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4篇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投资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 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4〕298 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暂行)》(西政发〔2014〕8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项目除外。国家及北京市对政府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第四条所列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组织管理项目地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建成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第三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建设、监管、使用职能分开; (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三)公平竞争、专业管理、合约制衡; (四)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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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区下列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 1 亿元(不含征收费用)以上的先行试点实行代建制管理,逐步推广到总投资 1 亿元以下项目:
(一)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
看守所、拘留所和消防队站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项目总投资低于上述限额或上述范围以外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实行代建制申请的,可以实行代建制管理。
具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能力的区属单位作为建设主体的项目,可以不采用代建制模式建设。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代建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实施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制配套政策,组建和管理代建机构名录库,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代建项目。
区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代建制推行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自项目确定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满,对项目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本区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或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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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代建单位条件与选择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组建本区代建机构名录库,向社会公开。同步建立绩效考评和违规退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参与入库投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和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等资质之一, 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 (三)具备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业绩和经验; (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 (八)国家、本市要求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备的其他条件。
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从事原行业内项目管理的,不受前款第(二)项条件约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入库: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 5 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有违法、重大违规、违约等不良执业记录的; (三)近 5 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及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安全生产领域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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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名录库中选择产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或竣工时间有特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受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名录库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代建项目,其代建单位可以不进行招标。依项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或区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从名录库中选定;名录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从库外选择:
(一)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 (二)在建工程的追建配套工程,已建工程的续建后期工程,或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已有专业性建设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统建的; (四)连续两次公开招标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 3 家的; (五)市、区政府有特殊建设管理要求的。
第三章
代建各方职责及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代建项目的委托主体(以下统称委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批准方式和规定程序选定代建单位,商签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 (二)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与项目建设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审核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资金; (四)审查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 — 158 —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政府决策和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与该阶段相关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环境影响、交通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许可手续; (二)配合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活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商签和管理相关合同; (三)办理土地征用、消防、人防、文物等报批手续,办理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道路、电信等市政配套工程的方案咨询、审批和接用手续; (四)涉及征收的项目,代建单位配合征收管理部门和征收实施部门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地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六)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审;负责专业设备、装修地深化设计及其与建筑设计的衔接; (七)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施工许可、园林绿化、通道开辟、安全生产、统计登记等项目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八)按项目进度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使用单位,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全责制管理,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概算投资地控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十)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统一管理,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论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 159 —
(十一)按月向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十二)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十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根据批准的资产价值和项目产权归属,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十四)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完整地归集、整理和移交各项工程技术、财务档案资料; (十五)负责运转调试和培训,负责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管理; (十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或管理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提出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征地和市政配套落实工作,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三)配合代建单位申办与项目有关的各项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等; (五)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等招标活动; (六)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自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 30 日内,区发展改革委、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应签订三方《委托代建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包括材料、专业设备、装修装饰的详细标准和具体要求)和移交标准; — 160 —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三)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投资额(以下简称代建控制投资,以批准的概算投资为准),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目标;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建设资金、代建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事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配合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按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在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注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同时应按程序将项目预算报区财政局。第十七条 区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的测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代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区财政局、建委等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对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绩效进行专项考评,也可以随稽察、审计、后评— 161 —
价等工作一同进行考评。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代建单位限期整改,考评结果记入其业绩档案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代建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代建、使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可视情况扣减其代建管理费、暂停资金拨付、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依法解除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单位或投标人串通,在各项工程招标采购中弄虚作假、幕后交易,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工作疏忽、过失,造成项目工期严重拖延或发生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未按期填报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或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代建工作总结报告》的;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或代建合同其他约定的。
被依法解除代建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代建单位,从代建机构名录库中剔除,5 年内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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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职责权限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代建单位的正常代建管理工作进行不当干预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或投标人串通,在各项工程招标采购中弄虚作假、幕后交易,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 (三)强迫代建单位或擅自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变更经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投资的; (四)无故不接收项目的; (五)不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单位不依照本办法和代建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或对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监察部门可以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代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取消等因素不再实行代建制的代建项目,应报经原代建审批部门批准;已签订代建合同的,合同各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定途径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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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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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汇编
(初稿)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第一部分 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
1、第一章 总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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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
3、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4、第四章 消防管理制度/8
5、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9
6、第六章 治安综合管理/10
7、第七章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2
第二部分 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3
1、 第一章 总则/13
2、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14
3、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5
4、第四章
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18
5、第五章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9
6、第六章 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20
第三部分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23
1、 第一章 总则/23
2、 第二章 目标/24
3、第三章 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5
4、第四章 各层次职责/26
5、第五章 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
第四部分 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29
1、 第一章 总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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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考核实施细则/29
第五部分 设备材料/31
1.
