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副职党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实新时代党建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关于实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副职党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实新时代党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压实领导班子成员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形成书记带头、班子成员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新时代党建工作新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在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
第三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推进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为完成业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做到以上率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六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政治信仰,强化政治领导,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九条 持之以恒抓好党的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十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
第十一条 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第十二条 领导、支持和监督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整体合力。
第十四条 勇于和善于结合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 在研究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业务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 1 次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在业务工作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
第十七条 每年要确定1—2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总结党建工作特色经验和规律,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指导党建工作实践。
第十八条 结合各自分工,在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基层单位建立 1—2个党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推动面上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应向县委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由县委组织部跟踪记实,如实填写《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记实簿》,纳入市委对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每名县委常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及时在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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