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6篇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23卷第3期2008年5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I瓜NAL0FGUANGXIADMINI明碌ATIvECADREINSTll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3卷第3期2 0 0 8 年5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I瓜N A L0 FG U A N G X IA D M IN I明碌A T Iv EC A D R EIN S T ll弋兀t 0 FP o L IT IC SA N D L A WV d . 23. N o . 3M a y . 20 0 8浅谈我国普法中的问题与建议白银燕1, 李才荣2( 1.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广西南宁530 0 23; 2. 四川自贡市公安局汇东分局)[ 摘要】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 是构建社会主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普法运动开展二十余年来, 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与此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就我国普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并对进一步做好普法工作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普法; 问题; 建议【中图分类号]D r0【文章编号】
1008—8628( 2008)03一007 5—03【文献标识码】
A追求社会安定、 和谐, 是人们共同的愿望。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从19 8 5年起开展了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运动。
普法工作硕果累累, 同时, 也存在一些不足。
本文试就普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谈谈个人粗浅的看法和建议。o 、 普法中存在的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 取得了显著成效。普法机构从无到有, 层层建立, 宣传方式从单一的发放资料到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
普法对象从领导干部、 公务员、 职工普及到社会大众, 农民被列入普法的重点对象, 青少年法制教育已纳入学校的教育方案中。
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空前提升, 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但普法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阻碍了普法的实际效果, 拖累了法治规划的进程。( 一)普法成效中软和硬的反差明显很多地方在普法中偏重形式上的东西, 在普法目标考核中制定一系列的硬指标要求下级单位完成, 否则逐项扣分, 降低验收档次。
个别地方甚至将购买普法书籍的问题也列入普法验收标准之一。对“未按上级要求订购普法书籍并及时交纳书本费用” 的要扣掉5分, 这仍是‘硬指标’ 。
其作法虽然同党中央、 国务院严禁“三乱” 的精神相抵触, 但采用此标准的普法办却认为这是完成普法任务的必要措施, 无可厚非。
但老百姓却认为你普法都不采用合法手段, 那学法又有什么用呢?法岂不是骗人的东西!
另普法中~直沿用的“一摆” ( 摆摊咨询)、。
二赛” ( 知识竞赛)、 “三训” ( 以会代训)、 “四考” ( 开卷测试)等做法已逐渐流于形式。
这种偏重硬指标的作法主要源于个别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惯性思维。
一些单位在烦忙工作中为了应付普法检查, 年年落实专人‘编’ 写学法笔记、 会议记录、 填写学法卡片和普法成绩册等, 在组织考试时也是请人帮忙完成或自己“开卷” 照抄, 这种偏重形式的作法使普法检查失去了现实意义, 无法实现普法软指标, 即无法实现普法之根本目的——让被普及对象都了解、 熟悉并运用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处理自身与社会、 家庭的相互关系。( 二)普法内容缺乏针对性, 普法特色不浓基层普法中往往是被动应付, 上级普法办怎么部署就怎么开展, 自身调查研究不够, 各单位自身的普法特色不浓。
就连‘究竟本单位应宣传些什么、 学习些什么法规’ 、 ‘本单位急需宣传些什么法规’ 等基本性问题, 很多基层普法规划制作者和骨干分子都不太明了。
总不能仅宣传、 学习新近颁布实施和修订的东西吧?难道以前颁布实施的法律老百姓就很熟悉了?同时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在普法内容上也应有不同的要求吧?一概而论是不行的。
特别是各普法责任单位针对实际需要自订普法计划不周全, 有计划的也仅是迎检品, 日常操作均是被动的, 随意性强, 对症下药不够, 自我特色不浓, 使普法的实际效果难以发挥。( 三)在细化普法责任制方面仍有诸多缺陷各普法责任单位在普法责任制的细化过程中仍有一些缺陷和漏洞。
多数一线普法单位虽然同上级签订了普法责任书并自订了普法规划等, 但具体责任往往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其原因往往是领导不够把细, 法制人员变动频繁等。
就以普法简报的上报为例, 虽然普法责任书上要求每年上报几期以上的普法依法治理活动简报, 但一些单位在内部根本没把普法责任细化, 等到迎检时发现缺失, 其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间又互相扯皮, 推诿责任。
法制部门称这是综合部门的事, 而综合部门又认为是[ 收稿日期】
20 0 8 —0 1—25【作者简介】
白银燕, 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李才荣。
男, 四川自贡市公安局汇东分局民警。7 5 万方数据
普法责任窗口没尽到责任, 致使一线责任单位每年编发的执法简报一篇也未上报普法办公室, 但根据普法和依法治理检查验收标准仅此一项就要被扣5分。
这当然是漏洞!
另各普法实践单位在自身内部如何细化普法目标责任方面往往缺乏深入调查研究, 有的很多根本没有这项工作. 无法调动每名成员的普法能动性和积极性, 仅靠一两名普法骨干兼职担当普法重担, 普法的实际效果肯定要打折扣。( 四)日常普法形式仍不够新颖活跃, 群众的学法积极性仍未从根本上调动多数一线责任单位在普法中仍停留在请人照本宣科地念一念、 讲一讲, 往往空洞乏味, 缺乏趣味性和新颖性, 无法调动群众的学法兴趣, 使法律守在老百姓门外却无法真正走进百姓生活。
笔者认为调动群众的学法、 用法积极性是普法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对此各普法责任单位切不可掉以轻心。首先立法部门应在消除‘劣法’ 上多做文章, 为普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目前的中国立法指导思想应作重大调整。
如法律应与道德规范划清界限, 诸如戏赌等小额赌博——这是社会普遍现象, 一律把它仍定为违法行为、 应受处罚不妥, 而应只将大赌、 聚赌、 抽头等有碍稳定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并一律给予处罚, 其他宜转由道德观念、 道德规范调整, 而不应延续目前这种有法不依且不能依的怪现象。
其次要在严格依法办事上狠下功夫,扭转个别群众意识中存在的‘法规不过是安民的文字游戏!
