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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10篇

时间:2022-09-08 08:15: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10篇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大三通和小三通是什么意思? “大三通”即“三通”,是海峡两岸直接“通邮、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10篇,供大家参考。

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10篇

篇一: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通和小三通是什么意思?

 “大三通”即“三通”, 是海峡两岸直接“通邮、 通商、 通航”的简称, 最早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1 979 年元旦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 中提出的。

 《告台湾同胞书》倡议海峡两岸应“尽快实现通航、 通邮”, “以利双方同胞直接接触, 互通讯息, 探亲访友, 旅游参观”。

 20 多年来, 为实现“三通”, 祖国大陆做了不懈努力, 并提出了“一个中国、 直接双向、 互惠互利”的基本原则。

 目前, 两岸“三通”取得了一定进展:

 “通商”方面, 两岸间接贸易高速增长, 台商投资规模越来越大, 投资领域不断扩大、 深入, 高科技投资蔚然成风; 在“通邮”方面, 1 979 年上半年, 祖国大陆率先开办了对台平信业务, 台当局也被迫于 1 988年 3 月宣布, 台湾民众给大陆亲友的信件可由台湾红十字组织经香港邮局转寄大陆。

 从 1 989 年 6 月起, 台湾邮政部门开始直接收寄到大陆的信件。

 1 993 年 4月, 大陆海协会和台湾海基会又签署了《两岸挂号函件查询、 补偿事宜协议》 ,从此两岸开始了互办挂号函件业务。直接通航 (包括海运与空运的双向直接通航)是“三通”的关键部分, 但台当局却以“两岸试点直航”来应付岛内各界的压力。

 经过多轮艰苦谈判, 1 997 年 1 月, 大陆“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就高雄与福州、 厦门之间的“试点直航”达成共识。

 同年 4 月 1 9 日, 厦门轮船总公司的“盛达轮”首航高雄港, 正式启动了“试点直航”, 结束了海峡两岸48 年来商船不直接通航的历史。

 在岛内各界要求全面、 直接“三通”的强大压力下, 台当局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分阶段开放金门、 马祖与福建沿海的货物和人员直接往来, 这就是所谓的“小三通”。

 “小三通”只是权宜之计, 它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台当局从内心深处就不想“三通”。

 李登辉和陈水扁说什么是为了“台湾安全”, 但实际上另有所图。

 他们妄图把本来属于国内事务的“三通”变成“国与国之间的三通”, 谋求“主权独立国家地位”。

  目前三通已经基本实现!

 台湾扩大“小三通”是什么意思? 有什么意义?

 三通指通邮、 通航、 通商。

 小三通, 只是局限于金门与大陆的厦门之间, 而扩大小三通, 对于台湾来说, 扩大到台湾本岛, 对大陆来说, 基本扩大的整个国家。

 意义:

 1 .方便了海峡两岸的联系;

 2.加强了海峡两岸的互信理解;

 3.加强了双方的经济文化交流;

 4.促成台湾早日回归祖国。

篇二: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ECFA--解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一一年一月

 了解ECFA

 了解ECFA 2、 除却相互减免关税, 促进外贸外,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两岸的产业整合的效应。

 因为在ECFA的清单中, 很多产品都是台湾上中游产业为大陆中下游企业提供的产品,在大陆加工后出口或内销。

 比如石化产品、 汽车零部件、 纺织原料等。 3、 ECFA是双方贸易自由化的制度性保障,对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 名称 实施过程 意义 协议内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基本内容

 2009年6-11月 双方各自 可行性研究。2009年6-11月双方各自可行性研究。( 2009年11月 )

 共同研究。( 2009年11月 )

 共同研究。(2009年11月)

 共同研究。2010年1月26日以来, 3次正式磋商2010年6月29日正式签署框架协议。2010年9月11日各自完成相关程序2010年12月20-22日商谈两岸投保协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协定,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将尽快实施。2010年9月12日协议正式生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全过程

 包括序言5章:1总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主要内容2贸易与投资3经济合作4早期收获5其他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主要内容大陆对台湾产品降税台湾对大陆产品降税一框架协议早期收获的主要内容在此网站可以查询:http: //www. szciq. gov. cn/→首页-原产地证签证-动态信息→聚焦ECFA

 序号产品类别大陆方面出价项目数占比1 农产品18 3. 3%2 化工产品109 20. 2%3 轻工产品32 5. 9%4 纺织产品133 24. 7%5 冶金产品53 9. 8%6 机械产品11220. 8%7 电子产品42 7. 8%8 汽车及配件33 6. 1%9 仪器仪表5 0. 9%10 医疗产品2 0. 4%合计539 100%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大陆对台方降税产品分类)

 序号产品类别台 湾方面出 价项目数占比1 石 化产品42 15. 7%2 机械产品69 25. 8%3 纺织产品22 8. 2%4 运输产品17 6. 4%5 其他117 43. 8%合计267 100%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台方对大陆降税产品分类)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主要内容二大陆对台湾11个行业扩大开放

 台湾对大陆9个行业实施放开

 2009年进口税率(X%)协议税率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1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2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3年10 < X≤5025<X≤15503X>151050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降税模式( 一)

  案例1:

 从深圳某企业2011年1月 份出口到台湾的化工产品氧化锑(HS:

 28258500)

 共计154吨, 货值1704450美元, 按照上述的降税模式计算(2009年)

 2.5%  税率:(2011年)0(零关税) 该企业就可以获得台湾方面的关税减免42611美元。

  案例1 :

 从台湾进口乌龙茶 税率:1 5%

 (2009年)1 5%

 (2009年)1 5%

 (2009年)5% (201 1 年)5% (201 1 年)5% (201 1 年)零关税(201 2年)零关税(201 2年)零关税(201 2年) 案例1 :

 从台湾进口乌龙茶 税率: 案例2:

 从台湾进口乌龙茶 税率:

 2 0 0 9 年进口税率(X% )协议税率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1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2年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3年10<X≤2. 5022. 5<X≤7. 52.503X>7. 552.50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降税模式( 二)

 案例3深圳某台资企业将自行车配件从大陆出口至台湾, 以一月份数据计算:

 共进口了20097.62吨自行车配件,台方的进口关税:2009年5%↓2011 年2.5%↓201 2年0(零关税)该企业2011 年可享受减免关税1 004美元。该企业201 2年可享受减免关税502美元

 案例4 某贸易经销商从台湾进口自 行车整车到大陆, 大陆的进口关税: (2009年)

 13% (2011年)

 5% (2012年)

 零关税 由此可见, 通过一出一进, 大陆、 台湾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减免关税的好处。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 及时了解ECFA原产地证相关政策 主动申领ECFA原产地证书 ECFA证书的签证机构是:

 所属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签证处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进出口企业应主动地向进口海关申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 该方海关可收取相应的保证金后放行货物。

 对于经担保放行的货物, 进口商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 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原产地相关证明文件, 凭以办理缴税及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企业 货物进口时, 进口商未按规定向海关主动申报, 且未申明该货物具备原产资格, 事后提交任何原产地证书的, 进口方海关不予受理。 ECFA证书的填写文字应为中文, 英文为辅。

 ECFA证书样板

 ECFA证书样板

 申领程序 预先办理注册手续, 已办理了普惠制原产地证注册业务的企业, 无需重复注册, 可以直接办理。申报领证 注册签证 缴费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申请的产品必须符合ECFA的《适用 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 获得原产资格的条件: 完全国产( 仅在大陆或台湾产) 货物完全是由一方或双方的原产材料生产 货物的原材料中使用 了 非原产材料生产, 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则( 依据本规则附件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 加工工序标准或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资格。

 )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直运规则 应在大陆和台湾之间直接运输; 或者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 未在第三方未发生贸易、 商业或消费的情况下, 并要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口 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信息查询 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查询相关信息。

 http: //www. szciq. gov. cn 在动态信息里, 查找“聚焦ECFA” , 里面有大陆对台湾, 及台湾对大陆的降税清单。

 其他自贸区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东盟优惠证书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文莱、 柬埔寨、 印度尼西亚、 老挝、 马来西亚、 缅甸、 菲律宾、 新加坡、 泰国和越南共10个国家。其中柬埔寨、 印度尼西亚、 缅甸目前还没有执行《东盟签证修订案》 。

 其他自贸区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巴基斯坦优惠原产地证书 适用于:

 巴基斯坦。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适用于: 韩国、 印度、 斯里兰卡、 孟加拉和老挝五国。

 其他自贸区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智利。中国——新西兰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新加坡。中国——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适用于秘鲁。

 谢谢大家!

