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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0-06 20:0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8篇《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上 海 市 水 务 局上 海 市 财 政 局沪水务〔2010〕43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8篇

篇一:《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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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水务〔 2010〕 432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和《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

 为规范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的管理, 进一步提高项目 建设和资金管理水平,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财农〔 2009〕 335 号)

 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 财农〔 2009〕 336 号)

 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和《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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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 年七月 十五日

 主题词:

 工程

 资金管理

 办法 抄

 送:

 市监狱局、 市劳教局, 光明食品( 集团)

 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0 年 7 月 15 日 印发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规范建设资金使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 以区( 县)

 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 财政局按照各自 职责, 负 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 落实补助资金, 组织行业审查, 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 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落实配套资金, 组织项目 实施。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 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要按照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远近结合,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 二)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 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 合理安排项目 布局、 标准、 内容和规模。

 ( 三)

 集中联片, 突出重点。

 要集中联片、 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 同时要突出建设重点, 发挥引 领示范作用。

 ( 四)

 关注民生, 尊重民意。

 要关注民生,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 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第五条各区( 县)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 水利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农村发展规划, 根据“轻重缓急” 的原则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储备项目 。

 第六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主要目 标是:

 要围绕解决影响农业生产的灌溉、 排涝和降渍等问题, 按照“挡得住、 灌得上、 排得出、 降得下” 的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

 末, 全市力争节水灌溉工程覆盖率达到 78%, 农业灌溉水利利用系数达到 0. 75, 灌排设施平均装置效率达到 50%以上,除涝标准二十年一遇的圩区达到 50%以上。

 第七条对列入储备项目 的, 应及时开展项目 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 县)

 水务局项目 预审后, 进入区( 县)

 级项目 储备库。

 第九条区( 县)

 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储备库内的项目 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后, 方可进入市级项目 储备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原则 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 可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初步设计)

 。

 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含初步设计)

 上报后, 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 技术和经济评估, 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每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 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各区( 县)

 水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 及时将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年度计划、 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 县)

 水务局、 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由各区( 县)

 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 县)

 水务局要按照项目 法人制、 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 管理。

 第十六条承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的勘测、 设计、 施工、 监理和审价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十七条项目 法人应加强项目 全过程的组织管理, 实行“质量、 进度和投资” 的三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 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 不得擅自 变更建设地点、 规模、 标准和建设内容。

 若有重大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时, 项目 法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按照“两级政府, 两级管理” 的原则, 并根据区( 县)

 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

 投入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

 崇明县、 金山区、 奉贤区项目 的工程费用由市、 区( 县)财政按 70%: 30%的比例承担; 其余区项目 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 50%: 50%的比例承担; 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项目 的工程费用市财政按 50%比例承担。

 项目 涉及的征地、 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 县)

 及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承担。

 第二十条项目 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入计划, 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 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当年计划, 当年完成”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建设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项目 补助资金, 拨付至区县的补助资金,区( 县)

 财政局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实行项目 报账制, 支付项目 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实施审价制度, 由区( 县)

 财政局会同区( 县)

 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 验收结束后, 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应将审价决算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 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 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行专款专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执行并由财政部门 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 单位和负责人, 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区( 县)

 水务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政府验收合格后, 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明确管养主体, 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 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劳教局、 市监狱局、 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以下简称重点县)

 建设管理与资金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 是指本市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确定的区( 县)

 。

 重点县建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 水务局依照本办法指导区( 县)

 开展重点县建设; 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依照本办法, 实施本区( 县)

 范围内重点县项目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要符合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远近结合, 有计划、 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 二)

 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

 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 统筹考虑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 合理安排项目 布局、 标准、 内容和规模。

 ( 三)

 集中联片, 突出重点。

 要集中联片、 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 发挥重点县的引 领示范作用。

 ( 四)

 关注民生, 尊重民意。

 要关注民生,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项目 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 五)

