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4篇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项目中,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十一、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十二、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自印发之日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1日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5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市(州)政府对辖区内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市(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省政府统筹,相关市县协商办理。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省政府与相关省(区、市)协商办理。1.2.2 预防为主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评估本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动态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经常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1.2.3 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国资、人行、银监、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单位),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和科学评估,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1.2.4 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省政府设立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厅。当出现省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跨市(州)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或者全省10%以上市县政府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省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省本级及全省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各市县政府应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应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地区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1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2.2 部门职责2.2.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方案,指导下级做好风险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2.2.2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2.2.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协调所监管的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地方交易场所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2.2.6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7 当地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以及银行业系统内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2.2.8国资部门负责处置国有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相关工作。2.2.9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持社会治安大局安定。2.2.10 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法律纠纷。2.2.11 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负责严格控制下达高风险地区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增加高风险地区财政支出负担。2.2.12 监察部门负责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2.2.13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 风险预警机制3.1 预警监测3.1.1 对政府债务风险开展预警。财政部门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认真分析区域、行业、部门风险情况,排查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长速度。3.1.2 对部门(单位)债务风险实施提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3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2 信息报告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各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厅。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2.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讨论形成初步应急方案,由本级政府同意并报告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财政厅。财政厅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省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川专员办。3.2.3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债务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情况。3.2.4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 分类处置3.3.1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3.3 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3.4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3.3.5 其他事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方式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执行。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省级、市(州)、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 第18期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省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省政府或全省15%以上的市县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省政府或全省15%以上...
篇二: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州 省 人 民 政府公报2 0 1 7 年第 8 期 省 政府办公厅 文 件 配 合单 位 :各市 ( 州 )
人 民 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
完 成 时限 :2 0 1 7 年 6 月 底 前 。
( 三 )
开 展 行 业 污 染 因 子 分 析 。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负 责 对 全 省 十 大 行 业 污 染 源 排放 污 染 因 子、 污 染 特 点 和 现 有 治 理 工 艺 、 技 术 、 设 备 先 进 性 等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污 染整治意 见 建 议 。
牵 头 单 位: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配 合单 位: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省 商 务 厅 、 省 能 源局 。
