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9篇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1- 珍惜机会 服从管理 迎接明天 ——在汪疃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在座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1 -珍惜机会
服从管理
迎接明天
——在汪疃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的讲话
在座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受领导指派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探讨社区矫正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感到非常荣幸。大家都知道,现阶段,我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就是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对我们基层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任务等重新做了调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由于实施时间比较短,许多人对一些规定不太了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天我就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大家谈一谈我对这一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一、 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并且,被正式纳入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2012 年 3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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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对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度亮点 1、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地位及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主体,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同时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2、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更加清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责加重 《实施办法》一改试点工作中大部分工作由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做法,从交接、管理、处罚、解除矫正等各环节明确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例,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司法局报到,市司法局负责为其办理交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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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指定接收矫正的司法所。对需要外出、迁居的矫正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组织力量追查,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发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旦违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报人民法院、监狱。对以上违规矫正人员,法院、监狱裁定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力量及时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或看守所。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及协作机制,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
5、对法律的原则规定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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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6、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尤其是司法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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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执行方案。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等。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三、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维护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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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在这里,我介绍一下我们派驻工业新区检察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 2、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 4、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5、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 6、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7、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和涉农检察,依法保障群众合法利益; 其中第 6 点就是监督与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因此,司法行政机关与社区矫正人员都要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
四、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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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追查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
一是要做好衔接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对罪犯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通知后,做好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
二是日常监督管理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要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如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组织追查。派员深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学校和社区进行调查,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并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下落。
四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将查找的有关情况通报批准、决定机关或者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加强沟通、配合。
五、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这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能够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一是规定了警告。列举了六种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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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给予警告。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是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规定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情形有五种,即: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是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收监执行的情形包括八种,即: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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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近日,我院就依法监督了一起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而撤销缓刑案件。我院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王进(男,33 岁,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 2012 年 8 月 2 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 年 8 月 17 日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在缓刑考验期内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时报到、不接受教育,并于 2012 年 12 月中旬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 条第 2、3、4、5 款之规定。在核实情况后建议环翠区司法局向环翠区法院提请撤销王进的缓刑建议,环翠区法院于 1 月 7 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王进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 1 年,目前王进己被收押在威海市看守所。该犯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我院辖区内首名因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该实施办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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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尽管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仍享有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因此都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甚至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安全。当有这些违法情况发生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向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加强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形向有关部门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总之,随着《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大幅度增长,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也面临着严峻考验。
最后,希望在座的各位要加倍珍惜改造机会,用心构筑未来,把过去作为新的起点和加油站,在改造的道路上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奋进;希望还存有抵抗情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加大人格重塑力度,自觉将自己的言行纳入法纪轨道,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把握正确的改造方向。人生短暂,你们要好好珍惜自己,珍惜所有与你们结缘的亲人、朋友,不要与自己过不去,更不要与过去计较,坦然面对现实,记住人的一生中其实只有三天……昨天、今天、明天,告别失败的昨天,珍惜已到的今天,憧憬、奋斗明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回报和造福社会,用实际行动赢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做好今天,迎接新的明天!
我的讲课完毕,谢谢大家!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区矫正实施办法》 讲稿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以下简称“两院两部” )
联合制定,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 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施行。《实施办法》 是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属于广义的法律的一种,《实施办法》 共 40 条, 比较全面地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 交付与接收、 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简要介绍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
这个条件主要是适用条件, 指对罪行比较轻微, 主观恶性较小, 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在监狱中服刑已够假释条件, 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具体包括: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
的五种罪犯。
二、“两 院 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 的背景和意义 1、 实践背景:
我国自 2003 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确定北京、 天津、上海、 江苏、 浙江和山东六省( 市)
为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市。
2005 年“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将河北、 内蒙古、 黑龙江、 安徽、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海南、 四川、 贵州、 重庆 12 个省( 市、 区)
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扩大试点。
2009 年“两院两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 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 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2、 法律背景:( 1)
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刑 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对社区矫正给予了法律上的肯定。
