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主体身份查明对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影响,供大家参考。
主体身份的查明对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工作的影响
引言 我们知道,刑罚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实施刑事犯罪者的强制性处罚、离开了实施主体,刑罚的实施无从谈起。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学理论,纪律处分就是根据党内条规的规定对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强制性处罚,同样,离开了承担责任的主体,纪律处分也无从谈起。本讲目的就在于认识主体身份的查明是如何对执纪审查、监察调查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务中采取哪些方法尽可能的减少主体身份不明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对管辖权的影响
所谓管辖权就是谁对问题线索立案审查或立案调查。本文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来展开,其意义在于一般主体的识别、查明比较简单,案件程序也较简单,但特殊主体的识别、查明及案件程序较为复杂。
(一)一般主体
所谓一般主体就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只有一个职务或没有职务)及中共党员。根据我国现行干部级别管理体制及纪委监委工作领导体制,对于一般主体的违纪违法行为,由该党员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所属的纪委监委根据规定进行立案审查或立案调查,在此就不赘述了。
(二)特殊主体
1 、七类案件所涉及人员
首先明确七类案件所涉及的人员如下:党的各纪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在人大中担任职务的人员;违纪的政府组成人员;在政协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人民法院中的违纪人员;人民检察院中的违纪人员;党的机关工作者违纪。其次是哪一级纪委对其违纪行为有管辖权。例如,A 区纪委收到了 A 区党委常委龚某的问题线索,A 区纪委可以初核,只是想立案的话,就要由 A 区纪委将材料转至 B 市纪委(A 区纪委的上一级纪委),由 B 市纪委研究并报经 B 市党委统一后,才可由 B 市纪委对龚某立案审查。若龚某仅为 A 区党委委员,则由 A 区纪委报经 A 区党委同意后,由 A 区纪委对龚某立案审查即可。可见,针对不同主体身份的人员,在初核、立案中的管辖不同。
2 、垂管人员
常见的垂直管理单位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土地、邮政等单位,若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垂管单位的人员,则收到问题线索的纪委可以进行初核,但是根据初核结果预备立案审查的时候,审查组应当以函件形式与案涉垂管单位进行商洽,确定由谁进行立案审查。一般情况下由属地纪委审查比较方便,但是根据分析研判,如果由案涉单位的纪检组织立案审查更为有优势或便捷的,案涉单位纪检组织也可立案审查。审查组不能忽视去函商洽这一程序,直接立案审查,若未经该程序,后续可能面临案涉部门指责审查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危险。
3 、基层自治组织中案涉人员
常见基层自治组织有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合作社、村民小组等等。在这些自治组织中,如果非中共党员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如何初核、立案、处理都是比较麻烦的。例如,某村委会会计贾某(非中共党员)侵占了村集体资金 2.8 万元,如何立案?假设贾某是在按照通知,协助政府发放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实施了前述行为,直接以监委名义立案调查即可,若贾某从事自治事务过程中实施了前述行为,监委不能立案调查、乡镇纪委可以考虑初核后,将材料移送至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遵循谁选举,谁处罚的原择对其给予处理。
二、对程序的影响
不同的主体身份在给予处分时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县党代会换届期间给予县委原委员张某的处分是否还要履行报批程序就要看情况来分析了。若张某的违纪问题在换届时尚未经过县委审议,且换届后未当选的,考虑到其已经不再任党委委员一职,给予其处分也没必要在报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了;倘若换届时县委已经对张某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审议并决定上报请示,张某换届后无论是否当选委员,则均应将其处分报请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
三、对定性处理的影响
(一)条规引用方面
如果被审查人是检察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则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作为处分依据。若要对审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也应根据不同身份引用不同文件。如被审查人是公务员,则引用人社部发[2010 ]104 号、105 号文件作为处理依据。如被审查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则引用人社部[2012 ]68 号、69 号文件作为处理依据。
(二)罪与非罪
如某化工学院副院长田某(教授)受单位委派参与某私营企业项目攻关,成为该项目小组副组长,委派两年后,项目大获成功并完结。后,该企业在项目商品化过程中,常常遇到问题就安排员工向田某请教,田某遂安排自己所带的博士生分析数据,随后自己根据分析结果撰写意见交给企业,而该企业每次给田某 1 万元到 2 万元不等,前后 5 此共计 7 万元。田某作为化学专家受单位委派期间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但项目完结后,田某与私营企业已经没有了业务工作关系。后企业向田某请教问题,看上的是田某的专业知识,而非其副院长带来的便利,田某收取费用,属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赚取额外收入,并非受贿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定
如某村第二村民小组长石某(中共党员)侵占了村集体资金 3.5 万元,对其行为如何认定?经查,乡政府成立五保资金发放领导小组,成为了该村五保资金发放员(二个月的期限)。石某在某期限内协助领导小组发放第二小组五保救济资金的过程中,实施前述行为,则可认定其涉嫌贪污犯罪,直接以监委名义立案调查即可;若石某在期限外,利用担任第二村民小组组长的身份,将其保管的五保资金予以侵占,则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初核中,就应当查明石某发放五保救济资金的具体时间,在具体时间内其发放资金应当遵守什么制度执行,怎样成为资金发放员的等资料,否则,就不能正确界定其所犯罪名。