完 成 时 限 :2 0 1 7 年 6 月 底 前 。 三 、 制 定并 实 施 大 数据监 测 和 监 控 全 覆 毚 方 案 制 定 并 实 施 馈 州 省 重 点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 充 分 利 用 大 数 据 、 互 联 网 技 术 , 完 善 污 染 源 在线 监 控 装 置 和 网 络 , 重 点 行 业 所 有 重 点 污 染 源 在线 监 控 实 现 全 覆 盖 , 即 时 在 线 监 控 磷 石 裔 、 赤 泥 、 锰 渣 等渣 场 渗 漏 情 况 , 及 时 发 现 并 査 处 超 标 排放 行 为 。
制 定并实 施州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及 机 制 建 设 方 势 , 按 照“ 全 面 设 点、 全 省 联 网 、自 动 预 罾 、 依 法 追 责”的 要 求 , 建 立 统一 的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
牵 头 单 位: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 配 合单 位:
省 大 数 据 管 理 局 、 各 市( 州 )
人 民 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 完 成 时 限:
自 动 监 控 体 系 建 设 方 案 和 生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及机 制 建 设 方 案 于 2 0 1 7 年 6 月 底 完 成; 在 线 监 控 设 施 于 2 0 1 7 年 底 完 成;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及 机 制 建 设 于 2 020 年 底 完 成。
省 人 民 政府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政 府 性 债务 风 险 应 急处 置 预 案 的 通 知 黔府 办 函〔 20 1 7 〕7 8 号 各 市 、 自 治 州 人 民 政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 各 县( 市 、 区 、 特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府各部 门 、 各直 属 机 构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现 将C # 州 省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 印 发 给 你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2 0 1 7 年 5 月 1 5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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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2 0 1 7 年 第 8 期 省 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贵 州 省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1 总则 1. 1编 制 目 的 建 立 健全 我省 地 方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急处 置 工 作 机 制 , 坚 持 快 速 响 应 、 分类 施 策、 各 司 其 职 、 协 同 联 动 、 稳 妥 处置 , 指导 和 规 范 全 省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牢牢 守 住 不 发 生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底 线 , 切 实 防 范 和 化 解 财 政 金 融 风 险 , 维 护 全 省 经 济 健 康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
1. 2 编 制 依 据 根 据 仲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强 地 方 政 府 性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 国 发〔 2 0 1 4 〕 4 3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政 府性债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的 通 知 》( 国 办发〔 2 01 6 〕 88 号 )
、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司 法 部 人 民 银 行 银监 会 证 监 会关 于 进一 步 规 范 地 方政 府 举 债 融 资 行 为 的 通 知 》 ( 财预〔 2 0 1 7 〕5 0 号 )、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实 施 意 见( 试 行 )
》 ( 齡 府 发〔 2 0 1 5 〕2 3 号 )
、〈 馈 州 省 突 发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等 , 结 合 我省 实 际, 制 定本 预 案 。
1 . 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所 称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是 指 各 级 政府 已 经 或 者 可能 无 法 按 期 支 付 政 府 债务 本 息 , 或 者 无 力 履 行 或 有 债 务 法 定 代 偿 责任 , 容 易 引 发财政 金 融 风 险 , 需 要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予 以 应 对 的 事 件 。
本 预 案 所 称 存 量 债 务, 是 指 经 国 家 清 理甄 别 认 定 的2 0 1 4 年 末 地 方 政府 性 债 务 , 包 括 存 量 政 府 债 务 和 存 量 或有 债 务 。
1 . 3 . 1 政府债 务 风 险 事 件 ( 1 )
政 府 债 券 风 险 事 件:
指 地 方 政 府 发 行 的一 般 债 券、 专项 债 券 还 本 付 息 出 现 违 约。
( 2 )
其他 政 府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
指除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外 的 其 他 存 量 政府 债 务 还 本 付 息 出 现 违 约。
1. 3 . 2 或有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 1 )
政府 提 供 担 保 的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指 由 企 事 业 单 位 举 借 、 地 方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担 保 的 存 量 或 有 债 务 出 现 风 险 , 政 府 需 要 依 法履 行担 保 责 任 或 相 应 民 事 责 任 却 无 力 承 担 。 ( 2 )
政府 承 担 救 助 责任 的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因 公 益性 项 目 举 借 、由 非 财政 性 资 金 偿 还 , 地 方 政 府 在 法 律 上 不 承 担 偿 债 或 担 保 责 任 的 存 量 或有 债 务 出 现 风 险, 政 府 为 维 护 经 济 安 全 或 社 会稳 定 需 要承 担一 定 救 助 责 任却 无 力 救 助。
1. 4 工 作 原 则 1 . 4 . 1分 级 负 责 。
省 政 府 对 全 省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负 总 则; 各 市( 州 )
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 各 县 ( 市 、 区 、 特 区 )
政 府 ( 以 下 统 称 各 市 县 政 府、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
按 照属 地 原 则 各 负 其 责 。 省 有 关 部 门 在 省 政 府 统一 领 导下 加 强 对 各 地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的 指 导。
跨 市 ( 州 )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急 处 置 由 相 关 市 ( 州 )
协 商 办 理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及 时 报 省 政 府 。
1 . 4 . 2 及 时 应 对 。
各 市 县 政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主 、 预 _ 和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加 强 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的 监 控 , 发 现 、 报告 、 处 置 等 环 节 紧密 衔 接, 及 时 排 査风 险 隐 患, 快 速 反 应 , 妥 善 处 置 风 险 事 件 。 1 . 4 . 3依 法 处 置 。
各 级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应急 处 置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尊 重市 场 化 原 则 , 充 分 考 虑 并 维 护 好 各 方 合 法权 益 。 -5 4-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2 0 1 7 年 第 8 期 省 政 府 办 公厅 文 件 2 应 急 组 织 机构 及 职 责 2. 1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在 出 现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件 时 , 省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需 要 转 为省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简 称 省 债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 指 挥 风 险 事件 应 对 工 作 。
