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 为稳妥解决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出现的系列问题,是分散登记制度造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尊重历史。要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充分结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政策或标准,只要权利人拥有合法的权属来源,都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便民利民,优化程序。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原则,在严格审核权利人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在不违背法定流程、不减少法定环节的前提下,压缩、合并内部流转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三)依法依规,维护稳定。要先易后难,成熟一批解决一批;要突出重点性普遍性问题,分类制订解决方案;要坚持公平公正,全力化解登记难题,维护社会稳定。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处理办法 (一)范围界定。本方案解决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6年 10 月之前,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已经办
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房屋)。具体有以下 8 类房屋:
1. 已购公有住房。
2.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
3. 市区各单位的集资建房。
4. 使用划拨土地的居民自建住房。
5. 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没有土地供应文件的居住用房。
6. 在出让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居住用房。
7. 使用划拨土地的经营性用房。
8. 土地使用年限已满的经营用房。
(二)处理依据及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 号)、《***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国土资发〔2017〕342 号)、《***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
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1. 分摊面积。住宅小区的土地全部分摊到户,即按该小区土地面积除以小区总建筑面积,乘以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确定每户出让面积。居民自建住房是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计算。
2. 出让年限。住宅、商业用地出让起始时间按照该小区建设时间计算,或按照政府出让土地的批复时间计算,统一按照住宅 70 年、商业 40 年出让。
3. 交纳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集资建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按照 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 15%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10%的,按 1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居民自建住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按照 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 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 40%的,按 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但没有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划拨用地后,按照 202**年市区标定地价的 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低于标定地价 40%的,按 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在出让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品住房,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土地用途后,由现使用权人按照评估价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和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经营性用房使用划拨土地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已满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可以继续出让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在现使用权人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按出让方式和商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办理程序 1. 房屋所有人持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原房屋建设单位开具的房产建设情况说明),到市自然资源局核算补交出让金金额,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单。
2. 房屋所有人持缴款单在补交出让金金额,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单,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金发票应注明缴款人、交款时间、面积等。
3. ***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依据缴纳出让金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应注意宗地范围内土地为共用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出让面积。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不动产登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成立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
组长,市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市区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是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好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问题。市财政局负责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组织并联验收备案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规划手续审核完善,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核算工作。审计局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三)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遗留问题的处理。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部门间要通过联合办公完善手续,提高效率,不得要求群众自我举证、往返跑路。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竣工验收合格、购房人已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登记部门应予以办理。由于历史原因个人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由市自然资源、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进行权属来源调查。对于权属无争议,出具调查意见后进行办理。
(四)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要用老百姓容易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限期办理。各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全力推进遗留问题的登记工作。各有关小区和居民要主动申请,在规定的限期内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评估价款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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