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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例文(完整文档)

时间:2022-09-19 20:4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规民约例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村规民约例文(完整文档)

 

 村规民约总则 为了 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 治, 创建和谐宜居环境, 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

 农村的所有土地, 除了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村民的宅基地、 自 留地、 自 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 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 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场空地、 荒地建杂房、 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 受相关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 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村民出卖、 赠与和交换房屋, 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 交换差价成交的, 10 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 逾期不交纳者, 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

 村民需要建房的, 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 本人必须写好申请报告, 由村委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两委会会议审查同意, 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国土管理局批准, 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 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

 建房的村民, 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 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

 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 交通要道建房的, 除坚决拆除、 还田还土, 恢复原状外, 并罚款 500 元以上。

 已经建成的, 原

  则上要求拆除, 否则, 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育第二胎的, 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 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

 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 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 未准生前怀孕的, 必须做引流产术。

 否则, 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

 凡领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依法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五条: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 谩骂、 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一条:

 保持饮水卫生, 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 蔬菜及其它食物等)

 、 洗澡。

 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 200元。

 第二条:

 对于有病的畜生, 不准出卖, 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

 否则, 罚款 200 元一户。

 第三条:

 保持村容清洁卫生, 不准在村里巷道、 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 牛栏肥, 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 罚款 50 至 100元。

  第四章 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

 我村各大小山塘, 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承包水塘、 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 灌溉农田的责任,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

 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 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 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 并处罚款 200 至 500 元。

 第三条:

 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同时处罚 500 至 1000 元。

 第五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

 护林防火, 人人有责。

 万一发现野外火源, 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 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

 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 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 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 视其情节轻重, 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 2 至 5 倍; 夜间盗伐林木者, 加倍处罚。

 第四条:

 自 然灾害(大风、 大雨、 暴雨、 风雪、 冰雹等)

 毁坏的林木, 任何人不准进山 哄抢。

 捡得归还集体的, 给予 奖励; 否则, 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

 凡有田埂、 坝堤垮塌, 需砍伐林木兴修者, 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

 未经批准擅自 砍伐者, 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凡故意毁坏、 盗窃、 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 除追究回原物外, 处罚 200 至 5000 元。

 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

 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

 不准猪、 牛、 羊、

  鸭、 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

 违者, 除赔偿损失外, 罚款 50 至 100 元。

 第三条; 凡是聚众闹事, 煽动宗派纠纷, 故意殴打他人, 造成直接损伤的, 除赔偿医疗费外, 损失和损坏财物, 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 并处罚款 500 至 2000 元。

 第四条:

 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 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 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

 为确保人身 安全, 保证正常 供电, 不准擅自 私接电源, 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 除照价赔偿外, 另处罚 100 至 200元;

 第六条:

 提倡讲文明, 树新风; 讲礼貌, 尊老幼; 讲正义, 持真理; 讲道德, 正原则; 家庭和睦, 邻里团结; 尊师重教, 助残济贫; 胸襟大度, 诚实守信; 美化村容, 绿化村庄;

 本村规民约, 若有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姥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 O 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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