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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渝水区农村公路绿化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交办字[2007] 46 号文)
以及区七届人民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的要求, 为了 加强渝水区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活动, 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开展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 对路基边坡、 取( 弃)土场进行绿色生态恢复。
确保县道及重点路段绿化率达100%, 乡 道绿化率达 90%, 村道绿化率达到 80%。
二、 时间要求 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时间安排为 2008 年3 月 份, 为期一个月 。
三、 责任主体 各乡 镇( 办)、 各工业基地是本辖区内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的责任主体, 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四、 主要措施 ( 一)
落实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 即“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绿化工程未达标的工程, 不得验收。
( 二)
工程建设废弃的沙、 石、 土必须运至规定的弃土场, 不得随意倾倒, 破坏周围植被。
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基边坡必须修建护坡或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
工程竣工后, 取( 弃)
土场恢复植被或采取工程措施, 防止水土流失, 努力做到施工不流土, 竣工不露土。
( 三)
农村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农村公路绿化要求, 坚持从实际出发, 遵循客观规律, 按照“因地制宜、因路制宜、 经济适用、 功能高效、 景观协调、 易于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 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 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 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绿化形式参照如下:
1、 城乡 结合部的农村公路及各乡 镇( 办)
进入的主要干道绿化以绿化美化环境为主, 适当增加观赏乔灌木比例。
2、 山区、 丘陵区农村公路绿化要有稳定边坡、 巩固路基的作用, 同时考虑环境保护, 以深根系和攀缘植物为主。
3、 不良地质条件路段的农村公路绿化, 要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环境要求, 选择本地树种如湿地松、 杜英、樟树等易成活的树种。
4、 各工业基地的路网道路绿化应兼顾景观和生态适应性, 统筹规划, 合理布置, 创建“三季有花、 四季常青、 错落有致、 色彩丰富、 简洁明快” 的路网环境。
( 四)
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 提高公路绿化质量和
水平。
乡 镇办及工业基地分管领导要进一步细化技术标准, 从苗木的选择、 起苗与运输的要求、 树穴定点放样、行株制定树苗的大小、 施肥、 浇水、 培土、 管养方式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不断提高公路绿化科技含量, 提升绿化技术水平, 确保成活率逐步上升。
( 五)
要深化绿化机制的改革。
在保证农村公路产权的前提下, 采取“谁投资、 谁管理、 谁受益” 的原则,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 即公司 +路肩 模式), 积极争取各方面的资金和力量来搞好农村公路绿化。
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方式, 采取同步绿化模式( 即硬化+绿化模式)
等。
由各乡 镇( 办)
统一管理或由沿线群众包种植、 管护及受益。
五、 绿化工程检查安排 区政府将在 4 中旬组织对各乡 镇( 办)、 工业基地农村公路绿化建设大会战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重点:
农村公路绿化目 标是否达标, 路基边坡及取( 弃)土场进行绿化的恢复情况。
对绿化未达标路段参照有关要求及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并在全区通报。
六、 具体要求 ( 一)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区政府成立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领导小组, 组长郭文琳, 副组长王业成、 施慧敏、 刘大香, 成员 蔡子正、 傅江华、 各乡 镇( 办)
分管交通的领导, 蔡子正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 办)
要成立相应机构, 要有专人负责, 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 确保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有人抓、
抓得紧、 抓得实、 抓出成效。
区交通局公路站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乡 镇( 办)
的协调与指导力度, 加强生产管理,强化督促检查, 确保绿色生态农村公路建设大会战目 标任务顺利完成。
( 二)
明确责任, 密切配合。
各地、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各乡镇( 办)
分管领导要对绿化工程的成活率、 保存率等认真进行检查验收, 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到具体路段去。
( 三)
保证必要的绿化经费。
各乡 镇( 办)
要根据农村公路绿化里程情况安排种植绿化经费及绿化养护经费, 以保证农村公路绿化的长期性、 持久性。
( 四)
加强宣传, 发动群众。
各地、 各部门应放手发动群众,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树的思想意识, 增强他们爱路护树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营造全社会关心、 支持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各乡 镇( 办)、 工业基地重点绿化路段
附件:
各乡镇(办) 、 工业基地的重点绿化路段
线路名 称 责任乡 镇 哲划线(南安乡哲山—河下镇划江)
水芳线( 水北镇—峡江县芳洲)
狗江线 (上高县狗麻塘—下村镇江东)
水北镇、 鹄山乡、 人和乡、 下村南安乡 、 罗坊镇、 珠珊镇 水北镇、 罗坊镇 镇 章洋线(罗坊镇章塘—分宜县洋江)
人花线(人和乡—下村镇花堆北宅)
姚珠线( 姚圩镇—新溪乡 珠坑)
邓罗线(新干县邓家—罗坊镇)
姚圩镇、 南安乡 、 新溪乡
观界线( 观巢镇—界水乡 )
观分线( 观巢镇—分宜县)
义琴线(樟树市义城—水北镇琴山)
石皇线(分宜县石溪—欧里镇皇华)
河良线( 河下镇—良山镇)
罗坊镇、 下村镇、 欧里镇 人和乡 、 下村镇 姚圩镇、 新溪乡
观巢镇、 界水乡
观巢镇 水北镇 欧里镇 良山镇
沪昆高速罗坊连接线 赣粤高速南安连接线 罗坊镇 南安乡
劳动合同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 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 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中的空栏,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 并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 不需填写的空栏, 划上“/ ” 。
四、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 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 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 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 字迹清楚、 文字简练、 准确, 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 本合同(含附件) 签订后, 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
乙方(职工) :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一)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有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 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 工作内容 (一) 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部门、 工种或职务) 为
(二) 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按变更本合同办理, 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 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 工作时间 (一)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 标准工时制, 即每日工作
小时, 每周工作
天,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 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 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 甲方因生产(工作) 需要, 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工资待遇 (一)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 种形式执行,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月; 试用期满工资
元/ 月(——元/ 日) 。
2、 其他形式:
。
(二)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 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 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 季/ 月) 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 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 控告。
六、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合同期内,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 医疗、 失业、 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 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 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 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 乙方患职业病、 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 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办理。
(四) 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 年休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 劳动纪律 (一) 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 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 考核和奖惩。
(三)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并作如下约定:
八、 本合同的变更 (一)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 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 本合同的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甲方歇业、 停业、 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 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 5、 6、 7、 8、 9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第 6 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 乙方解除本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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