篇三: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S

 23. 040. 60J

 1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__污

  . . . . . . . . . . .

 GB/T

 12459- 2005

 代替GI3/T

 12459- 1990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Steel

 butt-welding

 seamless

 pipe

 fittings

 ( A SME

 B 16.

 9:

 2001, F A CT OR Y -M A DE

 W R OU G H T

 BU T T W E L DING

 F IT T INGS , M OD)2005-02-21 发布200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Th a 、 葛豢

  1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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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1 6 T 发布

 GB/ T

 12459-2005

 侧 J 占 .. J-

 月 I i青

 本标准是GB/T

 12459- 1990《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的修订版。

 本标准修改采用ASME

 B16.9:2001《 工厂制造的锻钢对焊管件》 , 结合国内制造情况, 在参照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本标准与ASME

 Bl6.

 9:2001 的主要异同:

 —型式( 无缝)

 、 尺寸( DN

 800及其以下)

 和技术要求与 ASME

 Bl 6.

 9 基本一致, 编写格式不同。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国常用的与“ 米制管”连接的管件焊接端部尺寸, 即“ I I 系列”尺寸;

 —个别规格“坡口处外径”的小数位与ASME

 Bl6.

 9略有差异, 例如Dot

 20 管件“坡口处外径”:

 A SME

 Bl 6.

 9 为’` 26. 7

 mm", 本标准为’` 26. 9

 mm".

 —增加了管件的符号与代号、 材料、 制造及热处理、 检验、 防护与包装、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等技

 术 内容 。

 本标准与GB/T

 12459- 199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管件的符号说明;

 —按ASME

 Bl6.

 9, 增加了法兰连接用的翻边短节尺寸;

 —扩大了尺寸范围, 由原来的DN

 15一

  DN

 500扩大到DN

 15一

 通、 四通、 管帽和异径接头的尺寸由Dot

 15- DN

 500 扩大到 Dot

 15- DN

 800, 其他管件尺寸

 由DPI

 15- DN

 500 扩大到 Dot

 15一Dot

 600,

 —增加了材料及制造工艺要求, 补充了设计验证要求, 修改了检验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管路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机械科学研究院、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管件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管件有限公司、 天津金鼎管道有限公司、 江阴金童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江阴海陆高压管件有限公司、 蚌埠市管道配件厂、 包钢星原无缝福利管件厂、 洛阳石化工程公司、 中南电力设计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起草人:

 李俊英、 郭顺显、 朱全明、 刘尚慈、 沈佩中、 辛和、 姚铭文、 朱晓锋、 王清尧、 王汉清、李苏秦、 文启鼎、 黄涛、 王俊生、 黄国洪。DN

 800。其中长半径弯头、 三

 GB/T

 12459- 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DN

 15- DN

 800(NPS

 1/2- NPS

 24)碳钢、 合金钢和不锈钢对焊无缝管件的符号和代号、 尺寸与公差、 材料、 制造、 检验、 试验、 标志、 防护与包装等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

 710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GB/T

 71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宽钢带

 GB

 713 锅炉用钢板

 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047管道元件DN( 公称尺寸)

 的定义和选用(

 GB

 3087 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T

 3274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T

 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

 GB

 3531 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GB/T

 4237不锈钢热轧钢板

 GB/T

 4238耐热钢板

 GB

 5310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GB

 6479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

 6654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neq

 ISO

 559:1991)

 GB/T

 9118. 1- 2000突面对焊环带颈松套钢制管法兰

 GB/T

 911 8. 2- 2000 环连接面对焊环带颈松套钢制管法兰

 GB/T

 91 24- 2000 钢制管法兰 技术条件

 GB/T

 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AST M A269:2000

 NEQ)

 JB

 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ASME

 B16.5 管法兰和法兰管件

 ASME

 B16.9:2001 工厂制造的锻钢对焊管件

 ASME

 B36.

 1O M:1996 焊接和无缝锻轧钢管

 ASME

 B36.

 19M :1985(R 1994)

 不锈钢管(ISO

 6708:1995,MOD)3符号与代号3.

 1符号

 DN—米制单位管件的公称尺寸; 为非测量值( 见GB/T

 1047)

 ;

 GB/T

 12459- 2005

 NPS—

 A-

 B-

 C—

 D—

 D,—

 E—

 F —

 G—

 H—

 K -

 M

 〔 )一 一‘180“弯头一端面中心至另一端面中心的距离;

 R—圆角半径;

 t—同径或异径管件大端焊接端部规定壁厚;

 t,—异径管件小端焊接端部规定壁厚。

 T-翻边短节的翻边厚度。代 号

 对焊无缝管件的种类和代号见表 1,二 一英制单位管件的公称尺寸, 为非测量值;90"弯头一端面中心至另一端面的距离, 1800弯头中心至端面中心的距离;45。

 弯头中心至端面的距离;三通、 四通的分支出口轴心线至中心体端面的距离;弯头、 等径三通和四通、 管帽的坡口处外径, 异径管件大端坡口处外径;异径管件小端坡口处外径;管帽( 管封头)

 的总高度;翻边短节的长度;翻边短节的翻边外径;异径接头端面至端面的距离;180"弯头端面到顶部的距离;三通、 四通本体中心线至支管端面的距离;3. 2

 衰 1 管件的种类和代号4尺寸与公差4. 14. 1. 1标准尺寸管件尺寸应符合图 1~图10 及表 3一表 12 的规定; 管件端部外径为 I I H两个系列, I 系列为

 GB/ T

 12459-2005国际通用系列, 与 I 系列管件连接的无缝钢管的壁厚分级表列于附录Ba4. 1. 2为了便于国际贸易, 将 I 系列管件的英制尺寸表列于附录 Ao4. 1. 3由于米制单位和英制单位不能做到精确的等同, 因此使用者必须分别采用两种单位制。对于尺寸为米制单位的管件, 其公称尺寸用 DN 表示; 对于尺寸为英制单位的管件, 其公称尺寸用 NPS 表示;二者之间的关系见表 20

 表 2

  DN 与 NPS 对照表D N N P S 七2 0

 2 5

  3 2

 - l 03 ;

 4

 1

 1 " / ,

 1

 Y 2N = 2 5 , 1 <

 ( N P S )一4. 2特殊尺寸4.2. 1对于涉及疲劳载荷的应用情况, 采购方应提供所要求的最小尺寸。4.2. 2使用条件和连接结构通常决定对翻边短节的长度要求。因此订货时采购方必须规定是长型还是短型翻边短节( 见表 10注2)

