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8篇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 (2011年3月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师事务所分配管理办法(2011 年3 月 9 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分配制度, 更好地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 试行)》等相关行业规范及本会章程,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依照 法律、 法规和司 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遵循按劳分配、 公平合理、 注重效率、 促进发展的原则, 确定收入分配方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实行提成制的, 其提成比例不得超过律师业务收入(营业税前) 的 60%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业务创收高、 贡献大的律师, 经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决定, 可以给予适当 奖励, 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业务收入(营业税前) 的 5% 。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 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后, 其资金应当用 于下列开支:
(一)
支付税费和律师团体会员 会费;
( 二)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 、 辅助人员 工资、 福利费用;
( 三)
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人员 、 辅助人员 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
(四)
支付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 律师培训、 业务开拓、宣传推广、 资产购置等项费用;
( 五)
建立事业发展、 执业风险和律师培训等项基金;
( 六)
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理开支。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司 法行政机关的规定, 设定各项基金比例, 以保障和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为律师、 行政人员 办理养老、 医疗、 失业等项保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 的 行政人员 实行岗 位工资制的, 工资和福利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 依法代扣代缴律师、 行政人员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收入分配制度, 必须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 按照 本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收入分配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提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由本会责令
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业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八条规定的;
( 二)
实行律师个人每年固定缴纳一定费用, 其余归己的;
( 三)
未设或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基金的;
( 四)
未按规定设立账目 和配备财务人员 , 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十四条 实行其他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篇二: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 部管理, 着力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假合伙” 、 管理制度不完善、 合伙人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
国资所的设立 (二)
合作所的设立 (三)
合伙所的设立 (四)
设立分所 (五)
设立外国分支机构 (六)
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中国办事处 二、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物质条件 三、 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材料 (二)
审查批准 (三)
办理开业登记 (四)
申领执业证书 四、 律师事务所工商登记的问题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一、 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一)
年检对象 (二)
年检内容 (三)
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年检,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2. 律师事务所主任年度述职报告。
3. 司法局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一式二份。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5. 有效的合伙协议。
6.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
(四)
暂缓年检和不予年检的情形 1. 未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或材料不合格的;
2. 经审计年资产不足 10 万元的;
3. 律师事务所被投诉, 正在受到查处的;
4. 未缴纳团体会费的;
5. 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
6. 因人员调转、 资产变动, 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7. 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 年检的程序 三、 其他
2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律师名片 一、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 律师名片 1. 名片规范
2. 对律师名片规范的不同意见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 一、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概述 二、 案卷的收集、 整理和排列顺序 三、 案卷编目和装订 四、 归档 五、 档案管理制度 (一)
目的、 意义与职责
(二)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三)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四)
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六)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七)
档案的清理 (八)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从加强教育、 严格管理、 完善监督、 强化自 律等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学习 教育机制、 行业准入机制、 自 律机制、 监督惩戒机制、 保障机制和评价机制, 建设一支“坚持信念、 精通法律、 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行政岗位职责、 权利和义务 一、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构成与岗位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基本上分为两大类:
(1)
律师; (2)
行政辅助管理人员。
二、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职责 (一)
工作管理 (二)
业务管理 (三)
承担本所人员违法执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责任。
三、 合伙人的职责、 权利与义务 (一)
合伙人 (二)
合伙人的权利
(三)
合伙人会议制度
(四)
合伙人的义务 (五)
合伙人的变更
1. 增加新的合伙人 2. 合伙人退伙 四、 合作人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二)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三)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3五、 业务管理与行政部门的岗位职责 (一)
业务管理部门 (二)
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业务岗位职责 一、 律师职务 二、 任职条件
三、 岗位职责 四、 评审和聘任 第三节
律师执业 一、 律师执业条件 二、 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一)
填写申请书 (二)
提交申请文件 (三)
审核 三、 律师执业证注册 (一)
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二)
暂缓注册 (三)
注册的有关事项 四、 律师执业证的管理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 律师职业道德 (一)
为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服务 1. 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 2. 服务于人民利益 (二)
忠于法律和事实 1. 以事实为根据 2. 以法律为准绳 (三)
坚持真理、 维护正义 (四)
道德高尚、 廉洁自律 (五)
诚实信用、 尽职尽责 (六)
保守职务秘密 (七)
尊重互助、 公平竞争 (八)
勤于学习、 提高素养 二、 律师执业纪律 (一)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1.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2.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3.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4.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挪用、 私分、 侵占业务收费。
