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3篇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强化对学院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学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强化对学院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部(下文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省委、省委高校工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总支的最高领导机关,有决策权、组织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四条 党员大会其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校党委工作制度和安排要求,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就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
(二)研究党总支全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
(三)根据学校干部任用办法,做好党总支专兼职教师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和使用,挖掘、培养优秀人才并向学校党委推荐。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
(六)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
(七)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
(八)研究、决定或表决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事项和问题。
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下文称会议)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事项和经与学院主任沟通确定由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
上述事项未经党员大会或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
第三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专职组织员固定列席会议并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含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一般在会前 3 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
第十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他的问题向其他被征集人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备选议题、未经会前沟通、经会前沟通认为缺少决策依据或充分论证、会前沟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会前沟通未产生成熟意见的事项或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 2 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教工,不作为列席人。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
第十五条 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
(一)参会人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
(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
(四)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
(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
(六)议题多于 1 项的,可将安排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步骤,而后按本条之第(二)(三)(四)(五)款规定之步骤一议题一决。
第十六条 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 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 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
第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
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
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 学院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
第二十二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校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
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 干部教工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宣部、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党总支可参照本规则议事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党委组宣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各类考核中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党政制度
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与本规则冲突的条文失效。
篇二: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四篇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确保在校长负责制下实行依法治校,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凡涉及到“三重一大”项目都必须经过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校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列入议题的,则由具体分管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及广泛的深入调查后,作充分准备提交讨论。视工作需要,校长可以直接提出议题。
(二)依法决策原则
凡是需提交校务班子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严格依法,符合国家政策,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根据需要须通报的,则及时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通报。
(三)规范程序原则 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向校长提出,确定议题后,提交校务会议讨论。
凡涉及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则先由校务会按照议事规则议事。形成初步方案后,提交教代会审议。
对涉及学校重大的决策,凡与区域层面有关,或者是需要有区权限的则在校务会决定之后在三天之内向上报教育局相关部门或教育局分管领导。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在决策之前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决策之后须向学校党委通报。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依法履行国家、省、市等部门规定的教育教学重大改革的决策与方案,涉及学校全局发展的汇报、报告、请示事项。
2、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年度的工作计划。
3、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分配与奖惩方案、福利待遇、人事与岗位安排方案、招生方案、重要改革方案。
4、学校内部机构和部门的设置或撤并。
5、学校内干部队伍的建设、学校师资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6、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学校的统战工作,群众组织的工作,学校的安全工作。
7、学校教职工的聘任、职称晋升人员的推荐。
7、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以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8、重大的活动接待与外事交流活动安排。
9、其它认为需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学校内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2、学校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3、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与使用。
4、学校推荐区级以上先进个人和集体。
5、学校教职工的处分和处理。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的校园规划和建设。
2、学校内的基建项目、大修改造项目、新建项目,以及大宗的教学设备设施的添置。
4、学校对外的合作项目。
5、其它认为需集体讨论决策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策情况。
2、凡学校支出在 3 万元及以上额度的经费使用和安排。
3、学校人员经费的调整。
4、对未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需经校务会讨论。
5、其它应当由集体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会议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书记对提交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2、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凡有相关材料提前 1—2 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二)会议表决 1、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充分发表意见。凡涉及到多项议题要逐个发表意见。
2、会议讨论决定时,每个参与者要明确表明意见。凡需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多个事项,必须逐项表决。
3、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校长可以根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或暂缓决策的决定。在决策中对少数人提出意见要慎重考虑。事后经过沟通协商后,再提交校务会议决策。
4、凡遇上突难急情况、须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程序。
5、凡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凡因故未出席,则事先由校长、书记听取意见,可口头或书面,由校长或书记将意见则带入校务会。
6、会议记录应完整,充分体现决策的过程,对于决策的决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均要签名确认。
(三)决策执行 1、凡经校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工作分工与职责,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但一旦形成决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执行。除了有特别意外的紧急情况外,须复议后执行新的决定。
2、凡需上报的重大事项,需上级部门领导同意批准执行,获准后按规定由各职能部门执行。若未批准,则由校务会重新讨论决定。
3、对要上报市教委报告,除常规事项外,一般事先向教育局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四)决策监督 1、学校党委、纪委、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凡是校务会议通过的决定应该按时完成落实。具体执行人是第一责任人。对于落实执行的情况,适时向校务会汇报。
2、根据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凡可公开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适当范围内及时公开。
3、校务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未出席的由校办主任负责传达通报。
4、纪委书记负责对会议决策过程的监督,决策之后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上报备案的工作。
(五)资料归档 凡校务会议决策的议题,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以及实施情况,均要以文字稿形式备案。每学期结束前由校务办主任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二)
X XX 小学重大事项(“三重一大”)议事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 XX 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XX区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程》,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学校是法人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重大事项即“三重一大”的范围 学校重大事项主要指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等,具体包括: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制订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 (4)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制订重要规章制度;
(5)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 (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教职工的招考、录用、聘任、评优、评审; (8)教职工收益分配和购房补贴; (9)学校奖惩工作; (10)学校招生工作; (1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大额经费支出和其他需要集体议事的大额开支项目; (12)重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物资设备采购; (13)学校干部和教师的出国、出境,国际间的教育交流等外事活动; (14)学校大型庆典及其他大型活动; (15)重要团组的接待和重要的校际交流; (16)其他重大事项。
二、议事规则 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校务会议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扩大参加成员或根据具体议事项目召开校务扩大会议。
l、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般程序:
(1)提出动议。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镇党政部门的要求或学校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负责人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事项的初步设想。
