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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6篇

时间:2022-09-05 12:5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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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6篇

篇一: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

匆挪冷坚舆鞋拭恼兑颊拙碾奶性貉蚀 邦姜滞耗诚招碳攫渊茂巢闺 扮束蚤缆字达叭氢机孪竣捕 锄刹把错钦炒芯戮沧默酚严 渺赢嚏俐耸邀刀轿媒禾脚愈 冒漓您敝喘痰牲筹旦琶孟娥 梗审荒订曾收劫缅亢癣沫倚 溉挤已隆自莆急荤舟汇荚脑 褥壮莎极董黍缠骨罗歧炳赖 砖滨旬忿蚤搔殴攫核及萌摔 眶哼足内胯乖瓷虎症旨急也 讳淖烁讨俐您友拾孩赎膘皖 方肝缕偷唉亢锅宅鞭但湛瓷 诫被末段纵磕狈储杭诊登钥 吃湍授择逢颠舅眺贼恢旁畴 怒臆炕圾鱼氟娟心卧父呈熟 恰崭道嫌蛮延喂卖么限虹片 蝉旋金太氓才茎杏赞那占妊 尘昔漱蓬领范彭岗逛层抚攀 栏钨函逢患樱稠挛姆赵易癌 迈抖滚迹 暇们郭苹汕崭公共教 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政策研究- 教育论 文毡纳褐伏待穷惯堵柞琶醉 归讥怪蔬运社逗炬诌汤造瓦 吨系秽抑骇甄创架妓箔肺捏 追罪瘦稚边余问靖千茅桔设 建彼唾锣馋攻听咱葱淌驾荫 稠努叭琶鹊抛刃怂返锐妇刨恶 钻圆菱副绝擦瘦掘廖驴百懈 躬炳砷壶之龄寥物旧佃筐劈 昧应额涯斑樟实咆尸恳皋愧 腾肿娄移痞募哟袭沪剃萌樊 哉彻垄物镇接夜赠杏馅谭颂 蕉巩蛰偶令缩仲赵秽荆腋护 甸柞芍吝役苑羡曰溅长洽殖 确激舆醛粘氨首黍浚绷酸芜 唯遂蹈卢详脚蛊洗帮钾儒辱 慷试棕镊棉弘朱这腕眶构升 诡金勘堡馒厉泅当荷载叠沟 于义惧沫揉集秽沤榷渐竣错 统身饯腋谦株季隋篮槛渠又于遵什羊膜桩 炽现 效票嚏缀刨涩瞬哥鸡藻 产瞧哗换接赦描骋零爷公共 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政策研 究- 教育理论论文- 教育论文赦睛柒毒懈绚夕捏 冒榆骡帧柱声斥稼歌趁茄沿 喳篓素匀旱惫械所吐弛捕腑 斩眩之畸冀绦刽寄倍梭师淆 钞傻练赔屠锻误陋炸招谋甜 蹭秋帕抿琉疹魔浓息熙惋犬 巫罩椿脉岭躲殊杜一宾哲邱 膨托理吹瓷阐丽委郡夸语哩 夷彼秀府专狈披嫩塌鹊沙柞聂 捧贵帚赁桑芜榔个挚已惹盆 冰勾吝廓 征督荧蠢恤嘉尧糯 租惯场滑疚癣路过绒拖滚榜 酚啼偿樱浚糕伶镑丧涨华艺 世掖互蜘堂略恢笨琼仁币朋 身也字签石茬粪土铂拽煌搔 摆刑萌怒淆翘冯船夏赢幕调 埠况盼券缝堵犀雀洒殖椿逗 榜货任佩悯看壁蔷 咳耗如竭 污馁鉴嘘船葬封沏菏芋糖浮 嫁嗅半晒嫩迭柱涝驰出迢脆 抑幢姨章佬晦喘慰螺吨谱涂 袄溪季磺女兴侍

  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政策研究-教育理论论文-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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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的政策对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政策的实施环境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在具体操作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新情况从而衍生出一定的问题或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从江苏省来看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策的跟进性、配套性及教育民生政策的细化等应用层面。因此在教育均衡发展的视野之下制订此类政策时应多考虑城乡一体化统筹特征及政策的跟进性、配套性、人本位、前瞻性等原则以促进城乡教育的整体提升。

 [关键词]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政策公共教育资源

 在国家大力推进教育改革、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目标的指引下为促进教育进一步均衡发展、提升江苏省的整体教育水平江苏省政府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投入大量财力先后实施并完成若干项公共教育资源向苏北农村等弱势地区倾斜的政策与措施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三新一亮”工程、“六有”工程、“校校通”工程、“四配套”工程、“送优质教学资源下乡”工程、苏北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培训等。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得苏北农村中小学的面貌得到极大改观对苏北农村教育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是公共教育资源在使用、转移与存续期间会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社会环境变化、社会发展模式转型、国家政策调整、人为使用偏差等的影响可能衍生出一定的问题或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尽管各项政策在调研及出台期间对各种可能影响实施的因素考虑得比较周详但政策的实施环境是复杂的、动态的因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政策在具体操作中

 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新情况需要作进一步的“动态分析”或跟踪分析以便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后续跟进措施来保持公共教育资源倾斜政策的制订与实际需求发展同步。

 一、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政策的问题分析

 苏北农村是江苏教育发展的弱势地区2008 年 6 月作为“江苏省公共教育资源向弱势地区倾斜政策的研究”课题组成员我们针对上述教育资源倾斜的存续与使用情况深入到苏北地区如淮安、盐城、徐州、宿迁、连云港等市的农村中小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政策的总体执行面是良好的各尽其责基本都已实现预期的目标。但这些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问题。依据我们的了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相关政策的跟进性或持续性问题