 整合资金, 集中投入。

 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引 导,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 积极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统筹安排,集中投入。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 示范作用显著、 前期工作充分、 建设规划完备、 群众积极性高的区( 县)

 , 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

 第六条财政、 水务部门应集中资金投入, 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 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改革, 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

 转变、 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 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建设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 标是:

 基本完成区( 县)

 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 实现基本农田“挡得住、 灌得上、 排得出、 降得下” , 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农业抗御自 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 标包括:

 ( 一)

 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 0. 75 以上;

 ( 二)

 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达到 78%以上;

 ( 三)

 圩区除涝能力基本达到二十年一遇的排涝标准;

 ( 四)

 全区( 县)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 10%以上;

 ( 五)

 建立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

 第八条重点县应依据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重点县建设目 标和任务要求, 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 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重点县建设应按照“一次规划、 三年实施” 的要求, 以圩区防洪除涝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等为建设重点, 积极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 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和灌排设施自 动控制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水利园区和节水示范片。

 第三章重点县遴选与确定 第十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 一)

 当地社会经济以农业为发展重点, 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 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 建设管理规范、 工程效益较好;

 ( 二)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 前期工作充分,有区( 县)

 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 三)

 区( 县)

 、 乡 镇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 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

 ( 四)

 当地农民对项目 建设有需求并有积极性, 参与 、配合工程建设; 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具有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 五)

 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 区( 县)

 、乡 镇配套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规范;

 ( 六)

 通过三年建设, 预期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 标;

 ( 七)

 财政部、 水利部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 一)

 未编制区( 县)

 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

 ( 二)

 未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工作的;

 ( 三)

 建设项目 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 四)

 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 使用不规范, 受到纪检监察部门、 区( 县)

 级以上审计机关及财政部驻本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 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 五)

 在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项目 检查或绩效考评过程中发现项目 建设管理或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 水务局根据分配名 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采取竞争立项、 自 下而上申报等方式, 择优确定重点县; 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 单, 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三条重点县建设项目 的申报主体为区( 县)

 财政局、水务局。

 第十四条区( 县)

 财政局、 水务局应依据本区( 县)

 农田水利规划、 重点县的建设目 标及立项指南的要求, 组织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

 建设方案的编制要求具体如下:

 ( 一)

 由具备相应的水利工程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 二)

 论述准确且符合国家...

篇二:《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上 海 市 土 地 储 备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沪府 发[20o4 3 4 l 号 各区、 县人民政府 。

 市政府各委 、 办、 局 :

 现 将《 上海市土地储备 办法实施 细则》 印发给你们 , 请按照执行 .

 二 o o 四年十 月二十五 日

 [编者按 ] 上海市 土地储 备办法; 我刊 曾于2004年 第4期 全文刊 发 今 阡《 实施细则 全文-f、 j 栽 供读者参闯. 上 海市土地 储备办法实 施细则

 第一条 据《f 诲市 1. 地储 簖办 法》 . 制定 度 ft 实施 细 !I!lj 第二条窄( i 在 lf 喏地资 担Jr j ). 艇责 奉『 f 上地储 备计 划 地懈 备的L『 常管 nI疆大问题 的 市 上地鹳 T 怍 领 导小组 F 没办公 胡 第 三条 由市 府地资 l两全㈦ i 市 发展改 革 委 午 汁划, 作 为编制 等fI 关部 _编制本l 十地 位 『 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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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 者 Ⅸ政府指定机构茌 汀的有 关 旋源局 备案. 列入土地储 备年度计划后 . 方可按 规定 实施储 备. . t-地储 备机构拟储 备的地块 在土地储 备年度汁 划 已经确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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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按 照前两 款的俄 定办理 审恢 者 备案手续 .