对官民不一样’ 等学法观念上的障碍, 要让群众从政府“要我学法” 的观念中醒悟, 变为“我应学、 我要学” , 由此引发亿万乡亲们的学法热潮,推动中国法治进程跨越式前进。( 五)普法经费保障欠缺, 普法奖励过于大众化多数一线普法责任单位未把普法经费纳入预算或即使有预算但无法兑现。
有的法制干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法目标任务。
自己掏腰包交纳了普法购书款, 但申请报帐时遇阻, 等到年终送审时,领导却称“经费困难, 再缓一步” , 但极大地伤害了其普法积极性。
有的责任单位在发放普法奖金时往往不分优劣, 仅依据上级验收所获等级和每人工资等级发奖。
奖优罚劣不明显, 不利于调动积极性。二、 对搞好普法工作的几点建议法治是一顶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要实现法治这一目标, 其前提是首先必须把普法这一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
否则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这一宏伟目标!
因此在普法工作中, 党政应转变观念, 把普法作为我党我国的大事来抓。
其中的亮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 一)建议政府设立‘普法据点’ , 位置可选择公众栖息的角角落落各级政府经营‘普法据点’ , 其目的是为老百姓提供周到的普法服务。
因为政府普法不提供周到的普法服务, 而让老百姓自动或被迫学法, 绝对达7 6不到普法的目的, 而法治——这一宏伟目标则不可能实现。
当然政府经营这种‘据点’ , 既没有货架,也不赢利, 但有因地制宜地准备各种普法资料, 提供的则是与居民工作、 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 政策与普法服务, 这就是“普法据点” 。
老百姓到这样的据点去办事, 感觉好像到家一样, 喝杯水、 看会儿画报的工夫, 有些事情可能就顺利地达到目的了。
这种据点, 不营利, 纯属公益事业。
各级普法办可广纳群言, 规划设计各类方便适用的普法据点模式:如‘六个一’ 据点, 即设一个柜台、 一个窗口、 购一台电脑、 一台复印机、 配制一套普法光盘( 或全国普法联网)、 抽调一名懂法、 会电脑的人员即可办一个据点。
同时有法律服务站、 点的地方, 可将据点与站点联系起来, 统筹考虑, 把普法与法律服务办出风格、 办出水平。( 二)灵活普法验收标准——软硬兼顾今后在签订普法责任书和修订普法及依法治理验收标准时应扭转只重硬指标的观念和作法, 做到软硬指标兼顾。
在验收标准中应增加一些例外条款:
比如被验收单位在每次普法考试中成绩优秀并获得上级业务部门当年执法质量检查验收优秀称号的, 可免检。
又如在普法验收时被验收单位敢于接受普法抽查或参加普法办编制的当年‘普法综合卷’ 考试并全体通过的, 也可免检。
因为这样的验收标准可软硬兼顾, 让被普法对象不拘一格学法, 如上班不学而利用业余时间学法, 集中不学而分别学法, 忙时不学而闲时学, 最终仍可达到普法之根本目的—让老百姓熟悉法规, 遇到问题也习惯运用法规解决。( 三)将普法资料的简化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推荐征订工作应尊重自愿现在的普法教材过于单一化、 繁琐化和偏重商业化, 一部单行法规的普法教材就是一大本且价格偏贵!