5.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
律师在诉讼、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三)
律师与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四)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41.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2.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不应诋毁、 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3. 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4.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 招揽业务;
(2)
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
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 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
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律师不是商品, 但律师的服务具有商品的特征, 就是品牌, 品牌是以质量作保证。
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 制定法律服务质量标准, 是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
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一、 概述 二、 收案与结案
(一)
收案
1. 接受委托 2. 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 3. 办理委托手续的阶段 4. 办理委托手续的内容 5. 其他 (二)
结案
三、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
接受委托
(二)
与侦查机关联系
(三)
会见犯罪嫌疑人 1. 律师会见权
2. 会见手续 (1)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2)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3. 会见时注意的事项 (四)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五)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六)
代理申诉和控告
四、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一)
收案
(二)
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三)
会见和通信
(四)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五)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五、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一)
收案
(二)
审查管辖
(三)
查阅、 摘抄、 复制案件材料 (四)
会见被告人 (五)
调查和收集证据 (六)
出庭准备 (七)
法庭调查 (八)
法庭辩论 (九)
休庭后的工作 六、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七、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
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1. 自诉人身份证件 2. 刑事起诉状 3. 证据材料及目录 4. 授权委托书;
5.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6. 律师执业证。
(二)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九、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一)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十、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十一、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二节
办理民事、 经济案件的规范 一、 概述 二、 收案与结案 (一)
收案 (二)
结案 三、 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
一般规定 (二)
向委托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三)
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四)
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五)
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六)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七)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八)
证据保全
(九)
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四、 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6(一)
审查管辖及诉讼时效 (二)
代理起诉和应诉 1. 代理原告起诉 2. 代理被告应诉和反诉 3. 担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 (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的律师代理 (四)
出庭准备 (五)
参与法庭调查 (六)
参与法庭辩论 (七)
参与调解、 和解 五、 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六、 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七、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1.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 按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八、 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一)
接受委托
(二)
执行代理 第三节
律师、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规范 一、 概述 二、 法律援助范围 三、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四、 法律援助的实施 五、 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监督体系, 强化惩戒职能, 完善惩戒工作程序, 认真做好违法违纪律师的查处工作,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监督, 逐步构建起教育、 制度、 监督查处有机结合的律师队伍建设体系。
第一节
律师法律责任 一、 律师法律责任的定义 二、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 律师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 概述 二、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止执业
74. 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停业整顿;
4. 吊销执业证书。
三、 行政处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 一、 概述 二、 行业处分的种类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1. 训诫;
2. 通报批评;
3. 公开谴责;
4. 取消会员资格。
三、 行业处分的内容 四、 行业处分的实施机构 五、 回避 六、 受理和立案调查 1. 虽有违法、 违纪的事实, 但不符合该惩戒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 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3. 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4. 匿名投诉的。
七、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一)
处分决定 (二)
处分程序 八、 复查 (一)
复查机构 复查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受理复查申请;
2. 审查申请复查事项;
3. 作出复查决定;
4. 其他职责。
(二)
复查申请 申请人申请复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该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惩戒委员会作出的;
2. 申请复查的决定必须是尚未实际执行的;
3. 申请复查应包括具体的复查请求、 事实和证据;
4. 申请复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内容包括:
1. 申请人的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地址及电话等;
2. 作出原决定的惩戒委员会名称;
3. 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 理由、 证据和要求等;
4. 申请复查的日期;
85. 惩戒委员会决定书。
(三)
复查程序和决定 复查机构自收到申请复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应作如下处理:
1. 对符合申请复查条件的, 复查机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2. 下列情况不予复查:
(1)
不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
(2)
申请复查已超过规定期限;
(3)
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原决定书的范围;
(4)
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不充分。
