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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对照材料(6篇)

时间:2022-12-12 12:50: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约谈对照材料(6篇)约谈对照材料  对教育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理论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对相关业务工作及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工作中安排多抓落实少生活中不能认真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约谈对照材料(6篇),供大家参考。

约谈对照材料(6篇)

篇一:约谈对照材料

  对教育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理论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对相关业务工作及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工作中安排多抓落实少生活中不能认真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身要求不够严格不能时时刻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二、领导班子运行和工作情况局领导班子严格遵照市局党组要求,主动融入县委、县

  政府中心工作,积极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在班子建设上,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局

  所班子成员和中心组理论学习,十八大精神有效融入工作中,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扎实,班子民主生活会达到预期目的,针对“四风”方面存在的14种表现,制定的措施具体、有效。二是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三是充分发挥班子核心带动作用。

  在干部队伍建设上,一是强化干部管理,队伍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现象得到有效纠正,确保无干部违规违纪。二是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完成各类培训,实现“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三是强化问责,实行问题管理,提升工作执行力。

  在主体工作上,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市场准入工作成效提升;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品牌资源有效整合;行政执法工作上取得双效益;创新工作取得新成效。

  问题和不足由于目前我局党的群总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火热开展中,对于问题的查摆正在进行总结,目前在整改问题方面

  尚未整改到位。对于这点局领导班子已经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必要性及紧迫性,正在研究方案进行整改落实。

  领导班子作风及四风问题形象作风方面局领导班子在工作作风方面,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急功近利,不弄虚作假。坚持定期联系制度,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干部、职工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呼声,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廉洁勤政,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领导班子在作风方面是好的。四风问题1、学习制度坚持不够好,学习计划、措施落实不到位;2、调研工作不够全面深入,在机关时间多,下基层时间少;3、文件会议过多,有些文件安排工作时间过紧,预留落实时间不够;4、创新方法较少,有时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办法抓工作;5、与干部职工双向交流较少;6、与服务对象沟通较少,对企业调研较少;7、对干部职工用水、用电方面约束较少。

  三、每名科级干部的德才特点及不足岳彩祥局长:理论水平高,统筹能力突出,大局观强烈,

  工作作风廉洁,对全局工作安排部署到位,善于培养干部能力。不足之处是:岳局长对于干部职工用水、用电的细节方面约束较少。

  冯明元副局长:政治觉悟性高,专业知识丰富,工作能力突出,工作作风廉洁,对于分管工作认真负责。不足之处是:工作时冯局长自己做的多,教导普通干部职工较少。

  陈景宝副局长:服务大局意识强,工作能力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作风廉洁。不足之处是:陈局长与服务对象的双向沟通较少,对企业调研较少。

  李守刚纪检组长:政治觉悟和组织纪律性好,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不足之处是:对于自身要求高,但是对于干部职工较“心软”,对干部职工纪律要求严,但是处理轻。

  朱景镇专职副书记:政治觉悟高,理论知识丰富,工作干劲强,平易近人,在干部职工理论学习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不足之处是:朱书记组织学习时自学时间较多,集中学习时间较少。

  王月伦副主任科员: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工作作风廉洁,工作扎实、务实。不足之处是:王主任有时习惯于用老经验、老办法抓工作,创新方面稍显不足。

  程勇副主任科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作风廉洁,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不足之处是:程主任平时与干部群众双向交流较少。

  四、个人四风问题及整改打算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教育学习缺乏系统性、主动性。学习上还存在应付思想。主要表现在学习不主动、缺乏自觉性。特别是工作忙的时候,终日埋头于纷繁复杂的事务堆里,对于党的新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深,致使理论根基不实,不能很好的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学习只限于份内的科目,没有从教育学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并且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工作不够。由于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导致学习归学习,理论和实际相脱节。2、工作布置多亲自检查少。自己往往把工作布置下去之后,只问结果,很少亲自督促检查完成过程和质量。只懂分管业务,对分管以外的业务参与少。工作不深入,工作统筹性不够高。在工作安排上因为人员少,头绪多,有顾此失彼的现象。3、深入基层调研不够。因为主抓稽查队工作,琐事比较多,人员比较少,大多数时间抓业务工作,对企业调研走