让繁忙且收入有限的多数公民苦不堪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公民的学法积极性, 首先应简化、 活化普法资料, 根据不同的普法对象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 将繁杂的法规简化为漫画、 卡通画、招贴画、 连环画、 F la sh 作品、 歌曲、 诗歌、 剧本、 顺口溜、 快快板、 词组、 排比句等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家常菜’ , 让不同职业、 不同要求、 不同文化、 不同年龄的人学习不同的普法资料, 真正让法律融人百姓生活, 让百姓熟悉法规、 热爱法规和善于使用法规, 使我们的社会真正体现法治氛围。
笔者认为在此项工作中应加入激励机制。
比如, 颁布实施一部法规即可发布鼓励编写普法资料的公告, 鼓励专家学者和广大爱好者编写简短、 易记、 朗V I且繁简有别、 针对性强的普法简易稿件, 凡选中一个普法宣传稿, 奖励若干人民币, 并在全国、 全省、 全市或全区县发行, 稿费归作者。
另今后在推荐征订普法书籍时一定要尊重基层的意见且对不同的普法责任单位也应区别对待, 比如在推荐征订普及《治管理处罚法》 资料时不应要求该法的执法主体机关——公安局也须征订若干, 因这类书籍对执法者而言就 万方数据
过于简单了, 他们应征订专业书籍、 开展专业培训。( 四)立法界应关注立法质量问题, 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奠定基础任何一个地区或国度, 要实现‘法治’ 之目标,首先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立法秩序, 确保良法的崛起。
这方面应作大手笔工作。
目前的中国立法中仍有一些问题, 诸如法律在中国的作用并非最大限度限制权力, 其主要职能是为改革保驾护航, 是改革的推进器和护航舰。
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由政府的专业部门或者立法机关专职的工作人员起草,人大代表不过是负责投票的合法化机器, 普通百姓则完全外在于立法过程; 许多新的事物往往先由行政或地方立法调整,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修改上升为法律。
在这种观念支配下, 行政立法、 地方立法逐渐合宪化,并且成了人大立法的智慧来源; 立法中的经济中心主义把立法当作推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手段, 把经济有效性作为指导立法权分配和行使的第一价值准则, 相应地民主与权利保障的立法滞后, 宪法的原则与规范被触犯而无人过问等等。
这些立法无序状态和明显的泛行政化色彩, 使官僚指令在立法的建议和决策中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次,目前我国施行的法规中仍然存在一些质量偏低的法规, 阻碍了普法的顺利推进。
侧重表现为立法质量问题:
一是不同法规的规定相互矛盾、 抵触、 冲突, 使人无所适从。
二是一些法规的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 缺乏操作性, 或是混同了法和道德的界限,无法有效实行。
三是一些法规的规定不明确、 不具体, 过于笼统、 抽象、 原则, 或是模棱两可、 模糊不清、 弹性过大, 使人难以准确把握。
四是许多法规的规定不严谨、 有漏洞、 不合法理, 或是不合国情、地情、 民情, 不切实际, 实难贯彻实施。
五是大量法规的规定不完整, 只有行为模式, 没有后果模式, 或是缺少配套规定, 无法实行。
六是大量法规的规定严重滞后, 有的规定不适当的超前, 前者往往阻碍社会发展, 后者往往失却必要的社会基础。
七是有些法的规定所立所禁不能恰到好处, 或宽严失度,或过简过繁, 在实施中往往引出不利结果。
八是一些法规的规定并非实际生活的需要, 而是立法者为了贪多或“完备” 自己的法的体系, 甚至仅仅为彰显自己的政绩、 确立自己政绩的界碑而制定, 因而难以实行。
众所周知, 立法与行政是两种各具风格的活动, 行政的关键词是指令、 服从乃至强制, 而立法的关键词却是交涉、 协商、 妥协。
广泛的民意代表性是立法与行政的单向度的指令性最为明显的区别。
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 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 , 立法理所应当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 是一项全体纳税人的共同事业。
因此立法界应尽快设法优化立法质量问题, 特别是把起草法规的事务委托给专业学术团体和在起草地方法规方面也应明确必须举行听证会, 用制度来根除立法的随意性, 把‘有法但不可依或不好依’ 的问题根除, 为老百姓学法消除意识上的障碍,调动群众学法的潜在动力。( 五)普法形式要更加活跃, 普法责任制应到岗到人, 激励机制应优化基层在活跃普法形式方面应多动脑筋, 每年初应张榜征集意见, 广纳群...
篇二: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普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确定了 到 2020 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当其冲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 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
这一重大决策和部署, 既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锦绣灿烂的民主法治和谐蓝图, 同时也向我们广大普法工作者吹响了时不我待的进军号角。
对我们战斗在普法第一线的工作者来说, 真可谓:
机遇和挑战并存, 使命和责任重大, 如何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 卓有成效地开展全民普法, 从而不辱使命, 不负重望,已经摆在了我们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
毋庸讳言, 在过去 20 年普法工作中, 我们虽然取得了丰硕成果和娇人成绩, 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 与时代的需要, 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民学法、 知法、 用法的积极性仍然不高, 不敢、 不愿、 不会、 不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形还屡见不鲜。
二是人治和法治、 地方保护主义和法治统一、 民主和专制的对立斗争相当激烈, 并没有决出雌雄; 一些约定俗成的封建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一些背离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做法仍然畅行无阻。
三是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
四是普法工作方法单一、 形式呆板、 缺乏吸引力, 只注重轰轰烈烈, 而不注重实际效果, 做时一阵风, 过后一片空。
五是只注重规划和计划的制定, 对普法工作缺乏严格的监督、 考核和验收机制, 客观上造成了“名义上人人都管都抓, 实际上人人都不管、 都不真抓” 的局面。
听任这些问题的存在, 仍然按部就班的开展普法工作, 随着新形势、 新问题、 新矛盾的窦发, 不仅不能实现 2020 年的目标任务, 而且就连巩固来之不易的法制成果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必须审慎思考, 冷静面对, 有的放矢地采取应对措施, 扎扎实实地开展全民普法工作, 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五五” 、 “六五” 、 “七五” 普法进程。
全民普法工作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而又艰巨博大的系统工程, 非小获小胜就能改观, 非一朝一夕就可奏效。