 列 人 I 地储 备年度 转 月的, 在 地利用 年度 转 用}十划指际. 第九条 1

 地 储备机构确需 悯 汁划实施 储备的.应当经市房地 资艨局会同市发展 改节委等仃荚部门市枝后 .报l ¨ j 上地 管理 L 作领导 小组批 准 第十条储备地块的前期 议.向市房地 划的储 备地块 涉性农 用地 划 . 化先安排j E农用地 上地 储备年度 发 项 ,参照本市 1 定资产投资项 日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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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自受理 干 5(代 可行 研究报告 }之 }I 起l 0个工 作 批 其 中, 下列储备地块 的前期开发立项 由市发展改 革委审批 :

 t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 号门机构实施储备的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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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内 , 按 规划管理 枞限审 核办 理. 、其中. 储 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l 静 J 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 制性 1 医县投资 nl1日建议 q 完成审 地储备机掏提交的.自受理申请之 口起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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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京发改〔2006〕 160 号)

  各区(县)

 发展改革委, 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 实现以规划定项目、 以项目落实规划,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 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 实现以规划定项目、 以项目落实规划,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 民主化水平,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 按京政发[2005]11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相关主管部门, 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 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 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专项建设规划, 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 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 预备项目库。

 具体为:

  (一)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经项目所在地区(县)

 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 纳入储备项目库中。

  (二)

 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 纳入预备项目库中。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 应明确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类别、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当前项目进展、 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 实行分类管理。

 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类, 郊区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类, 能源节约、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 城市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类, 产业发展类, 城区危改和城中村整治类, 政权基础设施类, 其他类, 共八大类建设项目。

 每一类建设项目中均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部门,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 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 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 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网络系统录入储备项目库。

  在其他时间, 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当年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 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 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 预备项目库进行管理,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项目申报、 筛选、 审核、 查询等工作, 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地图化管理。

 每一个储备项目、 预备项目, 均可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 项目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投资情况、 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 及时从储备项目库转入预备项目库。

  对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 及时从预备项目库中转出。

  第十三条 对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

 选择全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 安排专项前期费, 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

 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 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 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 土地、 环保、 市政、 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是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申请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 应先纳入项目储备库中开展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储备库内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政府投资要求的项目, 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 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 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推进部门在项目初审过程中,要加强信用核查,并根据技术路线、财务能力、预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积分制”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例外事项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对个别特殊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现有规定限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衔接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支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 海 市 财 政 局2017 年 9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 年 10 月 9 日)沪府发〔2017 〕 78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1 2— (2017 年第 21 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是根据节能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   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编制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和其他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以及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市节能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市住房建设管理、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审查工作.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节能验收以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投产后能效水平等的监察.第六条   项目节能报告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 吨标准煤以下(不含 1000 吨标准煤,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500 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项目(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审查部门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审批、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写项目节能报告,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写.接受委托编制节能报告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第九条   对项目节能报告委托编制费用,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列入项目的概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委托编制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由其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委意见和相关区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述以外项目的节能审查,并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被征求意见单位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给予回复.—2 2— (2017 年第 21 期)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由区级政府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区级节能审查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需报请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加强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环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应向建设单位告知节能审查制度.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及时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部门应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节能评审机构.节能评审机构一般应承担过节能审查部门委托的节能评审业务;或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或甲级资信评价等级,且有节能报告编制、能源审计等节能咨询工作业绩的单位.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节能评审质量,并对节能评审意见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对改扩建等的项目,还应组织现场踏勘.节能评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节能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核定项目的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用能规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论证节能报告中关于项目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正材料,并应一次性明确说明或补正材料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说明或补正材料.第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评审时限内.节能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节能审查部门.第十五条   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节能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审查意见内容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审查意见应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监察中心.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自受理节能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第十七条   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3 2— (2017 年第 21 期)