刑法第 38条第 3 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 76 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 85 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 假释考验期满, 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
执行完毕, 并公开予以宣告。”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作出规定,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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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14 日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实施办法》 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 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构建了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3、 国际刑法执行背景:
目 前, 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备受重视, 成为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主城部分。
在加拿大、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法国、 美国、 英国、 日 本、 韩国、 俄罗斯等国, 均实行社区矫正制度。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 处在社区矫正监督之下的犯罪人数量,已经远远超过在监狱和其他监禁机构中关押的犯罪人数量。
4、 制定《实施办法》 的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是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的重要任务, 是推进社区矫正法制化、 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促使其融入社会, 预防
和减少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立足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 规范化、 科学化,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的重要举措。
同时,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 是落实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的具体要求; 是统一规范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办法》 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调查评估、 分类管理、 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 规范了接收、 矫正、 奖惩、 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 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执行制度。
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 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社区矫正的目 的、 依据、 执行机关 1、 社区矫正的目 的:《实施办法》 第 1 条规定:“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 将社区矫正( 服刑)
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直接目的:
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矫正, 使罪犯适应并顺利融入社会。
间接目 的:
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 的:
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 社区矫正依据:《实施办法》 第 1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3、 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实施办法》 第 2、 第 3 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 常工作” 。
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所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
经中央编办批准, 2010 年 5 月 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2010 年 11 月 司法部在基层工作指导司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 2012 年 1 月 司法部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
截至 2012 年 5 月 底, 全国有 29 个省( 区、 市)司法厅( 局)
设立了社区矫正局( 处、 办), 77%的地市司法局、73%的县( 市、 区)
司法局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处( 科), 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执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
四、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1、 未明确级别的共有职责( 共 5 项):
指导管理、 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第 2 条); 对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的, 派员调查情况、 收集证明材料、 提出处理意见( 第 22 条); 对剥夺政治权利犯配合公安机关监管 ( 第 32 条);协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就业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 18 条); 建立相关制度( 档案管理、 执法考
评、 监督检查),完善机制( 突发事件处置),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第35 条)。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 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拟定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 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 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相应地, 省级、 市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 3 条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 常工作, 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可以说,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县、 乡两级是关键。
2、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共 15 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协调落实帮扶措施。
主要包括:
一是接受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出具适用与否的意见、 建议 ( 第 4 条);二是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 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第5、 第 6 条);三是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应当及时组织查找, 并通报决定机关( 第 6 条 1 款); 四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 6 条 2 款); 五是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第 10 条); 六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的审批( 第 12 条); 七是社区矫正人员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 旗), 超过 7 日 的, 应当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13 条);八是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县(市 、 旗) 的审批及征求意见、移送法律文书、 档案( 第 14 条); 九是组织追查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 19 条); 十是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 假释、 收监执行的建议( 第 23 条至 26 条); 十一是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 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 27 条); 十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减刑建议( 第 28 条);十三是向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第 30 条); 十四是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及时书面通知批准、 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 第 31 条);十五是与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 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 35 条)。
同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 心理矫正、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3、 司法所主要职责( 共 19 项)
司法所应当承担社区矫正日 常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接收阶段)
一是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并进行登记(第 6 条); 二是组织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有关事项( 第7 条);三是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矫正小组并签订责任书 ( 第 8 条);四是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并根据试试效果适时调整矫正方案( 第 9 条); 五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第 10 条);( 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六是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11 条);七是对社区矫正人员 7 日 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 第 13 条);八是组织日 常教育学习 活动和社区服务( 第 15 条、 第 16 条 )
; 九是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第 17 条 )
; 十是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联络、 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 19 条); 十一是重点时段、 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 19 条); 十二是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 19 条); 十三是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 所在单位、 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 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 20 条); 十四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 21 条);(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十
五是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第 29 条); 十六是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第 30 条); 十七是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 第 34 条); 十八是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情况, 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 36 条); 十九是其他日 常工作。
此外,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司法所立足基层,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 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基层组织、 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 学校、 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1、 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包括( 6 项):
一是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 罪犯, 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 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 4 条)。
二是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 罪犯依法判决、 裁定或者决定( 第 2 条)。
三是依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在向其宣判时, 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判决、 裁定生效起 3 个工作日 内, 送达判决书、 裁
定书、 决定书、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 5 条、 第 6条)。
四是依法裁定撤销缓刑、 假释。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依法应予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原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书之日 起 1 个月 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 25 条)。
五是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有依法应予收监情形的, 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建议书之日 起 15日 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 26 条)。
六是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做出裁定。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 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之日 ...