必须全民动员, 上下联动, 真抓实干, 持之以恒地孜孜以求之, 有条不紊、 深入扎实地开展普法工作, 才能汇百川成黄河, 积小流成江海。
对于我们广大普法工作者来说, 搞好普法工作, 关键是在“创新形式、 健全机制、 注重实效”上大作文章。
其一, “物竟天择, 适者生存” 。
刻舟求剑的做法古人尚且不齿, 创新普法的内容和形式, 才能掘源开渠, 引来涓涓溪流。
一要区分不同的职业, 不同的文化程度, 不同的爱好追求, 有的放矢地研究民众的法律接受能力和法律需要, 积极寻找不同人群的法律兴趣点, 然后对号入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要区分机关、 农村、 学校、 企业等等,有针对性的制定阶段性的普法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要加大对普法工作的投入, 利用报刊、电台、 电视、 广播、 互联网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大众传播媒介, 全方位、 多角度地开展法治宣传; 四是注意发现和树立正反两方面的普法典型, 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人, 典型引路, 以点带面; 五是通过组织法治宣传工作队入村进社区, 配备普法专职干事等途径,
切实把普法工作纳入日 常化的轨道; 六是加强普法工作队伍的高素质、 强能力、 专业化建设, 增强专业队伍的感召力和战斗力。
其二, 量化考核, 跟踪问效。
在制定普法规划的同时, 自上而下、 分级分类、 层层制定涵盖全社会的普法监督、 考核、 验收机制。
不求大而空, 唯求实而精, 在利于操作、便于考核上下功夫; 每个层面, 每个行业, 必须统一标准, 用一把尺子来衡量; 尤其注重阶段的跟踪考核和年终的考评验收, 年终和五年评估验收应由上级执行。
另外, 各级普法专门机关和部门, 要不定期的经常进行随机检查, 并把随机检查情况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其三, 积之平日, 得之俄顷。
首先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必须对自己管辖和管理的地方法治状况, 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认识, 不但要行使治理一方一地的职权,更要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普法示范带头作用, 学法、 知法、 重法、 用法, 坚决摒弃以言代法、 以权越法的荒谬言行, 树立领导的普法公信标尺; 其次自上而下依法行事,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用法律的“铁面孔、 铁心肠、 铁手腕” , 坚决斩断悖离法治的祸秧。
任何姑息迁就或者法外特别事件, 都会给法治进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惨痛损失, 起到牵一发而动全局的后果。
其三, 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及组成人员, 必须高标准、 严格要求自己, 切实处理好执法和遵纪守法, 和因地制宜地宣传法律的关系, 充分发挥普法工作的先行官和主力军作用。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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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普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85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展开了一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全民普法征程。从“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历经“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到现在的“六五”规划,已经开展了二十八年。经过 28 年的普法实践,以宪法为核心的 200 多部法律、近千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普及,全社会 90%以上的公民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法制教育,营造了全民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六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自 2011 年启动实施以来,今年是第四个年头,正处于承前启后、克难攻坚的关键时期,正确分析当前我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问题,并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对于解决制约普法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全面完成“六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切自体会,深刻感觉到当前基层普法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共性的,也有个性的,已经成为影响普法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本文试图将这些问题简要列出,并提出一些肤浅的对策和建议,供有关领导和同仁参考。
1、认识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对普法工作重
要性的认识不一致,仍然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抓普法工作“县里热,乡村冷,主管部门热,协作部门冷”。二是“法律六进”整体推进力度不够。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及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员工、社会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仍存在“盲区”和死角。三是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尚未全面推广普及,对于党委、政府任命的副科级干部以及各系统任命的干部基本没有进行任前法律考试。四是全省统一部署的“无纸化”法律考试考核工作推动难。
2、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农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也是薄弱环节,一是大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妇小”,普法教育组织难、形式单一、参入率低,效果不明显。二是农村面广且缺乏相对熟悉法律的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力量单薄。三是农村普法缺少必要的财力投入,常规工作落实难度大、不到位。
3、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多年来,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措施、方法等多数还是老一套,变化不大、措施不灵、方式不活、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大。不少地方和单位仅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创新的意识,普法宣传工作没有深度和氛围。没能将普法教育与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与本地、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具体工作融汇贯通、统筹推进、统筹落实,落入“为了普法而普法”俗套。
