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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3篇

时间:2022-10-07 08:4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3篇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告(精选三篇)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一)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3篇

篇一: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

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调研报告(精选三篇)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一)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XX 镇位于 XX 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 1 起,批准逮捕

 1 人。我就 XX 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 1 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 XX 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 XX 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 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XX 镇不存在网吧、KTV 等娱乐场所,未发现

 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岁左右,有时甚至还有未成年人。青少年生理变化快,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加上知识经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差,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同时由于文化市场监管不力,宣传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书籍泛滥,许多青少年经不起诱惑,涉足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形成原因:

 (一)个体原因

 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主体是黑恶势力组织,而这一组织的主体是个人。个人在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个体之所以会加入组织,参加犯罪,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物质诱惑和权利吸引。通过参加黑恶势力的组织,个体可以获得自己份额的物质上的利益。这一点对于青少年的诱惑比对成年人的诱惑更大。青少年本身处于需求旺盛的年纪,而且自身一般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实力。这种困境和矛盾对青少年而言尤为痛苦。黑恶势力或者黑社会组织正好利用这一点,从经济上给予恩惠,物质上给予满足,在其虚荣心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迷失方向,感激不尽、甘心为组织出力。除了物质上的利益以外,个体还能获得权势感和成就感,在组织内部获得认同或者尊重。另一方面,犯罪技能上的互补以及对法律思想的认识错误。个体在智力、技能、性格、体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个体参与

 一个群体或者组织的犯罪,可以学习到单独犯罪时所不具备的犯罪能力,也会对组织其他人产生佩服、亲近和依赖的心理。除此以外,还有很大部分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认为“法不责众”。有组织一起犯罪可以分散和减轻其犯罪后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社会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个人身份划分为居民和农民两类。这一划分让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更为突出。农民长期在农村生活,靠农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使得农村物质产品和精神文化贫乏,社会问题应时而生。由于长期的户籍制度和文化差异,有些进城打工的农村青年产生了仇视“城里人”的心态,经过长期积累,在无法释放的情况下,最终就会以犯罪的形式表达出来。不仅仅个人生活没有来源,给家庭造成经济和精神负担,而且个人未能取得社会承认,心理失衡,人际关系紧张,有长期游离于社会,失去组织约束。这是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根源。

 社会贫富差距的存在,也是滋生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土壤。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 0.453,已远远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严重的贫富差距将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弱势地位的贫困者形成了强烈的被剥夺感,加上富有阶层涉密生活方式的不良示范作用,有强化了贫困者的不满心理,于是犯罪便成了对社会分配不公的一种病态矫正选择下岗失业工人、破产的经营者、各种原因辍学的青少年散落在社会,这只复杂的队伍构成了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

 (三)政治因素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还未完成,新的管理模式还未全部建立和完善,旧的社会管理、控制模式却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政府管理部门的控制能力随之弱化。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问题,黑恶势力组织就是看到了政府管理中的漏洞,为期以合法形式掩盖黑恶势力组织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某些领域的短暂的权利空缺期,给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我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时间不长,各地执法部门对黑恶势力组织犯罪的初期识别和发现的能力也有所欠缺,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不足,从公安执法部门领导到一线人员都未足够重视。在团伙犯罪之初,执法部门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严厉打击,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团伙不断壮大完善,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当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执法部门才有所重视。然而此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早已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保护伞”,有一定能力与执法机关对抗。由于国家在执法部门的投入不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装备比执法机关的装备更为先进,使得侦查打击犯罪困难加大,黑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黑恶势力的现 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二)

 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

 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尽管目前中国的黑恶势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但从浙江温岭的张畏、沈阳的刘涌到深圳的陈毅锋来看,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黑社会的发展坐大。

  一、我国刑法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1997 年 3 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即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说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12 月 4 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例举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 4 个基本特征,2002 年 4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又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恶势力犯罪具体特征又做出了界定,因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而恶势力团伙,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横行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为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的集团或团伙。其一般有以下特征:(一):组织形式上,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有固定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有的内部结构较松散,有的成员经常变换,不很固定;(二):作案区域相对固定。盘踞一方,大到几个乡镇、几个村庄、多个居民区或街区,小到一个村、一条街、一个厂区、一个市场;(三):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直接参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明目张胆,痞气十足;(四):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恣意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民愤很大。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和恶势力犯罪的根据,必须符合上述的条件和特征,这就为我们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我区位于资阳市政府所在地,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环境,