篇三: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区 矫 正 法1 ppt可编辑什么是社区矫正2 ppt可编辑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最初目的为缓解监狱压力而产生, 2003 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 6 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至今为止已取得重大突破。3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于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法4
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5
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6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教育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 ( 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 ,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7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律教育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8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9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10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11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12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13
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14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15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有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16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17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18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19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20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21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2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23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24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25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26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27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8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1、不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其他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29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3、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4、保外就医的社矫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收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6、其他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30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1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被提请撤销缓刑、撤销保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1、可能逃跑的;2、具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现实危险的;3、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或者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等实施报复行为的;4、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32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33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34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35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36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37
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公安机关追捕,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其监护人、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38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39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篇四: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矫正个别教育讲稿上营司法所社区矫正学习讲话稿
2015 年 1 月 28 日
今天让两位参加上营司法所组织的学习,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思想觉悟和法律素质,提高大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端正大家参加社区矫正的心理态度。使大家摆脱旧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方式,树立起新的道德品质和守法意识,养成新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习惯,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人。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刑罚制裁方式,是相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变通方式。按照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罪犯更有利于其改造,但把大家放到社会上这种轻松的环境中改造,并不是说大家可以放任自流,为所欲为。尤其是接受社区矫正后,你们必须严肃对待社区矫正规则,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如果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想来来,想走走,按照程序,如果哪位被警告三次,就有可能被执行监禁刑,即放到监狱执行原判刑期。也就是说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的可执行性。
下面我给大家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家要认真听讲,学习相关内容,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鉴于两位的矫正类别都是缓刑,所以主要针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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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
(一)报告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二)不准出境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不得出境。
(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县(市、区)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 2
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三个月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其他情况下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五)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虽然属于罪犯,但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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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除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人格不受侮辱外,还要注意保护其享有的以下权利:
1.辩护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2.申诉权。社区矫正人员对因行政行为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
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3.控告权、检举权。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发现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有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指控,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4.受教育权。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有权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外,在就学方面不受歧视。
5.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和有由国家予以平等保障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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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减刑权、按期解除社区矫正权。社区矫正人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有获得减轻其原判刑罚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执行机关应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日常行为奖惩
日常行为奖惩包括警告、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一) 警告 警告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
的;
„„
《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 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败、通讯中断的,经教育仍不改正,司法所可以视情况提请县(市、区)司法局给予警告。
(二) 表扬和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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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得到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可的;
2.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有突出事迹或表现,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
3.有其他突出事迹或表现的。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三次表扬以上的或具有下列立功表现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1.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6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表现突出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希望经过上述的学习后,你们对《社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的权利以及日常行为的奖惩有所了解,能认真积极矫正,今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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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改正底子知识一、社区改正的界说 社区改正是一种与羁系改正相对应的非羁系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改正是将管束、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改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改正其犯法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羁系刑罚执行运动。
二、我国开展社区改正的主要执法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束的犯法分子,依法实行社区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法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改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然予以宣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法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改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然予以宣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束、宣告缓刑、假释大概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改正,由社区改正机构卖力执行。”
三、社区改正的根本任务 社区改正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社区改正人员的监督治理、教诲改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将其改革成为守法百姓。监督治理是社区改正事情的重要底子。教诲改正是社区改正事情的中心任务。开展适应性帮扶是资助社区改正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他们自觉担当教诲改正温顺利融入社会的重要步伐。
四、县级司法行政构造社区改正机构在社区改正事情中主要职责任务有哪些? (1)担当委托开展适用社区改正社会视察评估; (2)吸收社区改正人员和相关执法文书; (3)创建社区改正执行档案; (4)对社区改正人员进入特定场合(区域)、外出、变动居住地等事项按权限进行审批; (5)制定社区改正会合教诲的年度筹划; (6)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 (7)实时处理社区改正突发事件; (8)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赏罚大概提出赏罚发起;
