、 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赋予的权利, 如商号、 域名 、 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 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 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维护公司 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 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 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公司 的员工(含公司 各级领导、 无固定期限的员工、 合同制员工、 临时工等, 下同), 或来本公司 实习 、 学习 、 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 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公司 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 由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

 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 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 负责对本公司 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公司 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 工作规划、 计划;

  (三)

 指导、 检查、 监督本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本公司 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 保护本公司 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 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 负责处理本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的日 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拟本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 工作规划、 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 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

 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

 审查公司 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 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 注册、 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

 管理日 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 权属变更;

  (五)

 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 常及专项工作;

  (六)

 监理涉外知识产权、 进出口 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

 负责对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

 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

 负责办理、 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 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 的无形资产, 公司 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 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 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 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 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 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 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开发合同、 鉴定文件、转让合同、 评估文件、 成果处理方案、 纠纷处理方案、 奖惩措施、 涉密范围人员名 单、 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 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

 个人知识产权活动。

 公司 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 公司 予以尊重。

 公司 员 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 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在以个人名 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 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 可向本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 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

 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

 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 或所属单位, 其作品、 技术成果、 设计、 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 或所属单位, 公司 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 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

  1、 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 为本公司 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 主要利用本公司 的资金、 设备、 材料、 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 来本公司 学习 、 进修、 实习 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 或临时聘用人员, 在本公司 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 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 离开本公司 2 年内所完成的, 与其在本公司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 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 的知识产权在公司 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 的知识产权, 经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经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 可允许公司 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 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 的方式, 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 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 依据 《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

 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 商标权和著作权、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 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 时间、 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 保护和承诺制度。

  公司 各部门、 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坚决制止、 杜绝知识产权流失; 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 实际, 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 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 将本公司 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 使用、 许可或转让。

 任何机构和个人, 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 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

 公司 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 备案、 申请确权工作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 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 不发表成果论文, 也不得以委托鉴定、 展览、 广告、 试销、 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 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

 严防商标、 专利、 域名 、 商号等被他人抢注。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 常跟踪商标、 专利、 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 授权情况, 发现可能对本公司 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 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公司 划定科技开发区域、 商业秘密保护区域, 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 物品的人员, 不得擅自 进入划定的、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 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建立参观访问控制、 陪同制度。

 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 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

 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 应当严格保守公司 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

 公司 确定的商业秘密, 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 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 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 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 参加涉密的会议, 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

 在劳动合同中, 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 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 发表、 泄漏、 使用、 许可或转让; 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 前, 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 试验设备、产品、 计算机软件、 科技成果、 作品、 设计成果,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 单、 业务资料、 通讯方式等)

 全部交回, 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 的知识产权, 不得擅自 复制、 发表、 泄露、

 使用、 许可或转让。

 (八)

 公司 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 对公司 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 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公司 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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