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出入厂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管理公司出入厂管理出入厂管理规定(完整),供大家参考。
福建华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出 入 厂 管 理 规 定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工厂安全及人员、 车辆、 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人员、 车辆、 物品出入厂门时, 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由门卫负责管理。
人 员 出 入 管 理 第三条 本企业人员 1. 上下班应穿着厂服, 佩挂厂牌于胸处, 始得打卡出入厂。
2. 公司人员因公需出入厂的, 需填写《出门条》 并说明出厂事由, 经其部门领导核准后才能出厂, 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条暂存保安室, 保安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 翌日上午 10 时前由保安回转人事部门处理;经理主管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入厂的, 请公司 OA 上审批即可。
以上出门均应得到上级同意后方可外出。
外出可采取一下任何一种方式外出审批( 上级不在岗位时可在 OA 上注明或电话沟通)
。
保安人员登记写明出厂事由及出入厂时间。
3.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 应凭经主管核签可以外出, 但必须有值班岗位接交人。
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条暂存保安室, 保安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 翌日上午 10 时前由保安回转人事部门处理。
5. 公司人员因私需出入厂的, 需写请假条, 并报其部门领导核准, 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后请假条暂存保安室, 保安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 翌日上午 10 时前由保安将请假条回转人事部门处理。
第四条 非本企业人员
1. 如因公需入厂区者, 需出示其工作证或者身份证, 经保安审查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见附表一)
登记"日期"、 "服务部门"、 "接洽对象"、 "临时入厂证号码"、 "进厂时间"、 “出厂时间” 、 “事由“后发给"临时入厂证"(见附件 1)
佩挂入厂; 公毕经保安收回"临时入厂证"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2. 参观人员
(1)
政府机关、 民意代表、 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 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填写"参观申请登记单“(见附表二) 经行政部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保安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 签注入厂时间, 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 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原则上, 公司所有接待客人都必须事先填写参观申请单, 批准后交行政部门安排接待任务(如派车接机、 住宿、 定机票等)
。
无申请单, 行政有权不予受理, 造成失误由当事人负责。
2、 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 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后方可进入该区域。
3. 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手续的, 本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 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保安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行政部门存查。
4. 参观时间以正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
若遇到例假日来访, 当事人应事先报备, 经相关领导批准按照常规接待进行。
第五条 厂牌管理 (一) 本厂区人员(包括合同期及临时人员) :
1. 出入厂应佩挂厂牌, 对未依规定佩挂厂牌者保安应予纠正。
入厂时如未带厂牌, 保安登记汇转人事部门处理。
2.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而未佩带厂牌者, 应向保安室借用"临时入厂证"由保安将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入门证"(见附表三)
备注栏后始准入厂, 待下班后缴回保安室后出厂。
3.
遗失厂牌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扣工本费 2 元)
4. 使用他人厂牌蒙混出入厂者, 一经查觉, 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二) 非本厂区人员:
1. 使用"临时入厂证"(见附表四)
于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安部门, 如有未归还者由保安管理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厂证"。
如遗失“临时入厂证” 应填具备案书及交工本费 5 元, 保安管理部门应即换制"临时入厂证"以防他人留用:
"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 由保安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保安员应对此证严格管理, 不得滥用(临时出入厂证押金 50 元)
2. 接洽业务的厂商、 顾客遗失《参观访问证》 (见附件五)
或承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承包商入厂证"(见附件六)
者, 保安人员应请其填具备案书, 缴交工本费每枚 5 元, 再核发给身分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 如有必要, 应即换制, 以防他人留用; 如借予使用被查觉者, 立即取消其申请入厂洽谈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因此造成分司权益损失时由发生损失部门估计损失金额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三份送厂处长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 一份送主办部门于工程(资) 款或货款项下扣偿, 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收缴) 。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 外来车辆 (一) 出入厂:
1. 交货车辆凭“交货单"、 "车号""随车人数""事由” 入厂, 经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 具体流程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款。
2. 提运本公司货品车辆, 凭“提货单” 、 “车号” 、 “事由” 入厂, 经保安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 具体流程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款。
(二) 出厂:
1. 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洽办人签章, 经保安查验签注时间后出厂。
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 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 于进厂时由保安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清点后并随车至厂门放行。
如发现任何可疑之处即制止并报告上级处理。
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由仓管、 保安共同承担。
2. 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本公司“发货单” 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 车辆从外面驶抵厂门时,保安应加以盘查清点原车上物资并在入场时注明数量和物资名称, 签注时间后放行。
装完公司的产品后,保安应在装货现场对出厂物资进行清点, 由保安随车至厂门放行。
在此公司明文规定, 所有出厂的物资需要出厂前, 责任部门必须事先告知保安人员参与在场监督清点。无保安现场监督装货的, 公司规定不予放行, 清点后再放行。
并严格执行。
每月 或随时检查监视器发现弄虚作假的,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相关损失的还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出厂时, 出厂时凭本公司行政部门签发“派车单” 经保安予以放行。
□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 外来物品
保安室→签收→有关部门
(一) 入厂:
非本企业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含厂商之样品及进厂装运成品的自备空容器等) 入厂应由非本企业人员填具"非本企业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经保安查对签注入厂时间, 具体流程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款。
