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审表政审 人员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籍贯
家庭住址
个人 主要 简历
政治 历史 表现
家庭 成员 政治 历史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历史
政审 意见
书记签字
(盖章)
篇二: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0 3年第2期总第7 6 期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u rn a l o fT ia n jinA d m in istr a tiv eIn stitu te o f P o litic s&L a wN O . 2G e n e r a l N O . 7 6・法律史学・浅析亲属相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戴隆芸( 天津市政法管理于部学院法律系, 天津30 0 19 1)摘要:亲属相容隐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经古代封建统治者使其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后, 盛行了二千余年。
这种思想所蕴含的人情伦理观念留存至今, 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文章通过阐述亲属相容隐思想的产生及法律化, 分析其在当今对人们法制观念所产生的影响, 以期对现代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启示。关键词:
亲属相容隐, 古代法律思想, 现代司法影响中图分类号:
D F 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8 —8 39 3( 20 0 3)0 2—0 0 52—0 3亲属相容隐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部分, 自西汉宣帝颁布诏书使其法律化以来, 经魏、 晋、 南北朝、 隋一直加以保留并得到一定发展, 至唐朝时其制度最为完善健全。后经宋、 元、 明、 清, 至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 仍予以保留, 有些规定至今在台湾地区仍有沿用, 可见其生命力的旺盛。
此制度的长久存在, 证明了自统治者到平民百姓对这个制度的赞同和认可, 其生存土壤深厚, 空间广大。
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但其在几千年的存在与发展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上的影响却依然存在, 它有合乎人情伦理的一面。
也有破坏法治的一面, 对当今法律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影响. 因此对它的剖析是十分必要的。一、 亲属相容隐的形成“亲” 自古有二种含义, 一是亲密、 亲近之意, 二是指父亲。
从第二种含义又引申出亲戚、 亲族之意。
“属” 《说文》 日:“属, 连也” , 李贤注:
“五属谓五服内亲也” 。
亲属一词古代很早就有, 《礼记》 云“亲亲以三为五, 以五为九。
上杀, 下杀, 旁杀而亲毕矣。
” 又日“四世而缌, 服之穷也, 五世而袒免, 杀同姓也, 六世亲属竭也” , 可见亲属在当时仅指五世之内的血亲, 不包括其他亲属。
后来亲属范围逐步扩大, 到明清时律定本宗九族五服图, 九族专指父宗形成了定制。
“容” 有容受、 收留之义, “隐” 有隐藏, 隐瞒之义, 容隐就是包庇、 隐藏、 掩护的意思。
以此项制度最为完善的唐律为例, 亲属相容隐的内容是:
亲属之间可相互隐匿犯罪不得告发, 包括可以为犯罪亲属通风报信, 令其隐匿逃亡。
可容隐亲属的范围包括:
1. 同居即同财共居者, 2. 父子、 祖孙、 兄弟姐妹, 3. 外祖父母、 外孙, 但不及曾、 玄, 4. 孙之妇、 夫之兄弟、 兄弟妻。
可容隐的行为范围很广, 只有谋反、 谋大逆、 谋叛罪三种严重威胁皇权安危的犯罪任何人都不得容隐。我国在西周时期就有容隐思想的萌芽, 《礼记》 记载周时的礼法原则为“事亲有隐无犯” 。
春秋战国时, 孔子日“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 父子是最亲的血缘关系, 天性之爱, 相隐理所当然, 符合人情伦理, 自此容隐首先在理论上得到了儒家的首肯和倡导。
亚圣孟子在孔子父子相隐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兄弟之间也该容隐, 此间亲属相容隐只是一种道德观念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自汉之后, 儒家思想获得胜利, 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据《汉书・宣帝纪》 记载, 在汉宣帝时期( 公元6 6 年)宣帝下诏“自今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 亲属相容隐从儒家思想上升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此后历代均有容隐制度, 封建统治者不断地强化和发展使其日臻完备且系统化。
与此同时容隐思想也成为二千余年伦理和法律的原则之一, 无论在封建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形成了一贯的人情大于国法的思维模式。二、 亲属相容隐思想形成及发展的原因( 一)血缘宗亲关系是亲属相容隐思想产生的基础自远古时期。
人以个体而存在。
但是在仅靠个体力量难以摆脱自然加在其身上的生存危机时, 为了生存下去, 个体自然就结合起来共同维持人类的存续。
于是群体出现并形成氏族这样的小集团, 氏族内血缘关系占主要支配地位, 族内、族外由于血缘之亲近而出现了不同的待遇。
随着社会的发展, 中国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建立了国家, 农业生产在古时大量使用的是劳动力, 劳动力的集中耕作和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使得权威具有不可抗拒的道德支配力量, 血缘宗族的结合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加强, 于是家族之内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一定的伦理道德、 等级卑贱地位, 人人各守其位、 各尊其规、 上下有别, 和谐和秩序得以维持。