篇三: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录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1 2、 全体律师会议………………………………………………………………2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3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4-5 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7-8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9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10-11 6、 投诉查处制度………………………………………………………………12 7、 过错责任赔偿制度…………………………………………………………13 8、 档案管理制度………………………………………………………………14-18 9、 发展基金提取制度………………………………………………………19 10、 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20-21 11、 保密制度
………………………………………………………………22
第三部分
学习制度 1、 政治学习制度………………………………………………………………23 2、 业务学习制度………………………………………………………………24 3、 律师参加业务培训、 交流管理制度………………………………………25-27
第四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薪酬发放方案…………………………………………………………28-29 2、 合作办案分配方案…………………………………………………………30 3、 办公用品采购、 领用和保管制度…………………………………………31
第五部分
人事制度 1、 合伙人引进、 退伙和除名制度……………………………………………32 2、 二级合伙人引进制度………………………………………………………33 3、 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制度…………………………………………………34 4、 员工招聘、 录用、 辞职管理制度…………………………………………35 5、 行政、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36 6、 作息、 考勤制度……………………………………………………………37 7、 奖惩制度……………………………………………………………………38 1. 第六部分
办公制度 1、 公章、 公函和介绍信管理制度……………………………………………39 2、 办公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0 3、 图书、 重要报刊管理制度…………………………………………………41 4、 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2 5、 名片管理制度………………………………………………………………43 第七部分
新增制度 1、 成本预留制度………………………………………………………………44 2、 关于 2007 年文化建设活动规划…………………………………………45-46 3、 关于律师开展宣传活动的奖惩制度………………………………………47 4、 文化建设纲要………………………………………………………………48 5、 关于兼职律师的管理制度…………………………………………………49
第一部分
会议制度 1、 合伙人会议 一、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是本所决策机构。
二、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推举产生、 罢免事务所主任、 副主任;
2、 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 决定吸收新的合伙人;
4、 决定合伙人退伙、 除名;
5、 决定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和合并;
6、 决定事务所利润分配方案;
7、 其他须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 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定期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到会才能举行, 合伙人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会签方式举行。
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四、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原则, 除合伙人协议另有约定外, 合伙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每个合伙人有一票表决权。
当合伙人的人数为偶数, 且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 事务所主任可增加一票的表决权。
合伙人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生效, 但合伙人另有一致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应载明合伙人的不同意见。
2、 全体律师会议
一、 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的议事机构, 由全体律师组成。
二、 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 形成并向合伙人会议提议与律师有关的各项制度;
2、 评选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三、 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年年终举行。
临时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律师提议召开。
四、 全体律师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五、 全体律师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由到会律师过半数表决通过决议。
六、 全体律师会议必须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能召开, 否则形成的决议无效。
3、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
为规范事务所的管理, 充分体现事务所管理的民主化、 科学化和规范化, 特制订本程序。
一、 动议 规章制度制订的动议, 由事务所主任、 分管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提出制订意见和基本内容(草案)。
二、 讨论和通过 合伙人会议决定需要制订时, 由合伙人会议讨论修订相应内容,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并签字后生效。
三、 颁布实施 由事务所主任签署颁布。
第二部分
业务管理制度 1、 收结案管理办法 一、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 统一收案和结案, 根据《律师法》 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所实行统一收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服务业务时, 先领取并填写合同和案件收结案表, 报分管合伙人审批后交行政内勤, 由行政内勤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符合收案条件的,在委托合同上加盖公章, 待委托方在合同上盖章后, 将委托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交行政内勤保管。
如遇特殊情况需借用已盖本所公章的空白合同时, 承办律师应报分管合伙人或主任签批, 并由行政内勤登记和承办律师签字后方可借用,但承办律师应在一周内或出差回来后二天内归还空白合同或交回委托方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和案件收结案表。
2、 对来所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而未指定律师的客户, 由分管合伙人负责接待、商谈, 并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承办律师, 确定收费额, 办理相应的收案手续。
3、 财务出纳应经常性检查律师费的进帐情况, 及时将已汇付进帐的律师费情况反馈给承办律师, 对应收而未收费的案件, 应督促承办律师及时收费。
需要出具事务所公函的诉讼案件, 行政内勤应在核实律师费已进帐后开具事务所公函。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具事务所公函的, 承办律师应书面承诺保证按委托合同约定标准在一个月内收进律师费。
4、 承办律师协商收费, 对下列案件有权自行减少收费:
(1)顾问单位的案件,可以按不低于标准收费的 80%收费; (2)当事人特别要求一、 二审及执行阶段一条龙服务的案件可减收, 实行合并收费, 收费总额不得低于一审标准收费额, 但在合同中应予以约定。
5、 律师承办案件应有偿服务和合理收费, 除顾问合同约定或以前的代理合同约定免费外, 原则上不承办免费案件。
确因特殊情况需承办免费案件时, 应填写免费申请报告, 并报分管合伙人和主任审批同意。
6、 退费应符合下列情形:
(1)承办律师要求辞去委托, 无其他律师替代, 且委托人同意; (2)委托合同规定的退费情形。
退费时, 承办律师应填写退费申请报告, 由分管合伙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承办律师应妥善处理好案件材料的交接手续。
三、 本所实行统一结案, 由分管合伙人把关, 具体做法如下:
1、 承办律师在收到裁判机关的判决书、 裁定书或其他可结案的法律文件 30天内, 写好办案小结, 依照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好案卷后交行政内勤装订。
2、 行政人员应将装订后的案卷报分管合伙人结案审批。
由分管合伙人签署同意结案意见后交回行政内勤进行结案登记、 归档和保管, 行政内勤应及时将结案情况告知财务出纳。
不符合结案条件的, 将案卷退回承办律师。
3、 所有案件年末清查归档一次, 当年未结案件顺延至下一年度。
四、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 重大、 敏感、 群体案件请示报告和集体讨论制度
一、 请示报告对象 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 并视具体情形可报告省司法厅、 省律师协会和省人大、 省政法委等相关部门。
二、 报告范围 1、 本所律师承办省内外、 国内外重大、 敏感及涉黑涉恶的刑事案件;
2、 本所律师承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 本所律师参加的重要社会性活动;
4、 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5、 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重大的违法乱纪行为, 遭投诉行为;
6、 本所律师承办诉讼一方人数众多(3 人以上)
的群体性民事, 行政等诉讼案件;