4、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普法办事机构统筹协调较难,各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性不够高,各自为阵、唱独角戏的现象仍然存在。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的机制不够完善,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5、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普法工作是依法治理的基础,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努力实现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奋斗目标中最为基础、最为根本性的工作。全省、全市多年来一直坚持将普法法治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工作,单独安排部署,单独检查考核,单独兑现奖惩,并将工作成效作为评选平安单位、文明单位的先决条件。我县目前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失之过软、失之过宽,考核分值过低、权重较小,很难起到激励和促进作用。
鉴于当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了全面实现“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努力:
1、落实充足的经费保障机制。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目前,县、乡两级是基层普法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的核心环节,能否深入推进,经费保障问题至关重要。不仅要将普法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而且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经费投入,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要求。
要坚决杜绝表面上将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应付上面检查,但实际上并未真正拨付的现象发生,从而导致普法工作停滞不前、大打折扣。
2、建立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鉴于部分单位对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县政府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抽调由党委、政府四大班子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督导组,每年定期组织 1-2次督导检查。每次检查后都要发政务督查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计入年终考核分值,这样才会对各单位各部门起到真正的触动和警醒作用。要尽量避免存在“光打雷不下雨”或走马观花式检查现象。
3、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方案。上级在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目标量化考评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基层的工作现状和实际,使量化考评方案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要侧重于对基础保障、载体活动、方法措施等硬性任务的考核,尽量减少软性指标,避免考评方案过于繁琐,防止基层为迎接检查突击编软件和疲于应付等现象。
4、建全有效的考核奖惩体系。真正把普法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按照普法总体规划确定的奖惩机制,坚决兑现奖惩。既使各单位各部门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又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热情,自觉抓好此项工作。
篇四: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士 欲 乙尸~子 不 \认 招 目 翻 `憾 钾夕璀 姗 粼’ `浪 \刃 曝 笋撇 刘新塑 前窗 夔 亥 寡 脸制 教 窗薄 他 的 问 题 巩鹜 脸 抬推冲 、 , , 工 二月曰 j . .党的十六 大 报 告提 出,要“加 强法制 宣 传 教 育,提 高 全 民 法 律素质” 。在 贯 彻落实 党 的 十 六 大 精神、加强 法 制宣 传 教育过 程 中,必 须 坚 持 把青少年 作 为 普 法 的重 点 对象。从“一 五”普 法 至 今,青少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取得 了 令 人瞩 目的 成 绩,但仍 存在着一 些不 容忽视 的问 题。近 年 来 青 少 年 违法犯罪 人 数 逐 年递 增,并 呈 低龄 化、团 伙化、智能 化 发展 趋 势,其 犯 罪 手段 日 益 多 样化、暴 力 化、成 人 化。青 少 年 犯罪 己 成为 影响当 前社 会治安 的突 出问 题,必 须引 起全社会 和 有关 部 门的 高 度 重 视。当 前青 少年 法 制 教 育 中 存 在 的 主要 问 题 及其 原 因( 一 ) 学校 在青少 年法 制教育 中 的 主 阵地作 用 尚未 得 到充 分 发挥。青少年 在 成 长 期 间主 要是在 学 校 接 受 全 面的 素质教 育,这 就决 定 了 学校是 青 少 年 法 制 教 育 的主 阵地。然 而,从 全 国 各地 的 情况 看,法制 教 育 工 作 在各 学 校开 展 得 还 不 平衡:少 数 学校 尚 未 开 设法 制课;有 的学校 虽 然 开 设 了 法 制 课,但课 时、教 材、教 师 没 有 落实,法 制 课 效 果不 明 显;有 的学 校片面追 求 升学 率,只 是 象 征 性 地开展一两 次法 制 教 育 活 动 等 等。( 二 ) 家 长 法制观念淡 薄,制约着青 少 年 法 制 教 育 的 效 果。家庭 是青少 年 健 康 成 长的 摇篮,父 母是 子女 的 第 一 任 老 师。青少年道 德 品 质、法 制 观念 的形 成, 父母 的 言 传 身 教发 挥着 重 要 作 用。父母 的一 言 一 行、所作 所 为,对子 女 尤 其 是 未 成年 子女 会 产生深 远 的影响。据 调 查,在导 致青少 年违 法 犯罪的消 极因 素. 中,最原始、最直接 的原因 相 当 一 部分 来 自家 长 的法 制 观念 淡 薄,甚 至 有 些 青 少年 直接受 家 长 不 良 行 为 的影 响,走上 了 违法 犯 罪 道路。(三 ) 青少 年法 制 教 育 没 有 形 成 一 个 相对 比 较 完整的 体 系。青少年法制教 育 是 一 个 系 统 工 程,必 须贯 穿 于 青 少 年 成 长 的 全过程,任何 一个 环 节或年龄 段出 现 空 当,都会对 其 教 育 效 果 产 生不 利影响。目 前,我 们 对 青 少年的法 制教 育 主 要集 中在 在 校 学生 身 上,对那些 待 业的 青 少 年,辍 学、失学 的 青 少 年 和 外出 打 工 的 青少 年 的法 制 教 育则 相对 薄 弱。有关部 门提 供 的 青 少 年 违法犯 罪 的数据表明,恰恰 是这 部分 青 少 年 的 犯 罪 率 一 直 居 高 不 下。( 四 ) 不 良 的 社会 环 境,冲 淡 了 青 少 年 法制教 育 的 效 果。近 年来,法 制 橱 窗、板报等 法 制 宣传 教 育 阵地,在 青少 年法 制教 育 中 发挥 了 重要 作用。但 是随 着 时 代 发展,这 些 传 统的 法 制 教 育 阵 地 却被 星 罗 密布 的 歌舞厅、游戏 厅、录 像 厅 占 领 了,尤 其 是校 园 周 围 也出 现 了“黄、赌、毒”问 题,严重 腐 蚀 着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尽 管 有关部 门多次进 行 整 顿,但 问 题仍很严 重。