省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财政厅 。 各 市 县 政 府、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均 应 设 立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以 下 简 称 债 务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作 为 非 常 设 机 构, 负 责 领 导 本 地 区 政府 性 债 务 日 常 管 理 。
当 本 地 区 出 现 政府性债务 风 险 事 件 时 , 根据 需 要 转 为 政 府性债 务 风 险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债 务 应 急 领导 小 组 ),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 指 挥 风 险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债务管 理 领 导 小 组 (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由 各 市 县 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主 要 负 责 人 任 组 长 , 成 员 单位 包括 财 政 、 发 展 改 革 、 审 计 、 经 信 、国 土、 住 建 、 交 通 、 水 利、 国 资 、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等 部 门 ( 单 位 )
、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当 地 银 监 部 门 以 及 承担 政府 性 债 务 偿 还 责 任 的 地 方 投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适 时调 整 成 员 单 位 。
2 . 2 部 门 职 责 2 . 2 . 1 省 债 务 应 急 领 导小 组 职 责 。
决 定 启 动 或终 止 本 预案; 负 责 全 省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 统一 领 导、 指 挥 和 协 调 ; 指 挥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开展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研 究 和 审 定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爆发 单 位提 出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及 方 案, 决定采 取 相 关 干 预 措 施 和 紧 急 措 施 。
2 . 2 . 2 省 债 务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职 责 。负 责 全 省 政 府 性债务 风 险 应急 处 置 的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 接 收 、 整 理 、 分 析 、 上 报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 并 向 省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汇 报 政府 性债务 风 险 的 相 关 情 况; 根 据 省 债 务应 急 领 导小 组 的 决 定 组 织 召 集 相 关 会 议 ;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的 相 关 情 况; 督 促 落 实 省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决 定 和指 示 ; 完 成 省 债 务 应 急 领 导小 组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2 . 3 成 员 单位 职责 。
( 1 )
财 政 部 门 是 政府 性 债 务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承 担本 级 债务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
办 公 室 职 能 , 负 责 债 务 风 险 日 常 监 控 和 定期 报 告, 组 织 提 出 债 务 风 险 应 急 措 施 方 案 。 ( 2 )
债 务 单 位 行 业 主 管部 门 是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应急 处 置 的 责 任 主 体 , 负 责定 期 梳 理 本 行 业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情 况, 督 促 举 借债 务或 使 用 债 务 资 金 的 有 关单 位 制 定 本 单位债 务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当 出 现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时 , 落 实 债 务 还 款 资 金安 排 , 防 止风 险 演 变 和 扩 大, 并 及 时 向 债 务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
( 3 )
发 展 改革 部 门 负 责 评 估 本 地 区 投 资 计 划和 项 目 , 根 据 应 急 需 要 调 整 投 资 计 划, 牵头 做好 企 业 债 券 风 险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⑷ 审 计 部 门 负 责 对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事 件 开 展 审 计, 明 确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5 )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协 调 所 监 管 的 地 方 金 融 机 构 配 合 开 展 政 府 性 债 务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 ( 6 )
人 民 银 行分 支 机 构 负 责 开 展金融 风 险 监 测 与 评 估 , 牵 头 做 好 区 域 性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防 范 和 化 解 工 作 , 维 护 金 融 稳 定 。
( 7 )
当 地 银 监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等 做好 风 险防 控 , 协 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配 合 开 展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 牵 头 做 好 银 行 贷 款 、 信 托 、 非 法 集 资 等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 ( 8 )
其 他部 门 ( 单 位 )
负 责 本 部 门( 单 位 )
债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防 范 工 作 , 落 实 政 府 性 债 务 偿 还 化 解 责 任 。
3预 警 和 预 防 机 制 3. 1预 警 监 测 _ 55 _
贵 州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2 0 1 7 年 第 8 期 省 政 府 办公 厅 文 件 省 财 政 厅根 据 省委 、 省 政 府 的 要 求 和 安 排 部 署 , 按 照 财 政部 相 关 规 定 做好 全 省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警 工 作, 及 时实 施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警, 做 到 风 险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 早 处 置 。
各 级财 政部 门 按 照 省 财政 厅 相 关 规 定 做 好本 地 区 政府 性 债 务 风 险 评 估 和 预 警 工 作 。 各 市 县 政 府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与 其 他 主 体 签 署 协议 承 诺 用 以 后 年 度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的 事 项 , 纳 人 监 测 范 围, 防 范 财政 风 险 。
各 市 县 政 府 、 贵 安新 区 管 委 会 应 当 定 期 排 査 风 险隐患 ,防 患 于 未然 。 3. 2 风 险预 防 各 市 县 政府 、 贵安 新 区 管 委 会 以 及 省 级 债 务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及 睪 全 面、 完 整 、 准 确 统 计 各 类 政府 性债务 , 建 立 政府 性 债 务 管 理 台 账, 明 确 相 关 责 任 人 , 确 保 到 期 本 息 不 逾 期 , 不 出 现 区 域 性 系 统性 风 险 。
要 加 强 对 政府 性 债 务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加强 对 地 方 融资 平 台 公 司 的 管 理 , 提 髙 债务 信 息 的 透 明 度 , 及 时 分 析政府 性 债 务 的 举 借 、 偿 还及 期 限 构 成 、 财 政收 支 状 况 等 情 况, 按年 逐 月 编 制 还 款计 划 , 及 早 发 现...
