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体性事件【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
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情景下, 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或偶合群体,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或表达某种诉求, 或发泄不满情绪, 采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集群行为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情景下, 由一定数量的人组成的特定群体或偶合群体,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 或表达某种诉求, 或发泄不满情绪, 采取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集群行为。依照上述定义, 可以把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大致分为权益维护型和情绪发泄型两种。权益维护型事件亦称维权事件, 是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从现已掌握的资料来看, 此类事件约占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以上, 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维权、工人维权及市民维权。这种事件发生是因为政府和其它组织的某些不公行为妨碍了事件主体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事件主体在没有其他较好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 便以自己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和方式去抗争, 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情绪发泄型事件是近些年才凸显出来的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这些事件参与者的自身权益并没有受到直接侵害, 只因某些偶发事件激活了他们心底郁积已久的愤懑和不满, 于是借机宣泄, 以实现对政府的某种意愿表达。尽管他们的参与更多是为了表达和发泄某种情绪, 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心理失衡和 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公信力的质疑, 容易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 其后果和影响力尤其需要加以关注。当然, 这种划分是相对的, 现实中的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上述两种类型的交织与混合。
一.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呈现出若干新的特征和发展态势: 从发生数量看, 呈现出阶段性高发频发的趋势。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在加快, 规模在逐步升级, 已经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和多发期, 意味着社会矛盾碰头叠加, 社会风险因素增多, 社会安全形势复杂严峻。从参与主体看, 愈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在群体性事件数量和规模扩展的同时, 所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多, 已经波及到各个省、区、市的许多城市、农村、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区域和组织, 参与主体包括在在职和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业主、教师、学生、复转军人乃至公务员等各阶层人员, 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社会成分复杂, 其中大部分为弱势群体成员。
应当关注的是, 近年来有些地方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即群体性事件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 也没有切身利益关联, 只是借机表达和渲泄一种情绪。从涉及领域看, 大多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欠资纠纷、军转人员安置、涉法涉诉、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比较敏感、社会关注的几大领域.另外, 这些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 城郊结合部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 大量的土地征用、房屋出租、商品房建 筑质量、物业管理等引发矛盾剧增, 再加上各类工程建设和企业发展吸引了大量来自各地的务工人员, 因各种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纠纷层出不穷, 因而城郊结合部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地。
从组织程度看, 组织化倾向日益明显。
除了少数因偶发因素聚众闹事属于自发松散型事件外, 多数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日益突出的组织化倾向。
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组织者的控制和影响, 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事件, 一般在事前或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组织、策划。
这些事件的组织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自发群体行为为主的自我集体行动。
这类行动的组织者一般是事件当事人, 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政策水平, 社会声望较高, 有一定的号召能力。
其集体行动方式往往采取制造社会骚乱或聚众向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业施加压力, 属于超越体制之外的政治参与形式, 具有合理不合法的性质;另一类是通过正式组织及其领导出现的集体行动。
这类事件的组织者往往是正式组织的成员, 强调“遵纪守法”, 坚持以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属于体制内的政治参与行为, 具有合理 合法的性质。
有些组织者选择敏感时间来制造事端, 在行动中统一口号和着装, 打出标语, 散发传单, 极力造势向政府施加压力。
此外, 通过网络串联已成为近年来群体性事件聚集
的新方式。
个别利益诉求者通过在网络上发帖来聚集人员, 倡议利益相关者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聚集闹事。
这种通过网络方式聚集的事件组织者, 信奉信息时代网络力量, 利用互联网进行蛊惑、煽动, 甚至以此寻求其它媒体的关注, 尽量扩大事态, 以期达到尽快解决问题之目的。
从冲突形式看, 对抗性程度逐渐加剧。
现在冲突的焦点已经由公众之间逐步向公众与党政机关和企业组织之间转移。
有些公众抱着 “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 越来越多地采取了诸如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共交通、群体上访 、示威游行等偏激行为, 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这种附加了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严重妨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与此同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即在暴力程度加剧的同时, 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逐渐显现。
与那些激烈的冲突方式相比, 诉求者通过“非暴力不合作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一定的克制和理智, 希望通过谈判、协商、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 争取合法、正当的权益。从诱发因素看,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由于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矛盾而引发的, 利益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大量事实表明, 很多事件的起因涉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 而且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极易引起社会同情。
如果其诉求得不到妥善及时解决, 加上个别地区和单位领导在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不当, 致使参与者产生怨气, 从而引发过激的群体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社会心态失衡是造成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
