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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7篇)

时间:2024-09-01 15:42:01 来源:文池范文网

篇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ICS

  03.160A12DB34徽省地方标准

  安DB34/T3497—201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Managementstandardforofficialvehiclesofpartyandgovernmentorga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

  12-

  25发布

  202-

  01-25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T3497—2019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公务用车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公务用车officialvehicle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机动车辆。2.2机要通信用车airbornecommunicationsvehicle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3应急保障用车emergencysupportvehicle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2.4执法执勤用车lawenforcementvehicle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2.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specialprofessionalvehicle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2.6公务用车编制establishmentofofficialvehicle对公务用车单位的车辆性质和数额的规定。

  DB34/T3497—20193基本要求3.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内容包括:a)

  统一编制,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并按要求统一核定编制;b)

  统一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规定的车辆车型、价格和排气量标准执行;c)

  统一购置经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编制的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党政机关车辆购置经费;d)

  统一采购配备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在年度规定时间内分批集中购置公务用车。3.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工作,公务用车档案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

  以“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为原则,建立公务用车从购置到淘汰处置的全过程档案;b)

  实行“一车一档”的档案规范管理;c)

  车辆档案管理方式包括信息系统管理和纸质文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档案内容应与纸质文件的档案内容一致。4公务用车管理4.1编制核定4.1.1编制核定要求4.1.1.1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公务用车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工作需要和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核定。4.1.1.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4.1.1.3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编制核定工作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4.1.1.4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4.1.2编制核定流程4.1.2.1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编制核定流程见图1。4.1.2.2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核定流程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DB34/T3497—2019?????????????????公务用车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车辆统计、人员统计等信息材料,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见附录A)、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录B)。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公务用车单位报送信息,提出编制核定意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就编制核定意见与公务用车单位商定,下达核定编制文件批复。编制核定后,公务用车单位按照编制核定批复确定本单位车辆,并填写核定后的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图1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流程4.2配备和更新4.2.1配备标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见表1。表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用车编制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车辆配置价格(万元)<12<18<25<45<12执法执勤用车<18<25<4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排气量(升)≤1.6≤1.8≤3.0-≤1.6≤1.8≤3.0-车型轿车或小型客车轿车或小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轿车或小型客车轿车或小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说明--特殊情况下配置特殊情况下配置-因工作需要可配备特殊情况下配置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注: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4.2.2更新条件公务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用车单位可提出公务用车更新申请:a)

  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3DB34/T3497—2019b)

  公务用车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4.2.3更新流程4.2.3.1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更新流程见图2。4.2.3.2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更新流程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交车辆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审核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更新计划。?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知公务用车单位办理交旧车、领新车手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车辆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购置经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旧车公开拍卖处置。??旧车处置收入上缴至国库。

  图2公务用车更新流程4.3使用4.3.1使用要求4.3.1.1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b)

  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4.3.1.2除特殊情况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一般不使用公务用车。4.3.1.3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在单位公务用车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应通过定点租赁社会车辆方式解决。

  4.3.2使用流程4.3.2.1公务用车使用流程包括:用车申请、用车审核、调度派车、出车使用和交车审核。4.3.2.2公务用车的使用流程应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4.4维修4.4.1公务用车一般应在定点维修服务企业维修。4.4.2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流程见图3。4DB34/T3497—2019?送修单位申请人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维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故障、车辆信息、维修项目等。?送修单位审核人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送修单位将维修车辆送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检查。?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出具维修项目清单和维修报价,反馈至送修单位签批人,经送修单位签批人签批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车辆维修完成后,送修单位取车人应认真查验车辆和维修项目清单,查验合格后签字确认。?送修单位收到车辆后,应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验收评价。?