 效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审查意见延期不能超过 3 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 1 年.第十八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 1000 吨标准煤以上且增加比例超过 10% 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节能审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达到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达到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审查.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一般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开展,一般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验.验收报告中只允许使用“通过”“不通过”两种验收结论.判定为“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对于由节能评审机构组织的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在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和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加强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单位产品能耗以及节能措施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能效水平等方面要求.第二十条   节能审查部门支付的节能评审及验收、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节能评审费用,从市级建设财力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各节能审查部门应开展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节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送审查或节能审查及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逾期拒不关闭的,由节能审查部门将该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记入严重失信名单.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节能审查部门或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弄虚作假、所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在评审、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节能评审、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本市各级节能审查部门 3 年内不得委托该评审机构从事节能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节能审查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归集,并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同时,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用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4 2— (2017 年第 21 期)

篇五:《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上海市长宁区“三个更加注重” 试点的调查●朱良沪刘爱国徐敏中共中央纪委根据胡锦涛总书记20 0 7 年6 月 25日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 确定在河北、 四川、上海等三个省、 市开展廉政建设“三个更加注重” (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在上海市委领导下, 市纪委选取浦东、 长宁、松江作为三个试点区, 同时确定国有资产、 资金、 资源相对集中的建筑工程、 土地交易、 产权交易、 政府采购、 医药购销、 资金监管等作为六个试点领域。

 本文对长宁区的试点情况进行调查, 以总结经验。

 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一、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动因虽然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负责制、 工程合同管理制、 工程质量负责制等机制正在引入, 投资主体多元化、 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也在逐步形成。

 但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管理运行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总体不高。

 目前,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者大多数是该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 而非专业化的管理部门; 同时, 分管政府投资项目的领导, 不少缺乏建设、 工程等方面的专业背景。

 另一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本身种类较多, 涉及面非常广泛, 有的项目专业性、 综合性很强, 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的环节很多. 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 因此影响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二)“三超” 现象比较普遍。

 政府投资项目因为建设周期要求紧, 前期设计资料不完备等原因, 就很可能变为“三超” 工程——超规模、 超投资、 超标准。在区历年的政府投资项目数据统计中, 最终竣工决算超出前期概算15%以上的项目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超” 现象给政府投资总体规划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也留下了一些可滋生腐败的漏洞。( 三)招投标走过场、 流于形式。

 通过调研发现,在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现象:

 有些建设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小项目, 签订多个施工合同, 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要求进行招标的政策底价, 以规避施工招标; 有些建设单位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变通处理, 从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 还有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先进场施- I- _ 后招标投标, 使招标投标成为一种形式。= 、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1、 一个总纲, 即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由总则、 决策管理、 执行管理、 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 附则等六个章节组成, 共56条, 5300爰k字。2、 两大系统, 即数字化的业务系统和监督系统。在数字化的运作系统方面, 要求所有政府投资50 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在网上实施流程操作。

 业务系统包括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系统、 长宁区城市建设与管理系统、 长宁区政府采购系统、 长宁区财政预决算系统等各业务部门的日常业务管理系统。

 监督系统就是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系统, 打造独立的对工程项目和资金运作实施监督的平台。3、 15个子办法。

 即对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 按照决策、 执行、 监督三个阶段, 建立了15个相配套的子办法: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论证会审管理办法、 预安排管理办法、 投资评估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代建制管理办法、 财务监理委派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稽查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后评估(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30上海党史党建20 0 8 年10 月 号 万方数据

 ●●一II—_ I・・—I—_ —_ _ ——_ —_ —_ _ 调查报告I_ _ _ _ _ _ ・II_ —_ _ _ ・I_ II—_ I( 二)主- Jr- 目标1、 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

 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涉及事权、 物权、 财权等诸多方面的权力行使, 是区委、 区政府以及相关处级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的重要内容。

 从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运作的各个环节来看。

 虽然已经制定实施了一些相关制度, 但从制度建设的体系来看, 还存在缺失以及不配套、 不衔接的问题, 因而有些方面权力的行使还缺乏严格清晰的规范和标准。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体系, 从而实现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规范权力运行。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政府依法行政的不断加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正在逐步走向规范,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有的项目仓促上马, 缺乏规范科学的概预算; 有些项目超预算现象严重; 有些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等, 其原因之一是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互相制约、 互相协调的机制尚未很好形成, 实施过程中某些关键环节的透明度还不高, 缺乏能及时发现和纠偏的机制。