(9)将人民法院取消缓刑或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看守所; (10)解除与终止社区改正; (11)社区改正其他事情。
五、司法所在社区改正事情中的主要职责任务有哪些? 司法所包袱社区改正日常事情。主要职责任务包罗以下内容:
(1)凭据县级司法行政构造及社区改正机构的指定,吸收社区改正人员; (2)组织社区改正人员宣告; (3)创建社区改正小组,并与改正小组签订改正责任书; (4)制定有针对性的改正方案; (5)创建社区改正事情档案; (6)落实社区改正人员日常羁系和特别羁系步伐; (7)凭据权限治理社区改正人员外失事项审批、呈报; (8)组织开展日常教诲和社区办事; (9)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诲; (10)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心理领导; (11)实时处理社区改正突发事件; (12)开展社区改正走访事情;
(13)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赏罚发起; (14)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分级、分类治理; (15)对改正期满社区改正人员作出书面判定,并做好安顿帮教衔接事情; (16)社区改正其他日常事情。
别的,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构造的派出机构,经县级司法行政构造授权,在一定范畴内参加社区改正执法运动,如派员参加社会视察评估等。
《社区改正实施步伐》解读
一、“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步伐》的配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2 年 1 月 10 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社区改正实施步伐》(以下简称“实施步伐”),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实施步伐》,是统一、范例社区改正事情的客观需要。社区改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这项事情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制定出台《实施步伐》,是依法增强和创新特殊人群治理的一定要求。社区改正事情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增强特殊人群社会治理的重要手
段。随着社区改正事情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特别是范围和笼罩面的迅速扩大,社区改正人员的大幅增长,全国改正事情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范例社区改正运动,提高改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步伐》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了视察评估、分类治理、个案改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正步伐,范例了吸收、改正、赏罚、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社区改正事情依规矩范实行,进一步增强和范例了社区改正事情,健全完善了社区改正执行制度。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改正法》,全面确立社区改正制度奠定了坚固的底子。
二、社区改正适用前的视察评估制度,县级司法行政构造担当委托后,如何开展视察评估事情? 1、社区改正社会视察评估的看法 适用社区改正社会视察评估是指在有关构造依法适用大概提请适用社区改正前,委托社区改正机构对被告人大概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干系、一贯体现、犯法行为的结果和影响、再犯法风险、生活来源及羁系条件等情况进行专门的视察,并对视察结果进行系统评估,然后将视察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构造,供其裁决参考的一种制度。
在决定适用社区改正前开展视察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羁系刑罚是否切合大众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宁静产生倒霉影
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羁系,有利于社区改正的依规矩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改正制度的作用。实践证明,对拟适用社区改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的视察评估,能有效地对社区改正人员是否适用社区改正进行评估,提高风险遇见性,真正严把了社区改正“入口关”。同时,通过开展适用前视察评估,有利于确定社区改正人员的居住地,进一步增强和范例司法行政构造同有关职能部分之间的有效衔接,从源头上制止社区改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产生。
2、开展社区改正社会评估的执法依据 《实施步伐》第 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管束、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前,人民查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改正量刑发起前,公安构造、牢狱对罪犯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视察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构造进行视察评估。
一般可以凭据以下步伐开展视察评估:
一是收到委托后,县级司法行政构造要实时指派 2 名以上事情人员大概会同拟适用社区改正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开展视察。
二是围绕实施步伐规定的视察事项,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事情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眷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小我私家,形成视察笔录。
三是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还应当凭据犯法分子的犯法原因、犯法性质、犯法手段、犯法后的悔罪体现、小我私家一贯体现等情况,充实考虑与犯法分子所犯法行的关联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充实考虑与犯法分子所犯法行的关联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视察内容应当包罗在管束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运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打仗特定的人”等一项大概几项禁止内容。
四是全面阐发掌握的视察资料,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法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羁系、是否可以适用社区改正这一核心,辨别归类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通过团体讨论,慎重作出能否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改正步伐及适用禁止令的发起,填写《视察评估意见书》。
五是县级司法行政构造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视察情况的客观性、评估结论的公平性,定时向委托的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构造、牢狱提交《视察评估意见书》。
三、对社区改正人员的宣告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改正宣告是体现社区改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步伐,对付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改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担当社区改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下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改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包管人等包袱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
凭据《实施步伐》规定,组织宣告前,司法所应当凭据社区改正人员的差别情况,通知改正人员本人、家庭成员或亲属、监护人、包管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成员、所在单位的代表、就读学校代表、改正小组人员定时参加;组织宣告时,应考虑选择符合的场合,悬挂司法所标识,情况摆设要庄重严肃。
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事情人员担当,组织宣告时,一是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社区改正期限;三是宣告社区改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应包袱的执法结果以及该社区改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四是宣布改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社区改正人员确定改正方案,如何实施? 改正方案是司法所吸收社区改正人员后,凭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法情况、悔罪体现、本性特征和生活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阐发,确定针对性治理步伐,并凭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解的方案。
制定改正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阅有关执法文书质料,与社区改正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改正人员眷属、邻居、村委会、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社区改正人员的
犯法事实、犯法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生长经历、社会干系等,做到根本情况明了,根本领实清楚。
二是凭据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对社区改正人员的危险水平、利益需求、心理行为、素质缺陷等进行综合阐发,找出社区改正人员犯法的症结和可能影响改正进行的问题所在,确定改正事情的重点和偏向。
三是在综合阐发评定的底子上,拟定改正方案。改正方案包罗社区改正人员的根本情况(小我私家自然情况、刑罚种类、改正期限、居住地点等)、对其犯法情况、悔罪体现、本性特征、生活情况等的综合评估情况、拟采取的监督治理、教诲改正、帮困帮助的步伐等。司法所对拟定的改正方案要实时审核确定后执行。四是改正方案开始实施后,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改正步伐针对性强、改正效果明显的,可以继承使用原来的方案。原来拟定的改正步伐针对性不强、实施效果差的,要重新对改正步伐进行调解。制定时做到因人定案,因人施矫,切忌千篇一律、不讲效果。
五、对社区改正人员进行监督治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社区改正人员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社区改正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运动。监督治理是社区改正事情的重要底子。凭据刑规矩定,管束、缓刑、假释罪犯应当陈诉自己的运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外出、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构造批
准,对管束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
根本羁系要求:
一是陈诉义务。社区改正人员要定期向司法所陈诉其遵纪守法、担当监督治理、参加教诲学习、社区办事和社会运动的情况;产生居所变革、事情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打仗对其改正产生倒霉影响人员的,应当实时陈诉;保外就医的社区改正人员还应当定期陈诉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改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凌驾 1 个月。
三是进入特定场合需审批。社区改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华进入的特定区域大概场合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构造批准。
四是变动居住地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居住的县(市、区)。因居所变革确需变动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1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司法行政构造审批。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有哪些特别的羁系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因为出现了执法规定的情形,暂时改变羁系执行方法,置于社区以非羁系的方法执行刑罚。与管束、缓刑、假释罪犯相比,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
监督治理应当越发严格。
《实施步伐》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的羁系作了特殊规定,主要有:
一是在交付吸收环节,强调现场交付吸收。对公安构造、牢狱治理构造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牢狱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构造就地治理罪犯移比武续;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构造到法庭治理罪犯移比武续。
二是在日常羁系环节,除了遵守陈诉自己遵纪守法情况等一般性羁系治理规定外,保外就医罪犯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陈诉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除了定期查抄、核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体现等情况,还要定期与其就医医院相同联系,实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凭据需要向有关人民法院大概牢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三是在处罚环节,除其他适用警告的情形外,保外就医的社区改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定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运动、经教诲仍不纠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构造应当实时赐与警告。
四是在收监执行环节,《实施步伐》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收监情形设专门条款作出了规定:(1)发明不切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构造批准擅自离
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纠正,大概拒不陈诉行踪,脱离羁系的;(3)因违反监督治理规定受到治安治理处罚,仍不纠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构造两次警告,仍不纠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纠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包管人丧失包管条件大概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包管人资格,又不能再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包管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执法、行政规矩和监督治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从《实施步伐》的规定可以看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改正人员除了从事与其就医密切联系的运动外,参加其他社会运动,应当从严控制。