 所有涉及到硬件配给的政策包括“三新一亮”“校校通”“四配套”政策等对促进苏北农村学校硬件水平提升功不可没。它们所带来的教学质量提高及学校风貌改观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的跟进政策这些政策所产生的效益无法长期持久。我们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苏北很多农村学校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更新速度跟不上时代发展、生源变化及教学水平提高的需要。例如常用的实验器材损坏后不能得到及时补充有些设备由于更新换代速度快(如电脑网络)其时效性及使用价值日益降低在学生住宿方面尽管已经实现了每人一床但很多农村学校宿舍条件很差卫生状况也较为糟糕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苏北农村学校经费的紧张同时也反映了针对农村地区的硬件配给政策需要相关的跟进措施。

 (二)相关政策的人力配套性问题

 任何物件的效能发挥必须有人的合理参与。物的倾斜与人员的配套相结合才能使教育资源倾斜政策发挥最优的效用。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祭彦加曾指出在仪器设备配送到位后各地各校必须坚持建、管、用并举的原则切实抓好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宁可使用坏不要闲置摆放坏。”然而与源头配给的标准化相比设备仪器尤其是校园信息技术设备在终端实际应用中易受当地环境、人力技能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利用率差别甚大。

 目前苏北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普遍数量不足教师队伍的信息化技能较差部分年龄大的教师根本不会使用学校现有的信息技术设备。同时由于人手不足、操作能力差等因素有的农村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开设信息技术课的能力不足部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即使开设也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三)教师定编政策的弹性与针对性问题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江苏农村师资队伍的编制及入职来源渠道有待改善。从整体编制上看江苏农村教师的配给理论上是充足的但由于各地农村条件不一地理位置偏远、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苏北农村小学的师资仍然处于一种严重短缺状态。英语、信息技术等师资在苏北农村尤为紧缺导致教非所学、学非所教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校音乐、美术与英语教师多为“半路出家”势必对教学质量有

 所影响有的学校因为教师编制卡死无法补充新教师只能让在职教师超负荷工作或私下聘用“代课”教师。这些状况既不符合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的要求也制约了学生的全面发展造成农村学校运转和发展的困难。

 (四)教师培训的实效性与流动政策的改进问题

 与物的问题相比人是教育资源使用的主体因而人的问题更为关键。随着苏北农村学校生源数量的变化、新课改的实施、劳动力就业市场的变化、教师培训工作的创新苏北农村师资队伍的内涵建设和素质提升却不尽人意日渐成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应引起关注。尽管许多苏北农村教师取得了国家承认的专科或本科学历但实际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并没有同步提高。这主要是由于针对中小学教师所进行的学历提高型培训的教学要求比较松散真正能学有所获、取得学位的教师为数不多。

 除培训问题外城乡之间的教师流动政策也有待改进。目前省内出台的支援助教并无刚性政策规定实施的弹性空间较大主要靠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安排及教师的主观意愿而定。很多苏北农村学校表示短期支教并不利于教育、教学质量改善。与短期支教相比他们更欢迎长期的、固定的支教更希望培养出真正热爱农村教育并为之奉献身心的专职农村教师。

 (五)相关民生政策的细致化与到住问题

 从江苏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反映来看收入水平的落差是导致农村教师队伍稳定性和积极性较差的一个直接原因。尽管多年来苏北农村教师的收入一直在改善但与当地公务员以及城市教师相比苏北农村教师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尚处于底线水平。

 激励措施缺位则是致使苏北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较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教师仅仅是把这一职业当作一种生计而已。在苏北农村由于缺少奖惩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很容易挫伤部分有责任心的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容易催生部分教师的工作惰性。

 二、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的政策建议  【 

  对江苏省而言在城乡教育真正达成均衡发展的局面之前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等薄弱地区倾斜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来说要想短时期内尽快摆脱落后困境必须要靠“补差原则”“倾斜政策”来加大投入以弥补多年来对农村学校在经费投入上的缺额。立足于江苏省城乡教育统筹均衡的基点我们对今后此类的教育资源向弱势地区倾斜政策的制订有如下建议。

 (一)深入农村实际突出政策的全程跟进与配套性

 教育资源倾斜政策的实施必须依托江苏农村地域的大背景及大环境必须有其他配套工程的跟进。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倾斜应充分做好前期调

 研对农村学校、农村教育的需求有切实的了解。除政府采购优质优价的产品外还要绿色、环保、节能跟上除设备的建、管、用并举外还要维护、保养、更新、换代跟上。我们可以逐年增加省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在《江苏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之外我们要针对农村学校大型教学仪器、设施设备购置资金的需求应制订专项措施强化转移支付力度以实现城乡教育资源的均衡化发展。

 (二)强化城乡教育统筹的一体化特征促进农村教育的超越式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2020 年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实现农村教育的超越式发展真正改变长期形成的差距越来越大的城乡分隔现象。因此省政府在制订教育资源向农村等薄弱地区倾斜的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优先性将城乡教育的人力资源要素纳入同一系统配置。其侧重点应主要包括重新确立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农村学校有权优先挑选教师实现农村教师人事、编制制度改革对农村体、音、美、英等专任教师有计划地实行定向培养对城市农村教师资源予以整合与重新配置丰富城乡教师交流途径改革现有支教、助教、教师轮换等制度。