  访不够,没有拿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使自己对帮扶企业的把握上不够全面。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自身存在的以上几个问题,我认为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对教育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理论学习重视程度不够,对相关业务工作及工作标准要求不高,工作中安排多,抓落实少,生活中不能认真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身要求不够严格,不能时时刻刻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今后整改措施1、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牢固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在学习中充实自我,增长才干,提高本领。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在时间、内容和效果上狠抓落实。2、今后我决心一方面要抓好分管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抓好相关业务的学习,对按排的工作亲自督促检查,真正发现新问题,推动市场工作向前发展。3、尽可能多的处理业务,积累经验教训,多做事情,增长见识、总结教训、积累经验,多实践具体工作,要做到胆大心细、做事不慌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

  五、对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

  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举措,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一名质监干部,就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提出一些建议:

  1、要把信仰教育和宗旨教育作为这次活动的重点。信仰缺失是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必须要着眼于“信仰危机”,在学习教育中把党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宗旨意识教育作为重点教育,全力抓好党的理论武装,切实通过开展活动打牢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基础。

  2、要把强化干部作风建设作为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方向。干部作风的问题,实质也是让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所以,要把强化干部作风建设作为这次活动的重要方向,贯穿到整个活动始终,坚决遵照中央、省、市的规定、意见以及我县的具体措施,持久地执行好、落实好,并及时根据落实情况和群众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和严肃惩治。真正实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活动效果,让广大群众满意。

  3、要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作为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目标。“看病、养老、就业、上学、住房、环境、交通以及增

  收、反腐”等一系列的问题,始终是群众最关注和反映最强烈的现实热点和难点。在实践活动中,必须要把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作为开展活动的重要目标,要刀下见菜,真办事、办成事,必要时要把解决群众的问题酌情量化,既有数量要求,也要有时限要求。要从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老百姓最满意的方面做起,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力争出台更多更好的惠民、利民、爱民和让民政策、举措。

  4、要把建立健全群众路线长效机制作为开展这次活动的重要工作。从党的实践来看,开展任何一项活动都会有一个周期,或长或短。如何能够把开展活动取得的好成果长期的巩固下去,切实把老百姓担心的短期行为变为常态作为,就更显得十分重要。

  总的来说,顺利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可以更好地提升党的形象、增强党员素质、改善社会环境和推动经济发展。

篇二:约谈对照材料

  如何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如何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委*巡察组代表*委于*年*月*日至*月*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谈话、针对性约谈、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我*党委开展了专项巡察,对我们的工作“把脉问诊”,为我们的队伍“健康体检”,并与*月*日就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向我们进行了反馈,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全面深刻,提出的意见针对性、指导性很强,完全符合*委精神和我*实际。在此,我谨代表*党委,就工作不力向*委做出深刻检查,并致以万分歉意。同时,向巡察组致以真诚的谢意,感谢各位领导帮助我们查找隐患、去除恶疾。下面,按照会议安排,由我代表*党委班子,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做对照检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指正。一、紧扣问题、明晰任务,在举一反三中查找不足此次巡察,巡察组代表*委共向我们反馈了*大领域、*个方面、*件具体问题,每一个领域、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问题,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既为我们点出了工作上的不足,敲响了从严治党的警钟,进一步纠正了过往的模糊认识,杜绝了个别人员的侥幸心理,更向我们提出了整改要求,指明了整改方向。对此,我们将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找借口,对*委*巡察组反馈的整改意见,在逐条、逐个、逐项整改的基础上,着重用好“三片镜子”找准病源,以最高的标准、最严的要求“对症下药”,扎实抓好巡察组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每一个问题整改到位,

  如何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把每一个“隐疾”治疗到位,最终达到强身健体、行稳致远的目标。一是用好“放大镜”。把每一个小问题在认识上无限放大,以最高的思想认识、最高的政治站位,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真正正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忠诚担当谋发展,把**党委班子的优良政治品格贯穿于巡察工作和整改工作始终。二是用好“内窥镜”。以巡察整改工作为契机,对巡察组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在全领域、全角度、全方位开展一次自身建设的大筛查,不留一个死角、不留一片盲*,及时查找尚未发现的问题,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用好“显微镜”,仔细查找隐藏在“健康问题”背后的“大小病源”,把每一个问题查实、把每一个根源找准,为下一步用猛药、去沉疴、除恶疾提供准确依据。