现实生活中, 有些事件的诱因看似简单, 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然而事发却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它是当地深层次社会矛盾和问题累积的结果, 是当地有些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必然产物。“一件普通交通事故, 一起简单刑事案件, 甚至于一句为壮胆而胡编乱造的谎言都可能酿成一场群体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发泄, 这种对社会 、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可怕。” 从处置方式及手段看, 由于基层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相当有限, 普遍表现出“不适应症 ”, 处置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处置方式及手段看, 由于基层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相当有限, 普遍表现出“不适应症 ”, 处置失当的例子比比皆是。
许多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冲突发生之初重视不够, 往往错过最佳处理时机, 是一种“体制性迟钝 ”, 即走入“起因很小———基层反应迟钝———事态升级爆发———基层无法控制———震惊高层———迅速处置 ———事态平息”的怪圈, 从而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它集中暴露基层政府应急能力的薄弱。当然, 从近期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看, 有些地方政府的处置能力有所提高, 无论是处置思路和处置方式都有了明显的改进, 取得很好的社会效应。
特别是针对那些以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出现的群体性事件, 当地政府和警方都表现出了很大的理解、宽容和克制 , 最后以官民互动的温和、协商的方式平息了事件, 化解了矛盾和冲突,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从事件性质和演变趋向看, 尽管现阶段诸多冲突中阶级矛盾依然存在, 但大量的、占主要地位的是属于人民内部范畴的各种矛盾。从事件性质和演变趋向看, 尽管现阶段诸多冲突中阶级矛盾依然存在, 但大量的、占主要地位的是属于人民内部范畴的各种矛盾。
体现在现实中的各种群体性事件, 一般不涉及社会核心理念, 当事人的要求大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 也极力避免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 所以一般属于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 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引发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社会不满群体存在。
2、群众缺乏表达渠道。
3、政府管理能力应对能力不足。
4、群体性心理因素诱导。
5、基层不作为。“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6、干群长期矛盾的积累
(二)深层原因 1、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2、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
3、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4、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
5、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
6、法制不健全 7、权利集中 8、领导没有能力 9、是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 10、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官僚腐败现象 11、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 12、政治体系存在问题
二.主要特点 1.群体性 二.主要特点 1.群体性 指每一起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一身份的一群人制造和参与的。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
2.组织性 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控制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有的还集资上访,并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
3.仿效性 指当前群体性事件具有广泛的示范性和传播性。一些群体事件在开始之初,大多仅限于少数人及个别区域。随着事态的发展,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周围区域或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一旦甲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乙地、丙地便纷纷效仿,互相传染,使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增多和扩大,甚至出现互相串联,互相取经现象。例如,2002 年以来,黑龙江大庆等地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全国其他省(区)、市、县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在一些整个东北、华北老工业基地和化工、煤炭、建筑、军工等多种困难行业中引起了连锁反应,接连发生群体性事件。
4.破坏性 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特别是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越来越多采取各种极端行为发泄不满情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其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是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办公秩序。为了迫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其问题,许多群众较多地采取在政府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前聚集、静坐。少数群众情绪激烈,甚至强行冲击政府机关,打伤政府工作人员,砸坏办公用具和交通工具,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二是堵塞铁路、公路等交通要地,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03 年 10 月 14 日,山西省近五百余名企业军转干部推翻铁路防护网,强行进入太原火车站内,并在铁轨上静坐,制造铁路交通瘫痪 2 小时 20 余分钟,损失极其严重。三是极易引发暴力,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发泄不满时,
常常难以控制其情绪,往往形成大规模的械斗,或与政府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从而造成较大规模的人员伤亡。
5.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而且不同矛盾主体、合理的要求与不合法的行为、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所以经常反复。同时部分群众把政府或有关单位化解矛盾及时解决一些问题,误解为群体性事件“闹”的结果,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造成事件反复不断。
三、理性看待当前的群体性事件
三、理性看待当前的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 是社会关系不协调、不和谐的一种现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它能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打破社会活动的有序性和社会关系的协调性, 使社会生活处于波动之中, 进而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的群体性事件, 根植于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代背景之中。
经过 30 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社会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发展阶段, 处于一种“黄金发展”与“矛盾凸显”的并存时期。
从总体上说, 我国社会是和谐的, 但由于我们过去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以致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并由此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况且,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 多元社会存在社会冲突是正常现象。
和谐不在于无冲突, 而在于冲突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来解决。
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多元化是客观趋势, 因利益矛盾而引发冲突乃正常现象, 再加上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 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 利益分 化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混杂交织, 这些就必然使各种群体性事件处于一种阶段性的高发频发态势。
可以说, “改革开放在释放社会生产力的同时, 逐渐形成了多元社会利益的并存格局, 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
【群体性事件【优秀范文】】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