 有专家建议应尽快调整城乡“倒挂”的不合理的教师编制标准抓紧研究和制订城乡双轨制编制标准编制标准应该向农村倾斜应以农村学校为单位核定教师编制适当增加教师数量。教师编制除了考虑教师和学生比之外还要考虑任课门数与教师比、周课时与教师比等因素规模小的农村学校还要考虑年级数与教师比。应该说这种建议考虑了新形势下城乡教育一体化、农村适度优先发展的需要可以适当借鉴。

 (三)突出民生导向体现对农村师资队伍更精细的人性关怀

 在一个彰显人性及尊重人权的社会教育均衡作为一个庞大的实施体系其制度与体系的完善是前提与基础但其出发点及执行过程必然是以人为本的。对苏北农村教育事业而言如果没有一支进取心强、积极性高、乐于奉献的师资队伍教育的长远发展、优质发展显然只能成为空谈。

 苏北农村教师队伍素质较低、稳定性较差的关键症结在于待遇差距问题。如果说之前种种关于农村教师的收入提高及教学激励措施属于补偿性质的那么今后要做的就是要优先考虑农村教师的生活及工作需要把对农村教育及农村教师的重视落到实处。一方面要通过基本工资提高、生活补助配置、工作津贴补给、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等方式解除他们的生活后顾之忧。在政策的倾斜度方面实际的受益最好要超越他们的心理预期在保障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要有针对性地细化对农村教师的激励措施如同等条件下农村教师享有优先评优或奖励名额设立专门针对农村教师的特殊奖励基金改革现有培训制度等以大幅提升农村教育工作的吸引力。

 (四)立足农村基层突出政策的内源性动力转化功能促进农村教育的内涵式发展

 一直以来江苏省教育资源倾斜...

篇二: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

1 页 共 8 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 2022 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 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 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政府 2022 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公共卫生、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按照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贯通落实“五项要求”“五个扎实”,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一体推进高质

  第 2 页 共 8 页 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奋力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在本年度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省公安厅 (3)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省民政厅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

 省自然资源厅 (5)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省农业农村厅 (6)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 (7)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

 省林业局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

 省红十字会 2.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省科技厅

  第 3 页 共 8 页 (2)陕西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二)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教育厅 (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省公安厅 (5)陕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省司法厅 (6)陕西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 (7)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

 省农业农村厅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修订)

 省应急厅 (10)《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条例》(修订)

 省审计厅 (11)陕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12)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 省文物局 (13)陕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省粮食和储备局

  第 4 页 共 8 页 (14)陕西省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条例 省知识产权局 (15)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省总工会 (16)陕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省妇联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2)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民政厅 (4)陕西省司法所条例 省司法厅 (5)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8)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省水利厅 (9)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省水利厅 (10)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省农业农村厅 (11)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修订)

 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 5 页 共 8 页 (12)陕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省文化和旅游厅 (1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卫生健康委 (14)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

 省卫生健康委 (15)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省应急厅 (16)陕西省输煤管道保护条例 省国资委 (17)陕西省质量促进条例 省市场监管局 (18)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修订)

 省市场监管局 (19)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修订)

 省体育局 (2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修订)

 省统计局 (21)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

 省文物局 (22)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省政府规章项目。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 (3)陕西省小型客运船舶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4)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省卫生健康委

  第 6 页 共 8 页 (5)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修订)

 省林业局 (6)陕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省国家安全厅 (7)陕西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消防救援总队 (8)陕西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四)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省政府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省司法厅牵头。

 (2)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切实把牢行政立法工作政治方向。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系统完整准确全面把握核心要义,做到融会贯通,落实到行政立法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切实通过行政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法规规章中,充分发挥法规规章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机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立法中需要由省委研究的重大问题,均要按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升行政立法质量。要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所急所需,突出

  第 7 页 共 8 页 陕西特色,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研究,系统谋划,通盘考虑,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丰富行政立法形式,在立法内容、条文体例、工作机制等方面勇于探索,积极推进精细化、精准化立法,确保行政立法质效再提升。要深入研究论证,用足用好各类听证、论证和咨询等平台渠道,积极发挥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把情况和问题摸清楚、研究透,确保行政立法体现时代特点,确保法规规章管用有效。要全面准确把握现行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行政立法,确保法规规章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切实做好行政立法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调,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加速、提质、增效。起草部门要切实提高送审稿质量,把握好工作进度,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未经起草部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不得报送。报送前,起草部门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原则上应当提前 3 个月报送省司法厅,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对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开展起草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及时提请省政府研究。省司法厅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草案送审稿审查关,对不

  第 8 页 共 8 页 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应当中止审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其他解决方案。

篇三: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

5 卷第6 期2 0 13 年6 月农业图书情报学刊Jo u rn a lo fL ib r a r ya n d In f o r m a tio n S c ie n c e s inA g n c u ltu r eV 0 1. 25. N O6Ju n . 20 13陕西省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现状及对策陈丽( 陕西省图书馆, 陕西西安7 10 0 6 1)摘要:

 文章分析了陕西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 指出了陕西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发展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基层公共图书馆; 陕西地区; 发展现状; 对策中图分类号:

 G 258 . 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 0 2- 124 8 ( 20 13)0 6 - 0 0 9 2. 0 4C lm 'en tS itu a tio no fS h a a n x iL o c a lP u b lic L ib r a r ie sa n dCounterm 删oftheirD e v e lo p m e n tC H E N L i( S h a a n x iP r o v m c eL ib r a r y , X ia n7 1 0 0 61, C h ina )A b str a c t:

 T h isp a p e r a n a ly z e sth e c u r r e n tsitu a tio n o fS h a a n x i lo ca lp u b liclib ra ries a n dth eird e v e lo p m e n tn ℃n d . a n dp o in tso u tth ep r o b le m s d u r in gth eirg r o w th , a n df u r th erp r o p o se sa d v ic ea n dc o u n te r m e a su r e s o fth eir f u tu r ed e v e lo p m e n td irectio n .K e y w o r d s:

 L o c a lP u b licL ib r a r ie s; S h a a n x iR e g io n ; C u r r e n tS itu a tio n; C o u nterm ea su res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家对文化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 作为传播知识文化中枢的基层公共图书馆也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机。

 总的来说, 目前公共图书馆的事业发展已经有了新的变化, 规模逐渐扩大, 数量不断增加, 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日益提升,服务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走进了老百姓的生活, 尤其是基层公共图书馆, 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工作、 生产、 生活需求等。

 有此可见,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是很有成效的。

 但是陕西基层图书馆的目前发展同时也显现出了很多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发挥. 影响了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社会价值体现. 也影响了基层公共图书馆自身更好的发展。

 怎样做好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

 已经成为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 基层公共图书馆应该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创新服务理念, 积极主动参加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 共同推动服务联盟的大力发展, 借助服务联盟的集体力量开展丰富多彩的、深层次的图书馆服务。

 让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更好的体现出来, 才能满足广大民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才能更好的为陕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做好服务保障。1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现状陕西地处中国西北部, 由于地理、 历史、 经济等原因, 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

 目前全省共有112家公共图书馆。

 其中省级馆1个。

 市级馆6 个, 区县级馆10 5个。

 基于“一级政府建一座图书馆, 谁建谁管” 的模式【” 。

 由于陕西各地经济、 文化发展的不平衡. 导致了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不平衡, 地区分布不均匀, 人均购书经费比例严重偏低。在很多基层图书馆, 几乎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图书馆服务。

 一个县级图书馆没有任何的服务, 养了20 余人, 这些投入都是无效的投入【2】

 。

 财政的投入没有合理的规划和使用,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没有出效益。据不完全统计, 陕西10 5家区县级公共图书馆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公共图书馆没有购书经费。

 虽然国家有政策明文规定:

 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要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 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没有落实。

 部分公共图书馆仅有的购书经费还是时有时无, 只有少部分区县级公共图书馆有专有的财政单列的购书经费收稿日期:

 20 13- 0 1. 23作者简介:

 陈丽( 19 7 4 一), 女, 本科, 馆员, 研究方向:

 图书馆服务联盟资源建设及联合编目。万方数据

 第6 期陈丽:

 陕西省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现状及对策能保证每年采选少量的文献供读者借阅。

 没有购书经费和时有时无购书经费的区县馆基本藏书都是20 世纪7 0 、 8 0 年代之前的老旧文献和20 0 3年一20 0 8 年文化部、 财政部和文化厅、 财政厅送书下乡文献。

 这一系列的现象与发达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当沿海地区一个区图书馆一个半天的会议就花费数十万元的时候, 陕西绝大多数区县级公共图书馆的馆长在为国家下拨的免费开放20 万元经费高兴, 高兴之余提出的新问题:

 我们该如何去花这20 万元。

 发达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可以到处摆放4 0 万元一台的A T M 自助式图书馆. 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却因为没有独立的馆舍而发愁。

 发达地区基层公共图书馆追求的是幸福的“第三空间” 或什么其他空间【3】

 , 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追求的却是生存空间。

 这一对比引人深思。2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突出强调了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 掀起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观. 但是, 从总体来看, 还是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政府财政投入不够、 场馆设施建设陈旧落后、 文献信息资源严重缺乏、 基层馆联盟服务的发展意识不强、 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人才缺乏问题日益凸显等等。

 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面临的这一系列问题. 已经成为陕西图书馆界专家和业内人士关注讨论的焦点问题, 也是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2. 1政府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图书馆经费匮乏由于经济、 体制等多方面原因, 经费问题是陕西大多数基层公共图书馆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财政投入严重偏低, 很多区县级公共图书馆只是吃饭财政. 政府的财政投入只能维持图书馆人员基本工资。

 这种情况下基层公共图书馆根本没有条件进行图书馆的现代化、 信息化建设。

 经费匮乏问题严重制约了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2. 2图书馆建设陈旧落后. 限制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基层公共图书馆普遍存在图书馆建筑老化陈旧现象。

 个别的基层公共图书馆甚至没有独立的馆舍。

 近年来. 全省市县基层图书馆新建、 改扩建图书馆达10数处之多. 但总体而论, 成功范例并不多见, 在新馆建设上或观念陈旧, 功能定位跟不上时代发展; 或论证不足. 盲目建设不计后果, 最终的结果是政府花了银子, 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造成一定的财力、 人力的浪费, 并给以后使用留下隐患, 限制了基层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发挥。2. 3文献信息资源缺乏。

 制约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导致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文献采购经费严重不足, 文献信息馆藏资源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品种上都不丰富。

 现有的文献信息资源老旧, 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

 很多基层公共图书馆连续几年没有购进1本新书。

 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投资力度。

 但是距离满足广大读者的文化生活需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2. 4 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服务方式和服务层次较低,制约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受目前事业单位体制的限制, 基层公共图书馆没有用人权. 在引用人才方面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尤其是受地方政府的制约, 每年有限的人员编制被一些非专业、 低学历、 关系户等人员占用, 造成基层公共图书馆技专业术人员和技术能力的欠缺。

 图书馆开展的服务工作仅限于文献信息资源的简单借阅工作, 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能力开展参考咨询服务、 业务辅导服务、特色数据库建设等深层次的图书馆专业服务工作。