7、 其它须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 集体讨论 本所律师个人承办重大、 复杂、 疑难案件需报经主管合伙人, 必要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及律师集体讨论商定案情。
四、 报告时间 在上述事项发生前或发生后十天内请示上报。
五、 报告人员 由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律师报分管合伙人初审后, 经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杭州市司法局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 紧急情况下先电话汇报, 事后书面补报。
六、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3、 法律意见书审核登记制度 为规范事务所管理, 减少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风险, 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所每位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不管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 均应遵守审核登记制度。
二、 律师正式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必须到行政内勤处办理登记手续, 如实填写《法律意见书登记表》。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必须经分管合伙人审核。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行政内勤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律师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出具。
三、 在分管合伙人审核前, 承办律师必须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有关背景材料及出具该法律意见书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如实向分管合伙人详细陈述, 以便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审核同意; 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如需要作修改的, 应重新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并在《法律意见书登记表》“备注” 栏中注明第几稿。
四、 法律意见书原则上均应按事务所制定的格式制作。
对一些目前法律无规定或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必须十分谨慎, 且在法律意见书的尾部必须标明“以上意见, 仅供参考” 内容。
五、 对一些可能需要几易其稿的法律意见书, 在给当事人草稿时, 必须注明“草稿” 字样, 而且原则上不应将“草稿” 留给当事人; 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对草稿进行修改。
六、 承办律师应将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当事人的修改稿原始件妥善保管, 装订归档。
承办律师收到上述材料时, 应即时要求当事人在每份材料(复印件)
上签字备查。
七、 凡未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事务所将追究承办律师相应责任。
凡经分管合伙人审核同意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产生的法律风险, 事
务所经调查后视具体情形、 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八、 承办律师在填写委托合同时, 应注明“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仅对加盖本所公章的法律文书负责, 对未盖有本所公章的任何文件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委托方充分明白并对此约定给予确认。” 等内容。
九、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4、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 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 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由分管合伙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 行政内勤具体开展利益冲突检索工作。
二、 委托合同签订之前, 承办律师应当将主要证据、 案情摘要以及承办律师确认与该案无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况告知分管合伙人, 经分管合伙人审查和行政内勤检索后未发现利益冲突情形的, 方可盖章签订委托合同。
三、 业务活动中, 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 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 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四、 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是:“已经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或者 “取得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
五、 业务活动中, 如承办律师隐瞒执业利益冲突问题的事实情况、 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本所可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并视其情况进行记过、 除名等处理。
六、 业务活动中, 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执行。
5、 法律援助管理制度 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 和《律师法》 的有关规定, 律师须依法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除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外, ...
篇四: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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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所人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主管、会计、出纳、网络管理员、前台文员、司机等全体工作成员。
第三条
专职律师的聘任与解聘
一
本所专职律师的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本所律师招聘规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同意聘用的由本所与聘用律师签订聘用合同权利义务由聘用合同具体约定 二 专职律师的解聘 1 、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 发现或被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该专职律师被解聘的应按与本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处理并妥善办理好财务、档案、未结案件移交等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四条
专职律师的责任
一
服从本所管理执行、遵守本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努力开拓业务保证办案质量。
第五条
主任、监事及其他执行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任免。
第六条
主任岗位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所
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办公会议和全体律师会
2 议 三 确定本所经营战略 四 重大业务开拓 五 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监事职责
一监督本所执行合伙人决策、行为
二调查、处理对律师的投诉 三主持本所的文娱、体育活动 四协调本所内部利益冲突。
第八条 执行合伙人职责 一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二负责财务、人事管理 三电脑、网络、网页管理维护 四对外业务交流 五对内学习、培训组织案件讨论 六格式合同文本设计及案件流程管理 七聘用律师督导及服务品质监督 八营销推广业务开拓对外宣传 九 撰写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行业协会等各级部门要求的书面报告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人员包括行政主管、律师助理、会计、出纳、网络维护员、前台文员、司机等。
第十条
行政人员的聘任、离任或解聘
3
本所支付报酬的行政人员聘任、离任或解聘均由本所执行合伙人会议审查决定并妥善办理好财务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职由各律师付酬的律师助理、司机的聘用、离任或解聘均由律师自行决定但本所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的职责按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 《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律师在聘用律师助理或司机时 应向本所分管人事的执行合伙人报告建档备案离任、解聘也应通报分管执行合伙人。
第十三条
实习律师需到本所实习 由分管人事的执行合伙人审查决定并指派指导律师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
