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6篇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党章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 20**党章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20**党章关于党员党费缴纳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
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二: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执行党费收缴新标准的通知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见附件 1要求我校从 4 月 1 日起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新标准进行党费收缴。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党费收缴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交纳基数 1、按照市委组织部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我校在职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计算方法为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津贴+业绩补贴+基础津贴+业绩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住房公积金+事业保险+个人所得税 。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收缴基数为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在职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比例为党费交纳基数在 3000 元以下 含 3000 元 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 交纳 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党费交纳公式见附件 2在岗位工资到个人所得税各栏内填入数据党费基数及党费数额即自动得出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在 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按 0.5%交纳党费在 5000 元以上者按 1%交纳党费。
三、党费交纳时间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请务必于每月 5-8日以总支为单位将党费交至党委组织部同时将本月交纳党费明细单见附件 2发送至党委组织部信箱遇寒暑假可提前一月或推后一月上交。
党委组织部
2008 年 4 月 10 日
附件 1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 2党费交纳明细单含党费计算公式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 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3 号 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随后又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 52 期 就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现一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机关工人的党费计算基数为 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2、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5 元。
3、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其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费的比例不变即 各区、 县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 40%
各区、县委留存 40%上缴市委 20% 市委各部工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 75%市委各部工委留存 5%上缴市委 20% 党的关系在京的铁路系统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上缴市委 在京的中央各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 每年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直接上缴市委。
4、每年 3 月底前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市委一次性上缴上年度党费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委党费账户名称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财务处
账
号020000070908922694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5、本规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做好学习和传达贯彻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08 年 4 月 2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4 日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 交纳 1.5%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 的按 0.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
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 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
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
篇三: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共产党党费收缴标准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 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 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 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用、 管理工作, 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 领取工资的党员 , 每月 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
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 不含工人)
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 职务)
工资、 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 工资收入( 税后)在 3000 元以下( 含 3000 元)
者, 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 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 中的党员 , 每月 以当月 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 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 中 的党员 , 每月 以个人上季度月 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 职工中的党员 , 每月 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 含5000 元)
的按 0. 5% 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 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 每月 交纳党费 0. 2 元- 1 元。
学生党员 、 下岗失业的党员 、 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 、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 每月 交纳党费 0. 2 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 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 预备党员 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 一般应当 向 其正式组织关系 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 活动证》 的党员 ,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 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 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 自 愿多 交党费不限。
自 愿一次多 交纳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 的简要情况, 通过省、 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 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 应当 增强党员 意识, 主动按月 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 代为 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 按自 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 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 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 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 目的“特殊党费”。
