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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3-05-20 18:45:1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22年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

 1 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营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疑记录、设计变更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室内消火栓系统; 2)室外消火栓(含消防环网)系统:

 3) 一层自动喷淋系统(含大堂中空); 4) 一层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 5) 消防广播、电话系统设备及控制线路; 6)二、三层应急照明系统及控制线路;

7) 移动灭火器设备配置; 上述 1~7 项工程内容涉及的材料、设备、设施均由乙方采购供货、运输和安装,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

 1.4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即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设备(施)、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土建配合费、包调试检测、包验收

 2 通过、包施工水电费、包利润及税金的方式进行,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属于交钥匙工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大包干价)

 2.1 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合同包干总价(含税):(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元(¥168000.00 元),乙方应承担工程量清单中局部漏项及工程量误差存在的风险,合同总价不随市场因素、施工工期及政策性调整而变化。

 2.2 超出合同范围外的施工内容,必须在施工前报甲方确认,施工后由本项目监理公司和甲方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工程量,按《湖南省 2006 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套取定额子目,按施工同期《湘潭建设造价》调整人、材、机市场价,只计取管理费和税金。

 第三条:工期

 3.1 乙方必须根据土建、室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部位及时进场配合施工,必须满足甲方对整体工程的竣工要求,及时安排消防工程的施工进度,并在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前 30 天,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所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及物业交验等所有工作。

 3.2 自双方签订合同乙方正式开工之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起算,至本工程竣工并经甲、乙双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称为本合同实际总工期;
本合同约定总工期为 30 日历天。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4.1 、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进行验收。

 4.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

 3 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有异议的材料、设备进行化验、检测(若检测、化验的结果不合格,则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4.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 年版)GB50261-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4、乙方交工前应做 48 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4.5、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力争湖南省样板工程,乙方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质监、消防验收通过。

 4.6、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并出具正式验收合格报告批文之日起计贰年时间。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

 5.1 工程所需所有材料由乙方购买供应到施工现场;
产品成品材料由乙方提供样板给甲方、监理方看样板认可同意后,乙方方可投入使用。

 5.2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及生产许可证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检验,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5.3 施工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不适用,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5.4 甲定乙购的材料和设备: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主材设备由甲方指定品牌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六条: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4 6.1 主体封顶,消防预埋、预留完成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即捌仟肆佰元(¥8400.00 元)给乙方。

 6.2 乙方主要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后,经监理、甲方现场代表检查确认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即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00 元)给乙方。

 6.3 乙方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合同总工程量的 70%(以甲方现场代表、监理方核实的数据为准),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即伍万零肆佰元(¥50400.00 元)给乙方。

 6.4 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且消防系统全部调试完毕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5%即肆万贰仟元(¥42000.00 元)给乙方。

 6.5 工程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两份完整的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和结算书,结算书经甲方审核确认后 15 天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95%。

 6.6 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 30 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

 6.7 乙方每次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交请款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在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办理付款手续。

 6.8 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

 第七条:现场签证与结算

 7.1 现场签证(具体按九龙集团房地产事业部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7.1.1 因设计变更或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清单内项目增减或发生合同清单外的

 5 签证项目时,乙方须在签证项目完成后五天内组织甲方和监理公司验收并提交签证申请(涉及到隐蔽项目的必须在隐蔽前通知甲方验收)。

 7.1.2 乙方应提交签证申请的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如由乙方发起的工程联系单,必须有甲方及监理的意见及签字盖章)、《施工现场签证单》(签证单包含工程量、单价、总价。工程量应附计算过程(清单计价的应有单价分析表,定额计价的应有定额子目)、现场验收计量的原始依据(甲方现场代表、成控人员、乙方、监理方签字)草图、尺寸、照片、工程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资料、签证的书面理由陈述、对应本签证的单项工程验收单;
合同外现场签证项目还应包括《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

 7.1.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1.2.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7.1.2.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7.1.3 以上资料由甲方签章确认有效。已签证确认的费用按含税造价处理(不再另外计算其它任何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双方协商的计价方式计入工程结算。

 7.2 结算 7.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1) 工程结算书打印稿两份及电子文件一份(涉及合同外增加的部分应单独装订成册,并提供计价的电子文档),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人材机价格表;

2) 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 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4) 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6 5) 合同书一份(复印件);

6)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7.2.2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及甲方签证计算。工程师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 30 个日历天内,由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量、现场签证及本合同核实审定工程结算总价,双方应按工程结算总价进行结算。

 7.2.3 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视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

 8.1.2 开工前 5 天内组织乙方、设计、监理方进行施工图会审。

 8.1.3 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图纸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的 3 天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

 8.1.4 委派 李杰: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5 保证按第六条支付工程款的办法进行工程款项支付。

 8.1.6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返工、材料等损失。

 8.1.7 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期间水源、电源及材料堆场。

 7 8.2 乙方责任:

 8.2.1 收图后,在开工前 5 天内完成施工图会审,在开工前 10 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送甲方。

 8.2.2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安全施工,指定安全、防火责任人,物件堆放整齐,场地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报告甲方、监理方及有关部门。

