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临时管理规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1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为了加强 中科创新广场/小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租户(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租户在长租新建房屋时,应当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认可。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 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
2 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3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基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基金;
(二)专项维修基金的帐务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三)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出售、转让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基金随物业同时转移,其余额部分由新业主按结算清单补交给原业主。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相关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中修以上及更新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预算,经 2/3 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各相关业主同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中修(含中修)以上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直
4 接组织实施,所发生费用可在维修后,由业主委员会签字后,从其维修资金分摊列支。
a)属规定的急修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维修; b)物业及其公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c)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须抢修的; d)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设备的情形。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 居住区:节假休息日和周一到周五上午 11:30—13:30,晚上:18:30—次日 08:30 。办公楼、商业物业区:周一到周五上午 08:30—18:30 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5 (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防火责任
第四章
防火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为明确防火安全责任,确保责任单元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灾隐患,特签订本责任书,并约定
先生/女士为
栋
层
单元
用户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十六条 防火安全职责:
(一)
建立以本用户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责任人、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防火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消防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用户在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二)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建立、健全本用户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用户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用户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经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三)
装修前向政府消防部门、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四)加强防火措施,按规定配备足量、有效消防器材(每 50M2配置 1 个ABC 型灭火器),并放置于容易取到的位置,对本用户包括消防器材在内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有效。维护、保养、
6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
用户、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及雇请人员引起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及其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负全面责任。
(六)
企业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强化防火意识,掌握防火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知识。不得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七)
居民和用户有义务参加和组织员工参与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组织的消防演习及宣传活动。
(八)
定期对本用户范围内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主动配合消防主管部门和管理处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开具的消防问题处理意见的,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处理。
(九)
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堵塞、圈占消火栓,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
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十一)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业、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动火作业的,应提供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十二)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做好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维护,按规定定期检修。
(十三)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十四)
居民、用户扑救初始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十五)
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力、义务,并承
7 担相应的法律法律责任。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第十七条 为了搞好小区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业主在文明、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特制定如下公约,敬请遵守:
(一)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及物业管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小区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大家要正确对待不同生活习俗、文化背景,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胸怀开阔、平等相待、团结互助。
(三)积极参加社会有益活动,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乱张贴、涂写,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畜,爱护小区环境。
(四)要养成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习惯。
(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严禁将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带等带入小区和家庭。
(六)爱护小区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爱护小区、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在小区内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
(八)注重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文化品味,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培养文明有益的业余爱好,营造温馨和谐的休闲环境。
(九)积极维护小区各种荣誉,积极为小区的发展及进步提出合理意见。
(十)热心社会福利事业,乐善好施、尊师重教、尊重妇女、爱护、关心帮
8 助孤寡残疾人士。
(十一)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坚决消灭各类虫害,使小区成为无污染、无虫害的文明卫生小区。
第六章
遵规守约 第十八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七章
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一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9 第二十二条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八章
共同利益
第八章
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收到召开业主大会投票的,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视为同意以上决议。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毗邻关系
各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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