 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 执行到评估的数字化运行系统, 切实加强监督, 保障权力正确行使, 达到可监督、 可控制、 可追溯、 可查究的目的。3、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目前政府财政已经实现了从“吃饭财政” 为主到“建设财政” 为主的转变。

 每年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资金量都在呈上升趋势,如何加强管理, 是当前需要研究和实践的重要事项。通过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决策、实施、 监督机制, 让钱真正用在刀刃上, 解决老百姓的“三最” 问题, 促进科学发展, 更好体现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 、 促进干部廉洁从政。

 当前政府投资项目中运作的资金都很大, 如果不能有效进行监管, 就很有可能在某些重点环节引发权钱交易的行为。

 政府投资项目在整个运作过程中, 涉及多个公权力大的重点领域、 重点部门。

 设置的制度体系, 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 x ,- t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 x ,l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 管事、 管权、 管物, 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创新亮点( 一)突出了“三权” 的相互制约和协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监督制度建设, 按照“决策科学、 权力规范、 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 的总体要求, 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系统的制度体系,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促进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l、 在整个制度体系设计过程中, 将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有机分开。

 原则上,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权的部门, 不直接参与执行;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权的, 原则上不参与决策; 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权的。

 不直接参与决策和执行, 但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这样, 保证了“三权” 的相互制约, 进一步压缩了不规范行为产生的空间。2、 整个制度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决策权、 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协调。

 在决策阶段, 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职能部门会审和专家论证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机制和投资评估管理办法, 进一步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解决项目仓促上马的问题; 在执行阶段, 探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制度、 政府委派投资监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评估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制度, 以进一步控制超标准、 超规模、 超投资现象; 在监督阶段, 注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及投资绩效评估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结算制度, 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这样, 通过正确行使决策权, 保证执行权的有效运作, 从而进一步促进监督权的落实。( 二)突出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制度设计的实际效果1、 注重制度定位的科学性。

 整个制度设计兼顾规范和效率, 既充分体现制度对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限、 公正行使的约束作用, 又体现简便实用的特点, 注重发挥制度对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2、 注重制度建设的连续性。

 整个制度体系充分结合长宁区的实际, 充分利用已有的212作基础, 总结和提升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 并在已形成的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 不断深化完善。3、 注重制度执行的可控性。

 在整个制度体系中,将监督贯穿于制度执行的全过程, 不仅发挥纪委、 监委、 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 还要发挥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的作用, 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爹∥ ’ 作者单位:

 朱起沪、 徐敏, 长中嚣纪监委; 刘爱碉, 中共长宁区蚕党校。

 , 。缝■责任编辑:

 姜德福上海党史与党建20 0 8 年10 月 号3 l 万方数据

篇六:《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强化数字化治理、促进治理方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好项目统筹协调。

 (二)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立项、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三)市委改革办负责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提出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五)市网信、发改、公安、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六)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组织项目立项、实施、初验和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和初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业务应用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等项目;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单位需在完成后向市大数据局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鼓励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利于强化数字化治理、深化数字化变革和一体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建设,符合省、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

 (二)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所报建设项目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三)统筹考虑部门(单位)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四)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市级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应预先做好与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划发布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规划应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市政府信息化各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

 项目规划应当制定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总投资额超 1000 万元(含)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局论证审核;项目专项规划经市大数据局论证通过,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储备库”)、评审项目库(以下简称“评审库”)、立项项目库(以下简称“立项库”),由市大数据局组织和建设,并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储备库的申报主体为各项目单位,审核主体为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评审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审核,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维护和管理,逾二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应及时清理。

 立项库是指通过市大数据局计划批复,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负责维护和管理,逾一年未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撤销。开始实施和竣工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局和项目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可常年编制、常年申报本部门项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常年编制、常年申报的组织工作;市大数据局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随报随审,定期批复。