篇三: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旗政府债务化解有关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X]XX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 屑[201X]XX 号) 与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 坟 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 耘通知》(XX 财预[2 膊 01X]XX 号)、《 删 关于地方以政府购买服 雪 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 雪 为的通知》(财预[2 津 01X]XX 号)等有 挚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糠 ,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 篱 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习 提出的“各级地方党委 循 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 咱 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 喧 增量,终身问责,倒查 米 责任”的重要批示,紧 盏 紧围绕防范金融风险, 没 特别是防止地方政府债 蔽 务风险扩大,健全依法 豫 举债、规范用债的机制 杆 ,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 窒 能力。牢牢把握稳中求 性 进工作总基调,认真处 栽 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 庸 的关系,确保不发生系 佛 统性、区域性风险,促 侥 进我旗经济和金融良性 炸 循环、健康发展。
二、 桶 基本原则
(一)坚持“ 铡 谁举债、谁偿还”原则 鹃 。
(二)政府债务和隐 骤 性债务分类施策原则。
照
(三)实事求是,杜绝 忘 虚报漏报原则。
(四) 攘 严控总量,化解存量原 维 则。
(五)坚持债务部 噶 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原 熔 则。
三、组织机构 为进 绷 一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淖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 羹 为,加强我旗债务管理 释 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 鄙 究决定,成立土默特左 法 旗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 嵌 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缠 :XXX 副组长:XX 扔 X xx 政府性债务管理 侯 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 陀 构,负责领导我旗政府 岂 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
聪 当我 xxx 出现政府性 瘪 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 聋 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 瞥 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噎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脓 风险事件应对工作。领 冬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债 掉 务核查组、资产清查组 颜 、项目审核组、土地核 请 查组。
(一)领导小组 竿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 锈 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 枝 室主任由李瑞俊同志兼 寂 任,副主任由 XX 同志 袋 兼任。主要负责领导小 房 组的日常工作,加强各 免 组及成员单位之间的综 狱 合协调,负责向旗委、 陶 旗政府报告政府性债务 锑 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全 劳 旗债务信息报送工作, 糊 每 3 天向市规范政府
债 糙 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领 断 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债务 巡 化解工作动态信息。
( 寞 二)债务核查组。由旗 依 财政局董淑华同志负责 递 ,工作人员从财政、监 邀 察、审计等部门抽调。
筑 于 X 月 XX 日前全面核 焰 查各乡镇(中心)、各 掺 单位各部门 201X 年 裸 至 201X 年 X 月底政 滴 府隐性债务,彻底锁定 宵 隐性债务余额,要做到 陵 数据全面、真实、准确 折 。要求财政部门及相关 邱 单位要建立本单位隐性 薄 债务台账,旗财政局汇 戒 总全旗总债务台账。债 填 务台账内容应包括:债 允 务举借时间、债权单位 燎 、债务金额、债务年限 握 、债务利率、分年度偿 遭 还金额、债务使用项目 谦 等数据信息。债务化解 结 要对应台账内债务项目 贱 ,化解一笔、核销一笔 姑 。
(三)资产清查组。
耙 由旗财政局赵小红同志 朽 负责,工作人员从财政 抛 、监察、审计等部门抽 褥 调。在 9 月 12 日前, 帧 全面清查各乡镇(中心 很 )、各单位各部门国有 扦 资产,按分门别类划清 汪 资产类别,准确界定和 华 统计公益性资产及经营 壬 性资产。
(四)项目审 颁 核组。由旗发改局刘文 朱 英同志负责,工作人员 令 从旗发改、住建、交通 循 、水务、农牧部等部门 祥 抽调,对现有项目和正 克 在论证审批的项目进行 诣 重新梳理,对项目可行 需 性和必要性进行重新评 蚁 估和论证。对属于政府 疲 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扦 资金来源进行重新审核 馋 。
(五)土地核查组。
遗 由旗土地收储拍卖中心 十 云剑君同志负责,工作 兆 人员从旗土地收储拍卖 祥 中心、住建、国土等部 访门抽调,对全旗现有土 叉 地储备量进行全面摸底 敬 核实,准确核定可出让 饺 土地规模,科学评估土 房 地出让价格。
四、工作 恳 步骤 旗规范政府债务管 楞 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领 茸 导小组统一部署各项工 失 作,按照统筹协调、分 翅 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 首进全旗规范政府债务管 闰 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
骡