七、对违反监督治理规定的社区改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步伐?如何实施这些处罚步伐?如何实施这些处罚步伐? 对违反监督治理规定的社区改正人员依法赐与须要的处罚,对...
篇六: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行政基础工作1
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处罚措施 社区矫正托管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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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 刑法修正案(八)
》 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新 《 刑事诉讼法 》 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3
适用范围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 、被裁定假释的;
4
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 5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 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 居) 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 等进行调查了解, 形成评估意见, 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6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根据 《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暂行办法 》和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委托调查评估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审前社会调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 1 、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由被告人和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上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应的镇街司法所或村、(社区)居委会,选派2 2 名 以上有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
2 2 、各相关人员对调查员、被调查人、被告人、调查目的及调查内容等信息进行 保密 ,防止发生不良社会效果。
3 3 、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自行回避 ,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7
4 4 、实施社会调查时,现场做好笔录和录音,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 签字 确认;调取的材料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5 5 、调查完毕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经过认真分析,做出评估意见,自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函的 十五日内 ,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8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
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告人(罪犯)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1 、住所情况(详细居住地地址)
2 、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其社会关系)
3 、一贯表现(被告人尚在社会时的行为表现)
4 、犯罪行为和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
5 、居住地村( 居) 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6 、拟禁止的事项(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希望被告人被禁止的事项)
。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适用(不适用)社区矫正
。
(公章)
年
月
日 9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10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1 1 、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 居住地 ,书面告知其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 三个工作日 内, , 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 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 , 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 内送达回执。
11
2 2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十日内 到 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 建立 执行档案, 并告知其 三日内 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三日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到司法所落实,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应当及时组织查找, , 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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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司法所应当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当日内 ,建立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 ( 居) ) 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若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则矫正小组应有女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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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由监狱或
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
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
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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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5. 矫正接收宣告内容和程序。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二)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
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庭宣告禁止令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矫正手册。
6 6 、司法所在法律文书接收齐全之后,应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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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16
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的报告事项:
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联系方式变化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二十四小时 内向司法所报告;
保外就医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 每三个月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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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居住地至外地,离开时间在 一个星期之内 的,需要向 当地司法所 请假,司法所需详细备案,并向所在区市司法局报告;离开时间在 一个月之内 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向居住地所在 区市司法局 请假,区市司法局应详细备案,并通告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 返回 居住地提交书面续假申请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用 寄送、传真 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 二十四小时内 向司法所报告。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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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进入特定场所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应当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四是变更居住地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一般 不得变更 居住地。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 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具体见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第十四条)
五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说明情况;发现脱离监管的,要及时组织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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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 不得 出境。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手续。社区矫正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矫正期满后返还。
社区矫正人员是境外人员的,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有权交控部门的通知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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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处遇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即宽管、普管、严管。
新入矫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施期限为 三个月 严格管理。期满后司法所 十日内 依照山东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分级管理 按季度 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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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均为 合格 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 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月度考核结果出现 两次以上基本合格 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管。(具体管理规定详见 《 山东省社区矫正人员分级处遇暂行规定 》 )
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书面思想汇报应该由其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社区矫正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社区矫正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 司法所同意 ,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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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范文 社区矫正人员书面想想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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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处罚措施 24
处罚措施 1 1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罪犯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罪犯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
2 2 、 《 办法 》 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罪犯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简称:六五八情形)
3 3 、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 《 办法 》 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罪犯,罚责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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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1.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对今天不到会的人员给予警告一次。
2.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电话号码变更无法联系规定的;