  二、正视问题、深刻自省,在认真剖析中深挖根源(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此次巡察组反馈的问题,表象上看是我们工作当中的具体问题,但究其根源依然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因为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造成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精准施策不够、督查指导不够,最终让一个一个“小隐疾”变异成影响全*战线的“大毛病”。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四个不够”:一是宣传不够。对于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要求宣传不到位,造成有的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水平停滞不前,不能紧跟中央、*党委工作步调,工作中分不清孰轻孰重,切实把党的建设抓起来,把对自己的要求严起来,把党员的优秀品格坚持下来。二是学习不够。党委班子成员学习多以自学为主,缺乏有组织性、目的性的集中学习,且学习多以读报纸、看文件为主,造成学习碎片化严重,对新时期的党建工作缺乏系统性认知,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党建工作需要。三是思考不够。个别党员对

  如何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新的党建理念深入思考不够,不能用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新知识转变为抓党建、促发展的方法、路径不够明确,造成“步子”跟不上“脑子”,推动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氛围不浓、节凑不快。四是践行不够。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深入,全*各级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干部作风上、组织纪律上、干事创业上都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活动的结束,个别干部的工作状态呈现出“来时一阵风、去时无影踪”的问题:不能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讲政治、顾大*,向中央看齐、向*党委看齐;不能以“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严字当头、实处着力;不能紧紧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升个人政治素养、业务素养、道德素养,夯实干事创业的“压舱石”,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知行合一。

  (二)责任链条有待拧紧。我们有的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软弱涣散、服务功能不全,有的党组织未按期换届,有的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的党组织发展党员程序步骤不规范,有的党组织设置不合规定。之所以出问题,归根结底是党委班子统揽全*、统筹推进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在责任落实上没有层层传导压力,没有层层压实责任,才造成了*属各级党组织执行规定不到位、落实决定不彻底,在换届工作中留了“尾巴”,在日常工作中走了“岔路”。从巡察组反馈的具体问题看,我们在抓好党建促发展、抓好发展强党建上还有以下不足。一是重业务轻党建。班子成员中大部分人员对工作的认识停留在过往层面,

  如何围绕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没有准确领会新形势下的党建精神,认为只要盯好硬指标、抓好硬任务,就可以“一白遮百丑”,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软指标、软任务,没有给予充分重视。二是责任压得不实。班子成员中大部分同志没有切实担负起分管领域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日常工作中只抓业务不问党建,只抓数字不抓队伍,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不力,对分管单位的党建工作抓的不够严、不够深、不够实,没有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三是链条拧得不紧。受工作人员有限影响,*纪委监督检查不够频繁、不够细致、不够深入,造成有些问题没能及时发现并加以纠正。尤其是对*属各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的督导检查,没能做到常督常管、严督严管,切实将管党治党的责任链条拧紧。

  (三)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巡察反馈意见中,我们个别党员党性意识不强,常年不缴党费,甚至有退党之说;有的党组织一人外出培训多人陪同,没有出差文件还违规报销差旅费;有的党组织履行对分管领域的干部不闻不问,乐于当老好人,把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最后甚至被问责处理。这些说到底,还是*党委及下属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抓班子、带队伍上做得不够好,没有真真正正扛起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旗。致使个别党员干部动力不足不想为:习惯当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面对困难躲,解决问题拖;敷衍推诿、消极怠工,对问题不闻不问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力不足不善为:长期不学习提高,一切唯领导、唯文件、唯指示行事,没有自己的主张和见解,面对难题束手无策,要么不为,要么乱为,造成问题始终搁置,或者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一大堆。担当不足不敢为:害怕“挑水多、罐子摔得多”,把拍板当成“冒烟的手榴弹”,该自己解决的事统