(2)调查研究。校长落实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社会调查,向政策法规机构、专家咨询等),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决策方案。
(3)党政协商。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研究决策方案,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提交讨论。
(4)集体决策。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决策。校务会
议在讨论决策方案时,与会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校务会议到会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三分之二,或者党政主要领导没有到会的,会议改期召开(如确需召开的应征得缺席的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意)。如果校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校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校长和党组织有责任向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汇报。
(5)实施与监督。校长负责实施,党组织监督保证实施。
学校章程、学校规划和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应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根据审批权限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或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事项,经校务会议决定后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2、重要人事安排的主要程序:
(1)在符合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基础上,重要人事任用的建议人选,可以分别通过组织考察、公开竞
聘等方式产生,具体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①在群众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②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初步建议人选。按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操作:公布职位——接受报名——资格审查——进行演讲答辩或笔试——根据竞聘综合成绩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2)初步建议人选如果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必须由学校党支部进行严格的考核、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情况报告,提出任用建议,并送交校务会讨论。
(3)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没有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的暂缓讨论。
(4)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校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对任免人选的考察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人事任免决定涉及校务会议成员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5)根据校务会议的决定,对于涉及到人员提拔任用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如公示后意见较大或反映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聘任,提交校务会议重新进行研究。
(6)涉及学校副职的任免方案,应事先报教育局党委和镇党委,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3、重大项目立项的主要程序:
(1)事前酝酿。学校在进行重大项目安排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必须相互通报情况,进行充分酝酿,与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确认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立项意见,并征求主管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
(2)集体决策。校务会议在讨论重大项目安排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对该项目的考察论证情况,校务会议成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作出决定。
(3)上报审批。根据校务会议决定,提出正式的立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基本建设项目分级操作规范:
(1)3 万元以下(不含 3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
出可行性方案——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验收核价——付款。项目预算及建设合同须报区教育局和镇有关部门备案。
(2)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一一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一一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议标、定标一一组织实施一一验收审计——付款。项目合同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变更工程量的,应做好设计变更方案,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和设备改造项目的操作:学校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方案——报局校舍设备管理站审核——区招标办招标——组织实施——验收审计——付款。施工单位一般不作项目变更,特殊情况需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教育局基本建设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续标手续。
5、资金调动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1)日常资金支付:
学校应编制年度、月度资金收付或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日常工作所需资金,并认真执行。对于计划外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原则上不予安排,如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按财务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2)备用金支付:
借支备用金,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付款,事后应及时结清。
(3)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
经招标(或议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学校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需经教育局(或委托教育局校舍设备管理站)见证。根据合同制定项目用款计划,学校按照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展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但未实行审价时最高支付限额为工程中标价的 70%左右,审价后根据合同可支付工程总价的95%,5%余款作为保证金,需在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支付工程款需按照用款审批权限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6、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审批程...
篇三:水头中心小学党支部议事规则
22 年关于学校后勤部门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范文 2022 年关于学校后勤部门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范文为进一步实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规范完善后勤党委会议,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看法》《XX 高校委员会二级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后勤党委在后勤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把握好后勤管理服务领域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确定的原则,由后勤党委集体探讨确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探讨部署工作据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究,勇于创新,不回避冲突,不推诿责任。
(四)坚持依法依纪决策。遵照党章党规履职尽责,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议探讨确定;涉及后勤改革发展方向、员工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探讨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如下:
(一)探讨确定后勤学习、宣扬、贯彻党的路途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确定的措施,推行党务公开。
(二)探讨确定加强后勤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举措,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探讨确定党支部的建设,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
(三)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后勤思想政治工作的看法和措施。探讨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四)探讨确定后勤党员干部的教化和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探讨确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主动分子培育的看法和措施。
(五)探讨加强后勤工会工作。
(六)听取后勤改革发展以及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状况汇报,并提出建议,把握好后勤管理服务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七)探讨和确定须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后勤各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八)探讨后勤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岗位设置、人员岗位调整等事项。
(九)其他须要由党委会议探讨确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制度和要求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 1 次,依据工作须要可随时召开,也可视状况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别状况下可以托付一位党委委员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务或紧急状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刚好向党委会报告。
(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 2/3 及以上,方可开会。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刚好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依据工作须要,可以支配不是委员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看法,但不参加会议表决。
(四)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不是委员的其他人员提出,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除突发性重大事务可临时动议外,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五)党委会议的议题和时间提前告知各参会人员,以便有打算地进行探讨,作出确定。
(六)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打算,依据须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探讨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看法。
(七)会议探讨时,应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事一议,与会人员逐一发表看法,会议主持人应最终发表看法。
(八)会议议题经探讨探讨后,主持人应对探讨状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确定,必要时应进行表决。对于须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视为有效。表决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对于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记录要客观照实记述表决结果,包括实到人数、赞同票、反对票、弃权票等。如看法分歧较大,应暂缓确定,经进一步调研、论
证、协商后,再提交会议探讨确定。
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托付会议主持人表达其看法,但表决时不计入票数。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后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本次会议的状况及确定。
四、议事纪律与监督
(一)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别缘由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参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凡探讨干脆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或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参会人员必需坚决执行会议作出的确定,个人无权变更。有不同看法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党委反映,但必需听从会议确定,并应以会议的确定或看法对外表态。
(四)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涉密事项决议及其形成过程均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党委会议集体确定的事项,须要详细落实的,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六)党委决议实施中,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刚好将实施状况报告党委书记。党委决议未能刚好落实的,分管处领导应当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作出说明。
五、附 则
(一)本规则由后勤党委负责说明。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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