3.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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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警告由司法所填写 《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 ,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报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填写 《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 , 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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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1.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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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撤销缓刑和假释,由司法所填写《 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 》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调查取证后,在 《 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 》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填写 《 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 ,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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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 其他违反...
篇七: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RT-01 PART-02 PART-03PART-01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迚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 • 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推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法》
是推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社区矫正执行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 背景
思路 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不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
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不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003年 2003年 2003年 2003年 2003年 2003年 社区矫正工作首先从北京等地开始试点 社区矫正在全国迚一步全面推迚 社区矫正作为-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正式写入刑法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8票赞成。全鼎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丰富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叱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丌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
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
PART-02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迚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与门性法律正式出台,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迚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亍推迚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与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不、修复融入的现代刑事执行精神。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丌在亍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亍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迚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
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劢,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参加公益活劢修复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获得宽宥、谅解和接纳,减少“标签化”和社会排斥,营造良好的回归环境才能实现“促迚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不帮困扶劣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不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
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而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迚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有针对性地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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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参不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不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 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戒者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与业化帮扶。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丌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丌受歧视。
1. 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丌必要的影响 2. 非依法律规定,丌得限制戒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负责人一般由地方党政领导担任。
•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与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迚行“智慧矫正”以及建设信息共享应用服务平台是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创新经验 《社区矫正法》把这些成功做法提升为制度成果,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迚行信息共享”等内容写入总则第五条,还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了与门规定,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PART-03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迚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总则 机构 人员和职责 决定和接收 监督管理 教育帮扶 解除和终止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法律责任 附则
《社区矫正法》总则中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工作原则 《社区矫正法》总则中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和工作原则,是由与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劣下,对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亍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戒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矫正对象迚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其在一个社会化、开放的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
同时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丌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丌受歧视。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矫正委员会。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与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化、与业化的发展途径和方向,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本章在鼓励和调劢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不社区矫正工作做了许多规定,是新形式下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各环节执行流程 在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机关、执行地的确定路径以及原则等方面较为明确,丏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基本原则,对推劢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有序开展,保障国家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落实、维护司法权威十分必要。
法条极具指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执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明确规定,有利亍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和刑罚执行效果,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
指向性 针对性 可操作性
《社区矫正法》在监督管理章节强调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犯罪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各有差异,需根据矫正对象区别对待、类型化处理,要制定个别化、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增加了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保等内容,充分彰显来了更为先迚文明的矫正理念。
篇八: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区矫正集中教育1 1
一、正确认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前世:
•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条修改为:“对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 •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 考验期限内,由 公安机关 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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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 缓刑 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011 年5 月1 日之前: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 公安机关 予以监督。
刑法修正案把第十七条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 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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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今生:
社区矫正的对象:
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等罪犯。
主管机关及公、检、法的职能职责 :
• 司法行政机关 负责指导 管理、组织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
• 人民法院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
• 人民检察院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 法律监督 。
• 公安机关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 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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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奖 惩 • 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
•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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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
•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 超过一个月的; ;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 三次警告 仍不改正的; •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 撤销缓刑、假释的 建议书 和 人民法院 的 裁定书 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 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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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 两次警告 ,仍不改正的; 10 10
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
•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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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 石佛和台阶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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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山上有一尊非常受人崇拜的石佛,每天都有上千人爬到山顶去 跪拜 它,而且是 踩着 九九八十一个台阶才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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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台阶感慨地对石佛说到:“我们 同样都是石头做的 ,为什么你会受到大家的敬仰呢?我实在想不通!”
