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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合格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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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合格方面 2017-01-04 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
从当前基层单位实际来看,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同志党员意识淡化的现象日趋明显,甚至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表现。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在政治合格方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政治合格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党员坚守、培养党性的重要:“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要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决反对党内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好人主义。”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当前,有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经不起资产阶级思想的诱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理想信仰缺失。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有的党员干部信封建迷信,信风水大师,不信马列
主义。如,有的党员干部或“走出去”,给祖坟迁“宝地”;或把“大师”请进来,在办公桌脚底贴道“符”,挡一挡来自竞争对手的煞气。刘志军就这样,弄“靠山石”,重大工程项目开工都要请王林卜个吉日。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原则立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对上级规定搞变通。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有的为了地方或小集团的利益,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我行我素。
三是违反政治纪律伴随着腐败。对中央的决策阳奉阴违的人,“信风水不信马列”的人,“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的人,往往都会违反政治纪律。从我们查处的官员腐败案例可以看出,他们中极大多数人既违反政治纪律,又腐败。如,薄熙来、王立军、刘志军、李春城等等都是这样。
四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有的不信守服务承诺、廉政承诺,群众投诉多,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方面弄虚作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重大事项决策,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搞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二、治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对策
一是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要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廉洁、宗旨教育,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让他们树立坚持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做到
“四个服从”,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是制度管人管事。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好的制度是保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要尽快形成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如 9 月 11日,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三是做好监督。制度是保证,执行是关键。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就等于零。因此,我们在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党员干部的完善制度的前提下,要狠抓制度的落实,切忌制度归制度,落实归落实,形成“两张皮”,要真正让制度发挥管人管事作用,决不能让制度成摆设。坚持党内政治生活准
则和党的组织原则,积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扬党内民主,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完善党内关怀机制,及时解决贫困党员、流动党员、农村党员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增强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防止和减少违反政治纪律的现象发生。
四是惩处违纪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保持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做到不放任、不手软、不姑息;对于公开对抗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人,触犯法律的,一定要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纪检部门要不断拓宽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加大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的力度;要改变坐等举报的传统办案方式,主动出击,提前介入,拓宽案源渠道;要建立健全联合查办政治纪律案件的工作机制,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建立覆盖面广、上下联动、反应迅速的信息传递网络和预警机制,快速做出反馈,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制止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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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组织程序,“迈过锅台上炕”;不顾中央禁令,“心里装着小九九”;明明有政治要求,却置若罔闻、毫无顾忌,甚至丧失理想,丢掉信仰……一些党员干部种种我行我素、阳奉阴违的行为,本质上是政治纪律的缺失
一、主要表现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
1、理想动摇,信仰缺失。少数党员对党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当个人利益受损时,理想信念容易动摇。有的在原则问题上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甚至丧失党性原则;有的党员干部信存在封建迷信思想。如请“大师”看风水;有的党员干部参与宗教活动,有的在旅游景区庙宇大殿烧高香拜佛祖,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2、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党员干部对党委、政府和上级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没有好处的就不执行,说一套,做一套,或者消极应付;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纪律、制度和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中,工作拖沓,执行力不强;有的把自己管辖的单位或部门变成“独立王国”,对事关全局的问题,事先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我行我素。如德宏州强制戒毒所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依然违规利用春节、中秋、安保加班补助、超时误餐补助、电话费及燃油补贴等名义多次
向全体在岗民警、职工、协勤人员发放万元。
3、道听途说,传谣信谣。有的党员干部不负责任地道听途说,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对党的重大政治问题说三道四;有的调侃当前一些政治方面的问题,不分场合的胡乱议论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负责任的指责党的领导干部,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有的党员干部工作上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欺上瞒下,欺骗组织,欺骗群众;有的不信守服务和廉政承诺,在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廉等方面弄虚作假。如芒市芒海镇政府在 2016 年全州生物特色产业验收过程中,虚报、重报有关数据,严重违反纪律,相关人员被严肃问责。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主要表现
1、违反原则,搞一言堂。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但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或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搞个人说了算,民主形同虚设。
2、拉帮结派,违规用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背组织原则,为了在选举中让自己或自己亲近的人当选,采取拉帮结派、事前许诺等方式,从事非组织活动。如德宏州食药监局党组对下属事业单位的一个正科、一个副科岗位推荐考察
时,程序混乱、符合条件人员资格设置“因人而设”违反规定,经查实后,拟任人选公示无效,限期整改。
3、工作漂浮,自由散慢。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在党员干部中庸懒散慢、失职渎职、官僚作派等现象依然突出,这是违反组织纪律,影响机关效能,破坏党政形象的主要问题。2016 年 8 月,作风专项督查组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我州党员干部上班迟到、不务正业、无故不上班 66 人,问责处理 64人,责成所在单位批评教育 1 人,党纪处分 1 人。
(三)违反财经纪律的主要表现
1、有法不依,顶风违纪。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财经纪律的主要责任人,不是不懂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规不遵,明知故犯,部分财务人员财经纪律意识不强,甚至出谋划策,在违反财经纪律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查处的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来看,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大多是受到单位领导的指示和授意,由财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的,有的甚至是单位领导和会计合谋,共同违反财经纪律。如盈江县科技局领导指使会计,在三年时间里 6 次截留项目资金,共计74 万余元,用于干部职工福利及项目申报工作等支出。
2、虚报项目,套取资金。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是违反财经纪律中最常见的问题,在执行党的强农惠农政策过程中,有的乡、村干部嫌工作麻烦,将强农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将应发到户的惠农补贴资金,违规套取、截留使用。如盈江县太平镇水管所所长管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规操作,在实施 2016 年种植竹子项目过程中虚报种植竹子面积亩,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45904元。
3、挪用资金,借鸡生蛋。有的党员干部挪用集体资金、国有资产,从事有偿放贷、公款私存、炒股等方式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如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400 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中获利 63830元,后被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4、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知晓单位财务资金监管的方式方法,利用监管漏洞,违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如梁河县职中在受县扶贫办委托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过程中,采用缩短培训时间、虚加培训课时费和学员住宿费等虚加支出把帐做平的方法截留培训资金共万元。该截留款项被会计人员存入私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被行政工作人员私分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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