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证明4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免税证明的文章4篇,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免税证明篇1
证明
xx同学,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系xx大学xxx学院xx专业xxx级xx班本科生,学号:xxxxxx。该生需办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相关事宜,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班主任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2014年12月19日
免税证明篇2
附件6
《征免税证明》审批事项表 (含审批事项、许可事项、服务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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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证明篇3
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性质不同,所需资料不同)
一、内资鼓励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备案登记证和资产登记手册(2014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资产登记手册)
3、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4、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科教用品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3、设备样本说明。
4、科研单位如已转制为企业,需提供该进口设备所用于的项目的课题报告。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四、远洋渔业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货物的提单、发票。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农业部远洋渔业资格证书。
6、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7、农业部办公厅本年度的远洋渔业项目函。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五、无偿援助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赠送函或含有减免税条款的协定、协议、国际条约。(复印件)
4、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委托书或外国驻我国大使馆、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处的证明函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和进口物资清单
6、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的法人证书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残疾人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境外捐赠的正本复印件及发票
3、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的《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书》及《残疾人专用品
清单》
4、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企事业单位或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及康复机构的法人单位证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扶贫、慈善捐赠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各一份;进口物资若分配到全国若干省、市、自治区使用的,需分别作《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由外方出具的能表明无偿赠送之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币制的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受赠单位公章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救灾捐赠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2、由民政部、全国妇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出具由其审核签章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3、救灾捐赠物资清单
4、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如果企业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口设备的征免税手续,代理公司需提供企业的委托书。
免税证明篇4
海关免税证明
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请继续关注好 范文网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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