(二) 出厂:
非本企业人员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非本企业人员凭"非本企业人员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第九条 公司物品
(一) 本厂与分厂或分厂间物品出入:
调拨成品的出入厂应凭"成品交运单"; 属料库材料调拨或移转出入厂应凭"材料调拨单"; 如使用部门领料须入厂门者, 应凭"材料领用单"; 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 、 机配件、固定资产及使用部门已领材料移转出厂应凭"移转交运单"; 各项凭证均应经各主办部门主管核准, 并经保安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出入厂时间"后放行。
(二) 拖外修造、 加工或出借物品; 需再携返厂的样品(含采购、 修造或营业用样品) ; 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
1. 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证"(表 3. 6. 18) 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 规格、 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 规格、 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准(出借由经理核准其余由厂处长或经理核准) 后, 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 第二、 三、 四、 五联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保安室, 于翌日上午 10 时前送会计部存查, 第三联由保安室留存, 第四联交厂商(或借用人、 携出人) 于物品回厂时查对之用, 第五联交承运商凭以申请运费(如自运第五联做为物品签收回联存主办部门) 。
2. 返厂时厂商(或借用人、 携出入) 凭第四联交由保安查对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姓名或车行""车号""人数"及"入厂时间"后, 于第四联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留保安室, 第三联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 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请修、 出借等部门) 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 于出厂时交保安与第四联核对并于第三、 四联签注出厂时间后出厂。
翌日上午 10 时以前保安将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 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如物品分批返厂时, 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 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发"车辆/人员出入门证"(需注明交货品名规格数量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于载货内容及品名栏) (第一联自存) 第二、 三联交厂商凭该证经保安查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保安室, 第二联持入(出) 厂保安
于厂商出厂后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第三联于翌日上午 10 时前送会计部门并原"物品出入门证"第二联存查, 第二联由保安室留存。
保安及主办部门并应于留存的物品出入门证注明已分批返厂物品日期、 品名、规格数量等, 待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保安再将"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3. 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时, 其所供应的材料应由主办部门办理领料后, 填开"物品出入门证"(应于入门物品栏注明要修造或加工完成物品的品名规格及预定返厂数量) 办理交运出厂。
4. 会计部门应经常查对未入厂的送修出借或其他应再携返物品, 如逾预定入厂日期应即联络主办部门催办,如逾期 10 以上时, 应按旬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 3. 6. 19) 一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份存主办部门, 一份送回会计部门存查, 但逾期 1 个月以上应呈报至经理, 逾期 2 个月以上应呈报至总经理。
(三) 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
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的"修缮携带工具材料清单"(表 3. 6. 20) 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 第三联暂存保安室, 第二联交保安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 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 (如修缮需出入分(本) 厂时, 携物人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 厂保安室加盖) 。
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入分(本) 厂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 经分(本) 厂保安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保安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 第二联暂存保安室, 翌日上午 10 时前送回主办部门, 第三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 。
主办部门对携赴厂外修缮工具材料应切实跟踪,如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时, 应由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 3. 6. 19) 一份送携出人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呈主管核签。
(四) 免列帐物品(限垃圾、 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空容器使用; 其项目各公司自行明定) 的出厂:
凭经办部门厂处长核签的"免列帐物品出厂证"(表 3. 6. 21) 一式三联经保安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第一联保安室存查, 第二联由保安于翌日上午 10 时前转送会计部门, 第三联交厂商送经办部门凭以申请运费。(不需运费者第三联免填)
(五) 不合格、 误送或暂寄材料(含厂商交货及代客户加工的原料) 的出厂:
应凭经办部门主管核签的"料品交运单"(如已办妥收料, 其"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必需注明请购收料单编号及"退货""物品退换"章; 如未办收料则在"料品交运单"上注明"未办收料"其本单编号栏不必填写, 如为误送或暂寄者均应注明出厂原因) 经保安查验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六) 成品:
出售的成品; 客户寄存或误送的成品, 赠送、 样品、 送检、 试验及送客户确认或试用等无需返厂成品; 客户退回重加工或供料委制或加工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
(除出售成品外均应注明出厂原因)
(七) 其他:
借与厂商材料、 向厂商借用材料归还(注明"归还"章) 、 材料让售(注明"标售比价单号码""合约号码""发票号码""缴款单号码") 等应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八) 经由保安室转送至会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厂凭证均应加盖"保安室"部门章以资识别。
□ 附则
第十条 外来车辆、 物品出入厂时间
(一) 入厂; 每日上午 8 时至下午 5 时。
(二) 出厂:
限每日下午 6 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时, 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安主管部门转知保安室。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厂(宿舍区除外) , 惟经管理部门厂长特准者, 不在此限, 但须严加管制, 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标的。
第十二条 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 保安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表 3. 6. 22"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后, 第一联存保安室; 第二联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会保安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后存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公司出入厂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管理公司出入厂管理出入厂管理规定(完整)】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