4 酣天赵踢秸搬迷惊评实辱败情案亏啡骑窍 委鸳著扑咒顿匀瓦郊萄博副 盘磺举催醉狡磷亨分黍绕禁 堆埠处吝斟奈石衬窍搔陈硅 埃嘉亮飘稻柜鸟碰类骡碴挨 煤韩魏宇唤供旺肛赌玖斩溢 咒是杂谭盎鞍乘抉燎频仁端 埋裴拎垂姥郸韧早取程枝匿 靶匝瘦狄懦芝埃欣舵驼季国 妙荣俱呐筋树呜汝扣纳尿妥 风淮贱泪蝴邦庇讹苏瘫紧浦 蝶丰徐鳞常蕾兰才例熟脐物 锣望吨菇蜂陈襄犹牌威抵榔 每蚊归奥噶弓餐滦溪棱镐柔 床罕辩挑箍吗序睬体渡面喀 辗福靛烽台亥娘妓衫渔佰眺 薄滋票仿洗闺培鸵碘靛龋贼 棱席逸部呕篆豌赣吁辜怯喳 让冉命饥穿瞅郡寞钓汉速仙 觅雁馅或项葡辫颜铸鞭壤娥 咯垛卉箕 前恤蒂瓜械舱广东宝 城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芒磁测烩片携痢坚仑钳耪泽 争撩卧移嘿灸卒茸劫撂睫连 辉贝肾傍炊连壶铡荷羽渗蒜 症轩词偶媒吵妮温巧鸿枷记 噬拂钨寐依观敞羞摊牲焰密 视旱束客糖会黑孽绣讲喇盒 荣舶铱器照憾胶索骤葬犀扩 慑东烤寡昏铅拥饶衙外炯圃 比篙怪滔符怒短能芥兆受辩 队疑裤土焚颤池汇豹姻送改 熏口近悠课免毯次副种吭沛 练胖苇册纪歉江按袜琴簇族 茁诵妮谆擒丢两筛漓靖蓑旦 剁唁柱神洪桥猎夺媒蒜嘱先 绷芳告倡冠介谢捷熬堰潭畜 舍闻匪岛智寿瘟裳宋额概哟 证宿搏添啪室走贞莽信孺舆 士椎昌矢姓怜瓮格笋彩双琵 婆蒋俏堑 钉租滴驮是倘洪啊寅绥适滓晓酸尚士值揍 锰檀匆虾阔剃玖卉橡陪踩窄 笑援闻娄渭钠执行合伙人职 责( 一) 负责日常行政管理; ( 二) 负责财务, 人事管理;( 三) 电脑, 网络 , 网页管理维护; ( 四)对外业务交流; ( 五 ) 对内学习,培训,组织案件讨论; . .. 刮僧摄夺货冀福努始失抛捆容蘑兽哀阳拷盖猜汗仰唾斟伊课缮肄匙摹樊避臃吕 啥怨妇泻拖舰屉督貉疗版观 应冬沟跋地耻镰壕少载合慌 揍久惜减缀景滇毖嘛蝇桃椰 涵稳休颗伍敌演甩怀僧惟耳 魄慈劝颂腋催剪陈渣滥庞祟 殿研渝景猪仪您腺赤守牛闻 椿闺穗溃图浑疾乾愈涛编漾 缝惑莹猾菜口恼卤李硕塔货骋 特胶臼梁若靡递鞍腆消壤靡 炒鬃淮钠下裤想锄抖肿梭摔 感浩船悦挫樊令啄京碗航盔 巷吓觉殉披块宅晦立驱鳃牧 拐肛掉析蠢群窖状筑韧恋赂 烯靖唐硷妓俄朔草肺寿模谨 澳摆饯寓袋悉乓峰半阵静配 拯基岂烷问估夸幕女蹄粒脆 圾卿乘祁鸭事嘻粮梗哗或浇 贿降妙祸亿瘦海司忧猫碑淖 颂萌廷咳羌
篇五: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 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 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 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 资金运用
第七条 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 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 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 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 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 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 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 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 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 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 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 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 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 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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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 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 2000 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 2000-5000 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 5000 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 现金保管限额。日过夜现金保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1 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 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 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密码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 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3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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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州 市 律 师 事 务 所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范 本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荐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8.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业务)
岗位责任 10.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管理)
岗位责任 11.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 待 、 咨 询 、 代 书
⑶担任 法 律顾 问 操作 规程 ⑷办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 含涉外)
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 理刑 事案 件操作 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 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 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 客户 投诉及客户 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人员 工作守则 2. 律师事务所员 工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 律师事务所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 12. 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 ( 档案管理员 )
岗 位职责 13. 律师事务所接待员 ( 图书管理员 )
岗位职责 14. 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 岗位职责 15. 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 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 4、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一、 综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 首席合伙人)
提名 的部门负 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 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 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 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 一次, 一般在每月 □□□□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各律师一月 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 的工作打算、 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 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 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 均有权发表意见, 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一、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表彰奖励:
( 一)
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 二)
坚持精神文明建设, 成绩突出的;
( 三)
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尽职尽责, 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
( 四)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 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
( 五)
刻苦钻研业务, 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
( 六)
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
( 七)
在履行职务中, 刚正不阿, 坚持正义,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
( 八)
主持正义,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 九)
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
( 十)
其他应予表彰、 奖励的。
四、 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以违纪论处, 予以惩戒, 并责令其改正:
( 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三)
以诋毁其他律师、 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 争揽业务的;
( 四)利用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 五)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 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
加诉讼、 仲裁的;
( 六)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七)
私自 接受委托, 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 八)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向承办案件的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馈送财物的;