• 这时候石佛说:“其实当初雕刻我的师傅本来打算把你打凿成石佛的,结果师傅在你身上 每砸下你都会大声的叫疼 ,师傅为了减轻你的痛苦决定把你打成台阶!而又选择了我做石佛,结果师傅在我的身上经过了 千刀万剐 ,我忍受了常人不能忍受的疼痛!终于被打造成了今天被人尊敬的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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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寻衅矫正不思痛 自投铁窗无尽悔 • 丹阳籍男子张华在缓刑考验期间却不知悔改,在 社区矫正期满仅剩7 7 天时 被查明有 吸食毒品 行为。日前,根据丹阳市司法局的建议,该市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 撤销 了对罪犯张华的 缓刑 ,对其 收监执行 原判有期徒刑1 1年。
• 据了解, 2012 年,张华因 寻衅滋事罪 被丹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1 年,缓刑2 2 年 。张华被判处缓刑后,依照法律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初接受社区矫正。
• 张华虽然能遵守监管规定,但经受不住毒品的诱惑,于去年 11 月下旬伙同他人 吸食毒品冰毒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 的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行政部门 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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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赌博成性不思改 锒铛入狱重头来 • 李某,住余杭区径山镇前溪村李下组李家村。
2013 年9 9月 27 日因赌博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矫正期限自 2013 年10 月 11 日至 2014 年4 4 月 10 日。
• 李某于 2014 年1 1 月 20 日下午在余杭区径山镇麻车头村未时组未时 13 号后面小房子内,以 牌九 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被处以 行政拘留五日 ,收缴赌资人民币 535 元 。
• 区司法局认为 :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系情节严重,提请余杭区人民法院对李金撤销缓刑 。
• 2014 年2 2 月 18 日,余杭区人民法院 撤销 ( 2013 )杭余刑初字第 894 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宣告 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 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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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无期有期到假释
放纵自己回监室 • 夏某因犯贪污罪、盗窃罪等,于 1993 年 11 月 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 无期徒刑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 年1 1 月 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 2013 年1 1 月 29日至 2015 年6 6 月9 9 日 止。
• 然而,夏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管理, 拒不 到司法所报到 参加教育活动 ,经多次走访教育,仍拒不报到并中断通讯,司法所按规定分别给予其 三次警告 并送达警告决定书,经过4 4 个月的教育挽救 ,夏某仍不思悔改。黄岛区司法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青岛市司法局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撤销夏某假释的建议书 ,法院经审理做出了撤销夏某假释的裁定。夏某于日前被 移交滕州监狱收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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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监外执行玩失踪
挑战法律必严惩
• 陈某,女,居住地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7 7 组6 6 号。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因陈某正在怀孕,不宜收监执行, 2013年5 5 月 15 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 监外执行一年在社区矫正期间,陈某本应按规定于9 9 月 15- - 16 日向仁和司法所 电话或当面报告情况而没有报告 ,此后,陈某一直没有按规定向司法所、村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站报告活动情况、 没有参加每月教育学习等活动,拒不报告行踪
• 为此,区 司法局 评审委员会经评议审核,于 2014 年1 1 月23 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请, 建议 对陈某 收监执行 。
• 2014 年1 1 月 25 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以( 2014 )杭建刑执字第3 3 号 收监执行决定书 ,决定将罪犯陈某收监执行。目前陈某脱逃在外,余杭区司法局已向区公安分局 函告要求追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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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社区矫正办猪场
见义勇为三等奖
• 滁州市委政法委、滁州市综治办、滁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滁州市第三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社区服刑人员干某荣获滁州市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三等奖 。
• 干某因交通肇事罪成为一名 社区服刑人员 ,后来他承包了二百多亩农田, 开办养猪场 。
• 2013 年6 6 月3 3 日中午,干某从自己办的养猪场回家休息,突然发现安徽第一种田大户张献国承包的 农田里有火光 ,当时火势和风势都很大,后果将不堪设想。
• 于是,干某第一时间 打电话报警 并 通知 附近的其 他人 赶来帮忙灭火。经过和其他人将近1 1 个小时的努力,终于扑灭了这场大火。为防止死灰复燃,干某还特地围着田边 查看了一遍 ,在确保安全后才离开。
• 为承包大户张献国挽回了 几十万 元的经济损失,为了表达对干某的感激之情,张献国专门登门道谢,并送去 一万元 的感谢金,被干某 婉言谢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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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洪水救人受赞扬