 8.2.3 委派 汤鹏:

  为现场管理代表,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8.2.4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8.2.5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8.2.6 乙方负责办妥消防验收手续并一次性通过验收。

 8.2.7 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8.2.8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人员必须在 7 天内清理场地并撤离施工现场。

 8.2.9 在施工中,甲方发现乙方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与合同要求或施工组织设计等不符时,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两次整改无效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因乙方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期通过质量监督站和韶山市消防部门的验收,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2.10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甲方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乙方应提交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花名册,并有工人的亲笔签名,如因乙方不及时发放民工工资造成的劳资纠纷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给民工,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 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

 9.2 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合格后填制验收表,以书面通知监理、甲方检查。监理、甲方接通知后 2 天内到场验收,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由三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9.3 单项工程竣工前 3 天,由乙方通知监理、甲方验收,并在竣工后 2 天内验收完毕。

 9.4 乙方在整体工程竣工完成前 15 天安装完毕,应在本工程完工前 3 天由乙方申请要求韶山市消防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保证验收通过和开通使用,属于交钥匙工程,并按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9.5 如韶山市消防部门因乙方原因验收通不过而需重新整改所需的工程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因此延误交工而造成甲方的损失。

 9.6 属于甲方土建总包单位负责完善的消防工程项目(包括防火门、管井的封堵等)应在消防验收前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乙方竣工验收时间顺延。

 9.7 工程竣工后,在工程结算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及结算资料各4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
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8 工程未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之前,所有消防成品器材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在此期间内出现的成品设备损坏或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工程变更

 10.1 在工程进行中,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修改、补充、增减原有工程设计,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进行,由此影响工程进度的,总工期相应顺延。其增减工程量由监理单位和甲方签证确认,并按合同第二条第二款内容结算。

 9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1%。

 11.2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若乙方逾期超过十天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

 11.3 若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若乙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4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金额为 1000 元/次。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11.5 乙方如将甲方的技术或资料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1.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6.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或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1.6.2“欺诈行为”是指谎报事实,包括在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中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以及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欺诈行为,使甲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11.7 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经济损失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 天内向甲方付清。

 10 11.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20%作为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条款

 12.1 甲方已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建设监理,乙方必须服从监理公司的管理,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必须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盖章确认。

 12.2 工程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的质量投诉或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逾期处理,甲方将另行委托,其所有费用及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甲方负责协调乙方的施工用水、电。

 12.4 甲方对乙方工程进度或质量不满意时,虽经甲方提出要求改善,而乙方并未执行或虽经整改仍达不到甲方的要求,若乙方经过两次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可按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13.1 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等的约定如有不一致,解释顺序应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术标准、设计方案、招标工程量清单。

 13.2 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解除

 14.1 本合同的所有招标投标文件附件、双方就本合同另行订立的补充合约及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工程完工、工程款结算完毕且双方合同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失效。

 第十五条:乙方联系方式

 1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的有效性,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甲方按本合同注明的联系方式发送有关通知、文件,即视为该有关通知、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对因联系方式错误及未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变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的联系方式为: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1 《消防工程施工设计图纸》 15.3.2 《报价一览表及工程量清单》 15.3.3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品牌明细表 15.3.4

 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5.5 合同订立地点:

 1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3

  合同附件一

 甲方指定材 料设备品牌明细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品牌 产地 生产厂家名称 规格 型号 质量 等级 1 热浸镀锌钢管及配套管件 衡水华岐 河北 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合格 2 沟槽件/码钢件 山东潍坊和特 山东

  合格 3 电线、电缆 衡阳金杯 衡阳 衡阳金杯电缆有限公司

 合格 4 报警设备 北大清鸟 河北 河北北大清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合格 5 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水喷淋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 福建泉州丰兴 福建 福建省泉州市丰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合格 6 阀门 天津贝斯特 天津 天津贝斯特阀门有限公司

 合格

 镀锌管壁厚规定:DN25~DN50 为 3mm,DN65 为 3.25mm,DN80 为 3.5mm,DN100 为3.75mm,DN125~DN150 为 4.0mm。

 14

  合同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营销中心消防安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保修内容、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范围;
保修期限为 贰 年,保修期内,如甲方已发出要求保修的通知,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到现场保修的,则保修期相应延长至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并符合要求之日止 。

 2、质保金按结算总价款的

 5%

 计算留存发包人,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如无质量问题或者扣减后有剩余,甲方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二、质保期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取得韶山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之日)算起。

 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该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若在保修期内政府有文件延长了相应内容的保修期,该工程也相应延长。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1 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漏电…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12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紧急状况,事故对业主的生命、财产或使用造成严重威胁或影响时,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

 15 方承担,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非乙方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通知方式及电话、信函、通知收讫确认

 1、双方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通知。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自接通之时为送达。

 2、乙方联系地址:

  乙方的办公电话:

 乙方的其它联络方式:

 3、乙方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变动,乙方应提前 3 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因此造成通知不能送达的,甲方有权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人工、材料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等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在留存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第三条第 4 款执行。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甲方从结算价中扣留,保修金不计息。

 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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