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检察院(完整),供大家参考。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刘宏伟, 男, 1964 年 6 月 23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372502196406233289, 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 住山东省临清市青年办事处张庄居委会 165 号。
2010 年 6 月 4 日因电死张建伟被山东省临清市刑警大队打流中队刑事拘留。
6 月 13 日经本院同意依法逮捕。
本案经清市刑警大队打流中队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0 年 7月 8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2010 年 7 月 9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王爱梅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宏伟, 听取了被告人刘宏伟的辩护人冯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补充重报。
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 经本院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 6 月 4 日早上 8 时许, 被告人刘宏伟以杀被害人张建伟为目的, 趁被害人张建伟拉下电闸为村民李东明的饭店架线时, 进入张庄村南变压器室, 合闸通电, 致此时正常操作的被害人张建伟电死。
认定此起事实的证据:
1、 物证、 书证, 变压器室内的扫帚; 2、 证人证言, 被害人家属王爱梅证言, 刘宏明证言, 刘守成证言; 3、 被告人刘宏伟供述; 4、 临清市电信局手机通话记录清单。
综上, 2010 年 6 月 4 日, 被告人刘宏伟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 被告人刘宏伟目无国法, 以通电电死被害人的方式, 致使被害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实。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士鹏
二 0 一 0 年八月五日
【×××人民检察院(完整)】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