这 导 致 相 当 一 部分青 少 年在 闲暇时 间 迷 恋于 歌 舞 厅、游戏 厅、录 像 厅、网吧,而原 有 的法 制 宣传 阵地 却受 到 了 冷落。( 五 ) 青少 年 法制 宣 传 教 育 的 方 法还 有待改进。现在的 青 少年多为独 生 子女,性 格 上 存 在 脆 弱、敏感、依 赖性强、承受 力 差 的一出 0 0 N代 2 1 切 忿 知( í 闰召一 卜 才 回 奋 ǎ ù 习一"和 决定制度、说 明 理 由制度、时 效制度、救 济 制 度等; 要重 点 向 领 导干 部 宣 传决策 程 序、实 施 程 序、追究程 序、救 济程 序等制 度。第 三,平 等 意 识。平 等 意 识 的确立 是 社会 整 合 和 稳 定 的 基础,大 量 的社会 问 题 部 分都 源于 歧 视性 的政 策、法 律 和 行 为。培育市 民 的 平等 意 识,一 要 向 市 民 宣 传 公 法,让老 百 姓 了 解 自 己 的权 利 义 务,让领 导 和 公 务 员 明 确 自 己 的职 责;二 要 用生 动 的 案例来 现 身说 法,通过 实践让 市 民 切 身体 会法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优势。通过深人扎实 的 法制 宣 传 教育,强 化“既要 让 老百 姓 知 法 守法,更 要让 掌 权 者 知法守法;既要让 普 通 公 务 员 知 法 守 法,更 要让领 导 干 部 知法 守法”的 法治观 念。第 四,法律与道 德 结 合 意 识。法 律 与 道 德是 调整 社会 关 系 的两 种 手 段,法 律 规 范行为,道 德 治理 灵 魂,法 律 发 挥实 效离 不 开与 之 相 协 调 的 道德 力 量,依法 治 国和 以 德 治 国 相 辅 相 成。法 律 意识 和 道 德 意 识互 为 补充。要动 员 和 组织人 民 群众 开展 形 式 多 样 的法 治与德 治 相 结合 的 自 我 教 育 和 实 践 活 动,使依 法 治 国、建 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观念深人 人 心,在全社 会 形 成尊 重法 律、依 法办事 的环 境 和 氛 围,增 强 公 民 的 社会公德 意 识、职 业 道德 意识 和家 庭 美德意识,培 育 良 好 的 社 会 风 尚。要 引导 人 们 按 照法 律 规范和 道 德要 求 处 理婚 姻家庭关 系、财产关 系,养 成 良 好的个 人 行 为习 惯,保 护 妇 女、儿童、老 年 人、残废 人 等特 殊 群体 的 合 法权益,使法律与道 德 相互 协 调、相互 促 进,实现社会 的 全 面 进步。( 未 完 待 续 )舀肇/。磷 燕茹 舰、 矛 厂: 有 去面,而 一些 地 区 开 展 的 法 制 教 育却 忽视 了 这 一 点,没有在教育过程中弥 补 这 些 方 面 的 不 足。目 前 有 的地 方 只 是 机 械 地 为 青 少 年 讲 几堂法 制 课,送 几本法 律 书 籍;有 的在教 育 方式 和 内容 上 过 于 成 人化,既忽 视 了 青 少 年 的 心 理 特 点,又 忽 视 了 青年 少的 承 受能力。时间 久 了, 青 少 年 对这 种 教育方 式 产 生了 厌 倦 情 绪 和 逆 反心 理,出现了 青少年 学 法 而 不 懂法、学法 而 不 用 法的 怪 现 象,致使 青 少 年 的法制 教 育 效果 事 倍 功半。( 六 ) 有 关 部门 尚 没 有真 正 形 成合 力。当 前,党委系 统、政府 部门 及 有关 社 会 团 体 都 认 识 到 了 抓 青 少年法 制 教 育 的 重 要 性,也 都根 据 各 自的 特 点 开 展 了 一些 法 制 教 育 活 动,但 由 于 受 主 观条件 的限 制,目 前 的 青 少年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没 有 真 正形 成 一 股合力。尽 管 各级 普法机 构 每 年 都 把青 少年 列 人 年度 普 法 重 点对象,但 往往 是 普 法 机构 一 家 唱 独 角 戏,学 校教育、家 庭教 育、社 会教育没有做到有 机 配合,从 而 制 约 着青 少 年 法 制 教 育 工 作 向 纵深 发展。改 进 和 加 强 青 少 年 法制 教 育 工作 的 意见 和措 施首先,进 一步提 高 对 青 少 年加 强 法 制 教 育 重 要性 的 认识。切实加 强 法 制 教 育,培 养青少 年 的法 律意 识 和法 制观念, 教 育他 们 遵纪 守 法、依 法维护 自 身权 益,是 依 法治 国、建设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 家的一项基础 工程。青 少年 是 跨世纪 的 建 设 者,今 天 的 青 少 年法制观念 和 法 律 意 识 的 高低,直 接 关 系 着依 法治 国 进 程 的 快 慢,甚 至 决定着建设社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宏 伟 目 标 能 否实现。因此,各有关部 门必须 增强 抓 好 青 少 年 法 制教育 工 作 的 紧 迫 感,以“三 个 代表”重要 思 想 为指导,认真 研 究 和 解 决 工 作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明 确 工作 职 责,以“党 委领导、人 大 监督、政府 实 施、社 会 配 合”的总 体 思 路来建 立 领 导 机构,健全规 章制 度,强 化 组织领 导,建 立 多方配合、齐抓 共 管 的工 作 机 制, 总 结推广先进典 型,切实把 法 制教育 贯 彻 落 实到 每 一 位青 少 年身 上。第 二,学 校要增强 青 少 年 法 制 教 育 的针 对性 和 实 效性。首先,在教 育 内容 上,要 以 加 强 青 少 年 的思想道 德教 育、纪 律教育和 法 制 教 育 为重要 内 容,以 达到增 强 青 少年 道 德 法 制 观 念,从 而使其树 立 正确 的 世 界 观、人 生 观、价 值观 的 目 的。要着重引导 学校 进 行 以 下 几方 面 教 育:进行 《 未成年人 保 护 法 》 和 《 预 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 》 等有关青 少年 保 护方 面 的 法 律 知 识 教 育,使 广大青少年 区 分 什 么 是 良好 品 行,什 么 是不 良 行为,同时也 使 其 懂 得 如何 运 用 法 律武 器 保 护 自 己 合 法 权 益;进 行 《社会 治 安 管理 处 罚 条和 刑事 法 律有关 知 识 教 育,使青 少 年能够 依 法 规范 自 己 的言进 行 有关 民 事法 律 知 识 教 育,引 导 其 在 社会 交往 中依法 办为 达 到教 育效 果,必 须 编写 一套 适 合 青少 年 身 心 发 育特 点系 统 的、由 浅 人 深、由 低 到 高 的 固 定 教 材,并 做 到教 材、教课 时、计划 四 落实。其 次,在教 育 手 段上,要 注 意 采 用 青 少年 喜 闻乐见 的形 式,把 课 堂 教学 与课 外 活动、社会 实践结 合 起来,通过 开 展形 式 活 泼、丰 富 多 彩 的演 讲会、辩论会、组 织参观展 览、开展 征 文 和 模拟 法 庭 等活 动,对 青 少年进行 生 动、直观法制 教 育。第 三,在教 育 对 象 上,要重 点 做 好对 不 良 行 为 青 少 年的教育。要 将 对有 不 良 行 为学 生 的 教 育、转 化 工 作作为考核 学 校 和教 师 工 作 的一个重要 指标,严格 落 实各项教育转化 措 施,切实 保障这 项 工 作 卓 有 成效。同时,有关 部 门 要采 取 有力 措施,坚 决制 止 中小学 生 流失,从根 本 上 预 防 和 控制辍 学 学 生 违 法 犯罪。对 长 期 流浪 社 会 的少年儿童,民 政、公安、司 法 等 部 门 要采 取 特 殊 的 帮 教、安置 措施,防止 他们 流 落社 会违法犯 罪。要 做 好选 派 优 秀政法机 关 工 作人 员到 中小学 校 兼任 法 制 副 校长工 作,让 他 们协 助、指 导 学校 开 展 好青 少 年 法制 教 育 工 作。各 级 普 法 依 法 治理机 构 要 加 强 对 法制 副 校长 的教育、培训 和 考核 工 作。第 三,切实 提高 家 长的 法律 素质。各级 普 法 机 构 要 充 分发挥职能 作 用,采取 多 种形式,大范围、多 角度、全 方 位 对 所 有 家 长 进行法制 宣 传 教 育。要 建 立家庭教育 咨 询机 构,开 展 各 种 家 庭 教 育 讲座、展 览、咨询 等 活 动,编 写 有关 家庭 教 育 的 通 俗读 物 和 教 材,开办 家 庭 教 育 广播、电 视 节 目,提 高 家 长 的 法 制观念 和 家 教水平。