 近年来,我区黑恶势力犯罪日趋严重。仅今年上半年,我区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涉黑涉恶案件 8 起,目前已移送批准逮捕6件42人,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区的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突出的因素。因此,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和预防我区黑恶势力犯罪,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成为当前政法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我区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黑恶势力犯罪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区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 8 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区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一是这些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在成员中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内部也没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机构,成员也不十分固定。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尽管对其成员在精神上具有潜在的威慑,但实际上控制力一般比较弱,有的成员甚至今天入这个团伙,明天却加入了别的团伙,因此,我们认为还只是一种团伙性质恶势力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区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

 政治、经济利益,而我区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除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具有称霸呈能、寻求刺激,满足精神需求的特点,...

篇二: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

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六篇

 【篇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

 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根据**县的地域条件,结合本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情况,本文将简单分析发生在**县地域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特点及一些易转化为黑恶犯罪的恶性案件。

 一、关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猥亵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

 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县地域、经济、文化、民族风情等地域性特点情况分析,结合本院历年审理案件分析,**县区域范围内尚未发现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有:

 一是**县人口少,流动人口少,各民族居住分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团伙。六排镇人口相对集中,常驻人口也仅仅三万多人,县城范围较窄,大街小巷皆是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类似团伙性犯罪现象难以形成,或者极易被发现,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雏形难以形成。

 二是**县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云榜模式”、“一村一警”等模式在**县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这是**县对社会治安有效管理的创新,也是**县自我完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举措。**县作为广西乃至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县的称号是全县综治单位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取得的硕果。

 三是**县较为落后的社会发展,让涉黑团伙难以支撑。**县除了龙滩水电站和林业发展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相对发展落后。加之外来人口少,经济发展突破口少,又缺乏外来投资,使得涉黑社会组织难以生根发芽,缺乏经济基础。

 二、关于涉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县已经出现了多起恶势力犯罪。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宗族势力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例如本院审理的**县六排镇都隆村某姓宗族势力的犯罪团伙,涉案 9 名某姓被告人为了垄断在该村域内的运输行业,采取阻拦车辆、挖路等方式排挤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运输。通过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打击、报复外来人员,以达到垄断该村域运输行业的目的。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刚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超过十人,由琐事引发,后双方共计四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对欧。并在交通要道上打群架,造成交通混乱,群众恐慌;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影响恶劣,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类型案件极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因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常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3.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阻碍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县属于少数民族人员集散地,且少数民族多以团居方式居住在一起。出现违背集体意愿的事情发生,往往就变成家族式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破坏性大,多数出现在土地权属纠纷、集体利益纠纷、区域性琐事纠纷等方面引发,事件一旦发生就出现群体性事件,且有基础大的优势。这类犯罪极易煽动、组织,通过群体性行动挑战法律底线。如果出现犯罪就是恶性集体犯罪,严重就演变为恶势力犯罪。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

 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宗族势力以介入机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从参与宗族活动中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

 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行动 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

 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

 【篇二】

 按照中央、省、市、县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法院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快速行动,采取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一、提高站位,凝聚共识,强化扫黑除恶组织保障 县法院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的重大政治任务予以落实。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军为组长,两名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在刑事审判庭设立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先后 8 次分别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搞懂弄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髓要义,搞懂弄通 12 种黑恶势力表现。研究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为全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强化措施,加强协调,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专题会议、台账、线索移送等长效机制,明确并压实工作责任,做到聚焦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精细,审理打击精准。一是对扫黑除恶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建立扫黑除恶案件专案合账, 专人负责涉黑涉恶案件的收集、

 整理,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统一将涉黑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 2018 年以来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已经审结的生效裁判案件,按照县委政法委提出的“十必查”和县扫黑办提出的“一案三查”工作机制,进行严格排查。二是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判工作的横向联系。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办理机制,发现“保护伞”及相关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办理;对案情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审理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提前作好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功能,协同解决具体问题。三是建立线索排查工作制度。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全方位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排查工作,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院各部门移交的涉黑涉恶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11 月6 日,我院配合省林业厅异地用警,对兴林镇朝阳村、兴林村、大荒沟村、孟家沟村涉林违法案件进行打击,目前已刑事拘留 4 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三、严格标准,明确重点,确保扫黑除恶打击更精准

  县法院坚持将打击的重点对准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卖淫、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对存在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强行发包、欺行霸市、非法占地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案件重点打击并及时报送并备案。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审理涉黑涉

 恶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准确、及时、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刑事审判法官担任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准确把...