第一章 概述/31
2、第二章 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31
3、 第三章 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
第六部分 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34
第七部分 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34
1、第一章 总则/34
2、第二章 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
3、第三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
4、第四章 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45
5、第五章 附则/46
6、第六章 附表/46
第八部分 工程资料管理/48
第九部分 工程验收与移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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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施 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
1.3 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服从项目代建单位的统一指挥。
1.4 施工承包单位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理单位协调各参建单位实施本办法;代建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实施。
1.5 各参建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抓好所承建部分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设置专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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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2.1 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
2.2 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本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场貌管理、策划等支持。
2.3 应结合施工条件,根据代建单位批准使用的施工场地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总平面的规划、设计、布置、实施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定后报代建单位备案。
2.3.1 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别设计成阶段性施工平面图,并在阶段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审定,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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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进行布局、管理等工作。
2.5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指导和协调所属班组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
2.6 宣传教育:
2.6.1 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建委规定。
2.6.2 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质量监督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图。
2.6.3必须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相关的宣传园地。
2.6.4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横幅等。
2.6.5 不得存在乱张贴、乱写乱画、涂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
2.6.6上墙牌及制度等必须整齐统一。
2.6.7 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如需作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宣传,应报监理批准,按代建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做到简洁、整齐、和谐、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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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室内外施工现场
2.7.1 出入、办公室、厨房、厕所、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工地内外通道要作混凝土地坪硬化处理。
2.7.2道路要保持通畅。
2.7.3 出入口处应设洗车槽、沉淀池,并用高压冲洗水枪冲洗车辆,确保驶出车辆冲洗干净,不得污染场区外路面。
2.7.4 要有连续的排水设施,并保持排水畅通和其它应急设施配置完备。
2.7.5 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2.7.6工地现场不能有积水。
2.7.7场区内外设置适当的绿化,按规定设置吸烟区。
2.7.8重要和危险部位必须完善安全标志警示环境。
2.8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堆放
2.8.1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定,标识清楚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
2.8.2材料、杂物未经批准严禁堆放在围墙外。
2.8.3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并设置垃圾池集中堆放。
2.8.4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设置危险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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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要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架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10 环境卫生管理
2.10.1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用房、仓库)统一采用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利排水。
2.10.2 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只可设置一个集体厨房,远离厕所 30m 以上,远离建筑物外脚手架、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它污染源 20m 以上。厨房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有明显的标识。厨房内应设有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售卖间(含预进间)、消洗间、原料仓库、燃料仓库等区间,并设浸菜、洗菜、洗肉、洗水产品池以及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配套设施。厨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内墙要铺贴高 2m 以上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售饭间顶棚必须吊天花,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厨房证照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齐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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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上岗。
2.10.3 厕所内墙裙铺贴高度不低于 1.5m 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铺防滑砖。厕所内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厕所必须有排水沟沙井与下水道相通,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2.10.4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 1.7m2,并进行适当分隔;每 25 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 1.2m;15 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 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2.11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完工后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它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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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 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项目经理部应按 GB/T28000-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实施管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险源予以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着装宜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戴标有个人彩色照片、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标卡(尺寸为 90×60mm)。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 线 2m 以上的立面所设的安全网应采用 100cm2 不少于 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要求围设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 180 mm 高,面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挡脚板厚 18 mm,宜推广轻槽型钢挡脚板)。安全帽应分色标识使用者,管理人员戴红色帽,工人戴蓝色帽;安全帽前端必须标识施工单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必须使帽带系紧下颚,帽衬应与帽壳留有 20—25 mm空隙。
3.3 施工现场的楼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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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坠落的临边临口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
危险仓库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设施。
3.4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
3.4.1 施工现场的用电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3.4.2 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4.3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3.4.4 项目内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即总漏电保护、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单台设备)漏电保护。
3.4.5 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电器维修、电工值班等,须由持有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并按规定时间年审合格的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3.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4.7 施工现场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小于一次的临电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电工进行检查且每日检查。
3.5 施工机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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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施工机械管理执行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以及贵州省相关管理办法。