第一阶段(8 月 26 日 咒 一 8 月 28 日):动员 鼎 部署,制定方案。各有 迢 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 吏 政府债务管理防范金融 喻 风险工作,及时动员部 梆 署,统一思想认识,不 皱 等不靠不拖,制定本单 峙 位《规范政府债务管理 浪 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 狭 》。
第二阶段:(8 月 栏 29 日一 9 月 12 日) 罐 :全面清查,摸清底数 蜘 。迅速启动专项清查工 蔷 作,对政府隐性债务、 酗 国有资产、在建和待审 汪 批项目、土地储备等情 抢 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 允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犯 分析准、结果实,锁定 伯 全旗隐性债务余额。各 彝 乡镇(中心)、各单位 灾 各部门于 9 月 8 日前将 啦 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芜 ,上报旗规范政府债务 雅 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 隐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工 砒 作组。
第三阶段:(9 婚 月 12 日一 9 月 20 日 沁 ):建立台账,集中化 什 解。在核查摸底的基础 贞 上,各相关单位要对本 麓 单位隐性债务进行科学 固 分类,建立台账,采取 星 有力措施,集中化解
一 柿 批存量债务。旗财政局 肄 在确保“三保”支出的 衣 基础上,统筹财力化解 憎 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在 窗 确保正常运营的基础上 吃 ,集中资金化解存量债 秦 务;各乡镇(中心)、 球 各有关单位对尚未使用 印 的融资资金进行梳理, 蝇 与金融机构协商,将剩 芒 余资金退回。集中化解 瑞 债务过程中,要做到化 扣 解一笔,核销一笔。
第 痘 四阶段(9 月 20 日一 经 ):持续推进,常抓不 峪 懈。要将规范政府债务 志 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工作 肖 作为我旗当前及今后一 呼 个时期的头等大事,经 续 常抓、长期抓,持续深 淫 入落实和推进防风险各 宾 项工作,确保不发生系 蛰 统性、区域性财政金融 恃 风险。
五、债务防控和 漳 化解措施 (一) 严控地 侄 方政府债务增量 1、将 投 债务管理纳入考核体系 弓
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转 训 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 菊 观念,增强债务风险意 史 识,强化法制观念,把 强 风险防控和经济发展放 沥 到同等重视的程度,要 馏 将地方政府债务各项指 漂 标纳入各级领导考核范 遮 围内,树立正确的政绩 无 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 因 增量。
2、规范地方政 奶 府举债行为 各级政府及 畴 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除 忠 自治区财政厅代理发行 号 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 瘦 何形式进行融资举债。
珠 除外国
政府和国际经济 廷 组织贷款转贷外,旗政 选 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 艇 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 厘 担保和偿还。
3、对现 祥 有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对 汰 于现有项目中无明确资 诬 金来源、过渡超前和可 菲 行性、必要性不高的项 密 目要予以停建;对经过 匆 科学论证为必要性较高 些 的项目,但建设资金来 猖 源不足或未编列年度预 碰 算的项目要予以缓建, 掳 确保现有项目不得形成 勋 新的增量债务。
4、严 股 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严 锈 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 镀 度,新项目要经过科学 绎 论证,对预计由旗财政 迅 资金作为单一资金来源 旭 、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 眺 项目,财政要对项目进 渝 行财政承受能力的审核 疡 ,超过财政未来年度承 融 受能力的项目应采取一 纤 票否决。严控全旗新上 噎 项目,旗政府投资项目 坦 必须向市政府报批核准 珠 。
5、建立跨部门联合 豫 管控机制 债务管理是一 嗡 项系统工程,项目建设 赠 和管理涉及全旗多个部 合 门,建立由政府统一部 鸦 署和协调的跨部门联合 钾 管控机制,从项目决策 小 部门开始管理,按照“ 训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赊 谁监管”的原则,明确 磅 债务监管责任,建立健 判 全项目全周期监管约束 遮 机制,提高主管部门债 番 务风险意识。
(二)存 雄 量政府债务化解措施 1 硅 、依法依规开展存量政 彬 府债务置换工作。根据 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概 关于地方政府非债券形 纯 态存量债务置换有
关问 移 题的通知》(XX 财预 锑 [201X]XX 号) 痔 要求,全旗债务单位应 岔 积极与债权单位进行协 助 商,在 201X 年 XX 踏 月底完成置换协议签署 毕 工作,确保在 20XX 蒂 年 X 月前保质保量完成 效 全旗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淡 存量债务工作。
2、将 啪 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 玉 纳入预算进行偿还。根 混 据财政部《201X 年 植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 荣 管理办法》(财预[2 肘 01X]47 号)、《 瘸 201X 年地方政府专 鞋 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 浑(财预[201XXX 诬 号)文件要求,将地方 峙 政府债券按照自治区转 攒贷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 协 、利率及债券年限,逐 婿 年将债券的还本付息纳 鱼 入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 蔼 性基金预算予以偿还。
廊
3、通过压缩一般性支 们 出、盘活存量资金、统 馏 筹整合专项资金等方式 赴 ,逐年加大偿债资金预 舱 算安排力度,确保足额 眯 偿还政府性债务到期本 挚 息基础上,安排预算资 蠕 金化解隐性存量债务。
仗 逐年加大偿债资金预算 误 安排力度。偿债预算资 驭 金只增不减,按照每年 浆 不低于递增 20?比例 娱 安排偿债预算。在 20 倚 17 年预算执行的基础 虏 上,从 2018 年开始 抚 安排的各部门一般公共 滞 预算支出中的一般性支 酱 出原则上按照每年不低 志于 10?度进行压减。
