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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

时间:2022-09-08 08:2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供大家参考。

对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方案

 

  1 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 问题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稳妥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维护权益、精简高效、完善手续的原则; (三)谁建设、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 (四)便民利民、成熟一批、通告一批、办理一批的原则。

 二、问题处置 (一)范围界定。本方案解决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6 年 9 月之前,不动产分散登记期间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不包括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有争议的房屋)。具体有以下 5 类房屋: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2.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安置房。

  2 3.使用划拨土地上的居民自建住房。

 4.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规划、建设手续齐全,没有土地供应文件的居住用房。

 5.在划拨的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居住用房。

 (二)处理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 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 号) 6.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2 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6〕542 号) (三)处理办法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1.城镇住宅用地分摊面积。

 每户分摊面积=每户建筑面积×整幢建筑总用地面积/

  3 整幢建筑总建筑面积。居民自建住房是单独院落的,以独有面积计算。

 2.出让年限。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的,出让起始时间按照该房屋建设时间计算,统一按照住宅用地 50 年、商业用地 40 年出让;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终止日期与出让合同一致。自建住房出让年期按房屋使用寿命剩余年限出让。

 3.缴纳土地出让金计算标准。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土地的,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的 15%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10%的,按1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已购安置房使用土地的,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的4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 10%的,按 1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居民自建住房使用土地的,按照公布的基准地价的 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 40%的,按 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规划、建设手续齐全,但没有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供应地后,按照基

  4 准地价的 50%乘以年期修正系数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 40%的,按 40%计算),由现使用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各乡镇基准地价没有覆盖地区按公布住宅末级基准地价的 20%补缴土地出让金。

 (5)在划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商品住房,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变更土地用途后,由现使用权人按照评估价款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方式、住宅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完善手续。

 (1)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容缺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不完整的,由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依据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出具房屋质量意见书,两项同时具备可代替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容缺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2)2019 年以前建设,无规划核实验收资料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蓝图)、建设项目实测平面图核实建设范围,三者一致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住建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再容缺受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3)对已办理土地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时,调查发现存在界线和面积与证书登记不一致问题。面积不超出登记的,界址与四邻无争议的,可以依据现状调整界线,以实际测量

  5 面积为准;由于测量技术问题证书附图与现状不一致,面积有误差的,由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不动产登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积极推动各类问题快速、有效化解。市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审计等部门是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执行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好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问题。市税务局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缺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项目组织并联验收备案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规划手续审核完善,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核算工作;审计局负责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推进遗留问题的处理。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部门间要通过联合办公完善手续,提高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竣工验收合格、购房人已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登记部门应予以办理。由于历史原因个人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的,由市自然资源、住建局、税务等部门联合进行权属来源调查,对于权属无争议,3 个部门出具调查核实意见后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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