缩短缓刑获大奖
• 石嘴山市 暴雨山洪 。早上8 8 时,马某一家驾着小型客货车在 110 国道上自北向南 行驶至泄洪路面 时,被洪水冲翻在山水沟里 。马某的 弟弟 奋力划水, 自救 , 马某 被洪水 冲出了两三百米远 ,小腿 骨折 , 马某妻子 翻倒在 小车旁 ,手足无措。
• 在危急时刻,常青村5 5 队村民 李风爱、任占明 等十余名群众奋力营救。众人顾不得洪水湍急,先把顺流而下的马某救起 ,又设法救助小车旁的马某妻子。
• 热心群众找来了 绳索 ,但马某妻子由于惊吓过度,加之水流湍急,根本 无法随绳索攀援 上岸,随时都可能被洪水夺去生命的危险。
• 李风爱将绳索的 一头系在车窗 上,另一头 系紧自己 ,踩着乱石,艰难地靠近小车,,两人一步步攀上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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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洪水救人受赞扬
缩短缓刑获大奖
• 43 岁的平罗崇岗镇长青村农民 李风爱 ,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被平罗县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3 3 日至 2013 年 12月2 2 日。
45 岁的崇岗镇长青村农民 任占明 ,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 2010 年 10 月 11 日被平罗县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社区矫正期限自 2010 年 12 月3 3 日至 2013年 12 月2 2 日。
• 平罗县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于 2012 年8 8 月 22 日召开了表彰大会,授予两人 “舍己救人”先进个人 荣誉称号,并给予 每人 3000 元 的表彰奖励,并上报市司法局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给予两人 减刑的建议 。
• 2012 年9 9 月7 7 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裁定 ,为在洪水中舍己救人的社区矫正人员李风爱、任占明二人 减去一年两个月十天余刑 ,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两个月二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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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矫正精英真优秀
赛过村官老娘舅
• 水远鹏 假释 出狱后,在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关心下,没有消沉和自暴自弃,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力求彻底告别过去,脱胎换骨做新人。
• 水远鹏自入矫以来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充实自己,先后自学完了 《 公司法 》 、 《 合同法 》 等法律知识。他很想找一份新的工作,这样既能自食其力,减轻家庭负担,又能发挥他的一技之长,为家乡经济建设做点贡献。
• 2010 年8 8 月,水远鹏在网上看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招聘园区高级管理人才 的信息,就报了名。9 9 月,水远鹏顺利的 通过了笔试和面试 ,受聘担任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芦塑料产业园 筹建办主任 ,具体负责塑料园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 当街道工作遇到难题时,水远鹏还主动协助街道做好工作。例如,当街道拆迁工作开展到六甲社区葛桥二组时,有沈朝忠一户,对 拆迁政策和标准 有疑问和抵触,经过拆迁办工作人员的再三解释和宣传政策都没有作用,就是坚决 不肯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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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矫正精英真优秀
赛过村官老娘舅
• 当水远鹏辗转了解此事后,他想到自己作为 沈朝忠 以前单位的 领导 ,有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来,水远鹏主动与拆迁办工作人员联系并一同前往沈朝忠的家中,做其思想工作, 大到国家拆迁政策小到私人感情 ,一直谈到第二天凌晨4 4 点,沈朝忠终于被水远鹏的精神感动了,点头同意拆迁。沈朝忠的事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其他拆迁户思想问题 迎刃而解 ,此次拆迁工作任务很快圆满结束,水远鹏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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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界有三样东西是别人抢不走:
一是吃进胃里的食物, 二是读进大脑的书籍, 三是藏在心中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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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培训讲课稿(题纲)_社区矫正法被取消
国社区矫正2008 年 6 月 3 日下午 230—530 讲者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一、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 1监狱人口快速增长 2监狱经济负担沉重 3监狱改造罪犯效能下降 4刑罚的轻缓化 5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推动
二、社区矫正的意义 1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2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3有利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有利于防止监狱人满为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5可以作为犯人回归社会的桥梁
三、社区矫正产生的过程 1理论探讨阶段 2实践产生过程
四、中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中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2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
五、中国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其改革 1中国社区矫正的困境 2中国社区矫正的改革
六、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国社区矫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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