 04. 3公 差

 管件的尺寸偏差和形位公差应符合表 13 和图 11 的规定。

 \夕二

 表 3长半径弯头尺寸一尸一

 图 1长半径弯头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上止

 ,

 V D

 表 4长半径异径弯头尺寸一已

 表 3 ( 续)单位为毫米

 图 2长半径异径弯头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厂

 表 4 ( 续)单位为毫米

 GB/ T

 12459- 2005二

 一

  / )

  { hb 尺寸.9 等于尺寸。的一半。

 图 3长半径 1800弯头

 端部错边 U 的公差见表 13,

 表 5长半径 1800弯头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一

 \夕

 图 4短半径弯头

 表 6短半径弯头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几

 0

 “ 尺寸A 等于尺寸0 的一半。

 图 5短半径 1800宵头

 衰 7短半径 1800弯头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二

 二月二

 图 6等径三通和四通杏

 表 8等径三通和四通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几

 几几

 图 7异径三通和四通

 表 9异径三通和四通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2005

 表 9 ( 续)单位为毫米爪

 GB/T

 12459- 2005非

 表 9 ( 续)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2005〔

 表 9 ( 续)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二

 注意直角, R

 ri / A\J{,I

 t-~ 一 —一 f ir -

  }

 I

 ,边 放 大 剖 面一胜兰{ 一卜

 密封面表面粗糙度应符合 GB/T

 9124或 ASME

 B16. 5对突面法兰的规定。

 b 搭接边的厚度t应不小于钢管公称壁厚。最大公差见表1 3,

 图 8翻边短节

 表 10翻边短节尺寸单位为毫米

 GB/T

 1 2459-2005

 0 } G I ; 1

 图 9管帽

 表 11管帽尺寸单位为毫米一

 注:

 管帽的形状应为椭圆形. 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给定的形状要求。

 GB/ T

 12459- 2005一

 二

 i二 聋

 表 12异径接头尺寸

 图 10异径接头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件

 表 12 ( 续)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上

 表 12 ( 续)单位为毫米

 GB/T

 12459- 2005一 -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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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1 公差简图

 表 13公差单位为毫米一\一 乡乌 ,

 三通

 此端与平面对齐

 GB/T

 12459- 20055材 料5. 15.2 允许采用表 14和表15以外的其他材料, 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5.3制造管件用的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其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订货要求。厚度大于或等于25

 mm的15CrMoR 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 14常用无缝管材料

 材 料 牌 号钢 管 标 准用于制造管件常用的材料牌号和标准见表 14 和表 15.} 材 料 牌 号

 I

 G B

 5310

  ...

篇四: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 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的命运始终紧密相连(2012 年12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18 日、2013 年 12 月 18 日)>>  共同开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2013 年 4 月 8 日、10 月6 日)>>  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2013年 6 月 13 日)>>  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2014 年 2 月 18日)

 >>  担当起开拓两岸关系前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2014 年 5 月 7 日)

 >> 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的命运始终紧密相连 一

  新一届特别行政区政府就任以来,梁振英带领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团队奋发进取、务实有为,中央对梁振英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是肯定的,将继续坚定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大家都很关心中央领导集体实现新老交替后,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会不会发生变化。今天,我想借此机会重申:中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1] 、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

 的方针不会变;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履行职责的决心不会变;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的政策也不会变。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关于港澳工作的大政方针,同中央长期以来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关键是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尊重和维护基本法权威。

  国家发展形势很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前景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我说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我相信,广大香港同胞对此也是念兹在兹的。我也相信,具有强烈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的广大香港同胞,一定会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2012年12月20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时的谈话要点) 二

  今天是澳门回归祖国 13 周年的日子,首先请崔世安转达对澳门同胞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当前澳门总体形势良好,崔世安和特别行政区政府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保持了澳门繁荣稳定和发展,中央对崔世安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是肯定的。

 中央会一如既往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和澳门基本法,一如既往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一如既往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我们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充满信心,也坚信澳门各项事业一定会发展得更好。

 (2012 年 12 月 20 日在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时的谈话要点) 三

  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的命运始终紧密相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香港、澳门与祖国内地坚持优势互补、共同发展,需要港澳同胞与内地人民坚持守望相助、携手共进。

  梁振英提出“稳中求变”的施政理念,得到了广大香港市民认同。现在的关键是抓好落实。这既是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责任,也有赖于香港社会各界一起努力。众人拾柴火焰高。希望香港社会各界紧密团结起来,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共同开创香港更加美好的未来。

  当前澳门正处于历史上比较好的时期。但未来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希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增强忧患

 意识,利用有利时机和条件,研究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澳门长远发展夯实基础。

  (2013 年 3 月 18 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时的谈话要点) 四

  你和特区政府认真贯彻稳中求变、民生为先的施政方针,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央政府对你和特区政府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这是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在这个过程中,内地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有利于扩大对港澳台的开放合作,内地和香港的交流合作将更加深入,香港将赢得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

  中央政府在 2017 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希望香港社会各界人士按照基本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务实讨论,凝聚共识,为顺利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打下基础。

 (2013 年 12 月 18 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时的谈话要点) 五

 澳门保持良好发展态势,经济平稳增长,社会和谐稳定,市民安居乐业。中央政府对你和特区政府的工作是充分肯定的。当前,澳门要居安思危、谋划长远。如何在这些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求实创新,解决好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现的矛盾和问题,探索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路子,实现澳门持续发展,需要特区政府和澳门社会各界继续努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这是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全国上下正在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澳门的命运始终与祖国内地紧密相连。在祖国内地发展进程中,澳门将继续与祖国内地同进步、共发展。

  (2013年12月18日在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时的谈话要点)

  ____________

  *这是习近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时的谈话要点。

 注

 释 [1] “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关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解决

 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科学构想。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这一构想,香港、澳门分别于 1997 年和 1999 年回归祖国。

  共同开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 一

  大陆方面对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决心是坚定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我们将保持对台大政方针的连续性,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各项政策,促进两岸关系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更好造福两岸同胞。两岸同胞要真诚团结合作,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已经实现,尤其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和实施,开启了两岸经济关系新的发展阶段。“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对海峡两岸中国人来说,重要的是真正认识和切实把握历史机遇,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共同开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

  第一,希望本着两岸同胞一家人的理念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两岸同胞同属中华民族,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我们会更多考虑台湾同胞的需求和利益,积极促进在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加快给予台湾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第二,希望两岸加强经济领域高层次对话和协调,共同推动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有必要更好发挥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经济合作委员会的功能,加强形势、政策、发展规划沟通,增强经济合作的前瞻性和协调性。要加快拓展产业合作,扩大双向投资,深化金融服务业合作,探索新的合作途径。

  第三,希望两岸加快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议商谈进程,提高经济合作制度化水平。两岸应该争取尽快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力争在年内完成货物贸易、争端解决等议题的磋商。两岸可以适时务实探讨经济共同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相衔接的适当方式和可行途径,为两岸经济合作增添新的活力。

  第四,希望两岸同胞团结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陆和台湾取得的每一项发展成就,都值得两岸中国人自豪。两岸同胞共同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就是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只要两岸凡事都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考虑,就一定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阻碍,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断取得新成就。

 (2013年4月8日在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一行时的谈话要点)

 二

 两岸双方应该坚持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道路,倡导“两岸一家亲”的理念,加强交流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要珍惜历史机遇,保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良好势头。两岸民众都希望两岸关系取得更大进展。双方应该顺应民心、抓住机遇,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取得新成果。