后来这种基于宗法血缘关系形成的有效管理和调整模式为统治者收稿日期:
20 0 3—0 4 —20作者简介:
戴隆芸( 1965一), 女, 天津市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中国法律思想研究。52 万方数据
所利用, 家、 国、 天下的层层服从关系就产生了。
汉朝从暴秦所采用的严刑峻法的失败统治模式中吸取了教训, 翻出了孔圣人的儒家思想, 做出了明智的政治选择, 用伦理道德约束于人, 用礼来治人之情。
于是引礼入法, 肯定了符合统治者利益的封建社会的伦理之情, 这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之情, 法律具有了亲情化的特点。
并运用亲属相容隐制度把人情、 国法这对矛盾进行了调合, 自此提高了容隐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在容隐制度的具体实施中, 封建统治者不仅从立法上维护了亲属之间的伦理常情, 使容隐行为合法化, 树立了亲属之间相互容隐之风气, 同时采用惩罚亲属之间互相告发行为的手段, 遏止告亲之风, 保障容隐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容隐思想的法律化是维护封建礼教的必要手段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 进入阶级社会后被改造成为一种行为规范, 由周公进行了系统化和规范化, 后被孔圣人极力倡导。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 , 礼是治国的根本, 为政的基础。
礼治的原则是“尊尊亲亲” , 即以血缘关系来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以建立一种有等级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
“亲亲” 要求人人爱自己的亲人, 以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定亲疏, “尊尊” 是尊重尊者和长辈, 地位卑贱者要服从地位尊贵者, 最后一级级归结到忠君, “尊尊君为首” 。自从法律成为封建国家专政的工具之后, 统治者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 以获得最大的权威和强制力量, 因此“礼” 自然成为一种选择, “礼” 由春秋时期只有孔子等人在民间的疾呼进入法律制度的行列, 真正地得到发扬光大而名副其实地对封建人治作出了贡献。
礼与法交融结合, 其直接做法就是引礼入法, 容隐制度是其集中的表现。
这个制度维护了礼治的伦理纲常。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是其总的原则和主线, 表现为亲属可相隐, 仆要为主隐, 而主不必为仆隐。
亲属关系的远与近其义务轻重也有所区别, 亲属关系越近自然义务越重; 同时法律对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行为的处罚也依亲属关系的疏近、 尊卑地位的高低而有所区别。( 三)容隐制度与中国人治统治相协调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农业国家, 人治是其必然的政治选择, 同时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不断强化人治的观念, 发展人治的思想, 完善专制集权制度。
在人治社会里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的镇压人民的工具, 并无至高无上的地位。为了最有效地使国民臣服于一人脚下, 采用的方法自然是法令自君出, 而君超然于法律之上。
容隐制度的初始即是汉宣帝的诏令, 在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政治法律思想之后, 礼占了上风之时, 礼既然规定了尊卑和等级, 又把君捧为最高,君主自然乐于加以肯定并用法令形式予以推行。
这种礼的法律化, 首先的作用就是对人治的肯定, 容隐制度的形成就是推行礼教秩序、 仁义学说、 维护人治的具体步骤。
这种思想不仅体现在封建的立法上而且在封建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实施, 司法人员用伦理纲常来诠释法律, 执法原情,原心定罪, 将人情与国法相结合。
人情重于国法, 徇情枉法得到统治者的普遍认可。
另外容隐思想也和古代法律追求的理想相一致, 亲属相容隐, 相应诉讼减少, 强化了德教, 使人们因容隐和隐匿而息讼并产生贱讼的心理, 是一个不错的通往无讼理想的手段。三、 容隐思想对现代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容隐思想使人们在涉讼时多注重人情思考而漠视法律的规定血缘关系是人们天然形成的无法更改的自然关系, 基于此在涉讼时人们就不得不考虑这种关系的冲击所带来的连锁反应, 情与法在人们心中不停的被掂量, 又不时地失衡。
在当今法律也对某些涉及到血缘家庭关系的犯罪进行了- 二系列的特殊调整, 例如:
刑法规定了与家庭亲属有关的告诉才处理的一些罪名, 实际上也是顾及到伦理人情的关系, 体现了现代法治不是完全逆人情而行, 丝毫也不考虑亲属之间的亲情关系可能有互相隐私和互相谅解的可能性。
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的惯性, 中国百姓的贱讼意识很强, 尤其顾及到家庭的名声及面子问题, 使得原本很小、 很轻的问题由于一方的无限忍耐而经久得不到解决, 最终酿成大祸。
例如:
老人遭到遗弃, 为顾及亲属关系和家庭名誉, 未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至于出现冻饿病死、 自杀的情况; 许多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 一方念及夫妻之情, 一味忍让, 总以为对方可以回心转意、 重新和好, 终于导致大爆发, 而使一方丧命之事也时有发生。由亲缘关系引发的伪证、 隐匿、 窝藏、 包庇犯罪也很普遍, 《大清新刑律》 及《中华民国刑法》 都有亲属可以相容隐的规定, 例如:
为庇护亲属而隐匿犯罪人、 湮灭证据的不罚, 使亲属脱逃不罚等。