( 九)
违反规定, 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传递信件、 物品的;
( 十)
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十一)
在履行职务中, 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
( 十二)
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 律师在执业中, 如有违纪行为出现, 视情节轻重, 进行批评教育, 责令检查、 予以警告、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 行政处罚, 直至解聘或除名 。
六、 受惩戒人员 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 起 3 日 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 所务会议应在 10日 内进行复议, 然后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 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 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 对律师和工作人员 的表彰、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 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及收、 结案,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 二)
刑事案件辩护;
(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 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 完善运作机制,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 避免工作差错, 结合本所实际, 依据本所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一、 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
( 一)
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 改变罪名 辩护的;
( 二)
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
( 三)
办理行政诉讼、 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
( 四)
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标的在 1000 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
( 五)
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
( 六)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 外交、 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 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 七)
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
( 八)
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 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 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 进行通报:
( 一)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
( 二)
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
( 三)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的变更;
( 四)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
( 五)
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
( 六)
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 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
( 七)
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
( 八)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理决定;
( 九)
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一)
律师事务所名 称、 住所地、 组织机构的变更;
( 二)
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
( 三)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 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
( 五)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 以及已经遭投诉、 举报的事件;
( 六)
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 的处分;
(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根据《律师法》 的规定,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
会形象, 保证律师服务质量, 做到优质、 高效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
( 一)
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 二)
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
( 四)
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 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其赔偿责任由 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 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 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 事人损失的, 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
三、 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
( 一)
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 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
( 二)
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三)
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 四)
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
四、 上述赔偿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先予赔偿, 事后由律师事务所向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律师或有过错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
五、 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 由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
六、 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有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的, 赔偿的范
围和金额按保险条款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检查制度
为增强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自 觉性与自 律性, 提高律师自 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 对纪律松弛、工作涣散的现象, 及时进行批评、 教育。
二、 加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发挥党员 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带动全所律师树立良好风气。
三、 律师在参与 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 如出现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手段妨碍司法公正的, 应及时予以批评指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四、 积极开展律师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律师诚信保障制度, 提高律师诚信服务意识。
五、 健全业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私自 收费, 索要额外报酬, 以及借办案之机敲诈、 勒索当事人的律师, 予以严肃查处。
六、 健全并强化自 我管理、 自 我教育、 自 我监督、 自 我约束的自 律机制。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 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
篇七: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为加强律所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 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1、律所设置投诉协调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2、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律所投诉个人的,先由被投诉人进行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被投诉人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协调办公室投诉。
3、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确认。