晴 压减出的资金全部列入 鸦 偿债资金预算,用于到 艺 期债务偿还。采取零基 峭 预算的原则,对全旗各 封 部门项目支出进行重新 尼 核定,对预算中部门一 宰 次性项目全部予以核减 善 。政策到期的项目坚决 吼 取消,用途相同或相近 叹 的项目进行整合和核减 渊 。腾出财力用于到期债 耳 务偿还。
4、加大盘活 姐 存量资金力度。对全旗 鼻 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活 一年内未使用完毕的全 酱 部予以收回,用于偿还 彦 到期债务;对上级专项 臂 转移支付安排的专项支 掳 出,要求在一年之内使 屡 用完毕,如确有特殊原 饮 因无法支付形成的结余 喀 资金,原则上只能结转 林 一次,下一年度内仍未 港 使用完毕的全部予以收 俭 回,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啦 。
5、加大统筹整合专 录 项资金力度。取消全旗 介 预算安排的各项“小、 绩 散、乱”、绩效不明显 撑 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 庞偿还到期债务;对上级 窿 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各 水 部门的业务费、培训费 家 、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 哼 等经费,财政不再下达 弛 到各部门,全部统筹用 瞎 于到期债务偿还。
6、 佯 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统 谅 筹力度。对于政府性基 教 金预算中以收定支的项 订 目,全部列入偿债资金 岂 预算;对于土地出让收 牧 入中除国家和自治区规 乡 定的计提费用及计提失 直 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险 肿 资金外,其他各项计提 毁 费用从 9 月份起原则上 粘 不再计提,全部统筹列 襟 入偿债预算。
7、土地 昭 出让资金化解。土地出 辙 让收入形成的收益要优 徽先偿还政府债券到期本 跪 息,在保证偿还政府债 肌 券到期本息的基础上, 括 剩余的土地收益全部用 宁 于偿还到期债务,确保 毡政府债券按期偿还。
8 懈 、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 鱼 手段化解。明确融资平 赶 台公司债务化解的主体 屠 责任,通过自身收益、 合 股权转让、资产处
置、 约 置换存量债务等措施, 棠 按每年不低于 10?比 寨 例化解自身债务。融资 溜 平台要积极与债权单位 涨 进行协商,拉长现有存 眼量债务年限,降低债务 皱 资金成本;利用低成本 举 融资资金置换现有存量 龟 债务中高成本债务,降 葵 低债务偿还压力。
9、 吸 通过年度政府购买服务 抬 、PPP 模式和委托代 大 建方式对融资平台公司 睬 予以支持,壮大经营能 椒 力,逐步加强市场竞争 终 力,使用项目收益和自 栋 有运营资金进行偿还。
每
10、国有资产处置化 梁 解。资产清查组在资产 陆 核查数据的基础上,科 詹 学建立资产分配计划, 将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 熏 效益,增加资产处置收 叹 益,增加债务偿还能力 宣 。对由财政资金或由财 矾 政偿还的债务资金作为 戈 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 妮 由财政全部收回进行分 穴 类处置。将闲置国有资 捍 产进行变现处置,对处 嗡 置资产形成的收益全部 陷 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 舟 于债务偿还。
六、强化 邵 审计监督和问责力度 审 红 计部门要把地方政府债 禹 务管理作为重要内容, 遗 结合财政预算执行、决 值 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 衣 责任审计等,加大监督 倔 处罚力度。监察部门对 尚 发现的违法违规举债、 掺 担保等行为,要按照《 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措 》、《财政违法行为处 颖 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 己 规,加大追责问责力度 震 ,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代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床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 视 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 案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辣 战
略、促进经济结构转 戊 型升级的重...
篇四: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望都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7 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保政办发〔20**〕22 号),健立健全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债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
县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并对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债务风险事件、指导支持风险处置、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监控、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县有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2.及时应对
县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4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0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88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财政部代理发行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