3.5.2 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3.5.3 安装、维修和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5.4 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和司索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3.5.5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3.5.5.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审批经过后方可实施。
3.5.5.2 在本项目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移装的旧塔机必须经过维修、保养,重要部分、部件进行检测、探伤。
3.5.5.3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5.5.4 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司机随时检查和保护钢丝绳、电缆,随时注意起吊物绑扎情况,每班工作前进行空载试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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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器、限位开关、安全装置是否正常等,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转。
3.5.5.5 对尺寸小于 1.2 米的物体必须用专用货笼装吊。吊运气瓶、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5.6物料提升机管理制度
3.5.6.1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5.6.2 在本项目内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
3.5.6.3 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3.5.76.4严禁...
篇三: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X 集团新疆 A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建工集团 AA 房产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流程和工作要求,以利于 AA 房产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相关业务板块的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AA房产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AA 房产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分公司承接的代建工程项目。代建单位为 AA 房产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其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公函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人)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同时拥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工程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活动,实现委托人各项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管理活动需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及 AA 房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工程(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后详附件一:《工程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配表》 第六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代建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代建单位应
当与代建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代建项目廉政责任书》以及《代建项目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七条
拟代建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及委托代建获批的文书作为合同签订的先决条件提供给工程代建单位,其应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资金来源、工程建设周期要求以及交付使用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工程代建单位需在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 7 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小组或工程代建项目部,30 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全面正式启动。
第九条工程代建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 AA 房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按合同要求与建设单位、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报建、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预结算、项目竣工验收、交付承接查验、项目移交、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履行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实现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且工程质保期满时,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
收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代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协助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3、编制各专业的设计任务书和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 4、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勘察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督导设计单位完成概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报委托人组织审批确认 ; 5、代替委托人办理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图审查、消防备案等工作; 6、协助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开展相应的工作; 7、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类工作; 8、协助委托人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并完成图纸审查工作; 9、配合或协助委托人完成与兵建集团和 AA 房产内部协调工作 10、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代建单位在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委托人审查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咨询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参与评标、开标、定标等方面的工作;
2、组织工程原始数据测量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编制项目安全、质量、消防、环保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6、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7、审批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月报; 8、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 9、编制项目代建工作日志和各类工作台账; 10、组织各类工程协调会、论证会和汇报会; 11、审核各类工程变更、经济签证并负责办理各类变更手续; 12、适时组织工程专项检查并组织月度安全质量进度分析会; 13、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工程验收、电梯工程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验收、人防工程验收、业主移交验收和规划验收,办理资产移交工作。
14、组织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15、组织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并配合审查部门实施审查审计; 16、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17、其它合同约定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由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控价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
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影响重要功能使用和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规划条件、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配套设施等技术标准并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内部审批:
①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 规划设计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内部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
① 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 规划设计方案、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人防设计方案; ③ 初步设计文件; ④ 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 主要空间装修方案; ⑥ 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 各类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⑧
其它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查。
6、若项目需求要调整时,委托人应及时对既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提出需求调整的书面材料,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应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工程代建项目部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
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及时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工程项目定位报告 1、工程代建项目部根据委托人确认的项目立项报告(含立项方案)、规划设计条件和项目委托要求在 30 日内依次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定位报告》等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项目定位报告》等文件完成并报 AA房产公司和 XX 建工集团审核后,提交委托人审批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投资分析报告及全成本分析报告由工程代建项目部负责组织编制,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审核,委托人负责审批。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 AA 房产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七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规定审批程序依次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工程代建项目部负责审核并报批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AA 房产公司和 XX 建工集团的支付申请批准后还需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项目部沟通。而工程代建项目部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 XX 建工集团和委托人分别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 XX 建工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 ①工程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任何一方提出的,均需工程代建项目部进行合理性、合规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按规定报委托人批准后,由工程代建项目部执行设计变更程序。