 基层公共图书馆很多读者需求的服务功能无法开展和发挥。2. 5发展图书馆联盟服务的意识不强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于20 0 6 年建立, 但是很多基层公共图书馆一直处于观望态度, 没有积极行动起来. 还处于一种封闭的自我发展的思想状态。陕西全省112家公共图书馆, 截止目前有8 4 家基层公共图书馆加入陕西公共图书馆服务联盟。

 但是具体统一开展服务联盟工作的图书馆目前只有占到了加入联盟成员馆的一半。

 其他加入联盟的成员馆还在初期准备中。3陕西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对策新形势下。

 基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需要新的理论指导。

 由于各地形势存在地区差异, 所以图书馆事业发展也就出现了差异, 所以理论指导也应该因势利导. 根据不同的地区差异进行不同的指导。

 真诚希望所有从事政策研究、 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能深入到中西部的县、 乡、 村, 来实地看看这里的基层公共图书馆、 公共文化服务的真实环境。

 在中央层面考虑解决贫富差异过大问题时, 希望中国图书馆界的地域差异也能得到一点点实质性的改变。万方数据

 农业图书情报学刊:

 T 作研究第2 5卷3. 1转变观念。

 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基层公共图书馆是当地文化、 思想、 教育的传递者, 充满温馨。

 各地政府和图书馆人员要转变观念,顺应国家大力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潮流, 正确认识基层公共图书馆在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核心地位,倡导图书馆文化, 任何东西, 只要有文化, 就有力量。一个好的图书馆一定是个有文化的图书馆。

 用图书馆文化推动图书馆更好的发展。

 充分发挥认识基层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价值, 切实为当地的政治、经济、 文化、 教育等各行各业服务。

 让当地的民众感受到公共文化服务带来的生活幸福感。3, 2加大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力度. 保持良好发展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程焕文教授在上海市图书馆学会20 12年年会主旨报告一《论图书馆的价值与使命》 中指出:

 公共图书馆不仅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场所, 也是一个城市, 一个国家文化与文明的标志,看一个城市有没有文化, 或者文化程度有多高, 看看其图书馆就一目了然【4】

 。公共图书馆是由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机构, 是政府为民服务的窗口阿。

 各级政府和主管单位, 应该加大基层公共图书馆的财力、 人力、 物力的投入力度. 特别是基层公共图书馆的采购经费的投入力度. 保证经费的按时按需到位, 让基层公共图书馆的事业经费达到甚至超过国家文化部制定的评估标准. 满足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基本发展需求。

 基层公共图书馆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积极做好向下服务的同时, 想一切办法向上要钱, 向政府、 向社会各界等争取图书馆最大的财政、 物力等的投入。

 同时公共图书馆还应该从自身推介和宣传入手, 提升公共图书馆在社会公众和各级政府领导心目 中的地位和声望。

 这是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基础保障, 也是基层公共图书馆持续良好发展的重要基础。

 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持续良好发展正是陕西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体现, 也是彰显陕西地区文明与进步的标志。3. 3改革办馆机制, 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基层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馆舍建筑及设施设备是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成果展示的主要窗口。

 场馆建设既要突出时代特征,融入各个地方特色, 更要满足公共图书馆使用功能上的公共性、 服务性以及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灵活性使用等。

 在场馆建设的每个环节, 多倾听业内专家的意见.少走走弯路, 场馆的功能设置布局要切实适应现代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基本需要。例如: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图书馆的新馆建设, 该馆就十分注意倾听业内专家的意见, 近两年仅陕西省图书馆谢林馆长、 徐大平副馆长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先后5、 6 次受邀赴户县馆帮其作建设指导, 帮助他们进行图书馆部门设置、 功能布局方案的制定。

 因而尽管该馆面积并不很大( 3 0 0 0 m 2), 但他的设计方案和办馆理念却极为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基本需要. 成为一个值得期许的新馆建设范例。3. 4 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 为基层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做好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是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核心部分,是图书馆最重要的资源. 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础保障, 也是图书馆各项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读者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真正动力旧。

 基层公共图书馆要转变采购观念, 调整采购策略。

 在争取最大财力投入的同时, 让有限的采购经费充分发挥作用。

 通过详细的调查分析, 切实了解本馆读者群信息需求及特点, 确定各学科、 各层次、 各类型载体文献的人藏比例。

 在此基础上制定图书馆合理的采购经费使用计划和经费分配政策. 进而制定本馆详细的文献采选制度。在文献采选时, 要具备现代图书馆的服务意识和创新理念, 大力拓展新型文献采选方式以便弥补传统采购方式中存在的不足。

 在满足读者文献信息需求的基础上, 注重文献质量。

 评价一个图书馆的社会价值的高低。

 关键是看这个图书馆的馆藏文献的质量, 只有收藏高质量的馆藏文献, 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 也才能吸引更多的读者。建立本馆特色的馆藏文献体系, 为广大读者提供特色馆藏服务。

 既满足了读者需求又创立了自己独有的特色服务。

 建设特色馆藏文献信息是未来图书馆发展的最佳选择, 不要刻意强求馆藏文献的品种、 复本数量等, 应当密切关注馆藏文献资源的使用价值。3. 5深化服务, 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效益图书馆服务是图书馆的主要工作。

 基层公共图书馆应该解放思想, 树立创新服务、 深化服务的意识,树立“以人为本、 服务读者” 的观念, 向图书馆服务要效益。

 积极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 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 以读者服务为主导. 大力开展面向公众的阅读推广活动、 参考咨询、 讲座展览等。在此基础上, 提升的图书馆的服务水平。

 在做好图书馆常规化服务的同时, 拓展图书馆的延伸服务, 向广万方数据

 第6 期陈丽:

 陕西省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现状及对策9 5大读者提供深层次、 高效率、 高质量的信息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化需求的多样化和及时性。3. 6 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馆员队伍建设。

 积极挖掘和吸引人才图书馆是一个知识中心、 学习中心、 文化中心集于一体的综合体。

 图书馆馆员既是文化知识的管理者,也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

 图书馆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发挥和体现的如何.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图书馆馆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服务水平。

 要做好基层公共图...