 (一)常年编制,常年申报。项目单位基于本部门业务需求,可常年组织编制项目方案,向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储备库。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可常年从储备库中挑选项目报送市大数据局评审。每个财政预算单位申报的建设类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个。

 (二)随报随审,转入评审。市大数据局对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开展评审,评审时应征求市委改革办对项目是否有利于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的意见,通过审核后的项目进入评审库,未通过审核的项目退回储备库。

 (三)定期批复,予以立项。

 1.年度计划项目批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市大数据局发布的年度计划项目报送通知要求,从评审库中,按轻重缓急选择形成下一年度项目立项需求,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商市委改革办、市财政部门后,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大数据局于每年 12 月底前批复各部门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2.动态新增项目批复:确需实施的动态新增项目需经市政府数字化转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立项。已进入评审库的,由市大数据局批复该项目并纳入立项库;未进入评审库的,应按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程序实施。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一般应在当年 10 月底前,将需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项目,全部纳入评审库。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存在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有关单位两年内的项目申报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方案申报、方案审核、计划批复、建设方案批复和存档备查等环节;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开展本部门的年度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设方案审核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分初核、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建设方案审核依据专家评审、函审方式进行。

 (一)初核主要对项目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大数据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核意见, 初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不通过的退回来文单位。

 (二)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通过初核的项目,市大数据局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论证通过但需完善方案的由项目单位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重新报送。论证未通过的由项目单位在 15个工作日内方案重新编制并重新申请论证,超期未执行的项目取消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

 (三)函审是市大数据局组织项目关联的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将初步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初核,通过后即可进入评审库;总投资额超 30 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初核,初核通过后须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批复后 2 个月内,项目单位将建设方案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市大数据局直接对建设方案批复;总投资额超 30 万元(含)的项目,须通过

 专家评审,总投资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项目还须由市大数据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函审。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 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能力的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建设预算应包含项目建设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国标《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若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不部署在“政务云”平台的,应提供充分理由及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周期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在对项目施工单位的采购标准中,应明确项目施工单位不得与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第三方评测等公司有任何股权关系(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评审库、立项库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项目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需求变更必须在该项目招标前完成。具体如下:

 (一)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10%(含)且低于 50 万元(含)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二)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10%或 50 万元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市大数据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

 (三)项目因工作原因需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大数据局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核减对应资金,并报送市大数据局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大数据局的立项批复意见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按照实施计划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抓紧项目实施;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大数据局存档,同时按月报送实施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让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监理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软件开发金额在 200 万元(含)以上的,应在竣工验收前,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信息安全测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出现逾期 30 天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局报告,视情况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项目因目标无法完全实现需要终止的,项目单位按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终止的有关手续,并向市大数据局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试运行的 2 个月内, 总投资额小于 30 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材料报市大数据局。总投资额超 30 万的项目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若项目分标段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则应组织分标段初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初验小组应有 3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200 万元以上项目应有 5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第三方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初验合格后 1 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所需材料附后。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 5 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及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3 个月内,将项目全周期档案提交市大数据局存档。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原则上不超过 1次。

 第六章

 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报市大数据局、抄送市财政局,作为支持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大数据局参照相关文件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案中要体现运维需求,实施阶段要做好运维规划,运营阶段要做好运维管理;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应按要求迁入政务云并提供数据共享。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市级国有企业、高校、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纳入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共建或统一招标的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承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篇七:《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批以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 AA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其他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

 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拟作较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招标投标核准意见等内容,并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咨询评估意见应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项目单位的政府投资申报文件,并与财政部门衔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编制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应抄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保险和履约担保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准。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 10%的,原则上应由审计机关先进行审计。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

 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前款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