这些规定至今在台湾地区仍有沿用。
这种做法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使犯罪人家属可以毫无顾忌地帮助人犯脱逃, 消灭证据甚至于销赃而不受惩罚。在我国大陆也有比较个别的这样的现象出现:
一个人犯罪,全家出动毁灭证据、 干扰证人、 窝藏涉嫌亲属、 提供财物住所帮助其逃匿、 找人替罪等。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 毁灭证据罪等对此等行为予以相应刑罚。
立法上不存在亲属与非亲属之别, 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会给容隐思想对现代法治进程的消极影响以沉重打击, 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 二)容隐思想导致执法人员徇情枉法现象的存在如果人情与国法这杆秤在人们心中倾斜错位了, 在人情最重的思想支配下, 体现在具体行动上就必然是:
凡因事涉讼者, 首先想到的不是依照法律办事而是先思考如何托人情走关系, 使司法人员从人情上倾向于自己, 使自己获得主动,进而获取利益。
这为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亲友的托付甚至相逼; 当事人托人情找关系、 请客送礼,“吃人家的嘴软, 拿人家手短” 助长了司法腐败之风, 使司法人员背离了公正的轨道, 徇情枉法由此产生。
为此我国诉讼法中特别规定了回避制度, 从立法上严格控制防止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并在刑法中规定了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等罪53 万方数据
名以惩罚那些利用手中权利, 徇私情、 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容隐制度产生的本来目的是为了维持封建的三纲五常的等级化的伦理秩序。
这种等级和特权制度二千多年来始终在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 维持着封建社会的人治统治和社会稳定; 同时由于等级和特权观念的法律化, 几千年来中国民众的等级观念很是深厚, 亲疏贵贱观念极强, 因此要想彻底肃清封建思想余毒, 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公正执法避开人情网, 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让那些自以为有门路、 托人情的人得不到任何不该得到的好处, 使每一个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 经济状况如何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存在, 使人们对法律充满信心。( 三)在当今司法实践中, 既要坚持法律至上的观念, 又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亲属相容隐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存在了二千余年之久, 自然与封建统治者树立儒家思想为正统法律思想有关。
封建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亲属相容隐制度、 强化容隐思想, 一方面因为这种思想确实能够有效地维护封建礼教和人治社会的伦理纲常。
另一方面也出于其顺乎人情、 可以安抚民心的考虑。
采用这样一个制度有利于减弱封建法律的严酷性和强制性, 且易于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以此缓和封建统治者和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 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封建统治的存续。这种思想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留存至今, 我们应当正确加以剖析, 留其有益, 去其有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 互相怜爱、 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
人们说大义灭亲, 可见只有具有大义才能灭得了亲情。
如果要求社会上人人皆有大义确实从道德层面上要求过高、 难以做到, 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方面是不现实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均对此有所考虑, 从刑法对涉及到亲属之间犯罪行为采取的亲告乃论的处理方式到民事纠纷之调解的大量应用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多样性, 无不体现着基于人情伦理所引发的和谐理念。
人们总爱讲一句话“法是无情的” , 但对此的理解常有偏差, 法律之无情不是指立法时不考虑人情事理, 肆意而定, 冷酷无情, 而是在考虑社会、政治、 经济、 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前提下,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作了充分的利益权衡而制定的。
法之无情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不分亲疏贵贱等级一律平等适用。要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 必须摒弃传统文化中消极的成分, 而对其合理合情的因素加以适当考虑, 正确引导, 充分利用。
国家司法人员在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秩序的原则下, 在对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处理中, 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既要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达到让当事人互谅互爱, 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的...
