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奖惩条例(版)1【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员工奖惩条例 一、 奖励 第一条 员工奖励分为嘉奖、 记功、 记大功三个级别。
第二条 员工获得奖励分别在月份及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嘉奖加 4 分/次、 记功加 8 分/次、 记大功加 16 分/次。
第三条 当年度二次嘉奖可折算为一次记功, 二次记功可折算为一次记大功。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嘉奖:
1、 认真负责、 勤奋敬业, 及时出色完成重大或特殊项目;
2、 节约物料、 降低成本, 或对改善品质有具体事迹;
3、 以客为尊、 真诚服务, 受到客户书面表扬;
4、 团结友爱、 扶危解困, 有具体事迹;
5、 面对突发事件, 及时报告或处理得当, 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
6、 检举揭发一般违纪行为, 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7、 拾金不昧者(价值 500 元以上)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记功:
1、 提出合理化建议, 经采纳实施, 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 开发新客户、 拓展新渠道, 销售成绩较为显著;
3、 发现错误工艺、 错误材料, 为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
4、 预防机械事故、 抢修工程及时, 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5、 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或处理得当, 避免较大安全事故发生;
6、 检举揭发较大违纪行为, 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7、 遇有灾难, 勇于负责, 处理得宜者。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记大功:
1、 提出合理化建议, 经采纳实施, 为公司创造重大经济效益;
2、 开发新客户、 拓展新渠道, 销售成绩特别显著;
3、 发现错误工艺、 错误材料, 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4、 发现安全隐患, 及时报告或处理得当, 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 检举揭发重大违纪行为, 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二、 处罚 第七条 员工处罚分为口头警告、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开除五个级别。
第八条 员工受到处罚分别在月份及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口头警告扣 2分/次、 警告扣 4 分/次、 记过扣 8 分/次、 记大过扣 16 分/次。
第九条 当年度二次口头警告可折算为一次警告, 二次警告可折算为一次记过,二次记过可折算为一次记大过, 二次记大过予以开除。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口头警告:
1、 无故迟到、 早退;
2、 当月签卡次数累计超过二次(公差除外);
3、 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嬉戏打闹、 无事呆坐、 倚趴磕睡、 阅读报刊、 玩弄手机、进食食物、 上网聊天, 浏览无关网页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在公共场合不注意形象, 衣衫不整、 赤膀、 出言不逊等, 不尊重他人的行为;
5、 酒后上班, 或上班时间喝酒, 情节轻微(公务除外);
6、 值班人员忘记值班, 或私自调班造成办公室无人值班;
7、 值班人员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门窗、 电源、 不进行电话转接等;
8、 相关责任人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门窗、 电脑、 显示器等办公设备电源;
9、 非工作原因从明确规定不准通行的区域穿过;
10、 外出时不按规定将工作证留存保安室。
11、 携带物品外出, 拒绝接受保安检查, 情节轻微;
12、 自行车、 摩托车出入大门不按规定下车推行。
(备注:
口头警告不予公告, 只开具《处罚单》)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警告:
1、 不按规定刷卡上、 下班, 请人代己刷卡, 或代他人刷卡;
2、 当月无辜矿工, 累计两次及以上, 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3、 不尊重上级,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情节轻微;
4、 不参加公司或部门安排的各类培训, 而且事先没有请假;
5、 拨弄是非、 破坏团结、 或出言不逊、 与人争吵, 情节轻微;
6、 无特殊原因, 不按规定佩戴工作证、 穿着工作服;
7、 酒后上班, 或上班时间喝酒, 情节较为严重(公务除外);
8、 不按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着厂服、 带厂牌或穿拖鞋及衣着暴露者;
9、 携带手机、 火种进入明确规定不准携带上述物品的区域;
10、 休息时间没有加班任务进入工作区, 不听劝阻;
11、 私自调整宿舍和床位;
12、 宿舍内私自搭接电源开关, 使用电、 气炊具;
13、 不随手关闭水电, 造成长明灯、 长流水, 或白天无人在室内时不关闭电源或充电器在无人的状态下充电;
14、 非工作原因, 男女员工进入异性宿舍;
15、 上班时间无故出入宿舍, 不听劝阻;
16、 办公用品带回宿舍私用;
17、 打饭进宿舍, 或在宿舍内炊煮食物, 或存放易腐、 易烂物品;
18、 超过规定时间回宿舍, 或未经批准在外留宿;
19、 随地吐痰、 乱扔垃圾、 烟头、 往楼下倾倒污水;
20、 未将生活垃圾与危险类废弃物分类摆放, 并规定回收到指定位置, 情节轻微;
21、 携带物品外出, 拒绝接受保安检查, 情节较为严重;
22、 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司财物, 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23、 相关责任人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仪器设备电源, 情节轻微;
24、 玩忽职守或者违章操作, 导致工作出现失误, 情节轻微。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记过:
1、 无故旷工, 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 玩忽职守、 导致工作出现失误, 情节较为严重;
3、 不尊重上级,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情节较为严重;
4、 拨弄是非、 破坏团结、 或出言谦逊、 与人争吵, 情节较为严重;
5、 酒后上班, 或上班时间喝酒, 情节特别严重(公务除外);
6、 擅自改动水表、 电表;
7、 高空抛物, 或在窗台上坐卧, 或放置花盆、 拖把等物品;
8、 伪造身份证明、 医疗证明, 或上级主管签署的文件等有效资料;
9、 未经批准, 擅自带领外来人员参观品质、 技术中心等受控区域;
10、 携带物品外出, 拒绝接受保安检查, 情节特别严重;
11、 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司财物,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12、 相关责任人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仪器设备电源, 情节较为严重;
13、 违章操作, 情节较为严重;
14、 损毁或涂改重要文件或标识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记大过:
1、 玩忽职守、 导致工作出现失误, 情节特别严重;
2、 不尊重上级,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情节特别严重;
3、 拨弄是非、 破坏团结、 或出言不逊、 与人争吵, 情节特别严重;
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情节轻微;
5、 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私人活动,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6、 在外从事兼职工作;
7、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财物, 金额较小;
8、 在车间、 仓库等禁烟区域吸烟;
9、 在公司范围内, 燃放烟花、 爆竹, 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0、 玩弄、 破坏消防设施, 情节轻微;
11、 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 金额较小;
12、 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司财物,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13、 相关责任人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仪器设备电源, 情节特别严重;
14、 违章操作, 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开除:
1、 打架斗殴、 聚众赌博、 私藏枪支、 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行为;
2、 煽动员工消极怠工、 罢工闹事;
3、 不尊重上级, 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威胁恐吓、 辱骂殴打上级;
4、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
5、 以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私人活动, 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
6、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财物, 金额较大;
7、 玩弄、 破坏消防设施, 情节严重;
8、 盗窃他人或公司财物, 金额较大且经查证属实者;
9、 故意损坏他人或公司财物,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0、 相关责任人下班时不按规定关闭仪器设备电源, 发生安全事故;
11、 违章操作, 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9 月 20 日起实施。
(备注:
一般经济效益是指 5 万元以下, 较大经济效益是指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重大经济效益是指 1 0 万元以上。
一般经济损失是指 1000 元以下, 较大经济损失是指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重大经济损失是指 5000 元以上。
情节轻微、 较为严重、 特别严重是根据事件的不同性质, 按照一般常理、 社会共识的标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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