  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夯实共同政治基础,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关键。着眼长远,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分歧问题终归要逐步解决,总不能将这些问题一代一代传下去。我们已经多次表示,愿意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就两岸政治问题同台湾方面进行平等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对两岸关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双方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可以见面交换意见。

  两岸经济同属中华民族经济,在亚太地区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双方只有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应对挑战。要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设,并更加重视促进产业合作。

 (2013年10月6日在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一行时的谈话要点)

 ____________

 *这是习近平在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一行时的谈话要点。

 注

 释 [1] “三通”,指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通邮、通航、通商。

  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

  过去 5 年,我们两党、两岸双方和两岸同胞共同努力,开辟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道路,推动两岸关系取得了重大进展。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将继续实行既定的大政方针,致力于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造福两岸同胞,造福中华民族。希望两党和两岸双方继续增强互信、保持良性互动,稳步推进两岸关系全面发展,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各项基础,团结两岸同胞,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

  今天,两岸关系已站在新的起点上,也面临着重要机遇。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清醒认识并主动因应形势发展变化,坚定不移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道路,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推动两岸关系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习近平就此提出 4 点意见。

  第一,坚持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把握两岸关系大局。我们坚持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维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利益。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把握两岸关系大局,最根本的、最核心的是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同属一个中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共两党理应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共同维护一个中国

 框架。希望两党都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以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为重,把握好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推动两岸关系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向前迈进。

  第二,坚持在认清历史发展趋势中把握两岸关系前途。经过中华儿女不懈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我们应该登高望远,看到时代发展、民族振兴大趋势,看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摆脱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束缚,明确振兴中华的共同奋斗目标。两岸关系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据此确定自己的路线图,继续往前走。我们两党应该以实现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己任,促进两岸同胞团结合作,积极宣导“两岸一家人”的理念,汇集两岸中国人智慧和力量,在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抚平历史创伤,谱写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崭新篇章。

  第三,坚持增进互信、良性互动、求同存异、务实进取。增进互信,核心就是要在巩固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更为清晰的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良性互动,就是要加强沟通、平等协商、相向而行,相互释放善意,维护两岸关系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局面,合情合理解决彼此间的问题。求同存异,就是要本着同舟共济的精神,发挥政治智慧,聚集和扩大推动两岸关系发展的共识,妥善处理和管控

 分歧。务实进取,就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向前,不因遇到困难而停滞,不被任何干扰所困惑,防止和避免出现倒退。两岸关系进入巩固和深化的新阶段,更需要我们双方保持积极进取精神,以更大勇气和决心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希望双方共同努力,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取得更多积极成果,不断拓宽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道路。

 第四,坚持稳步推进两岸关系全面发展。首先要继续保持两岸关系大局稳定。“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仍然是对台海和平的现实威胁,必须继续反对和遏制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主张和活动,不能有任何妥协。在两岸关系大局稳定的基础上,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有着广阔空间。两岸双方应该为深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采取更多积极举措,提供更多政策支持,创造更加便利条件,以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产生更大效益。我们要努力增进两岸民众福祉,让更多民众共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积极促进两岸同胞在厚植共同利益、弘扬中华文化的过程中,增进对两岸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增强民族自豪感,坚定振兴中华的共同信念。

  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尊敬的连战荣誉主席和夫人, 来自台湾各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春节刚过,就见到连主席和各位老朋友、新朋友,很高兴。你们是我在马年见的第一批台湾客人,首先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给大家拜个晚年,祝大家马年吉祥、一马当先、马到成功!

  我同连主席多次见面,是老朋友了。连主席有着深厚的民族情怀,长期积极推进两岸关系、追求民族振兴,我对此高度评价。

  一年之计在于春。去年,连主席和朋友们也是在开春之时来访,为全年两岸关系发展开了个好头。两岸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给两岸同胞带来了更多实惠,并且蕴含着新的发展契机。新的一年里,希望两...

篇五: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FA 标志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简称 ECFA; 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 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 CECA, 即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2010 年 1 月 26 日, ECFA 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10 年 6 月29 日, 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10 年 8 月 17 日, 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10 年 1 月 26 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带队, 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 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

 海峡两岸就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名称、 基本结构、 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 取得了多项共识。

 海峡两岸认为, 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 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 反映了 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海峡两岸一致认为, 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 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 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 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zhǐ) 。

 海峡两岸同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 原产地规则、 早期收获计划、 贸易救济、 争端解决、 投资和经济合作等; 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

 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 应本着先易后难、 求同化异、 循序渐进、 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 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进程。

  2005 年 4 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 中, 明确提出:

 “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 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

 2008 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 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08 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 发表 30 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

 “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

  2009 年 12 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 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 年 1 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名称、 基本结构、 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 年 2 月~6 月 随后 5 个月里,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

 家工作协商, 逐渐敲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文本构成、 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上签字, 然后互换文本。

 热烈的掌声、 炫目的闪光灯, 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

  2010 年 8 月 17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度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10年 9 月 11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 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于2010 年 9 月 12 日实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特点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 30 多年互惠互补、 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 2008 年 5月以来, 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 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 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基本实现, 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 两岸共同

 认识到, 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 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 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 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 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 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

 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 做到了搁置争议、 求同存异、 务实协商、 合理安排;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 充分考虑彼此关切, 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 达成了一个规模大、 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 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 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 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 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 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 框架协议是开放、 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

 框架协议规定, 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 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 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 互利双赢。

 第三, 框架协议是全面、 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

 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 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 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

 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 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 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

 今后, 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 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

 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 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 便利的好处。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 循序渐进的原则, 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意愿;

 海峡两岸同意, 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 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进一步增进海峡两岸的贸易与投资关系, 建立有利于海峡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 达成《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之间的经济、 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 促进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 逐步建立公平、 透明、 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 扩大经济合作领域, 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海峡两岸同意, 考虑海峡两岸的经济条件,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加强海峡两岸

 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 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 提供投资保护, 促进双向投资。

 四、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 海峡两岸同意, 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基础上, 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 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 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

 原产地规则;

 (三)

 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

 (五)

 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 《保障措施协定》 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

 三、 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 分阶段降税产品、 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 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 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 海峡两岸同意, 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海峡两岸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

 限制性措施;

 (二)

 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

 增进海峡两岸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 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 海峡两岸同意, 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后六个月内, 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 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

 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

 逐步减少海峡两岸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

 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 为强化并扩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效益, 海峡两岸同意, 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

 金融合作;

 (三)

 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

 电子商务合作;

 (六)

 研究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 推动海峡两岸重大项目合作, 协调解决海峡两岸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

 推动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

 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 海峡两岸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目标, 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一》 所列产

 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海峡两岸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一》 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 但海峡两岸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 则适用该税率;

 (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一》 所列产品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二》 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 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一》 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 是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 其中海峡两岸保障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措施列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三》 。

 三、 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三条达成的《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 实施之日起,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二》 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目标,海峡两岸同意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四》 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实施后尽速实施。

 二、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四》 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

 措施;

 (二)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四》 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件五》 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

 自海峡两岸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四条达成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实施之日起,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附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 件五》 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

 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受影响的一方可要...