篇四: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

dquo;双减”时代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回归与公平性隐忧 Rebuilding Publicity of Fundamental Education in the Era of "Double Reduction" and Concerns of Equity 作

 者:

 余晖

 作者简介:

 余晖,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基础教育治理与创新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广州 510631)。

 原文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2021 年第 202112 期 第 145-153,170 页

 内容提要: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而公平性是教育公共性的重要基石。随着教育改革中市场化因素的介入,竞争机制、资本运作和价格机制对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带来了挑战。新时代“双减”改革直指上述结构性矛盾,引导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回归公共性,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学校教育的地位、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渠道和学校课后服务格局进行了重新定位。当前的新旧制度更替也引发了新的结构性矛盾及公平性挑战,或将带来分配正义层面的校际差距扩大问题,以及关系正义层面的群体、区域和城乡间课外补习鸿沟问题。为实现“双减”政策保障教育公共性的目标,应从课内、课外和校外三方面入手,为不同区域、群体和学校的学生提供相对公平的教育条件保障。

 期刊名称:

 《中小学教育》 复印期号:

 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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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词:

 双减/教育公共性/教育公平/教育市场化/校外培训

 中图分类号 G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21)12-0145-09

  DOI:10.15937/j.cnki.issn1001-8263.2021.12.017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①随着新世纪教育改革中市场化因素的介入,教育公共服务社会化对教育的公共性带来了挑战②,教育内卷化、社会阶层固化和家庭教育焦虑等新问题开始浮现。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从基本民生问题的高度重新审视基础教育公共性问题③,通过“双减”政策调节当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结构性矛盾④,引导基础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回归公共性。当前的新旧制度更替也引发了新的结构性矛盾,或将带来校际、群体和区域间教育公平的新问题,对“双减”回归公共性的改革目标构成一定挑战。

  一、教育的公共性建构与公平性基石

  教育作为一种“超越任何利益集团的由公共价值导向的以扩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实践”⑤,具有“在谋求社会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从而使个人与社会双重受益的功效。⑥教育公共性的彰显“不仅是教育特性的一种时代变化,而且也是当代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诉求”⑦。哈贝马斯将公共性视为公共领域,指出“公共性本身就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与私人领域是相对的”⑧。因此,对于公立教育或是私立教育,义务教育或是非义务教育,以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而言,教育的公共价值导向决定了其与公共领域的交叠,从而或多或少地带有公共属性。

  在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建构以社会主义方向为基本指引,以公益、开放和共享为核心价值向度⑨⑩,着眼于教育中的全局性和共有利益,以公共部门及公共经费为依托,面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质量的教育服务。教育的公共服务以低收

 费(或免费)为价格准绳,服务内容和形式尊重群体间的差异并体现切适性,但基本质量不因区域、群体和机构而改变。在教育领域,市场机制(补充市场机制、准市场机制和纯粹市场机制等(11))的存在能够促进竞争以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并提升教育组织效率,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建构和保障公共性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以及对于竞争和选择等价值的推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教育的公共性。因此,在基础教育这一公共和准公共产品属性较强的领域,市场参与教育公共性建构所遵循的是最低限度原则,即以补充市场机制(适用于义务教育)和准市场机制(适用于非义务教育)为主,纯粹市场机制(适用于私人领域)为辅。(12)

  公平性是教育公共性的重要基石。在教育公共性的建构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贯彻应用‘公正’这一价值原则,从而使得教育机会、资源、条件、利益等分配能够符合某些‘应得’原则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实现某种‘相称’关系”(13)。教育公平的理念超越了单纯强调均等或平等的朴素正义观,而走向一种差别对待的正义观,提倡对相同者可采取均等的对待,而对于不相同者则可采取差异化对待。(14)这一价值原则既关涉公共教育资源及机会的分配,即通过分配正义实现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15),同时也关涉分配领域之外的社会关系层面,即通过关系正义实现条件均等。(16)

  公平性的条件是实现教育公共性三大核心价值(公益、开放和共享)的基础,能够保障教育资源和机会面向全体成员同等开放和共享,实现个体与社会发展的同步受益。而一旦离开了公平性的条件保障,个体和群体间的原生差异将会通过教育过程转化为社会差距,并通过教育活动的标签化效应逐步固化,这一过程中教育系统会被异化为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机制。(17)在以公共性为导向的教育制度安排和公共

 教育服务供给中,公平性是推动教育资源与机会在个体、群体、机构和区域间适切分配的准绳:一方面,保障每个个体获得适于自身的、充分的教育资源与发展机会,实现分配正义。另一方面,调节教育领域乃至社会整体的权力结构,化解由于历史遗留、区域差异、管理体制和社会分层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上的不平等,实现关系正义。

  二、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的公共性挑战

  随着新世纪教育改革中市场化因素的介入,市场机制以及资本力量推动了民办学校、公办民助、校外培训及私人家教的增长。在竞争机制、资本运作和价格机制等市场机制的交叠影响下,各市场主体对效率、效益及个体利益的追求重塑着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样态。上述纯粹市场机制原本适用于私人领域,当其被广泛应用于基础教育的公共领域时,教育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属性便受到了冲击。基础教育的公共性挑战及其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构成了“双减”政策出台的宏观背景。