篇三:约谈对照材料

  个人工作约谈汇报材料3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区城管局根据《中共南明区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开展提醒约谈工作的通知》(南委【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提醒约谈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了确保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开展提醒约谈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主任为具体负责人的约谈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约谈工作,做好收集、记录、建立台账等工作。二、认真准备,精心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城管局明确第一轮约谈工作的对象为局系统班子成员,约谈人为单位负责人。约谈内容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截止1月6日,班子成员均通完成约谈工作。三、以约谈工作为契机,促进工作开展下一步区城管局将以此次约谈工作为契机,准确掌握约谈对象当前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状况,充分加强对干部人文关怀的同时,完善局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机制,按照层层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内部约谈机制,增强领导干部、部门负责人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个人工作约谈汇报材料根据县纪委[20]-17号《关于开展约谈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按照县纪委约谈会的部署和要求,我局纪检组长对除党政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股室的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约谈情况汇报如下:一、约谈时间:7月13日9:00二、约谈地点:纪检组长办公室三、约谈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副局长、协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协管项目科副主任科员、项目股股长。四、约谈内容(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从政意识。1、认真学习“三严三实”的实质内容,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并在工作中以“三严三实”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三严三实”体现着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明确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作为招商局一名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2、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懂政策、守纪律、讲规矩。招商局的工作服务对象是企业,作为从事这项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增

  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严格按国家及我县制定的政策法规为企业办事,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的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做表率。在投资企业面前,切记做到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二)以“三严三实”为标杆,围绕“五不作为、五慢作为、五乱作为”的内容,进一步转变和提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我县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及开展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活动内容,增强领导干部思想认识的主动性、紧迫性和深刻性。通过积极参加活动,请大家认真按照内容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深挖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拿出诚意和勇气,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遵章守纪,切实转变和提高工作作风。(三)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牢记“两个务必”,坚定不移反对腐败。1、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按照党中央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我局编制的“职权目录”,绘制“权利运行流程图”来进行开展各项工作。2、在座的领导干部要坚守法律的高压线、纪律的红线、生活的界线。一是管好自己和家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是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单位互相请吃、收受和赠送“红包”及购物卡等节日里的不正之风;三是要做到不公款送礼、不公款旅游、不公车私用,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参与赌博;四是为企业办事不能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借机吃拿卡要。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大家做到“四个牢记”,遵章守则,不碰底线,小事做起,防微杜渐,不断推进党风、政风、作风建设,开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个人工作约谈汇报材料昱东街道党工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围绕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完善教育、监督、查处“三大机制”,聚焦中心工作和问题导向,营造“为民、务实、清廉”工作氛围,促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形成。一、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1、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街道整体工作布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班子成员整体落实“一岗双责”,与四个社区党委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五大项55个方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责任明确到7位班子成员,14个部门,4个社区党委,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真正把工作扛起来,落实下去。2、每年坚持开展“六个一”活动。党工委和四个社区党委书记上一堂廉政党课,一次革命传统教育活动,一次警示教育活动,一次廉政摄影和楹联展活动,一场廉政广场文化,一场廉政知识比赛和测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3、建立“四级监督体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延伸到社区,植根居民。在一站通,一网清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中,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基础,紧紧围绕“健全组织,划定流程,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起“街道纪工委——社区党组织

  ——社区网格员——网格监督员”四级监督体系,做到网格监督,八小时外监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现在4个社区,40个网格中,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建立组织“廉情监督员工作座谈会季制度”。搭建小区、社区、街道三级议事平台。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让“四风”无处藏身,让正能量不断凝聚。4、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制度建设和执纪问责。全面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抓好“违规经商、协会学会不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小金库和长期不换届,党费收缴,滥发津补贴,酒桌办公”八个专项整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对创城、小区改造等工程款2万元以上通过审计,2万元以下通过班子会议研究。8月份前对区纪委交办的2名党员进行了违纪处分,一名因违法开除党籍,一个因违纪进行党内警告处分。对无故不在岗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谈话处理。对效能办交办的投诉件进行了事后整改和随访,举一反三,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的发生。5、坚持每月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加强党纪党规知识的学习教育,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举办楹联展,观看《千年包公》、《镜鉴》、《焦裕禄》等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参加办案陪护,举办党章党规知识测试,定期发送廉政短信等有效载体,拓展参与度,提高知晓率,扩大监督视线,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二、本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1、能正确处理好勤政和廉政的辩证关系,即能主动担责,带领团结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也能全力以赴支持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纪工委书记的工作分工,配备了纪工委副书记。2、始终把班子建设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不断提升班子的执行力,创新力和战斗力,营造班子团结,凝聚力量,作风务实,精神振奋,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在今年85个老旧小区改造中,美丽社区和社会化服务信息管理,创城工作,问题楼盘处置等中心工作中,自己亲力亲为,班子成员主动担责,走在前列。3、带头上党课,围绕“切实肩负起意识形态领域的主体责任”和“如何发挥党组织,党员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作用”主题,开展交流和讨论,围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带头对党忠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引导班子成员和街居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知边界,明底线。让自己在苦与学中磨练个人意志和品质,让自己在干与学中肩负岗位的责任与担当。4、以身作则,敢于较真碰硬,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担当意识,认真开展“一岗双责”廉政谈话。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抓早抓小,对于在上班无故不在岗,加班有“普惠”发放,分管领导责任心不到位等不良苗头,针锋相对,敢于直面问题。亲自负责对阜上社区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强化党的领导。