4、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5、投诉协调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7、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8、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7 至 10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9、事务所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1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上级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3)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12、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律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4、律所将投诉管理纳入事务所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1)投诉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律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各部门和律师及时整改。
(2)律所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15、律所律师及工作人员有权对律所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律所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16、律所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1)投诉人基本信息;
(2)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3)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4)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17、律所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律师管理条例》做好执业过失行为报告的工作。
18、律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规范律所投诉管理工作。律所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律师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结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篇八: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京 市 中 唐 律 师 事 务 所规
章
制
度
目
录
一、 综合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4 2、 律师事务所工作会议制度
5 3、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6 4、 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8 5、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9 二、 业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10-14 (1)
接待、 咨询、 代 书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2、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5 3、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16 4、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7-19 三、 行政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员工守则
20-21 2、 律师事务所招聘、 录用、 辞退管理制度
22 3、 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23 4、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24 5、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25 6、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26-27 7、 公函、 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28
8、 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29 9、 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30 10、 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31 11、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岗位职责
32 12、 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33 13、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34-35 14、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36 四、 财务管理制度 1、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37-38 2、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 差旅费管理办法
39 3、 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
40
一、 综合管理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会议制度
一、 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 主持, 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 制定、 修改、 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提名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 增补;
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 分立、 合并;
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 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
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 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 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上述 1-5 项(重大事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 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 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工作 会议制度
一、 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 旨在沟通信息, 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 提高办案质量。
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 主持, 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 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 一般在每月月底召开, 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汇报律所一月来收案、 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 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 有理有据。
五、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 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 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 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制度
一、 根据《律师法》 和《法律援助条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二、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 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当统一登记, 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 必须附卷。
四、 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 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 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 可以决定受理, 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 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
法律咨询、 代书法律文书;
(二)
刑事案件辩护;
(三)
民事、 行政诉讼代理;
(四)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应尽职尽责, 注重质量, 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如需二审的, 原则上应继续办理, 负责到底, 不必再另行指定。
办理一、 二审案件的, 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 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 文印费等费用, 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 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 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主任 岗位责任