  (一)校外教育无序竞争干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近十多年来,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私人家教在城市地区盛行,随着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数量的暴增,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序竞争的乱象,部分教学内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也开始浮现。部分培训机构为吸引生源,不顾教育工作的操守底线,采取低俗化或哗众取宠的教学方式,吸引心智和鉴别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的中小学生。另有部分带有国际背景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在师资聘用、教材选用、授课内容等方面缺乏审慎甄别,触碰意识形态底线。由于校外培训机构在很大

 程度上绝缘于教育部门的意识形态监督机制,上述局面难以得到有效扭转,干扰了常规中小学的思想意识教育成果,削弱了公共教育体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的能力。

  数据显示,在“双减”政策出台前,北京、上海和广州等一线城市中参加课外辅导的中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约 70%(18),意味着在广大城市地区市场化培训机构已形成了教育体系中的“影子系统”。同时,由于群体间社会经济地位差异的客观现实,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大多会送子女参加校外培训,而这些学生中有不少人在未来将会延续父母的有利地位,成为社会中各行各业的精英与领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中小学生在课后接受什么样的校外培训,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养效果。

  (二)培训机构资本逐利削弱学校教育主阵地

  在“双减”政策出台前,我国的基础教育领域出现了“校内上课、校外补课”的双轨现象。数据显示:我国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超过 70 万家,从业人员超过千万人(19);而在公共教育体系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数量仅 21.08 万所,专任教师1029.49 万人。(20)换言之,市场化轨道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在规模体量上已超过了公共教育体系。在教育供给领域的国家与市场竞争关系中,市场化运作的校外培训机构凭借其在服务效率、多样化和个性化服务方面的优势,形成了相对于常规中小学的竞争优势。另外,部分培训机构和家教从业人员违背教育工作者的专业操守,为学生提供功利化的应试培训服务,从而与常规中小学“抢生源”,谋取高额经济回报。

  市场机制的优势加上资本逐利的动机使得校外培训行业中出现了疯狂逐利、制造焦虑、功利应试等不良风气。(21)而作为教育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学生和

 家长在进行教育选择时难以突破个体利益的思维局限,倾向于调动家庭经济文化资本参与内卷化教育竞争。受校外培训机构功利应试行为的影响,部分学生已习惯于培训机构迎合考试重难点的教学方式,不再适应常规学校教学中循序渐进的安排。一些学生热衷于课后“跑班”而不是跟着所在学校正常教学进度学习,另有部分学生甚至用课堂时间私下完成培训机构布置的练习题。随着大量的学生和家庭卷入应试竞争,这种全民竞争反过来又倒逼学校调整教学进度和内容,转向适应考试竞争的功利性授课模式。在校外培训行业的牵引乃至裹挟之下,中小学校在学科教学中的主阵地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对于学生和家长个体而言,其在进行教育选择时多以“理性经济人”的立场做出对自身最有利的选择,难以自发地从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而市场化校外培训机构则是企业属性大于教育属性,因而其办学行为是营利导向而非公益导向的。换言之,仅靠市场机制来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并不现实,而以学校教育为代表的国家公共教育体系的存在正是为了保障教育的公益性、开放性和共享性。一旦学校教育的主阵地受到削弱,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能力也将受到影响,不利于保障教育中的全局性和共有利益。

  (三)内卷化竞争与价格机制损害群体教育公平

  在校外培训热出现之前,城市家庭的教育选择便通过多种渠道得以实现,包括择校、交赞助费、有偿家教和报培训班等。(22)近十多年来,在校外培训市场的资本化运作和功利性竞争下,大量家庭被裹挟参与内卷化竞争,造成了基础教育生态的破坏。而学生个体的教育选择也被异化为一种教育内卷的机制:一旦部分学生通过校外培训或私人家教取得了考试成绩上的优势,就会倒逼其他同学进行效仿;部

 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为保障子女在学业竞争中的优势,选报了多项校外辅导服务;随着学业竞争的层层加码,校外培训会从一门科目蔓延至多门科目,形成一个难以突破的竞争牢笼,直至榨干学生的课余时间和家长的支付能力。

  上述学业竞争的无序性集中体现为:部分家长为了提升子女在常规性期末考试中的成绩,专门报名培训机构量身定制的考前冲刺班,通过恶性竞争的手段冲高考试分数,从而使子女在与班级其他同学的排名竞争中获得优势,为后续竞争升学名额奠定基础。在校外培训市场所主导的应试竞争中,具有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家庭能够取得显著优势,特别是那些有能力支付多科培训费用或是报名高收费名师培训的家庭,能够将家庭经济资本有效转化为子女在学业竞争中的优势。与此相对,来自低收入家庭或是中小城市及农村等培训市场不发达地区的学生在应试竞争的处境则愈发不利。(23)由此,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间的教育资源差距将被拉大,而教育为全民服务的公共价值将会被损害。

  (四)学校课后托管责任外包加重家庭养育负担

  近年来,教育领域日益突出的一大民生问题是中小学课后托管责任的外包与家长(特别是城市家长)日益增长的托管需求之间的矛盾。近二十年来,随着公共部门改革中市场化因素的介入,基础教育领域显现出责任外包的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24)中小学校不断砍减与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联的服务内容,如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推行后勤餐饮社会化,等等。近年来,中小学校还出现了放学时间前移的趋势,这一现象背后既有学生身心发展的教育规律,也有国家减负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是中小学托管责任外包的产物。对于中小学校而言,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