  三、本人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本人和班子成员能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能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分工履职尽责,但也存在一些不足:1、是理论学习不够系统,能力水平提高不快,工作上缺乏创新。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等老品牌没有适应新形势,党工委班子未能很好的科学有效地形成新亮点。2、求稳怕乱的思想顾虑仍然存在。在容错纠错机制执行上,在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爱干部统一上,在如何卸下思想包袱,班子成员敢作敢为,锐意进取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仍要继续科学调动和鼓励。3、攻坚克难面前有时畏难,班子成员有时过分依赖于主要领导或上级拿意见,团队精神在“属地问责”的压力下,班子成员管好自己分管“一亩三分地”的意识有时很浓。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打算、意见、建议。1、是加强学习和警示教育,强化遵规守纪意识。党工委班子要把“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挺在前,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2、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责任意识,确保“两个责任”落在实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尤其注重提高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意识,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是从建章立制着手,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断完善工程类、办公用品类等财务票据业务流程和管理审批程序,对大金额必须过党工委会议或审计,加班费严格按制度杜绝“普惠”发放。工作人员外出必须认真履行报备。建立制度和规范执行相统一,使制度真正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4、是深入挖掘“平台载体作用”。加强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拓展“六个一”和廉政文化入小区、进家庭的宣传教育活动。完善党务、政务、居务公开制度,对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确保街居事务及时公开到位,打照阳光街道。5、是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规矩意识。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办案力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篇四:约谈对照材料

  蔡春生廉政谈话汇报材料下面我就廉政建设方面个人情况作如下分析敬请批评我是冶山小教支部书记曾担任过冶父山镇中心小学校长任现职以来严格自律较好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支持学校领导班子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兢兢业业落实工作目标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平安的环境做出了努力

  约谈工作汇报(共7篇)

  约谈工作汇报(共7篇)约谈工作汇报(共7篇)第1篇约谈汇报约谈汇报材料周德佼本人担任高中语文教学,在从教期间一直担任班主任。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教学思想,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重视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使学生学有所得,不断提高,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并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一.教学上1.课前准备备好课。2.认真钻研教材,对教材的基本思想.基本概念,每句话.每个字都弄清楚,了解教材的结构,重点与难点,掌握知识的逻辑,能运用自如,知道应补充哪些资料,怎样才能教好。3.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技能的质量,他们的兴趣.需要.方法._惯,学_新知识可能会有哪些困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4.考虑教法,解决如何把已掌握的教材传授给学生,包括如何组织教材.如何安排每节课的活动。二.管理上1.工作从赞美着手,所有的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理解和尊重,所以,和差生交谈时,对他的处境.想法表示深刻的理解和尊重,还有在批评学生之前,先谈谈自己工作的不足。2.热爱学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感受到老师的关心,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了学生的学_。3.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教书育人,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以及感恩和礼仪。关注学生安全.健康.和快乐。4.和家长紧密联系,随时交流学生的学_情况。三.工作考勤方面我热爱自己的事业,从不因为个人的私事耽误工作的时间。并积极运用有效的工作时间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在工作

  上,我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实干,并能完成学校给予的各项任务,为提高自身的素质,我不但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到各地听课学_,平时,经常查阅有关教学资料。同时经常在课外与学生联系,时时关心他们,当然在教学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须在以后进一步的努力。