篇四: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收缴标准_入党程序 3 篇篇一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20〕3 号)和省市相关党费收缴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党费计算基数:
1、在岗教职工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津+补贴一+补贴二+浮动-所得税。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 3000 元
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者,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 0.5%;5000 元以上者,交纳 1%。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三、工作要求:
1、及时缴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的具体体现。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2、调整后的党费收缴标准从 20xx 年 9 月份执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把这块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篇二
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
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 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交纳比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交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今年 20xx 年4 月 1 日起施行。
新标准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
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新标准于 20xx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三
1、党费交纳工资标准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中,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一是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三是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四是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
的部分(奖金)。
2、党费交纳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缴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3、应缴税款计算公式 前四项工资总和-20xx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5%; 或 ={500 至 20xx 元(含 20xx 元)}×10%-25 元; 或 =20xx 元以上×15%-125 元 。
4、机关在职党员应交党费额度的计算办法 以一名副科级实职干部为例说明应交党费额度计算方法:
职务工资:430 元;级别工资 521 元;生活补贴:780 元;工作性津贴:520元 ( 调 整 后 ) 。
应 缴 纳 税 款 :
{(430+521+780+520)-20xx} =2251×15%-125 元=94.2 元 应缴纳党费:前四项工资(税后)×应缴比例 ={(430+521+780+520)-94.2} =2156.8×0.5% =10.8 元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
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上述是县直机关各类在职与离退休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交纳比例和计算方法。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特别是在工资总额变动以后,要及时将党费收缴标准落实到每个党员,确保党费按时足额上缴。对实行年奖金(年津贴)制度的单位,参照去年年奖金(年津贴)发放标准平均到每个月进行计算。
篇五:西藏党费缴纳标准返还给党组织
干部在缴纳党费问题存在的问题按时缴纳党费虽然是“分分钟的事”,但它却是衡量一名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真正发挥党费制度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 网。
党员干部在缴纳党费问题存在的问题
去年年底,中央巡视组在总结巡视央企发现的问题时指出,一些央企存在“有的党员干部拿着高薪却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现象,引发热议。有人问,对不主动交纳党费的人,为什么不从他们的工资里直接扣除?让他们把该交的党费赶紧补上不就行了,何必小题大做?要回答这些问题,还得从党章说起。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章第一章第一条对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一个要件就是按期交纳党费。党员从批准成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就要交纳党费。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作为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央组织部 1998 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第 159 条明确,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
宜由别人代交。并特别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因此“从工资中扣除党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二是按时。党员的党费要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党章第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可见,党员欠缴党费不能一个“补”字了结,应根据欠缴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对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与其开展谈话,指出问题,要求限期改正、补交党费。对经教育仍无效果且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支部大会应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根据中央组织部 2008 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根据机关事业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和工资结构的不同,计算基数也不相同(详见图表)。《规定》第二条明确,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按照每月工资收入(税后)3000 元及以下、3001 元 5000元、5001 元 10000 元、10000 元以上划出 4 个档次,各档分别以 0.5%、1%、1.5%、2%的比例交纳党费。如果党员每月税
后工资为 8000 元,则应交党费的比例为 1.5%。此外,《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等交纳党费的标准,也分别作出相应规定。根据《规定》第七条,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员如果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的优良传统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条件和标准,早在二大党章中就已经提出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的要求。在以后的历次党章中,虽然交纳党费的标准和因欠缴党费开除出党的时限会根据党情、国情作出调整,但对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要求从未改变。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在成立之初,党的活动经费十分匮乏,党费作为一项经费来源,对于党的建设功不可没。面对极其险恶的环境,一些连日常生活都不能保证的党员,哪怕攒下一点点盐,也要想方设法把它当作党费上交。战争年代,无数志士仁人宁愿舍小家、献生命,也要把交纳党费视为极其重要的事,甚至作为牺牲前最后的嘱托,中国工农红军和新四军高级指挥员袁国平就是其中的
典型。袁国平在皖南事变中与叶挺、项英一同指挥部队奋起抵抗,在突围中身负重伤。战士们要带他继续突围,他却把一个笔记本和 7 块大洋交给卫士连的副连长李甫,断断续续地说:“你们赶快突围,不要管我了!出去一个,是一个,否则一个都出不去……”并指着 7 块大洋说,“这是党费……”说完,趁战士不备,他悄悄摸出手枪,对准自己的太阳穴扣动了扳机。
新中国成立后,按规定交纳党费这一优良传统也一直延续在共产党人的血脉之中。周恩来总理除了按规定交纳党费外,对于自己的积蓄也立下规矩:凡是积蓄够 5000 元,若无急需,就交党费。朱德同志逝世后,家人将他 20 多年省吃俭用积蓄下来的钱全部交给了党组织。因为朱德逝世前不止一次地对家人讲:“我只有 2 万元存款,这笔钱不要动用,不要分给孩子们,要把它交给组织,做我的党费。”
党费承载着党员对党的忠诚
党带领全国人民夺取革命胜利后,党的活动经费问题不再突出,为什么党员还要按规定交纳党费?意义就在于强化党员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和组织观念。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就是要不断提醒党员,自己的身份是党组织的一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这也是中央巡视组盯住“党员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和平年代,绝大多数党员都能按规定交纳党费,同时涌