篇三: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

打击黑恶势力情况的调研报告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根据**县的地域条件,结合本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情况,本文将简单分析发生在**县地域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特点及一些易转化为黑恶犯罪的恶性案件。

 一、关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猥亵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县地域、经济、文化、民族风情等地域性特点情况分析,结合本院历年审理案件分析,**县区域范围内尚未发现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有:

 一是**县人口少,流动人口少,各民族居住分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团伙。六排镇人口相对集中,常驻人口也仅仅三万多人,县城范围较窄,大街小巷皆是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类似团伙性犯罪现象难以形成,或者极易被发现,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雏形难以形成。

 二是**县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云榜模式”、“一村一警”等模式在**县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这是**县对社会治安有效管理的创新,也是**县自我完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举措。**县作为广西乃至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县的称号是全县综治单位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取得的硕果。

 三是**县较为落后的社会发展,让涉黑团伙难以支撑。**县除了龙滩水电站和林业发展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相对发展落后。加之外来人口少,经济发展突破口少,又缺乏外来投资,使得涉黑社会组织难以生根发芽,缺乏经济基础。

 二、关于涉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 14 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县已经出现了多起恶势力犯罪。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宗族势力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例如本院审理的**县六排镇都隆村某姓宗族势力的犯罪团伙,涉案 9 名某姓被告人为了垄断在该村域内的运输行业,采取阻拦车辆、挖路等方式排挤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运输。通过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打击、报复外来人员,以达到垄断该村域运输行业的目的。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

 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刚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超过十人,由琐事引发,后双方共计四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对欧。并在交通要道上打群架,造成交通混乱,群众恐慌;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影响恶劣,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类型案件极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因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常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3.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阻碍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县属于少数民族人员集散地,且少数民族多以团居方式居住在一起。出现违背集体意愿的事情发生,往往就变成家族式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破坏性大,多数出现在土地权属纠纷、集体利益纠纷、区域性琐事纠纷等方面引发,事件一旦发生就出现群体性事件,且有基础大的优势。这类犯罪极易煽动、组织,通过群体性行动挑战法律底线。如果出现犯罪就是恶性集体犯罪,严重就演变为恶势力犯罪。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宗族势力以介入机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

 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从参与宗族活动中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行动 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

 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打击黑恶势力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

 开展专项斗争。我作为分管政治部工作的院党组成员,结合政工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宣传教育的专题调研。

 一、抓好学习教育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院政治部充分发挥宣传发动优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托党组中心组学习、全院干警周五集中学习和党支部集中学习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扫黑除恶相关文件和讲话精神,教育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犯罪的种种表现。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党组带头学习。每周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核心要义特别是关于扫黑除恶方面的重要论述,在检察工作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通读省院杨景海检察长和市院闫绪安检察长分别在省、市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上的讲话。

 全院集中学习。

 每周五上午组织全院干警进行集中学习,政治部部长传达学习全国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精神,带领大家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传达到基层的每一位干警。

 支部党员学习。依托基层党组织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各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和各级讲话精神,并结合岗位实际,深入研讨交流。

 二、加强动员部署

 按照全国、全省和全市专项斗争有效、有序开展开展,根据区委和晋中市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院专项斗争实施意见,并组织全院干警召开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宣布方案,明确通过三年努力,实现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黑涉恶犯罪,从根本上遏制全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建立防范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

 蔓延的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立足全区实际,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区域、行业,重点打击 16 类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重点;动员部署,坚持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并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加强立案监督和线索的查找、移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布置安排,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舆论引导的工作要求。

 三、创新宣传教育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区委要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教育,以加强纪律建设为重点,以政法干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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