篇六: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平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之历 史性考察 [内容提要] 论一直持续着, 提出了相当多的构想。1 992 年后, 关于两岸经贸合作机制的讨 论, 主要集中在中华经济圈、 中华经济体、 两岸 自由贸易区( ErA )、 两岸共 同市 场、 两岸更紧密经 贸关 系安排 ( CEPA ) 及其类似安排、 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CECA)、 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等模式上。同时期 , 两岸经济一体化趋势加 速度性的前进, 则使得建立“ 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越发突出。

 [关键词] 海峡两岸 经济合作机制 自1980 年代以来, 学术界关于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讨 区域经济一体化 两岸共同市场 E CF A 中图分类号:

 F125·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1 3 07—1369(20l0)2— 0141—12 ECFA(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的签订虽然 尚未最后底定 , 但基本成 型。

 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变故( 如重大政 治事件的干扰 ) , 两岸签订 ECFA ( 两岸经 济合作框架协议)应是指日可待之事。一时间, “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再次成为 海 内外舆论关注的焦点。

 两岸签订 ECFA 固然是 30年来两岸经 贸交流之必然 , 也为经济全球化 和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所催生 , 但关心和促进海峡两岸关 系发展之有识之士数 十年来为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所进行的不懈努力, 则不应被忘记。

 收稿 日期 :

 2010. 2. 10 作者简介:

 刘相平 , 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 , 台湾研 究所副所 长、 副教授 , 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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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 年第2期 各种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模式的提出

 1. 1980-- - 1990 年代初多种经济合作模式纷呈 1980 年初 , 香港学者黄枝连就提出, 要在两岸四地建立“ 中国人共同体 ” ,

 80年代中后期 , 类似 的模式成为海内外华人华侨讨论 的焦点。从 1980 年到 1992年间, 有关 “ 中华经济” 交流、 合作的理论性模式大量涌现 , 据不 完全统 计 , 有近 30个之多。

 无疑 , 祖 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 、 大陆 一香港 一台湾之 间经贸活动逐渐热 络、 特别是港商和台商在珠江三角洲和福建沿海地 区的投资活动 , 一浪高过一 浪 , 是种种模式雨后春笋般地涌现的根本原因, 而海内外学者对祖 国和平统一 事业的热情关注则是其直接动因。

 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 , 这些模式 中的大部分为人所忘, 但它们在内涵上涉 及到“经济圈” 、 “共同体” 、 “共同市场” 、 “ 自由贸易体”等多个层面, 为此后的讨 论打下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1 992 年后 , 关于两岸经贸合作机制 的讨论 , 主要集 中在中华经济圈、 中华 经济体、 两岸 自由贸易区、 两岸 共 同市场 ( FrA ) 、 两岸更 紧密经贸关 系安排 (cEPA)及其类似安排等模式上。

 2. 从“ 中华经济圈”到“ 中华经济体” 1992年 1月 , 厦 门大学台湾研究所倡议 , 由台湾 、 香港、 广东省 、 海南省和 福建省共同建立华南经济协作区, 这是大陆研究 机构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两岸 三地经济合作机制; 1992 年 3 月 , 台湾“经济部”则认为“大中华经济圈已有实 质意义” , 因而提出建立台湾、 广东、 福建、 浙江以及上海的华南经济圈方案。

 ①

 这是“大中华经济圈” 的雏形。

 “大中华经济圈”首先是以“华南经济圈” 的形式 出现 , 主要是 因为当时两 岸经贸交流主要集 中于华南地区。不过 , 随着两岸经贸交流的深化和扩展 , 台 l Ol ①黄绍基 . 从 区域经济整合探讨大中华经济圈 的整 合形式 .台湾经济研究 月刊 . 1993, 16( 6)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之历史 眭

 塞 商在大陆投资的地域范围逐年扩大, “大中华经济圈” 的范围随之扩大。

 1994 年, 在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中, 把大陆、 台湾、

 香港视为一个整体的分析单元, 并且称之为“华人经济区” 。世界银行并预测 这个“华人 经济 区” 在今后 十年 内会 壮大至足 以与美 国、 日本 、 德 国分庭抗 礼。

 ①

 海峡两岸三地的学者对建立“大 中华经济圈”的可行性也进行了热烈 的讨 论。台湾学者普遍认为 , “若能利用 台湾及香港长期经济发展 , 累积雄厚的资 金、 科技优势及国际贸易的丰富经验, 再配合大陆廉价 的劳动力 、 土地和原材 料 , 则将可形成一个经济实力强大的区域经济圈”② 。“大 陆的经济潜力更使 人深信 , 台湾、 香港、 大陆的大 中华 经济圈 的成立有其必要性”③。21 XI2 年 , 台 湾学者邱永汉则进一步提 出了“海峡两岸 已形成一个经济实体” 的观点 。

 ④厦 门大学台湾研究所林长华教授为此撰文强调 :

 “ 大陆、 台湾和香港 的经贸关系 朝着一体化的趋势发展 , 现在已形成密切而不可分离的状态。这种经济关系 还将进一步发展。

 ” 两岸三地的这种经济关系 , 林长华称之为“ 中华经济体” ,

 而且它“反映了两岸三地 已经形成一个市场 , 经贸不可分的客观事实 , 符合 当 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区域化的潮流”⑤。

 3. 两岸 自由贸易区( FrA ) 2002年 1月 24 日, 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纪念江泽民关于祖 国统一的重 要讲话发表七周年座谈会上指出:

 “ 当前, 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 区域经济 合作 的趋势更加突出” , 海峡两岸面对共 同的机遇和挑战, “理应甘苦共尝 , 相 互扶持” , 他提出 , “为推动两岸经济关 系上升到一个新 的水平 , 我们愿意听取 台湾各界人士关 于建立 两岸经济 合作机制、 密切 两岸 经济关系 的意见 和建 议 ”⑥

 ①②③廖光生编著 . 两岸经贸互动的隐忧与生机 . 香港中文大学 、 香港亚太研究所, 1995:

 60 江志中, 孙盈哲 . 由大陆经济改革谈两岸关系之发展 . 台湾经济研究月刊, 1994, 17(2) :

 47 王健全 . 台湾 、 香港和大陆经济共 同圈整 合计划可行 性研究 .台湾 银行季刊 , 1992, 43(4) :

 1- ④⑤⑥邱永汉 . 重点是一个经济实体 , 不是一 国两国 . [ 台] 财讯 , 2002-09 林长华 . 中华经济体与台湾经济的出路 . 台湾研 究集刊 , 2003( 1) :

 37 姜殿铭 , 许 世铨 主编 . 台湾 2002, 九州出版社 , 2003:

 426 ——143 ·-— —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 0 年第 2期 随后, 国台办发言人张铭清声明, “未来两岸的经济合作机制也包含自由

 贸易区”。这个说法在台湾岛内立刻引起热烈 的反响。台湾淡江大学大陆研 究所所长张五岳认为, “就国际潮流趋势而言, 在面对‘ 全球化’ 与‘ 区域经济合 作’ 两大浪潮中, 两岸只有秉持‘ 资源分享’ 、 ‘ 经济共荣’ 区域合作精神, 方能因

 应全球化的严厉挑战”。因此, 他提出“ 台湾应 可提出建立 ‘ 两岸 自由贸易区 ’ ( FTA) 以为回应”① 。台湾外贸协会董事长许嘉栋也认为, “未来两岸若能朝向 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前进 , 从整个产业的发展来看 , 将有利于两岸经贸得以进一 步拓展合作空间” , 对台湾整体产业来说是“利大于弊”。

 ②

 2005年 5 月 12 日, 在“胡宋会”后发表的《 会谈公报》 中, 提出了建立“两岸 自由贸易区” 的构想 , 从 中可以推测出这应该是亲民党建立两岸经贸合作机制 的主要模式选择。

 ③2005年 9 月 15—16 日, 中共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 与亲 民 党中央党部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第一届“ 两岸 民间菁英论坛” , 亲 民党方面 提出“以金门、 马祖 、 澎湖作为 ‘ 自由贸易特区 ’ 试办点的主张” , 则是这种主张 的具体化。

