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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优秀5篇

时间:2023-06-24 15:25:02 来源:文池范文网

竞争性谈判优秀5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竞争性谈判优秀的文章5篇, 供大家参考选择。

竞争性谈判优秀篇1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优秀篇2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优秀篇3

竞争性谈判篇之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 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优秀篇4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缺陷

对政府采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采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采购成本和采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显然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采购方式正是兼顾了“公平、公正”原则和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试想,假如政府采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采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采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采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采购效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采购进行到底”,也即陷入谈判—失败—再谈判—再失败…的困境中,这些规定显然没有考虑采购成本、采购效率问题。例如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也过于苛刻,因为采购人、采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愿意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始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因为《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也只要求参加谈判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采购失败而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

最后,虽然《74号令》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明示,“制定谈判文件”与最终参加谈判的谈判小组是同一批人,还是不同的谈判小组,但从条文的字里行间似乎可认为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规定矛盾;第二,如果不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采购效率更加低下,采购成本更高(采购成本不仅仅是支付专家费,主要是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公开招标方式都没有要求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招标文件”,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有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和采购机构有能力制定招标文件,而没有能力制定谈判文件?更何况,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均没有要求专家在评标前“确认”招标文件的规定,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优秀篇5

近期,本土家电企业海外并购屡遭挫折。业内专家)○(认为,本土家电企业仍旧缺少足够人才、技术和财力,中国家电的国际化之路仍处探索阶段。

20xx年7月份,美国家电巨头惠而浦斥资7.58亿欧元收购意大利企业意黛喜60.4%股权;9月份,伊莱克斯以33亿美元(约202亿元)将美国通用电气(GE)收入囊中。由于这两次被收购企业均是欧美家电老品牌,不仅在欧美地区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且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吸引了包括中国家电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参与竞价。然而,不管是溢价9.1%参与竞购意黛喜的长虹,还是一度被看好为GE最佳买家的海尔,最终均以失败收尾。

其实,说到国内家电企业的海外并购,自20xx年起,中国家电企业就已开始借船出海。在20xx年至20xx年这三年中,家电企业海外并购尤为频繁,几乎每年都有并购消息传出。

20xx.10美的收购埃及Miraco公司32.5%股份

20xx年10月,美的电器以5748万美元收购美国联合技术公司间接持有的埃及Miraco公司32.5%股份。

Miraco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及冷链产品,占据埃及家用空调、轻型商用空调与中央空调市场的主导地位。分析师认为,通过此次股权收购,Miraco公司将成为美的电器在非洲推广整合资源的优质平台,美的电器将坐地埃及,同时辐射非洲、中东和南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埃及和周边地区的成本竞争力。

20xx.7海尔收购日本三洋电机白电业务

20xx年7月,海尔以1.283亿美元收购三洋电机在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洗衣机和冰箱的研发及销售业务,并将著名三洋洗衣机品牌AQUA收归旗下。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陈超表示海尔在国际市场上被认定为中等偏下的产品品牌,收购三洋有助于打入高端市场。海尔收购三洋品牌后,可以利用这一品牌的形象优势拉升整体的产品格局,尤其利好海尔在日本的市场拓展。

20xx.11美的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51%股份

20xx年11月,美的电器以2.233亿美元价格,收购开利拉美空调业务公司51%的股权,开利将继续持有49%的股权,美的、开利双方将联合经营和拓展拉丁美洲地区空调业务。

业内分析人士称,此次美的在拉美市场收购开利相关业务,强强联合的格局有利于巩固美的相关战略市场的竞争优势,对于美的完善全球布局,拓展自有品牌,强化本土经营,培育海外制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xx.11海尔收购新西兰斐雪派克超90%股份

20xx年11月海尔斥资约7.66亿美元拿下新西兰国宝级电器品牌斐雪派克。

分析师认为,此次收购将会使得海尔集团深入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市场。在这些市场上,斐雪派克有很好的市场表现。

海外并购过往的诸多案例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并没有特定的模式或特定的套路可以遵循,重点应在企业对其本身能力的客观估量及对并购目的、并购战略的准确定位和有效实施。虽然近两年中国家电企业的海外并购之路并不顺畅,但过往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只要坚持前行,总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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