篇八:《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防汛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抗击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遭受风、暴、潮、洪灾害的各类防汛物资。第三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落实职责、及时高效”的原则。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第四条市级防汛专业储备物资由市防汛办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五条代储责任单位所属的仓库储备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管理市级防汛专业物资。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接受市防汛办对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防汛办可以委托代储责任单位对定点储备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第六条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上海市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总价值约为1200万元(不包括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针对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的专业储备各600万元。调整防汛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报市储备商品管理办公室,商市财政确定。第七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具体包括草袋、编织袋、编织布、土工布、木板、桩木、钢管、拉伸钢板桩、应急挡水子堤、槽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砂石料、块石、黄砂、翼形块体、抛石柔性集装网、救生衣、救生圈、铁锹、升降式照明灯、电缆、移动式发电机组等。第八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采取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储备方式。由市防汛办根据区域防汛特点指定浦东新区、金山区、崇明县防汛办公室和市堤防(泵闸)管理处(即代储责任单位)的防汛物资仓库(即定点储备单位)进行储备。第三章 防汛专业物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市防汛办按照已明确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品种、数量委托代储责任单位有计划地购置,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采购。第十条新购置的防汛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代储责任单位组织定点储备单位和供货方代表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在确认所验收的防汛物资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以及产品生产日期等准确无误后,定点储备单位与供货方联合出具验收报告,办理物资正式入库手续,验收结束后代储责任单位依据订购合同与供货方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防汛办。第十二条市防汛办根据入库物资的验收报告,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防汛物资抽查,如在抽查中发现物资存在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产品生产日期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要责成定点储备单位整改。第四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第十三条 市防汛办对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1.制定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具体管理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2.监督检查防汛物资入库验收,不定期抽查各定点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3.监督各定点储备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管理费的使用情况;4.负责接受物资调运的申请和调运指令的发布,负责物资的调运管理;5.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归还和补充;6.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代储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1.落实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定点储备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2.负责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的防汛物资入库验收;3.接受物资调运的指令后,负责组织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4.协助落实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补充;5.负责向市防汛办书面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申请;6.协助市防汛办做好有关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定点储备单位的管理职责:1.在代储责任单位的直接领导下,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向市防汛办、代储责任单位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2.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保温、避光和通风等日常管理工作,储备场所要有防火、避雷、防潮、防霉、防锈、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防汛物资完好;

 3.严格执行市防汛办的调度命令,负责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4.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5.参加物资入库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并按规范做好台账;6.按管理要求,提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轮换或报废的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做好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工作;7.每年汛后,向代储责任单位书面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第十六条 定点储备单位对所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按物资价值进行全年、全额财产保险。第十七条定点储备单位要建立市级防汛物资台账和物资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进出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第十八条防汛物资要保持外包装完好,在库内分类整齐摆(码)放,留出搬运通道。每垛物资下部要设垫层,防止潮湿、霉变、油污、锈蚀。不得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有机溶剂、挥发性化学品等物质,严禁与以上物品同库混储。第十九条 每批(件)防汛物资都应配有明显标牌,标明品名、编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牌、标签、台账相符。第二十条 防汛物资存储要求1.存储草包、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橡胶子堤护坦布、救生衣、救生圈等聚脂合成材料及使用帐篷篷体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并设有通风设施。橡胶子堤护坦布在隔潮垫层上(高度0. 2米)整齐堆放或上架摆放。2.存储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装有抽湿、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75%。严禁拆开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的密封包装,防止其因包装破损而自行吸水膨胀。3.存储拉伸钢板桩、槽钢、钢丝网兜及铅丝网片(抛石柔性集装网)、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的库房内要求干燥、通风,下部要设防潮垫层,要摆放整齐,避免重压,防止物资变形、生锈。4.存储应急挡水子堤的库房要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0-25℃,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 。橡胶子堤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在货架上要单组摆放。严禁与有挥发性的化工物品混放。5.存储汽油柴油发电机、抢险照明灯(塔)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要分类整齐摆放。汽油柴油发电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放入原专用箱存放,抢险照明车(塔)车体前后要有支承杆支承车体,并用布质防尘罩罩盖。6.橡套电缆等设备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存放时要特别注意防潮、防热源、防腐蚀。7.其它未明确规定存储要求的产品,按各种物料、器材、机具的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保管,砂石料、块石、黄砂、翼形块体等要堆放整齐,防止物损和盗窃。第二十一条定点储备单位要做好各种防汛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和随调随用。每年汛前,各定点储备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维护保养:1.对草包、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救生衣、救生圈、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等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防潮倒垛或翻晒,重新投放防虫、鼠药。