各 学校要 通 过 建 立 家 长 委 员 会、开 办家 长 学 校 等 形 式,既 提高家 长的 法制观 念,又 便 于 学校同学 生 家 长 建 立经 常 性 联系。司法 行政 基层组 织;如 司 法 所、调委 会 的 司 法 员、调 解 员要 结合 具体 情 况 制 定 切 实可 行 的法 制教 育计 划,通过 专 题 讲 座、以 案 释法及 有 关 人 员 现 身 说 法 等形式 进 行 生 动 的 法 制 教 育,深人 开 展`, 4个到家”活 动:一 是 教材到 家,把有关普 法 材 料 送 到 千 家 万户;二是 宣 传 到 家,对 青 年少 遇 到 的 涉法问 题,普 法 宣 讲 员 要 适时 提供 法律 服 务,帮 助 他 们 处 理 纠纷,解 决 在 生 产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实际问 题;三 是帮 教到 家,对有劣 迹、轻微 违法 和 刑 释解 教 的 青 少年,各 级 基 层组织 和 相 关 职能部门 都 要实行结 对 帮 教;四 是 制 度到 家,居 委 会、村 委 会 制 定的 自 治章 程 要 发放 到 家,使 青 少年 行为有规 则、办 事有 章 法,逐 步 养 成较 好 的 依 法 办 事观 念。同 时,要进一 步 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细胞 工 程” ,村委 会、居 委 会在 开展 依 法治理 过程 中,要 开 展各种 形 式 的 家庭 评 比 活动,并 把教育好 子 女作 为 评 选 文 明 家 庭 的 重要 条 件,提高家庭 文明 程 度,杜 绝 家 庭暴 力,维护 未 成年人 的 合 法 权 益。第 四,有 关 部门 及 社 会 团 体 要 齐抓 共 管,营造青少年法制 教育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要强 化 社 区 依 法治 理,帮 教 社会闲 散 青 少年。社 区 居 ( 村 )委 会要 建 立 青少 年 法 制教 育设 施 和预 防 青 少年违法犯罪 工作 网 络。要 充分 发 挥学 校 和 社 区 共青 团、少 先 队 组 织 以及 其 它群 众 组 织 的作 用,开 展 普 法 教育 和 各种 有 益 于 青 少年 身 心健 康 的文 化娱乐 活 动。同时,采 取行 之有效 的 方式 帮 教 有 不 良 行为的青 少 年,落 实 对 刑满释放、解 除 劳教青少 年 的安置 帮教措施,尽快 形 成严 密 有效 的安 置帮教 网 络。要 加 强 文化娱 乐 场所管 理,开 展有 益 于 青 少年 身 心 健 康 的文化 娱 乐 活 动。有关部 门 要 彻 底 整治学 校 周边 环 境,规范、整 顿非法 营 业 的各种 网 吧,加 大“扫黄 打非”的力度,防 止 其 对 青少年的 不 良 影 响。政 法 机 关 要 切 实 肩负起 教育 青 少年 和 打 击 违法 犯 罪的 双重 任务。政 法 机 关 和 教 育 部门应 大 力 支持 和 协 助各学校 积 极开 展“警校 共 建”活 动,为青少 年学 习、工作创造 安 定 的 环境。各 级 司 法机关 在办理 未 成年人犯 罪 案件 时,要 坚 持“教 育、感 化、挽救”的方针,制 定 和 完善 相应 的 工 作制 度,切实 保障 未 成 年人 的 合 法权益。各 级法 院、民 政部 门 在 办 理 离 婚 案件 时,要 认 真考虑监 护人 的 抚 养、教育等 监 护 条 件,切 实 保 障 被监护 人 的 受 教 育 权 不 受侵 犯。人 民 法 院 要 加 强 少年法庭 建设,切实肩负 起 对 未 成 年 罪 犯审判 和 教 育 的 双 重 任务。各 级普法 依法 治 理机构 要 将 有 关 部 门 及 单位 青少 年 法 制教育工 作 的 成 效 作为考 核 其 普 法 依法 治 理 工 作 的重 要 标 准,列 入年 度考核。只 要 各 级 普 法 依 法治 理 办 公 室 抓 好 协 调、指导,其 他 各部门及 有 关 单 位 密 切配 合,形 成合 力,建 立 起 学 校、家庭、社 会 三位 一 体 的 法制教 育 格 局,青 少 年 法 制 教 育 工 作 就一 定 能 够落 到实处,抓 出实 效。嗽 ” 左 ; 0 、 、例行事的师肉 0 闪碱 2 1 甲 幽 奋 鸽O 阁留一曰 沙 烈 语 闷 自 汤f磊
篇五:普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普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朝明中国水利水电笫七局有限公司一分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具体实現。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了消除封建社会留下的崇尚“皇权”,轻视“法制律制度,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以来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这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心构筑,已经获得了累累硕果。从前五个五年普法工作取得的效果看普法机构从无到有层层建立,普法对象的重点从各级领导干部人员、公务员、青少年延伸到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会大众,普法对象从要求学法到渴望懂法料到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更可喜的是青少年学法教育已纳入学校的教育方案中,实现了从小抓起,从源头抓起一种风气和时尚。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我国市场经的发展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普法方法还需进行认真的研究。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对于我们务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给予关注: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一)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既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也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在法律意识方面的表现主要是就某些陈旧意识一时难以消除,如崇尚“皇权”,轻视“法制”的观念,家长制作风和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的特权思想等等,使封建社会形成的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一时难以消除。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二)法治意识的淡薄法治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教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2.大规模群众运动带来不尊重法律的副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群众运动常常被用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由于群众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法律,并且在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用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妨碍了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3.依法治国、治企进程缓慢也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人民政权机关,这时候本应该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和法律的作用,对群众进行法制教