  图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流程4.4.3维修过程中使用的零配件应符合国家及有关标准规定,具有合格证明,对于更换下的零配件要交予送修单位收回。4.5加油4.5.1公务用车加油一般应在定点加油服务企业(加油站)完成。4.5.2公务用车加油实行加油卡管理制度。4.5.3公务用车加油的流程见图4。5DB34/T3497—2019?用户单位凭加油卡到定点加油服务企业(加油站)加油。?定点加油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凭卡对号加油。?加油完成后,定点加油服务企业将加油卡使用信息上传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图4公务用车加油流程4.6保险4.6.1公务用车保险业务应在定点保险服务企业办理。4.6.2公务用车的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和不计免赔。4.7处置4.7.1公务用车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4.7.2公务用车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车辆的处置工作流程见图5。

  ??公务用车单位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申请,申请包括处置车辆信息、处置原因等。??????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公务用车处置批复。?公务用车单位组织车辆的处置或将车辆移交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公务用车单位依据公务用车处置批复和车辆处置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图5公务用车处置工作流程6DB34/T3497—20194.7.3公务用车处置收入上缴国库。4.7.4公务用车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处置流程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4.8监督4.8.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更新、使用、维修、加油、保险、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4.8.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对维修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a)

  维修订单、维修次数等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b)

  维修质量、客户满意度、维修价格、特惠服务承诺等;c)

  用户反馈,包括电话及网络投诉等;d)

  维修档案管理规范有序;e)

  维修质量纠纷次数等。4.8.3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进行监管,并不定期对定点加油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4.8.4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进行监管,并不定期对定点保险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督查。

  DB34/T3497—201附录A(资料性附录)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A.1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见表A.1。表A.1公务用车信息统计表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序号

  机动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品牌类型

  车型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排气量

  登记日期

  行驶总里程

  使用性质

  备注

  DB34/T3497—201附录B(资料性附录)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B.1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见表B.1。表B.1单位和人员信息统计表单位名称

  正省

  行政和参公人员编制数省级干部数在职副省

  退休副省

  正厅实职数

  其他人员编制

  合计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篇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篇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2公务用车集中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管理、资产处置和监督评价管理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1/T2611-2019公务用车随车物品配备规范

  DB51/T2612-2019公务用车安全行车规范

  DB51/T2613-2019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工作规范

  DB51/T2622-2019四川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务用车集中管理centralizedmanagementofofficialvehicles指党政机关配备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管理职能,集中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3.2公务用车管理平台officialvehiclemanagementplatform由省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对公务用车的基础信息、使用信息、费用信息等实行在线管理,对公务用车的运行状态、行驶轨迹、分布位置等进行实时采集,具有公务用车基础信息管理、业务办理、调度派遣、实时监管(卫星定位)、大数据分析等功能的公务用车综合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

  4配备更新

  4.1统一编制

  4.1.1编制确定

  2022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分级负责、统筹分配。

  4.1.2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编制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编制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增加。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4.2统一标准

  4.2.1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4.2.2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公务用车车型。

  4.2.3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4.2.4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可以按照我省地貌类型划分确定的公务用车价格和排气量标准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4.2.5市(州)机关本级参照所辖县(区)越野车上限标准配备的越野车实行总量控制、编制管理。

  4.2.6公务用车不得增加与车辆行驶无关的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必要的装饰配置,大客车不得超过裸车价的5%,其他车辆不得超过裸车价的3%。

  4.3统一采购

  4.3.1编制计划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4.3.2安排预算

  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预算。

  4.3.3组织实施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流程参见附录A)。

  4.3.4注册登记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5使用管理

  5.1统一标识

  公务用车应当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所有类型和用途的公务用车应当统一喷涂标识。

  5.2运行管理

篇五: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

  号】市委办发〔2019〕38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9〕38号

  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现将《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金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甘肃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置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

  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除执法执勤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主管部门。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党政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需单独核定。

  党政机关撤销、合并的,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国家机关配发及核拨专项资金配备车辆,并明确增加相应

  职能的,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增加编制,无新增职能的不得增加编制,车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置。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

  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提出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规定要求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规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公务保障需要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标准更新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越野车应当严格用于交通不便地域公务活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

  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特殊公务出行可由部门保留车辆保障。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给个人使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实物保障用车应当严格用于公务,领导干部工作和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职单位保障用车,不得带走原单位车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全省一张网,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纳入平台管理,悬挂专段号牌,安装定位设备,统一标识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可在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的基础上,在以下情况适度扩大使用范围:

  (一)保障重要会议、重大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二)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集的紧急会议;

  (三)经批准的跨区域出差、基层调研、精准脱贫、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务出行;

  (四)其他需要公务用车保障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社会辅助用车服务企业,制定公务用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党政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供应商,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和规定,建立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供应商名录,党政机关在入围名录中自主选择供应商服务。

  第二十条

  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一)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二)实行统一调度,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三)

  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四)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七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13〕61号)、《金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篇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报告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1】一、基本情况我局现有配备公务车辆:菱绅商务车一部、森林防火指挥车一部(猎豹越野车)、双排座小货车二部(其中一部在区园林所养护生产用),实际局机关日常使用车辆三部:菱绅商务车用于日常公务,猎豹越野车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管理等应急抢险指挥用,工具车用于日常绿化养护管理。

  二、车辆运行费用:20××年度区财政没有对我局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做具体预算,实际发生运行费用为5.58万元。2019年至2019年公务车辆运行费用财政预算分别为4.6万元、2.3万元、2.3万元,其中2019年和2019年财政只预算菱绅商务车一部作为公务车辆,其余均列入生产用车。20××年-2019年上半年,我局机关实际使用的三部车辆运行费用为20.709万元。

  三、车辆购置更新情况:2019年新购置一部商务车,车价15.93万元,2019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9.48万元,2019年上半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8.65万元。

  四、车辆使用管理:我局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鼓委[20××]37号《关于鼓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法》,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按照区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日常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要求驾驶员每月统计行车里程,并将当月的车辆油耗、维修、停车等相关费用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全面启动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要求,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另外制定改革办法,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我区公车改革工作于2019年7月启动,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调查研究、人员和车辆摸底测算等工作,同时,加强与中央车改办的对接沟通,学习借鉴外省车改做法经验,制定了《自治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

  下简称《总体方案》)、《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区直机关实施方案》)和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4个配套办法,为推进全区公车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7月30日,召开了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审定同意后,于9月28日向中央车改办报送了《关于审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请示》和4个配套办法及相关文件。11月8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了我区公车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配套办法。

  二、主要内容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的。

  (一)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按照有利于工作、真正节支、廉洁车改、机制转换这四条关键要求,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坚持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区整体节支率和区直机关节支率不应低于7%,对达不到节支率要求的,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平稳衔接,妥善合理确定改革范围、补贴标准、司勤人员的安置政策等,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二)主要任务1.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自治区区直机关

  (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鼓励区直厅(局、委、办)党政正职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双重管理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领导担任部门正职的正厅级常务副职,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专委会、工委会主要负责人,五市人大、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自治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2.允许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其中,区直机关(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每个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最多不超过5辆,具体编制数为:人员编制50人以下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50(含)至1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1辆;100(含)人至15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2辆;150(含)人至2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3辆;200(含)人以上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4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厅级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数同上。区党委和政府承担机要交通、通信应急、保密工作

  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各市、县(市、区)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等,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应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原则确定保留应急通信车辆不超过2辆。

  3.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区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五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各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同时,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规范现有行政执法执勤用车,对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备,确需配备的,由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予以统一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总量压减的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核定用车编制。

  4.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中央明确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自治区区直机关补贴标准均为上限,具体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

  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参改部门车辆停驶封存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异地交流任职党政干部节假日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交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同一个设区的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区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各单位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

  5.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6.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编制管理部门制定处置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暂时公开拍卖未能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服务中心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避免车辆闲置浪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各地要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对于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各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8.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车辆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

  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的我区车改《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区直机关和各市、县(区)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车改实施方案;尽快召开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组建自治区区直机关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方案、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方案、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补贴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批配套办法和相关文件。按照先改革区直机关公车,后改革市、县(区)公车的要求,分批次稳步推进全区公车改革。

篇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9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黄各庄镇人民政府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综合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镇纪委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台账”加油办法。驾驶员驾驶指定车辆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辆车的耗油情况。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使用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停车场(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

  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赴区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下午的2:3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赴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值班制度。应急车辆的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告知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第四章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机关车辆年审。

  第五章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财政所负责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

  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XX〕2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

  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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