 2.对拉伸钢板桩、槽钢、钢丝网兜及铅丝网片(抛石柔性集装网)、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类的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做防锈处理。3.应急挡水子堤要逐只(组)做8小时以上气密试验,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及时安排修理,检查修复后,要重新涂撒滑石粉。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4.橡套电缆检查外护橡套后要涂撒滑石粉,重新进行包装。5.玻璃钢抢险舟进行舟体、舟舷外观检查,对非不锈金属件做涂敷黄油养护。6.汽油柴油发电机、抢险照明灯(塔),按产品维护保养的要求和国家防办编写的《防汛抢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教材》相关内容进行维护保养。抢险照明灯(塔)等要逐台做2小时启动运行试验。7.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汛前质量检查结果于每年5月20日前由代储责任单位书面报告市防汛办。第二十二条定点储备单位要加强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等现代技术进行物资信息管理和仓库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等手段,不断提高防汛物资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每年汛前,代储责任单位要组织定点储备单位的专职保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按照产品要求和国家防办编写的《防汛抢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教材》进行操作使用培训,使专职保管人员掌握操作使用技能,以备调用时进行现场操作指导。第二十四条每年汛后,定点储备单位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账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做出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第五章 防汛物资调用第二十五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属市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防汛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二十六条定点储备单位要加强值班,制订物资调运预案,落实紧急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每年5月20日前定点储备单位要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备案。第二十七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调用,由海塘、堤防(泵闸)专业单位或区县级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市防汛办批准同意后,向代储责任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市防汛办根据险情也可直接调用所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第二十八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发货,由定点储备单位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定点储备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并将物资发出时间、到达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市防汛办。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申请调用单位要及时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开具收货证明,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汛办。第二十九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若代储责任单位联系运输有困难,可请市防汛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所发生的调运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结算。

 第三十条申请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单位,应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并经维修养护后,立即还给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返还时由定点储备单位和申请调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物资进行验收。定点储备单位在接收调出的返还物资后,要对物资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办理入库手续,有关质量情况上报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备案。第三十一条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按照调物还物的原则进行调用。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抢险结束后30天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接收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做好组织物资验收等相关工作。返还市级防汛专业物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购置费和运杂费用均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第六章 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第三十二条根据有关标准和产品老化试验结果,以及《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当年生产且当年验收入库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为:1.草包2年2.编织袋5年3.复膜编织布8年4.土工无纺布8年5.橡胶应急挡水子堤10年;6.吸水速凝挡水子堤8年7.抛石柔性集装网15年;8.抢险钢管及扣件15年;9.槽钢15年10.拉伸钢板桩15年11.玻璃钢抢险舟15年12.救生衣、救生圈6年13.抢险照明灯(塔)10年;14.汽油(柴油)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组)15年15.橡套电缆10年16.铁锹10年;17.砂石料、黄沙、块石年损耗率2% ;18.木材、桩木15年。

 第三十三条物资报废更新是指达到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的;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可继续使用的物资。第三十四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报废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需要报废的,由定点储备单位向代储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物资申请报告。2.代储责任单位对需要报废的物资要认真核实情况,对没有达到储备年限申请报废的物资,代储责任单位需聘请当地有关技术部门作出报废技术鉴定。物资报废申请由代储责任单位向市防汛办提出,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等内容,并提出报废物资处理方式。3.市防汛办审核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同意后对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作出定期报废的书面答复,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防汛专业物资更新储备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财政批准更新经费后,于次年汛前做好更新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安排。4.更新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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