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司法机关【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包括各部、 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 税务、 工商、 环保总局等)
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如民政局, 劳保局,卫生局, 审计局等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 质量监督, 环保, 药监局等)、 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的地位比较特殊, 既是一级行政机关, 又是司法机关, 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 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 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外, 归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 属于公安行政管理机关。” 这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就是说, 公安机关归口于政府部门, 这就是其国家行政机关属性(如国务院设公安部、 省一级设公安厅、 市县一级设公安局); 同时,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 就又有了司法机关属性(侦查权是依刑事诉讼法而据有)。
当然, 这也是中国的国情, 在外国, 警察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 只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 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 只是指国家的检察机关(检察院)
与审判机关(法院), 广义的, 则包括公(公安机关)、 检(检察院)、 法(法院)、 司(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
以及国家安全机关。
这里特别要说一个司法行政机关, 这也是中国的特色。
也就是中央的司法部, 地方的各级司法厅、 局。(下面引号内的内容, 可看可不看)
“新中国成立后,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于 1949 年 10 月 30 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颁布后, 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同时在各大行政区成立了行政区司法部, 大行政区撤消后, 又陆续建立了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司法厅、 局, 地区、 市一级设有专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
建国初期的一年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 建立健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建立律师公证制度, 创办政法院校,培养法律专门人才, 培训司法干部, 开展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 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 1959 年, 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被撤消, 直至“文化大革命” 结束, 这种状况整整延续了 20 年。
1979 年 9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0 次会议决定, 加强司法行政工作, 重建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 12 项:
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 改造罪犯的工作, 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 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和检查各地区、 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管理法制报刊;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
律师机构; 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 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 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 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 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 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 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 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监督大型监狱、 劳动教养场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指导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协助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理司法厅 (局)
领导干部。”
实质上, 国家最初设立司法部, 是有些与国外的司法部相类似(比如, 美国的司法部就是相当于中国的检察院与警察系统的合二为一)
的想法, 但, 国情使得办不到, 最后, 59年, 全国所有的律师全成了右派, 司法部也就没戏了。
79 年重建, 则有与公安系统分权的意思, 公安系统的权力过大, 则从公安系统分出国安、 司法(司法行政机关), 其中, 司法
分管劳改(监狱)、 劳教, 后来又把律师业务(实际, 律师刚恢复时, 是在法院内设置的)、公证业务增加进来, 再加上与法制宣传有关的工作。
所以说,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 除监狱是司法机关外, 其他的, 都不能说是司法机关。是最与司法二字名不副其实的。(我国外的司法部, 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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