现出许多交纳“特殊党费”的党员。这背后,体现的正是党员强烈的组织意识、党性观念。2008 年 5 月 12 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震后的家园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4500 多万名共产党员交纳了“特殊党费”97.3 亿元,这些资金全部投向了灾区基层,落实到了最直接、最紧迫、事关灾区民生的工程项目上,温暖着灾区群众的心。
“我死了,但党员身份没有变,所以我一定要交 1 万年的党费!”这是重庆市大渡口区原人大常委会主任、老红军袁同志的遗愿。生前,袁同志曾说:“我们这些人是喊着中国共产党万岁去冲锋陷阵的,中国共产党万岁是我的信仰。我死了,但党员身份没有变,不过我没有工资了,那就一年交 1 元钱吧,一定要交 1 万年的党费!”袁同志去世后,家人将其留下的 1 万元党费郑重交给了党组织。
党费承载着党员对党的忠诚。而那些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说明其党员意识不强,有的恐怕已经忘记党员身份,忘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至于把交党费当成一件“麻烦事”、“吃亏事”,那就更危险了。如果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在某一党组织中比较普遍,则反映出该党组织重视党建不够、管党治党不严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坚决予以纠正。
因此,对于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党组织来说,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首先应从加强党的领导,增
强党员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和组织观念抓起,夯实从严治党的思想基础。做一名合格党员,也不在于口号喊得多么响亮,而是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从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做起。
党员干部在缴纳党费问题存在的问题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是基数难确定。现行党费的收缴金额是以党员固定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从实践来看,社区党员中只有占少部分的社区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的固定收入比较容易确定,而占社区党员较大比重的务工党员、从事个体经营党员、流动党员的固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特别是有些流出党员,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导致党费收缴处于“空白”。
二是标准难把握。按照目前的党费收缴标准,基数越大,交纳的比例越高。由于牵涉个人利益,很多有中、高收入的社区党员特别是离退休党员对 1%以上的交纳比例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一些社区党组织迫于无奈,在建立党费台帐时,对收缴比例常常“就低不就高”。
三是认识难统一。少数党员长期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组织观念、党性意识淡薄,自觉交纳党费的积极性欠缺。有的片面强调党员权利,忽视应尽的义务,把交纳党费作为个人的一种经济负担。有的认为交了党费,社区又没开展多少党建活动,即使要交也只能象征性地表示。
还有一部分下岗职工党员对当前政策有严重不满情绪,有的公开说:“我们的饭碗都丢嗒,还交什么党费”。
四是处置难兑现。根据《党章》规定和各级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进行组织处置。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客观上,符合处置条件的面比较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主观上,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思想障碍,怕得罪人,怕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对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只停留在口头上。由于组织处置的虚化,对其他党员造成了消极影响,加重了党费收缴的难度。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 “三会一课”、形势报告、党员民主评议等形式,在社区党员中开展理想信念、组织观念、形势任务、交纳党费重要意义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交纳党费的先进典型,激励党员向先进典型看齐。要大力关爱党员,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感受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思想、生活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
、坚持标准,区别对待。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
标准的规定,必须按照比例收取党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另一方面,对社区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在确定离退休党员交纳基数时要剔除生活补助和其他补贴。对流出党员及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引导他们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因故未在流入地交纳的,也可委托亲属代为交纳或者补交。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建立社区党员党费收缴公示制。以支部为单位对党员交纳党费进度和处理情况进行公示,实行“阳光党务”。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处置不合格党员。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党费”或缴纳党费不足额,且累教不改的,坚决依照党纪条规进行处置,确保党费收缴的严肃性。三是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评价社区党组织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党费收缴工作抓得不力的党组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要加强社区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在每个社区建立专门的党员活动室,配备电化教育设施和学习资料。要选好配强社区党建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要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党员活动经费拨付制度,适当提高党费下拨比例,保证社区必要的党建活动经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改制企业党员、“两新”组织党员、军转复退党员、流动党员进入社区,党费收缴难已成为社区党组织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一是基数难确定。现行党费的收缴金额是以党员固定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从实践来看,社区党员中只有占少部分的社区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的固定收入比较容易确定,而占社区党员较大比重的务工党员、从事个体经营党员、流动党员的固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特别是有些流出党员,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导致党费收缴处于“空白”。
二是标准难把握。按照目前的党费收缴标准,基数越大,交纳的比例越高。由于牵涉个人利益,很多有中、高收入的社区党员特别是离退休党员对 1%以上的交纳比例普遍存在抵触情绪,一些社区党组织迫于无奈,在建立党费台帐时,对收缴比例常常“就低不就高”。
三是认识难统一。少数党员长期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组织观念、党性意识淡薄,自觉交纳党费的积极性欠缺。有的片面强调党员权利,忽视应尽的义务,把交纳党费作为个人的一种经济负担。有的认为交了党费,社区又没开展多少党建活动,即使要交也只能象征性地表示。还有一部分下岗职工党员对当前政策有严重不满情绪,有的公开说:“我们的饭碗都丢嗒,还交什么党费”。
四是处置难兑现。根据《党章》规定和各级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进行组织处置。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到实处。客观上,符合处置条件的面比较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增加不稳定因素。主观上,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思想障碍,怕得罪人,怕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对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只停留在口头上。由于组织处置的虚化,对其他党员造成了消极影响,加重了党费收缴的难度。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 “三会一课”、形势报告、党员民主评议等形式,在社区党员中开展理想信念、组织观念、形势任务、交纳党费重要意义等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发现和树立一批积极交纳党费的先进典型,激励党员向先进典型看齐。要大力关爱党员,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感受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思想、生活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跟上时代的步伐。
、坚持标准,区别对待。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的规定,必须按照比例收取党费,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另一方面,对社区党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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