篇三:党员直系亲属综合评价政治思想表现
党员全程记实表 (范本)
姓
名____________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制
说
明
一、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即由所在党支部填写本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党支部向上级党委报送备案材料和审批材料时,一并将本表上交上级党委审核签字,党委向党支部反馈意见时再退还党支部。
二、填写本表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三、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应及时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籍贯
学历
单位、职务或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自何年何月
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证明人
1、本人简历一般从七岁或上小学时填起;
2、时间前后要衔接,不能间断;
3、“何地、何单位”应填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具体职务;
4、“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直接领导人或在一起工作的同级人员。
(此页由被培养人自己填写)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党派、团体或其他组织,任何职务
是指民主党派或进步团体,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
是指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
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奖惩
按照《入党志愿书》中此栏的填写要求填写。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关系
姓名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单位、职务或职业
按照《入党志愿书》中此栏的填写要求填写。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按照《入党志愿书》中此栏的填写要求填写。
(此页由被培养人自己填写)
第一阶段:申请入党
递交入党
申请书时间
以被培养人提交申请书原件时间为准(申请入党人年龄必须年满 18 周岁)(入党申请书参见 1.1、1.2)
接收入党申请书
的党支部名称
请填写党支部全称
党组织
派人谈
话情况
谈话人
姓
名
谈话人
职
务
行政职务或党内职务
谈话时间
应在收到申请书一月内谈话
谈话地点
谈话主要内容
(1)写明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时间、方式。
(2)写明通过谈话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以及对入党申请人的总体看法。要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见 3.1)、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今后努力方向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3)谈话人签名,并按公历时间填写年、月、日。
(参见 2.1、2.2)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由党支部或谈话人负责填写)
第二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推
荐
推
优
情
况
党员推 荐情况
(
)名党员推荐,占支部党员比例(应 50%以上)
推优群团组织名称
入党申请人是团员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工会会员或妇女的由群团组织、所在科室进行党员和群众一起推优。
支委会
(支部
大会)
讨
论
情
况
会议时间
应到会
人
数
实到会
人
数
讨论结果
要对党员、群团组织“推优”情况及党小组提名方式产生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建议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票决(参见3.4),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 1-2 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公
示
情
况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收到的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
公示期限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发展程序。(公示内容参见 3.6)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由党支部填写)
党总支
审
议
情
况
对党支部提出的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进行审查,并注明意见。
总支部名称:
总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上
级
党
委
备
案
情
况
上报备案
材料时间
支部或总支应及时上报上级党委备案 (参见 4.1),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经支委会成员签字后一并上报。
党委备案
意
见
基层党委要认真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基层党委名称:
党委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培
养 联系人 情
况 姓名
入党时间
单位、职务或职业
培养联系人一般从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中指定
(此页由党支部、党总支、党委负责填写)
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参加学习情
况
各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支部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结合形势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组织上好党课,并逐次记录好时间、内容等。列席参加党委组织的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列席新党员宣誓仪式和党内其他有关活动。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情
况
各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并逐次记录好时间、内容等。
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 情 况
党组织要有意识、有针对性的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负责某项具体工作,增加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等,并认真记录时间、形式、内容、效果等。
党 组 织谈心谈话情
况
培养人每季度要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要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参见 6.2),汇报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发放《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是否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此页由党支部、培养人负责填写)
培
养
联系人
意
见
针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期间的表现,真实准确,切忌泛泛而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小组
意
见
同上
党小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党支部
意
见
同上(党支部每半年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由党支部、培养人负责填写)
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加学习情
况