  四.作风上严格履行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严格做到麻将“三不许”等要求,为人师表,努力做好一个新时期的人民好教师。总而言之,现在社会对教师的素质要求更高,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将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发扬优点,改正缺点,开拓前进,为美好的明天作出自己奉献。第2篇工作汇报之约谈汇报约谈汇报材料约谈汇报提纲

  一.总体评价自全局深入开展党的路线实践活动,查找和整改“四风”问题以来,我和广大党员一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各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接受领导约谈,广泛征求单位党内外同志意见,找准本单位在“四风”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分析了发生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扎实推进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单位四风问题学_安排紧密,但应注意与单位工作安排相冲突的实际情况,尽量采取谈话谈心的方式。四风问题经领导和大家的努力得到重视与整改,公车问题.接待问题.旅游问题.考勤问题.工作责任心等得到提高与改善。

  三.对班子领导工作作风的评价好.四风方面个人注意改进,对自己要求高。

  四.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德才的主要特点不足与四风问题五.个人存在的问题1.形式主义方面一是理论学_不够深入。在政治理论学_中,浮在上面,做一般理解,深入学_思考少;二是有时接到工作任务,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有时存在着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影响了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2.官僚主义方面一是与同事谈心少,交流少,没有真正了解别人

  的思想和工作思路。二是群众意识不够强,虽然也经常下班组调研,但主动性不强.不

  够深入。3.享乐主义方面.奢靡之风方面六.谈谈对搞好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1.进一步加强理论学_。坚定理想信念,坚决反对“四风”,自觉

  改正自身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2.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坚持把群众工作理念贯穿工作全过程,

  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3.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对

  文山会海.办事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超规格接待.人情消费等具体问题,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办公室主任廉政约谈报告

  一.基本情况二.履职情况办公室紧扣税收中心工作,突出抓好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干部职工搞好服务,提高办文.办事.办会质量,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狠抓信息宣传工作做好参谋助手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多学_.多思考.多了解实际情况,狠抓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一是保证每天向市局后台报送两篇动态信息,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加强与市局信息采编人员的沟通交流,提升市局内网信息采用率。二是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热点编写动态信息,并向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及时报送,宣传工作动态,反应我局工作进度情况。三是坚持做好对外新闻稿件报送。截止目前,我局已在河南日报发表工作信息**篇,河南日报农村版**篇,安阳日报**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局在税收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特点.新风貌以及新人新事。(二)认真管好事务发挥管理职能办公室承担着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内容繁杂,可谓千头万绪。我们积极按照领导的要求,克服人少文多的实际困难,认真管好事务,较好地发挥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一是做好文件收发.归档工作。对各种文件及时收发.登记.归档,保

  证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把我局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二是加强机要保密工作。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保管好国家秘密文件,保证传阅的机要文件无泄密.无遗失,及时准确地将文件传送到领导及机关职能科室手中。

  三是做好电话接听工作。局办公室电话是上下联系的接口,接听电话时,我们都做好电话记录,如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处理,按照程序报告相关领导。

  四是做好印章的管理.登记.安全工作,坚持使用印章请示.登记制度,今年以来共使用印章***余人次。

  五是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我们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指导思想,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核管理,较好地提高了经费的使用效能。

  六是加强安全保卫及车辆管理工作。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加固完善,严格做好值班管理和门卫安全管理,保证机关的安全和秩序。对公务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并进行严格管理,每逢节假日,协助监察室做好公车封存和上报工作。

  (三)主动搞好服务促进中心工作我们本着积极主动的指导思想,想干部职工之所想,急干部职工所急,积极为干部职工排忧解难,较好地促进了**中心工作。

  一是搞好会务工作。做好会议室硬件管理,保证会议室安静.干净的环境,做好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是搞好机关环境。加强机关大院卫生的管理,保持了环境卫生的整洁,使大家有了一个优美的办公环境。

  三是做好办公保障。对机关水电暖等和各项办公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四是做好宿舍管理。规范对职工宿舍的管理,从生活.卫生.安全.文化活动等方面搞好服务。

  五是搞好后勤服务。努力提高职工食堂餐饮质量,认真规范来客接待制度。

  三.个人落实廉政准则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办公室每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影响着我局的形象,作为办公室主任,我

