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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3-31 20:2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精选推荐】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并抄送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抄送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教育部委托*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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