②现场发生的非设计类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 5万元(含 5 万元)的,由工程代建项目部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 5 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必须按规定报委托人批准。
③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及时在委托人处备案;凡未及时报备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建筑门窗、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建筑电梯、给水设备、消防设备、人防设备、安防设备等,工程代建项目部必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并书面给予确认。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各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工程代建项目部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每一年度的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重要分部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实施。
2、初步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经委托人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组织制订设计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甲供材料设备器具采购计划、专业工程招标计划、大宗材料进场计划、专业或分包施工单位进场、工程检验计划以及资源需用量计划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时,需及时书面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应对各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验收管理 1、工序检验、隐蔽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可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并通知工程代建项目部派人参加。
2、各类工程的分部验收、中间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预验收由工程
代建项目部及监理组织,书面通知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必须严格按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专业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时进行。
3、样板间(件)的验收时,工程代建项目部需书面通知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业主)参加并共同签字确认,对偏离样板间(件)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4、工程代建项目部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组织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明确各专项(业)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的职责。
5、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建报验手续、安全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建报验具体事务由工程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全面协调配合。
6、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特殊专项(业)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由工程代建项目部全力配合。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程代建项目部解散并陆续撤离现场,同时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书面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及设备设施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或业主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三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资料由工程代建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完成并协助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物业或业主)必要的工程质量跟踪,负责保修期内各项工程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理大纲及制度建设 1、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工程(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2、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初步方案设计完成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3、年度进度计划,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复)工申请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4、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工程(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签订或人员调整申请获批后 7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5、工程变更,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工程变更获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6、工程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件),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
事故(件)获悉 12 小时内向委托人口头报告,48 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备案。
7、月度安全质量进度分析报告,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每月 25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8、合同履约及资金支付情况,工程代建项目部应在每月 25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并备案。
9、其它按规定应该反馈或报告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程代建项目部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工程周报:
①周安全质量进度情况、周招标合同材料采购情况、周劳动力使用情况、上周工作内容及计划完成情况、下周工作内容及计划安排、存在的问题; ②周例会会议纪要。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 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 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
篇四: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航油集团陆地石油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办法暂行1
总则 1.1
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陆地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凡使用陆地石油有限公司资金委托其他单位代建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1.3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过委托其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的工程建设制度。
1.4
建设单位负责代建单位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陆地石油有限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5
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形式、时限、安全、质量、价格以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职责2.1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2.1.1
负责办理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消防、招标、开工等有关建设手续2.1.2
组织施工、 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工作 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单位报建设单位备案 2.1.3
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2.1.4
按项目进度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 2.1.5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2.1.6
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提交建设单位审批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2.2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2.2.1
协助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安全等审批手续 2.2.2
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费用参与工程验收 2.2.3
负责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拨付工程用款。
3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3.1 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双方应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 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过程管理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建设单位职责。
3.2
委托代建单位负责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审核设计方案和概预算并参加设计评审。对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有最终决定权。
3.3
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陆地石油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3.4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代表应定期参加工程例会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对于重大设计变更或洽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3.5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财务决算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6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3.7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档案。
4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4.1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按合同约定拨款。
4.2
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进度月报》 、 《项目监理月报》 。4.3
最终支付工程费用以经审计的竣工决算为准。
4.4
陆地石油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陆地石油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监察。
5
其它 5.1
本办法由中国航油集团陆地石油有限公司安全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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