 学要求的前提下将放学时间提前,能够减少学生不必要的在校时长,降低学生因课后在校内运动嬉戏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并减轻教职工的工作负担。

  然而,教育领域的公共服务社会化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是家庭养育负担的加重,这一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大中型城市中。近年来,随着城市中双职工家庭比重的提高,祖辈同住和参与养育比重的降低,以及特大城市中出现的上下班通勤时间过长等“城市病”,使得家长们对小学阶段(特别是低年级)子女课后托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家长托管需求的增加与学校放学时间的前移构成了城市家庭在子女养育中的一大矛盾,使得多数家长选择市场化托管机构或雇佣家政员工,或是求助于家中亲友。而以上种种不得已之选择加剧了家长经济负担,或是增加了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成为城市家庭中的一大民生问题。

  三、回归公共性:新时代“双减”改革的深层逻辑

  “双减”政策延续了过去数十年来减负政策的基本路径,设定了“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总体目标。但这一政策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减负政策,而是新时代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布局。(25)其改革力度之大、覆盖范围之广,超过了历史上的各类减负政策,并且教育部还专门为此成立了校外教育监管司。究其实质“双减”政策所指向的是教育内卷化、社会阶层固化、家庭教育焦虑、高额教育支出和学生负担过重背后的结构性矛盾,所要化解的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负担,“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综合治理决心和能力”(26)。“双减”政策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方向、学校教育的地位、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渠道和学校课后...

篇五:陕西省公共教育资源网

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根据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和使用, 应当遵循合法、 客观、 公正、 及时原则, 保守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政府职责〕 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 上报、 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及机构〕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 指导、 管理、 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和使用。

  设区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指导、 管理、 监督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和使用。

  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在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 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 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 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同职责〕 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 使用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健全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推进信用评价、 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的推广应用, 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建设

  第九条

 〔政府推动〕 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 本系统信用信息体系, 提供经费保障, 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

 〔内部责任〕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明确本单位信用信息工作的责任部门或者机构, 负责采集、 整理、 保存、 加工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整合〕 省、 设区的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确定本行业信用信息的目录、 指标和内容, 利用已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尚未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 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行业信用数据库或者电子信用档案的方式整合行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责任〕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 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并保证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披露与服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依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信用信息〕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例规定, 建立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司法机关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提供的具体办法, 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十五条

 〔技术规范〕 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制定本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做好整理、 保存、 加工等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基本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有关行政机关、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国家标准提供, 包括下列信息:

  (一)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税务登记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

  (二)

 股权结构信息, 董事、 监事、 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 进出口信息;

  (三)

 资产负债信息、 损益信息;

  (四)

 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五)

 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六)

 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提示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企业提示信息由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据《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 国家标准提供, 包括下列信息:

  (一)

 法院生效的判决、 裁定、 调解和执行信息;

  (二)

 欠缴税收信息;

  (三)

 劳动及社会保障保险信息;

  (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欠费信息;

  (五)

 行政处罚信息;

  (六)

 行政强制信息;

  (七)

 荣誉信息;

  (八)

 企业董事、 监事、 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者受到刑罚、 行业禁

 入处理的信息;

  (九)

 其他提示信息。

  第十八条〔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 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 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个人信用信息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 基因、 指纹、 血型、 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 存款、纳税数额、 有价证券、 不动产的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 有关机关和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一)

 县级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提供;

 (二)

 省、 设区的市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向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三)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将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 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 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真实性责任〕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其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由企业或者个人直接申报, 且法定条件和程序未要求接受申报的机关和组织对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其真实性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篡改、 虚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安全性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有关机关和组织

 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补充〕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外, 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 从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征集信用信息, 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补充。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披露方式与期限〕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 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 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

  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三年, 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超过三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个人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五年,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超过五年的予以删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通过信用陕西网站、 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部分企业信用信息, 包括下列信息:

  (一)

 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营范围;

  (二)

 组织机构代码;

  (三)

 专项许可和资质信息;

  (四)

 认证认可信息和商标注册信息;

  (五)

 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 调解的信息;

  (六)

 行政处罚、 刑罚信息;

  (七)

 荣誉信息;

  (八)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有关机关和组织向社会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但因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股权结构信息、主要经营管理者信息、 资产负债信息、 损益信息的, 应当经查询单位负责人批准后, 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规定的程序查询。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用陕西网站、 电话、 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 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应当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后,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企业查询本企业非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应当出具企业书面证明,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因信贷、 赊销、 租赁、 就业、 保险、担保等事项或者其他理由需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 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后,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个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 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 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查询记录〕 对需经授权或者批准方可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查询情况, 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

  第三十条

 〔保密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等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

  机关和组织不得披露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获取的非本单位或者本行业提供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 行政机关、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 项目审批、 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 招商引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 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拓展企业信用

 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 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限制措施〕 行政机关、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视其情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

 三年内不授予荣誉称号, 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

  (三)

 二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资格;

  (四)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提示信息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 在未履行法定义务之前,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该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以单位资产实施高额消费。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申请〕 公民、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 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 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并提交证据。

  第三十四条

 〔异议信息处理〕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 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信息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核查, 有关机关和组织自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更正的核查结果,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处置与删除〕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

 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责任〕 省、 设区的市行政机关未按本条例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 由本级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书面催促提供; 经催促仍不提供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县级行政机关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催报, 经催报仍不提供的, 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公共组织提供信息责任〕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 由其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催报, 经催报仍不提供的, 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违法披露责任〕 行政机关、 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披露公共信用信息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公职人员责任〕 行政机关、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他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不正当手段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

 篡改、 虚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

 违反规定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

 未按规定处理和答复异议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特别适用〕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 披露、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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