 4. “两岸共同市场” 、 “ 中华共同市场”与“一中市场” 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是国民党副主席 、 前“行政院长”萧万长在台湾“政党 轮替”后提出的。2000 年 11月 12 日, 萧万长在台北举行 的“迎接 2l 世纪—— 全球华人团结 自强论坛”上发表“如何创立发展 两岸共同市场” 的演说 , 提出:

 “两岸经济具有互补互利互惠的特性 , 两岸在下个世纪来 I 临时 , 都会 面临加入 世贸的挑战, 两岸经济届时将融人全球经济体系, 也将会面临新的竞争” , “在 新的挑战之下 , 两岸如果能够成立共同市场 , 也就是让台湾的资金 、 技术 、 市场 管理以及经营理念和大陆的人力资源、 广大市场结合 , 加上大陆 目前正积极开 发的西部市场 , 两岸的经济将更快速发展 , 这也才是真正的双赢”④ 。

 2001年 3 月 26 日, 萧万长发起筹组 的、 资金规模达到新台币 1亿元的两 ①②③ ④张五岳 . 以“ 自由贸易 区”回应两岸经济合作 机制 . 中时电子报 , 2oo2-ol一 26 龚俊荣, 许嘉栋 . 成立 自由贸易区, 两岸互蒙其利 . 中时电子报, 2oo2-ol一 31

 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公报 . 中新 网 5 月 12 日电 萧万长 . 两岸设共市才是真正双赢 . 台湾电子报《 明 日报》 , 2000— 11-12; 同时见:

 联合早报,

 2000— 1 l — l 3 一】

 4J4一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之历史性考察 岸共同市场基金会成立。基金会以“互惠、 交流、 和平、 共荣”为宗旨, 推动及研 究两岸建构共同市场。

 ①

 萧万长的构想是经济全球化冲击的产物。祖 国大陆在全球体系里成为一 个新的结构 , 在亚洲区域经济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 台湾未来的发展 以 及两岸关系的互动, 不能自 外于这种全球发展趋势, 否则台湾会被边缘化, 无 法参与新的国际政经秩序。建立“两岸共同市场” 可以“藉助中国大陆之力让 台湾经济转型更顺利”。

 ②

 诚然 , 在两岸经贸关系越加密切的进程 中, 双方拥有各 自的优势 , 这种优 势的互补性可以作为建立“两岸共同市场”的基础条件。

 在“两岸共同市场”构想 的启发下 , 台湾宏基集团董事长施振荣于 2003 年 4 月 7 日还提出了“ 中华共同市场” 的设想 。他说 , “ 中华共 同市场如果真正形 成 , 对全世界都将有正面的影 响” , “全世界所有的生意人 , 都在准备、 期待中华 共 同市场的来临”③ 。

 2005 年 4 月 25 日, 在海南岛举行 的博鳌论坛上 , 萧万长再次提出:

 “希望 两岸经贸合作关系更进一步, 建立两岸共同市场”。他甚至谈及“一中市场”的 概念, 希望台湾能弱化所谓“ 中立” 或“独立” , 改以经济的思维看待两岸关系。

 他强调, 虽然“ ‘ 一中市场’ 概念非一蹴可及, 但对两岸经济合作的前景感到非 常乐观”@。

 据 台湾媒体报道 , 在第一次“胡连会”前夕 , 国民党内部就建立两岸经贸合 作机制进行研讨 , “希望在 CEPA 与 自由贸易市场之间查找一种方式 ” , 而“两 岸共 同市场”是合适 的方式。

 ⑤可以认为 , 建立“两岸共 同市场” 已成为 中国国 民党内的主要思维 , 是其对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模式的主要选择 。

 5. 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CEPA)及其类似安排 CEPA 全名为 Closer Econom 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更 紧密经贸关系安 台湾 “中央社”2001年 3 月 26 日报道。

 田习如 . 四位名人三通大论辩 . [ 台] 财讯, 2001-03 林贞美, 施振荣 . 中华共同市场, 业界期待 . 联合新闻网, 2003-04-07 台湾前“行政院长”萧万长提出一中市场概念 . 中国台湾网, 2005-04-25 倪鸿祥 . 和平之旅/ 胡连会议题 :

 CEPA vs. 两岸共同市场 . 东森新闻报 , 2005-04-28 "。

 ——14 5’_ — —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 年第 2期 排) , 有人形象地将其直译为“丝帕” 。

 祖国大陆首先是将香港列为签订 CEPA 对象 的。无疑 , 与祖国大陆签订 CEPA, 对香港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祖国大陆很快又与澳 门签订了 CEPA 协议 , 并表示 CEPA 模式 同样适用于台湾 。2003年 11月 , 中国 商务部国际司处长李强表示 , 希望和台湾有类似 CEPA 的安排。11 月 12 1 3 ,

 国台办发言人李维一也表示 , 愿 以 CEPA 的模式 , 促进两岸经济 的进一 步合 作。

 ①

 祖国大陆希望与台湾签订类似 CEPA 协议的设想立即在台湾岛内引发强 烈的反响。台湾“陆委会”发言人陈明通表示 , “ CEPA 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 , 不 适用两岸关系”② 。台湾当局认为这是大陆对台湾“ 以商围政” 的新攻势, 是 “对陈水扁 ‘ 政府 ’ 的一个进逼的动作”③。两岸签订 “类似 CEPA 协议 ”的政治 内涵被台湾当局无限地夸大 , 导致其经济内涵被完全遮蔽。

 因此 , 萧万长认为, 由于受到现实的政治因素的干扰 , 两岸签署“更紧密经 贸关系安排”( CEPA) 的可能性不大, 但台湾必须应对大陆与港澳签署 CEPA 带 来的冲击 , 因此 , 他提出两岸可签署“更紧密的经济运作架构” (CEOF) 的想法 ,

 既可避开政治问题, 又能争取到比 CEPA 更平等的地位。台湾工商协进会理 事长黄茂雄也呼应萧万长的说法 , 表示“ 两岸若能签署类似 CEPA 的协定 , 对 台湾来说是一件好事” , 认为“ 台湾无法撇开 中国大陆 , 两岸经贸往来 又很密 切, 很多台商在大陆经商, 签署 CEOF 是其有必要性及迫切性”④ 。

 6. 从 CECA 到 ECFA 2009 年2 月 13 1 3 , 台“国安会秘书长”苏起在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 “两岸 未来签署 CECA 的政策已经定调, 并会透过海基会与大陆方面进行谈判”⑤, 一 时间, 是否签署 CECA 立刻成为岛内各政治势力、 媒体与工商界热议的话题,

 绝大多数岛内工商界对此表示积极赞成 , 而被陈水扁家族腐败案搞得焦头烂 国民党冀两岸签 CEPA, 台当局称不适用两岸关 系 . 中国新闻网 , 2003. 11— 1 4 江今 叶 . 中共邀我签 CEPA 陆委会反对 . 联合新闻网, 2003— 11— 13 彭志平 . 政经交错 CEPA 中共对台新攻势 . 中时电子报 , 2003— 11— 13 王鹏捷 . 两岸签 cEoF, 一举两得 . [ 台] 中央日报, 2003— 12-24 李顺德 . 苏起 :

 两岸将谈签 C...

