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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 2016 年 12 月 4 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 开 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 行 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 部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 未 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 各 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 祝 祝会、纪念会、表彰会、 博 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 坛 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 会 会、讲短话,力戒空话、 套 套话。
三、 要精简文 件 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 没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 发 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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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规范出访活动 , ,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 发 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 格 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 格 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 ,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 华 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 到 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 进 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 联 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 通 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 封 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 、 、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 政 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 动 动
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 价 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 报 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 数 数量、字数、时长。
七 、 、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 央 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 开 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 , ,不发贺信、贺电,不题 词 词、题字。
八、 要厉 行 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 洁 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 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 工 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 苦 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 作 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 节 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 型 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 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 制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条 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 大 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 务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 , ,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 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 的 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 公 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 准 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 资 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 家 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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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 行 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 循 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 简 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 低 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 法 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 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 规 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 相 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 支 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 绩 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 , ,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 动 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 动 动,
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 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 家 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 中 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 用 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 各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 革 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 制 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 行 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 机 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 办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 责 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 国 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 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 机 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 各 各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 公 公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 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 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 和 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 、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 、 、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 据 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 行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 关 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 责 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 和 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 约 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 导 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 要 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 门 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 对 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 成 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 责 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 浪 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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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 加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 综 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 收 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 预 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 得 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 性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 有 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 收 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 额 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 形 形式隐瞒、截留、挤占、 挪 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 禁 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 培 培训中心、服务
中心等单 位 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 政 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 、 、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 执 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 者 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 虚 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 预 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 内 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 费 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 车 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 、 、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 算 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 殊 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 政 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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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 动 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 执 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 预 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 预 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 预 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 年 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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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 改 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 度 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 费 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 同 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 旅 旅、因公临时出国、公务 接 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 特 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 水 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 市 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 区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 围 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 关 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 建 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定 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 的 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 相 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 标 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 科 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 和 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 核 核,不得报销任
何超范围 、 、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 活 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 一 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 录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 公 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 支 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 直 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 , ,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 货 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 遵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 、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 采 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 购 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 算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 确 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 准 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 要 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 政 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 规 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 定 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 号 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 数 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程 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 招 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 的 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 示 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 集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 当 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 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 中 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 货 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 得 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 方 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 政 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 合 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 验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 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 购 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 采 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 能 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 水 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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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 易 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 政 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党 政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 格 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 制 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 人 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 公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 禁 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 游 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 质 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 调 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 旅 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 坐 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 ,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 待 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 按 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 位 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 的 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 礼 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 十 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 临 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 团 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 排 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 一 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 察 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 赴 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严 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 出 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 临 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 不 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 、 、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 制 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 应 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 划 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 出 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 培 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 对 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 量 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 事 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 临 临时出国审核审
批管理, 对 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 的 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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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 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 行 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 出 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 批 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 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 反 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 以 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 严 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 我 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 转 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 条 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 准 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 不 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 机 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 和 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 得 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 ,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 或 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 旅 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 外 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 , ,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 其 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 用 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 品 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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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 作 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 强 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 不 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 组 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 会 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 格 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 、 、支出、使用、核算等财 务 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 接 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 接 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 价 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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