各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支部党课、习党的基本知识,结合形势和各单位具体情况,组织上好党课,并逐次记录好时间、内容等。列席参加党委组织的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列席新党员宣誓仪式和党内其他有关活动。
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情
况
各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并逐次记录好时间、内容等。
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 情 况
党组织要有意识、有针对性的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务,负责某项具体工作,增加锻炼和同群众接触的机会等,并认真记录时间、形式、内容、效果等。
党 组 织谈心谈话情
况
培养人每季度要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要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要实事求是,忠诚老实),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发放《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要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要了解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是否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此页由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负责填写)
培
养
联系人
意
见
针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期间的表现,真实准确,切忌泛泛而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意见。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小组
意
见
同上
党小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党支部
意
见
同上(党支部每半年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由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负责填写)
第三阶段: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党 员
群 众
评 议
情 况
评议
时间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才能进行评议(座谈会记录参见 7.1)
参加 评议
党员 人数
应超过支部党 员总数的半数
参加 评议 群众 人数
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 2/3
评议
结果
优秀( )票,一般( )票,差( )票,弃权( )票 (表决票参见 7.2)
培
养
联系人
意
见
结合教育培养期间的表现,同意推荐 XXX 同志为发展对象。
培养联系人签名:
年
月
日 党小组
意
见
经党小组研究,一致同意(或 X 人同意,X 人反对)推荐 XXX 同志为发展对象。
党小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支委会
(支部
大会)
讨
论
情
况
会议
时间
应到会
人
数
实到会
人
数
讨论
结果
XXXX 年 X 月 X 日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委员大会),一致同意(或 X 人同意,X 人反对)确定 XXX 同志为发展对象。(表决票参见 7.2)
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此页由党组织、党小组、培养人负责填写)
公
示
情
况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收到的反映及调查核
实 情 况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实质性问题的,应立即终止发展程序。(参见 7.3)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上
报
党
委
备
案
情
况
上报备案 材料时间
党委备案意
见
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备案报告材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查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并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参见 8.1)(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基层党委名称:
党委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入
党
介绍人
情
况
姓名
入党时间
单位、职务或职业
发展对象应当有 2 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可以是培养人,也可以由党支部指派党组织中的其他正式党员作为介绍人。
(此页由党支部、党委负责填写)
政治审查情况
审查人
姓名
入党时间
单位、职务或职业
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指派的正式党员
政治审查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本人反映与组织掌握-致的 ,不必函调和外调。函调和外调的问题必须是直接影响发展对象能否人党的问题,函调和外调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实记录审查时间和方式。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态
度
通过和本人谈话或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政治历史
和在重大
政治斗争
中的表现
主要社会关系及个人在“文革”、1989 年政治风波和揭批“法轮功”等斗争中表现均应有旁证材料。
遵纪守法
和遵守社
会公德情况
通过查阅资料、档案或找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由党组织负责填写)
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
会关系的
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指和自己有血统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
主要社会关系指本人的旁系亲属。
其他需
要说明
的问题
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没有勘察相应栏目填写的问题,以及对其它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政治审查
结
论
政治审查的进行和材料撰写都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负责,形成结论性材料(参见 10.5)后签字并盖支部公章。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负责审查的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参加短期集中培训情况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3 天(或不少于 24 个学时)。主要学习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近期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精神等。组织部门编写的《入党培训教材》可作为辅助材料。党支部要认真填写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培训效果等。未经过培训,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此页由党支部负责填写)
第四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
支委会审
查情
况
审查入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是否广泛、是否符合接收预备党员条件,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形成预审请示(参见 13.1)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
支部名称:
支部书记签名:
年
月
日 基
层
党
委
预
审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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