篇七: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

 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 循序渐进的原则, 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 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 T O )

 基本原则,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 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 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 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 逐步建立公平、透明、 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 扩大经济合作领域, 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  作  措  施 双方同意,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

 施, 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 提供投资保护, 促进双向投资。

  四、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 易 与 投 资 第三条    货  物  贸  易 一、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 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 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

 原产地规则;  (三)

 海关程序;  (四)

 非关税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 B T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 P S );  (五)

 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

 保障措施。

  三、 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 分阶段降税产品、 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 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  务  贸  易 一、 双方同意, 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基础上, 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 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

 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

 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 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    资 一、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 内, 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 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 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

 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

 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

 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 济 合 作 第六条    经  济  合  作 一、 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 双方同意, 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

 金融合作;  (三)

 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

 海关合作;  (五)

 电子商务合作;  (六)

 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 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 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

 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

 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 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 期 收 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 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 内开始实施。

  二、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 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 则适用该税率;    (二)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 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 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 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 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 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

 放措施, 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

 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

 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

 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 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九条    例  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  端  解  决 一、 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 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 并尽速达成协议, 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 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 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 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 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 以适当方式加

 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  构  安  排 一、 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 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

 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

 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

 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

 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 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 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 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 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  书  格  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 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 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    正 本协议修正, 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    效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    止 一、 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 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 二十九日签署, 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 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董事长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序号 2009 年 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简称)

 2009 年 进口税率(%)1 03019999 其他活鱼 10. 5 2 03026990 其他鲜、 冷鱼 12 3 03037990 其他未列名冻鱼 10 4 03042990 其他冻鱼片 10 5 04100090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 20 6 06031300 鲜兰花 10 7 07095930 鲜或冷的金针菇 13 8 08030000 鲜或干的香蕉, 包括芭蕉 10 9 08051000 鲜或干橙 11 10 08055000 鲜或干的柠檬及酸橙 11 11 08071910 鲜哈密瓜 12 12 08109080 火龙果 20 13 0902109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其他绿茶 15 14 0902209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其他绿茶 15 15 0902301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乌龙茶 15

 序号 2009 年 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简称)

 2009 年 进口税率(%)16 0902309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其他发酵、 半发酵红茶 15 17 0902401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乌龙茶 15 18 09024090 每件净重>3 千克的其他红茶(已发酵) 及半发酵茶 15 19 25231000 水泥熟料, 不论是否着色 8 20 25232100 白水泥, 不论是否人工着色 6 21 25232900 其他硅酸盐水泥, 不论是否着色 8 22 27101911 航空煤油 9 23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6 24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6 25 27101994 液体石蜡和重质液体石蜡 6 26 28030000 碳(碳黑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其他形状的碳)

 5. 5 27 29012200 丙烯 2 28 29012400 1, 3-丁二烯及异戊二烯 2 29 29024100 邻二甲苯 2 30 29024200 间二甲苯 2 31 29024300 对二甲苯 2 32 29024400 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2 33 29029030 十二烷基苯 2 34 29031300 氯仿(三氯甲烷)

 10 35 29032100 氯乙烯 5. 5 36 29051220 异丙醇 5. 5 37 29051300 正丁醇 5. 5 38 29051410 异丁醇 5. 5 39 29094100 2, 2" -氧联二乙醇(二甘醇)

 5. 5 40 29094300 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 5. 5 41 29103000 1-氯-2, 3-环氧丙烷(表氯醇)

 5. 5 42 29152110 冰乙酸(冰醋酸)

 5. 5 43 29153200 乙酸乙烯酯 5. 5 44 29161300 甲基丙烯酸及其盐 6. 5 45 29161400 甲基丙烯酸酯 6. 5 46 2917320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 5 47 29173300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 邻苯二甲酸二癸酯 6. 5 48 29173490 其他邻苯二甲酸酯 6. 5 49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6. 5 50 29291010 2, 4和 2, 6 甲苯二异氰酸酯混合物(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6. 5 51 29321100 四氢呋喃 6 52 29333100 吡啶及其盐 6 53 32041200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预金属络合) 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序号 2009 年 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简称)

 2009 年 进口税率(%)54 32041400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55 320416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56 320417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57 32041990 由子目 号 3204. 11 至 3204. 19 中两个或多个子目 所列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58 32042000 用作萤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6. 5 59 32061110 钛白粉 6. 5 60 32061900 二氧化钛为基料的颜料及制品, 干量计二氧化钛<80% 10 61 32064900 其他着色料及其制品; 32 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品, 但税目32. 03, 32. 04 及 32. 05 的货品除外 6. 5 62 32081000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10 63 32082010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的丙烯酸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10 64 32089090 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 清漆溶液 10 65 3209901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10 66 3209909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 10 67 321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 大漆及水浆涂料) ; 皮革用水性颜料 10 68 32151900 其他印刷油墨(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 , 黑色印刷油墨除外 6. 5 69 34021300 非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 6. 5 70 35061000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的产品, 零售包装每件净重≤1 千克 10 7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份的粘合剂 10 7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 73 35069190 以其他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 74 35069900 其他调制胶、 粘合剂 10 75 38170000 混合烷基苯及混合烷基萘, 但税目 27. 07 及 29. 02 的产品除外 6. 5 76 39023010 初级形状的乙烯丙烯共聚物(乙丙橡胶丙烯单体单元的含量大于乙烯单体单元) )

 6. 5 77 39029000 其他初级形状的烯烃聚合物 6. 5 78 39032000 初级形状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 12 79 39039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苯乙烯聚合物 6. 5 80 39052100 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的水分散体 10 81 39053000 初级形状的聚乙烯醇 (...

篇八: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 29 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 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 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

 基本原则,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 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 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 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 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 逐步建立公平、 透明、 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 扩大经济合作领域, 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 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 提供投资保护, 促进双向投资。

 四、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 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

 原产地规则;

 (三)

 海关程序;

 (四)

 非关税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

 (五)

 贸易救济措施,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 《保障措施协定》 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 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 分阶段降税产品、 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 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 双方同意, 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 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 并尽速完成。

 二、 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

 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

 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

 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 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 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 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 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

 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

 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

 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 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 双方同意, 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

 金融合作;

 (三)

 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

 海关合作;

 (五)

 电子商务合作;

 (六)

 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 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 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

 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

 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 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 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 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 则适用该税率;

 (二)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

 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 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 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 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 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 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 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

 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

 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

 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 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

 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 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 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 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 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 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 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 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

 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 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

 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

 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

 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

 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 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 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 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 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 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 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 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 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 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 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

 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 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 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

 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 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篇九:两岸已经“三通”并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请你谈谈“三通”和“

“三通”之海上通航问题介绍报告人丘婷

 两岸“三通”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1 9 4 9 年以后的三十多年间, 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处于军事对峙状态, 两岸人员往来和通邮、 通航、 通商全部中断, 两岸同胞处于隔绝状态;(政治原因人为导致)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 中提出两岸实现通航、 通邮, 进行经贸交流的政策主张; 1981年9月30日 , 叶剑英委员长在向新华社发表谈话中, 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两岸和平统一与两岸往来的一系列重要政策主张, 再次呼吁“双方共同为通邮、 通商、 通航、 探亲、 旅游以及开展学术、 文化、 体育交流提供方便, 达成有关协议” ;

