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区对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2022年),供大家参考。
X XX 区关于进一步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XX 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 9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2015〕141 号)精神,按照 XX 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 民〔2016〕182 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1.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3.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4.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救助对象 (一)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的家庭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
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二)拓展对象。一是区公安部门认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二是监护人失去监护且享受民政部门养育补助的困境儿童;三是领取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的无固定收入、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以及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四是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
(三)特殊对象。一是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二是因其它特发意外事件,基本医疗不予报销的低收入家庭人员;三是不具有当地户籍但取得区公安部门认定的临时户籍的外籍务工人员。
(四)特殊情形。重点对象中,丧失相应对象身份的,原则上从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医疗救助类别享受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享受与身份相应的医疗救助。
三、救助方式
(一)参保参合资助。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医疗对象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相应规定补助。
四、救助标准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最高限额内按 70%以上的比例给予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不低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 50%。具体救助标准比例为:
1.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家庭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五种对象按 70%比例救助。其中:重点优抚对象经常规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如符合优抚医疗救助政策的,再按优抚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2.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等二种对象按 100%比例救助。不在医疗报销范畴内的个人自负费
用,由乡镇(街道)从“三项资金”中解决。
(二)拓展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拓展对象中的第一、二项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但设年医疗救助最高限额,其他项设立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符合起付线的,按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40%以上的比例救助。起付线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一万五千元以上。年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三万元。具体救助标准比例为:
1.区公安部门认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按 100%比例救助。
2.监护人失去监护且享受民政部门养育补助的困境儿童按 80%比例救助。
3.领取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的无固定收入、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以及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等二种对象按 40%比例救助。
(三)特殊对象医疗救助标准。特殊对象医疗救助设立起付线和年医疗救助最高限额。起付线为医疗总费用八万元以上。年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三万元。医疗救助费用为在参照基本医保报销 80%的比例后按 40%比例救助。
上述三种类型的对象经基本医保报销和各类保险补偿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五、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费用结算。区民政局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符合政府资助参保参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所需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申报表提供给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
(二)即时救助费用结算。区民政局与医保、新农合报销系统建立“一站式”报销救助结算平台,予以即时救助,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时结算功能。垫付医疗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每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将所产生医疗救助资金与区民政局结算,对医疗机构编制的资金结算凭证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局将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支付给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三)事后救助费用结算。即时救助未覆盖到的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原件)和个人书面申请、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及时受理审核,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全
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明显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书面答复。其中:
能够证明重点医疗救助对象身份,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乡镇(街道)无需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议和公示;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和特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应由乡镇(街道)进行调查、评议和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将所需资金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收到支付申请后,将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将不予审批的信息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
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但家庭实际困难又无钱治疗又急需治疗的对象,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出具介绍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应坚持“救死扶伤”的原则,采取先收治,后结算的方式,对所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区民政部门从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健全保障机制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督促检查,务求
取得实效。区民政、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实现政策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协作、统筹管理、整体推进,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健全资金筹集机制。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动态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区财政局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按照总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12元的标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区疾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上年度医疗救助总费用 5%的金额安排下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健全结算管理机制。区民政部门要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共享、支付同步、公开透明的“一站式”结算平台,进一步完善“一站式”结算平台医疗救助模块功能,实时掌握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情况、各类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医疗救助实施情况等信息,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能力,为救助政策制定、救助资金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一站式”结算平台对象管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对象在审批当月应当及时纳入结算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平台管理。还要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异地结算工作,力争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同步开通异地就诊即时结算。
(四)健全服务监管机制。区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会同财税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同时与相关部门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
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合力。另外,还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为疾病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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