(四)违纪与非违纪
纪律处分中常有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之分的不同条款内容。如张某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行为。如果张某是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其明显属于违反党纪;若张某仅仅是一般党员,其不属于违反党纪;若张某是公务员,其也构成违反纪律的错误。
(五)责任承担
纪律处分中实事求是原则与刑法中罪行相适原则均体现了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犯多大的错,就受与之相应的处分;犯什么罪,就受与之相应的刑事处罚。例如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件中,一般是领导最终拍板决定,由手下人具体执行,此种情况下,对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就重于具体执行的直接责任者。多人共同进行的职务犯罪中,也会根据不同的人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不同而承担轻重不同的刑事责任,主犯承担的刑事责任明显重于从犯。
(六)定性用语严厉程度不同
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低不同,对党和政府、社会造成的影响也不同,比如周永康带坏了警察队伍,徐才厚郭伯雄二人则败坏了军纪。凡此种种,就可能在处理意见中定性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如果还涉及到经济问题,可能会定性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且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影响极其恶劣。
(七)对外文书
运用组织处理方式对涉案人的职务进行处理时,也会根据不同的职务提出不同的表达方式。如免职时,用免去其 XX 委员(指具体的职务)的写法;如终止党代表资格时,用终止其党的 XX(十九、十八等)大代表资格或终止其 XX 省(市、县)第 X 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如罢免人大代表资格时,用罢免其第 XX 届省(市、县)人大代表职务;如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时,用撤销其第 XX 届省(市、县)政协委员资格,相关条规详见《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200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2 年 12月 11 日通过),如此,方能保持对外文书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四、如何界定履行公权力的特殊主体
实践中疑难案件千变万化,笔者拟从举例中提炼出界定履行公权力的特殊主体的一般途径。
例
例 1 :某小学年级主任张某长时间体罚学生田某等 6 名同学(在阳光下直晒 3 小时),导致田某晕倒被送往医院救助。(学校性质公办民办、权力来源、是否滥用)
例
例 2:
:某卫生局副局长刘某的父亲生病住院,刘某在该局辖区内的医院报销单上填写了自己的相关信息,报销父亲住院费 18 万元。
例
例 3 :某公立医院院长王某在坐诊时收受危重病人家属的 0.8 万元,主刀为病人做手术。
例
例 4 :某居委会环容委员会小区绿化环卫专干胡某将小区绿植栽种项目(合同价 53 万元)擅自承包给了邓某(胡某的小学同学),收受邓某所送现金 3.6 万元。
分析:在例 1 中张某作为公职人员,其年级主任的职责之一就是全面管理年级的教学教务工作,促进教学质量,而这个权力是由校方授予的。张某对学生的管理权属于履行公权力,但本例中其管理权使用不当,属于滥用权力。在例 2 中医疗报销只能是按照规定据实报销住院者的相关开支,刘某填写自己的信息报销其父亲的住院开支,并未利用其身份便利,而是欺骗了医保中心,构成诈骗罪。本例中,刘某目的在于报销父亲的住院开支,而非为任何组织或成员提高医疗服务。在例 3 中王某身为院长,当然应当为病人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主要是在其管理的医院为患者提供优越的医疗设施及专业高效的医疗技术服务。王某收受病人家属 0.8 万元,之后给病人做手术,靠的是自己的专业医疗技术,而非院长身份所带来的公权力,王某构成收受红包错误。在例 4 中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胡某负责内部绿
化栽种事项属于自治事务,履行该事务的目的在于提高小区内部环境质量,属于履行公权力,但胡某并非公职人员,其擅自将项目承包给同学邓某并收受 3.6 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过分析,发现界定某人属于履行公权力的特殊主体的步骤是:第一,查明被审查人所属的单位、企业、组织的性质是公是私抑或授权参与社会管理的社团。第二,看被审查人是否被授权代表党政机关等组织行使权力。第三,看被审查人行使的权力是拥有组织、管理、经营、监管等职能还是纯粹的劳务、职业服务等职能。第四,看被审查人行使权力的目的是否为了某一区域内的公众或成员在某一方面向好的方面发展。
五、常见失误与建议
1 、调取的材料没有注明提取说明。未注明提取说明的材料可能面临取证主体不合法的指责,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面临指控不成立的风险。应当在调取的材料首页注明“本复印件共 XX 页(面),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存放于 XX 单位。提取人:XX、XX。提取时间:X 年 X 月 X 日。提供人:XX。提供时间:X 年 X 月 X 日”,然后加盖提供单位的骑缝章。
2。
、仅调取干部审批表未调取职务任免文件。在初核、立案阶段调取证据时应当将其审批表与任免表同时调取。
3。
、调取的任免文件不全面。有的只是调取了任职文件,没有调取免职文件。职务有任就有免,应当对同一职务的任免文件均调取在案。
4。
、没有调取职责分工文件、岗位职责要求等材料。缺失该部分材料,在案件中,无法判定其职责内容或 者判定依据不充分,就会面临错与非错、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尴尬,建议调取分工文件,如果没有分工文件,则应当调取职责分工的会议纪要或记录。
5 、仅调取了部分职务的任免文件,未调取其他职务的任免文件。此种情况下,如果决定给予被调查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到底撤销其哪一个职务必须予以明确,如果没有相应材料表明其所有的职务,可能出现失误。
6、 、仅调取了被调查人在事业单位内工作的材料,而没有调取其在事业单位内工作时是行政机关任命的还是事业单位对外聘任的。如果是聘任的则不能提出开除处分,如果是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则不能提出撤职处分。
7、 、没有查清被审查人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拟给予降级处分,建议拟给予降级处分时,尽快和人社部门对接,查实其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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