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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菁选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3-19 18:40:05 来源:文池范文网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7年度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菁选3篇【通用文档】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房地产

估价师

1014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15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以及一式两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7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报名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刘倬、王佳,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565380),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类学科和专业。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相对集中,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加盖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565380。各地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156。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实施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2

  一、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和建筑造价知识

  我们知道运用任何一种评估方法时,都会涉及一定的建筑知识,尤其是运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时,更是考验估价师建筑知识的水*。评估个案中“真正的”房地产并不多,其确有大量的包括储油罐、输油管、高压电、泵船、码头、罐基。栈桥等等在内的“动产”,对其中“既无造价资料,亦无图纸”的,宜采用重置成本法,结合“替代原理”,先“模拟”出以当今设计思想及施工工艺状态下重建能大到实物“最佳”使用状态的建筑施工方案,后分部分测算工程量,再查找相关水利、土建定额,以此测算其新建成本。这些“个案”的评估要求估价师掌握一定的建筑知识和建筑造价知识。

  二、估价师应掌握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

  众所周知房地产估价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房地产的分支学科,因此,只有具备较深厚的经济理论基础,方能真正地做好估价工作并能进行相应地探索。这就要求估价师了解并 探索更多的经纪问题包括:贴现、折旧、经济增长、机会成本 、边际收益、收入与税收等,参加房地产经纪理论培训、知识竞赛和房地产继续教育。本人通过自学和培训1996年通过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997年参加“荆门市房地产法规知识竞赛”获一等奖,并获奖金200元。事实上,一个全面的估价师,不仅可以从事“单一”的评估业务,更可以为大众峁房地产投?置业咨询服务——为房地产投资者忧解难,或者为置业者出谋划策。这主要包括:预算不动产投资价值和投资回报率;测算投资/置业成本,安排购置资金;测算改造成本 ,改进物业收益水*;预测市场波动,确定投资/置业方向;测算租售、抵押(留置)成本,安排物业资产管理计划。

  三、估价师应该具备丰富的房地产专业技术知识

  顾名思义,房地产估价是对房地产标的物或者房地产为主的标的物进行估价的一项技术工作,缺少 房地产专业的基础知识,就谈不上做一名估价师。从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也可以佐证,成本法是以成本测算方式估算房地产价值,其中比如社会*均利润率、资金占用成本如何确定,直接牵涉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市场法是以市场可比价格估算房地产价值,但是如果没有房地产专业基础知识,又如何选择“可比实例”,又如何进行“区域”、“个别”等因素的调整;收益还原法是以贴现原理测算房地产价值的,试问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基础知识,其中的"客观收益又怎么判定,特别是针对一个收益整体不可分,但只评估其中部分房地产的价值时必须确定分摊价值时,更离不开房地产专业知识。事实上,房地产专业知识的面很广,包括建筑、规划、土地、质量、计划、营销、物业管理等等。有些估价师在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时,对物业管理作为个别因素修正时,只有“有”和“无”两种,然而实际工作中,物业管理的水*大有不同,应区别对待和修正。

  四、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我们知道“无规不圆”,作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师来说,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规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拍卖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都是我们必须熟悉的内容,并且有必要“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做到常看、常想、常推敲。诸如要通过反复学习相关税法及税收等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咨询,估价师要能准确地测算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内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和费用;要了解担保的有关规定,最高院2000年12月8日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估价师应该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

  大家都知道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就是市场检验,而成本法中的社会化评估成本等一般也用比较法取得,收益还原法的“年收益”也是主要以市场比较而定,假设开发法中的市场销售价格更是市场现值等等。因此,熟悉房地产市场及其交易变化情况,对于估价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人在实际工作中,非常注重了解、搜集、判断有关市场交易案例,包括买卖、抵押、租赁、拍卖、抵债等方面,事实上,只有具备大量的案例并建库管理,才能在具体办理估价时得心应手,要多与多家开发商、经济公司、拍卖公司以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还可以通过当地的报纸及电台、电视、网络了解二手房价格信息,再加上从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价方面掌握当地真正有意义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大大增加了房地产案例库存量,本人还备有房地产估价笔记本、房地产交易价格剪贴簿和房地产估价电子档案等,*时注重搜集、整理和完善这些基础工作,对日常的房地产估价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指南3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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