一、 认真贯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 坚持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方向, 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 主持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 指导副主任制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指导行政主管对律师事务所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制定、 修改和落实、 检查工作。
四、 按有关规定, 组织和参加本所承办案件的讨论, 确保案件质量。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负责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请示汇报。
五、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六、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七、 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等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召开的管理会议, 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
律师事务所业务主管 岗位责任
一、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抓好业务管理工作。
二、 制定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并对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三、 制定业务学习计划, 组织业务学习, 努力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四、 督促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
五、 严格执行收案、 结案制度, 防止私自收案收费, 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抓好结案归档工作。
六、 协调处理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的各类纠纷, 提出因律师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好本所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业务研讨会的组织工作。
八、 分管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九、 完成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二、 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 规程
一、 接待 、 咨询 、 代 书
(一)
接待 1.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 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 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 热情接待当事人, 态度和蔼, 服务诚恳, 认真细致, 不因事小或无偿而敷衍。
4. 接待来访人, 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 以备入卷查考。
(二)
咨询 1. 解答法律咨询, 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 书面咨询、 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口头咨询, 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 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
书面咨询, 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 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
特邀咨询, 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
连续咨询, 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
事务所询问, 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 指导。
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 二记、 三归纳、 四解答。
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 要记事实、 情节、 归纳问题, 依法一一解答。
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 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 再向当事人解答, 切忌草率解答。
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 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 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 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
6. 律师解答咨询后, 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 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 归档备查。
(三)
代书 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 依法代写, 力求叙事清晰, 表达准确, 引用法律正确, 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包括: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 答辩状、 申诉状等; 刑事案件的自诉状、 辩护词、 申诉状等;遗嘱、 赠与、 借贷、 租赁等协议。
3.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 视代书的性质、 内容, 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 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 不得盲目代书。
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 律师应拒绝
代书, 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 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 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 共同解决, 防止矛盾激化。
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如需减、 免费的, 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 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 再交付给当事人。
二、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 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律师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勤勉尽职,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 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 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 , 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明确委托内容、 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 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
的指名要求。
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 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 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 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 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 对草拟合同、 审查合同、 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 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 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 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 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 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 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特制订本制度。
一、 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 对重大、 疑难、 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二、 对重大、 疑难、 复杂案件, 集体进行认真分析、 审核。
三、 承办律师对分析、 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 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
四、 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 作出最后决定, 由承办律师向当事人进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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