 1 995年1 月30日,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 的重要讲话并指出, “早日实现两岸直接‘三通’, 不仅是广大台胞、 特别是台湾工商业者的强烈呼声, 而且成为台湾未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 “两岸直接通邮、 通航、 通商, 是两岸经济发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观需要, 也是两岸同胞利益之所在, 完全应当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2002年1 1 月,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实现两岸直接通邮、 通航、 通商,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全应该采取实际步骤积极推进, 开创两岸经济合作的新局面” ;2003年1 月24日, 钱其琛副总理在纪念江泽民主席发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 讲话八周年座谈会上指示, 尽早实现两岸直接“三通”, 是大势所趋, 人心所向,也是当务之急。江泽民主席1 979年4月4日, 蒋经国在国民党内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对大陆“不妥协、 不接触、 不谈判”的“三不政策”;1 988年5月 , 台湾当局提出大陆政策的三个基本原则:保“国家安全”。民间, 官方维持不接触、 不谈判、 不妥协, 民间则渐次开放。(3)单向间接原则;1 996年9月 , 台湾当局采取“戒急用忍”政策, 限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2001 年后, 台湾当局以“积极开放、 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1 )确(2)区分官方与

 通邮( 邮政业务、 电信业务)三通通商(贸易投资、 金融)通航 (空中通航、 海上通航)海上通航

 海上通航的模式与发展 1 949年后, 两岸之间的通航中断 ; 70年代末以后, 随着两岸贸易的恢复与发展, 两岸间接通航逐渐开始。

 台湾海峡的两岸民间渔船往来逐渐增加; 1 986年以来, 两岸海上民间间接通航已经开始, 主要采取挂方便旗的间接通航模式。

 (一)

 两岸经“第三地”的间接航运模式第一种方式是, 运输大陆货物的货轮在第三地靠岸, 货下船, 取得证明文件后, 再装船运到台湾(两岸转口贸易初期, 以这种方式为主)

 ;第二种方式是, 货轮达到第三地不用靠岸, 也不用卸下货物, 取得证明文件后, 即可直航到台湾港口(“转单不转运”的“准直航”方式、 程序简化、 逐渐取代前者成为两岸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台湾当局于1 997年7月1 日开放大陆权宜轮经第三地, 可原船载集装箱往返两岸 ; 1 997年1 月起, 上海、天津、 青岛、 大连、 福州、 厦门、 盐田等主要港口与台湾基隆、 台中、 高雄等港口之间, 开通运送两岸货物绕经第三地而不需换船的集装箱班轮航线, 两岸贸易货物运输成本从而大幅降低。

 (二)

 试点直航 1 994年台湾提出以“境外转运中心”的方式权宜解决两岸直航间题; 从1 995年5月8日起, 高雄港开始受理航商申请境外转运业务, 按照“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进行运作。

 境外转运作业限于外籍船舶(包括两岸航商的权宜船)经营, 货物暂不得通关入境。

 外轮可以使用集装箱船直接航行于大陆港口之间, 转运大陆输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输往大陆的货物; 这实际上是对两岸通航的部分解禁; 1 996年8月, 祖国大陆交通部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分别公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 , 加快了实现两岸海上通航的步伐; 1 997年1 月,大陆的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代表在香港就两岸“试点直航”问题进行协商, 并签署“会谈纪要”, 决定开通福州、 厦门至高雄的“试点直航”航线, 中转大陆的外贸货物。

 1 9 9 7 年4月1 1 日起, 台湾高雄港务局相继批准福建省厦门轮船公司、 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 中远集团厦门远洋运输公司、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福州市马尾轮船公司等祖国大陆公司经营“境外航运中心”业务, 即挂有第三地旗帜或方便旗的祖国大陆轮船可进入台湾所设的“境外航运中心”; 1 9 9 7 年 4月1 7日, 祖国大陆“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复函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 通知祖国大陆交通部核准台湾阳明海运公司、 立荣海运公司、 “中国船运公司”、 万海航运公司、 南泰海运公司与建恒航运公司等6家台湾轮船公司航行祖国大陆厦门与福州港, 经营“两岸海上货物运输”, 并同时核发“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1 9 9 7 年4月1 7日, 厦门的“盛达轮”首航高雄港。

 4月24日, 台湾立荣海运公司的“立顺轮”从高雄直航厦门港。

  意义:

 两岸“试点直航”正式启动, 结束了48年来两岸没有任何商船直接往来的历史, 标志着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两岸航运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从此, 两岸船公司的权宜轮(外籍船舶)可通过“不通关不入境”方式, 从事大陆输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输往大陆的货物转运业务。 局限:

 1 、 实际参与“试点直航”的只有1 0家船公司与1 0艘船舶(其中, 台湾只有4家参与营运);2 、 直航船舶不能运输两岸之间的贸易货物, 也不能进行客运, 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船舶不能参与两岸航运业务, 祖国大陆航运企业不能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等, 影响了两岸“试点直航”的发展.

 (三)

 沿海局部直航 2000年4月 , 台湾当局公布实施《离岛建设条例》 , 该条例第18条规定, “在台湾本岛与大陆地区全面通航之前, 得先试办金门、 马祖、 澎湖地区与大陆地区通航”; 2000年1 2月,外经贸部公布了《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台湾“行政院”公布《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2001 年1 月, 金门、 马祖客船首次直航厦门、 福州马尾港, 实现海上客货直航, 台湾当局开放金门、 马祖与福建沿海“小三通” ;2001 年2月 6日,厦门“鼓浪屿”号客船载着75名居住在厦门的金门籍同胞, 从厦门首次直航金门探亲。

  评价:

 台湾当局正式开放金门、 马祖与大陆的直航, 试图以这种所谓的“小三通”来应对“(大)三通”的压力, 在战略上“以小缓大”。

 由于这种直航仅限于离岛地区与大陆的“通人、 通货、 通讯”, 不仅解决不了台湾地区企业与民众要求直航的问题, 也满足不了离岛地区民众对“供水、 求医、 求学”的要求。

 因此, 无论是直航规模, 还是开放范围和功能, 都受到局限。

  2001 年1 1 月两岸相继加人WTO后, 台湾当局对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也将做出一些姿态性的调整。

 台湾“陆委会”提出, 在两岸加人WTO后公布开放两岸“三通”的时间表, 并在从WTO的框架下谈“三通”问题。

 局部通航主要锁定大陆的广州、 大连、 上海、 青岛、 天津, 海运与货运先行, 并采取单向直航的方式操作。 截止目前为止, 两岸全面直航至今未能实现, 两岸海上通航存在局部、 间接和单向三大缺憾:局部:

 除了福建沿海与金门、 马祖、 澎湖之间实现了小港口之间由小型船舶进行的海上直接通航外, 两岸大港口之间未实现直接通航。间接:

 两岸之间大量煤炭、 粮食及砂石等大宗货物必须绕经第三地运输, 而“试点直航”的船舶只能运送两岸外贸中转货物, 货物却不能通关入境。

 这种“货通船不通”或者“船通货不通”的不正常状况, 完全是人为设限的结果。单向:

 大陆航运市场早已向台湾航运公司开放, 现在台湾航运企业已在大陆设立了4 7 个航运代表处、 2 个独资公司和1 2 个合资公司。

 同时, 大陆还积极支持台湾企业直接在大陆投资建设和经营码头。

 但是对于大陆航运企业, 台湾当局至今仍不允许其在台湾设立任何经营机构。

 直接、 双向、 全面“三通” 2008年1 1 月4日,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和《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四项协议。

 这宣告两岸同胞盼望已久的两岸直接通航、 通邮即将变成现实。

 两岸“三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三通”问题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 (二)

 两岸直航船舶的挂旗、 验证问题《港台海运商谈纪要》 (三)

 关于外国公司参与两岸航运的问题。两岸通航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通航”, 两岸航线不是国际航线, 应由两岸的空运、 海运公司或两岸合资的航运公司经营。

 在两岸注册的中外合资的空运、 海运公司可以参与经营, 但外资方面不得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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