育,及时地建立起完备的法制,但是,一方面由于长期革命斗争中养成的习惯,党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很多事情都由党的组织来办。另一方面,由于党在某一段时期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对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认识不足,习惯于用政策来调节国计民生和社会事务,许多本应由法律调整的范围常常以党的政策来调整,有的地方组织和部分企业还以考虑大局为由随意干预司法和执法活动,使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时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单一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利润的提高,往往以牺牲环境和侵害员工的合法福利为代价等,从而妨碍了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制的观念,影响了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三)公民教育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很多方面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
动规则。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 ,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3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存。我国公民在心灵深处还存在一种对诉讼的偏见和憎恶,在解决家庭、乡邻、朋友、部属之间的冲突时,认为诉讼费时 、费人、费财,即时有了诉讼的结果,也难以执行,造成了多数公民在处理日常纠纷时不愿意诉诸法律。这与现代社会人们普遍重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做法相比,差距甚大。一些公民受封建统治者“人治”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等不正常现象的影响,形成了长官意志就是法的畸形的法律观念。这种观念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格格不入的。(五)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宪法意识弱于普通法律意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却被视为是“软法律”而不受重视,一些人甚至认为宪法的作用低于普通法律的作用。二是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这种传统到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在一般公民的观念中,提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诉讼法与实体
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程序重视不够。即使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这样就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二、提高普法教育的途径及方法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根据本人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认为“六五” 普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重视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法律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中最紧密联系的二个部分,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程度的影响。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才能产生一种强制导向的力量,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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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
充分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用法律来进行规范。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化、政治活动程序化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只有贴近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普及和应用。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人们在心理上形成对法治权威的信服,树立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创造条件。(三)针对不同普法对象开展重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根据“一五”到“五五”普法重点对象变化之规律,我们可以看出普法对象之重点总的有:各级干部(包括领导干部)、青少年、执法人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务员、农民等 。笔者认为:“六五” 普法的重点仍然是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社会民众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 。只有抓住重点对象,抓住普法重点,分阶段,分年度,一步一步地普法,才能达到全民学法、懂法、用法,实现普法的目的。只有明确了
普法重点才能了解受教育对象在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普法重点要以民生所关注的,群众急需解决的,老百姓最需要的为内容,从而增强普法内容针对性,体现实效性。(四)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六)强化并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
强化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 、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 ;运用诉讼观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七)落实普法教育经费保障措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企业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和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经费标准按所辖地区家属、流动人口)计算;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要确保及时划拨足额到位,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确保普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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