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政府成立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金融工作的县领导及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办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及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二)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
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全县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7.县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8.宣传部门负责配合县政府做好债务风险事件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9.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通报
县政府应定期排查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风险预警和提示
财政局依据省财政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县政府。
2.定期通报
财政局依据各单位财政运行状况和债务管理情况,评估其政府性债务风险情
况,报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定期将结果通报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
(二)风险预防和监测
1.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县政府当年到期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要根据政府债务限额、存量债务规模和预算财力,合理预计,列入年初预算,其余需发行政府债券进行借新还旧的情况也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政府债券利息支出要足额列入年初预算。政府债券到期本息,由财政局统一组织偿还。
2.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
财政局要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单独列项编入中长期财政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并财政厅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按年度向财政局备案。
财政局将全县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按年度向县政府报告。
(三)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
县政府要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加强预算审核力度和改进财政管理等措施,消化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要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明确年度化解目标,报县人大或常委会审批,并报省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风险事件的报告、处置和级别
(一)信息报告
县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
迟报、漏报、谎报。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要提前 2 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县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要提前 2个月以上向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政府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
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二)分类处置
1.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置换债券政策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政府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置换债券政策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政府统一收回。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县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 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 4.2.3 第(1)项依法处理。
5.其他事项
本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52 号)实施。
(三)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县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以下简称“三保”支出,参照财政部范围和标准确定);
(2)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三保”支出;
(3)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县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
(4)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5%以上(未达到**%);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县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以上(未达到 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县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县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县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
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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