  工作做得好坏,都在或深或浅的影响着周围的同志。所以我时时告诫自己,一定要洁身自好,一身正气,为此,我一直坚持做到按制度办事,决不谋半点私利,决不搞一次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坚决做到廉不言贪,勤不言苦,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待人接物上严于律己,谨言慎行,努力工作,清白做人。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从工作纪律.廉洁要求.作风建设等方面做起,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持原则,公正处事。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在会议筹备.对外接待等方面,本着节约.实惠的原则,不搞铺张浪费;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加强全办干部职工管理,做到遵章守纪,勤奋工作。在对待同志方面,始终坚持为人正直.以诚相待,与人为善,做什么工作和办什么事项都摆在桌面上,多帮助他人,多给他人提供方便,努力营造和谐温馨.心情舒畅的工作环境。蔡春生廉政谈话汇报材料下面,我就廉政建设方面个人情况作如下分析,敬请批评我是冶山小教支部书记,曾担任过冶父山镇中心小学校长,任现职以来,严格自律,较好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支持学校领导班子,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兢兢业业,落实工作目标,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平安的环境做出了努力。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感觉自己在党的大政方针的学_上还存在着不够深入,不够及时的现象,存在着在工作中对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力度不够的问题。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转变作风方面中央八项规定出来后,我积极响应号召,在深入学_领会的基础上,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我在住房.办公用房方面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在“三公”开支上能严格控制,无利用公款的人情消费。没有公车私用的情况。

  三.个人“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形式主义方面

  1.缺乏理论知识,工作随意性较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学_的系统性不强。在学_内容上,功利主义作祟,重实用.轻理论,重业务.轻思想,导致政治理论水平不扎实。

  二是学用结合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在学_中没有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学归学,用归用,较少以理论学_成果指导工作实践,特别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方面存在着一定差距。

  2.支部工作布置的多,检查的少,会议多,活动少。作为支部书记,我没有尽到责任,支部工作没有特色停留在表面文章上面。这是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没有组织支部开展生动的活动,在培养发展党员方面也做得不够。(二)官僚主义问题1.联系群众不够广泛.谈心交流不够深入跟教师联系少,跟学生家长和社区联系的少,不能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不能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没有很好的宣传党的政策,没有很好地介绍学校的具体情况。2.工作方法简单,态度暴躁在担任校长期间,学校工作千头万绪,紧急状况不断,有时候事情一急,就乱了方寸,容易对教师,对家长发脾气。有时候,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手一挥,就这么办。容易导致和教师以及家长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心灵交流。(三)享乐主义问题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精神不够工作中,遇到困难,不能迎着去克服,感到累了二三年了,该过一些轻松的生活,向组织提出了辞去校长的要求。四.整改措施1.自我约束,深入基层。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的实施办法以及学_的实施细则,严格控制“三公”开支。今后我将在领导和师生的帮助支持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振奋精神,加倍努力,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办好冶山人民满意的作出更大的贡献。蔡春生年10月20日第3篇党建工作约谈汇报-工作的首要位置,强化领导,落实主要领导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到目标责任明确,人员经费到位,

  措施制度上墙。(二)党风廉政建设。通过镇纪委书记牵头,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_各级纪律文件精

  神,加大干部管理以及违纪干部查处力度,第三季度查处违纪干部6名,纪律处分6名。

  (三)干部召回管理工作。XX镇不胜任现职干部召回管理办公室第三季度共召回学_1人,解除跟踪管理1人,干部召回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支部结对帮扶.精准扶贫.同步小康.消除空壳村与农餐对接工作。我镇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完成情况良好,共识别贫困户3322户,10836人,建立农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12家,与镇政府机关食堂签订购销合同3家。

  (五)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工作。我镇“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共申请奖补资金万元,完成入户道路2-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四.安全生产我镇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及烟花爆竹安全开展,通过隐患车辆和非法运营车辆的排查,有效控制我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季度我镇未发生严重交通安全事故。由镇安监站组织商户多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培训,通过签订安全售卖责任状等形式加强对烟花爆竹售卖监管,细化责任,第三季度我镇未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五.卫计工作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按照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重点,紧紧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双降”目标责任书,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贯彻落实“三按

  月”工作管理办法,我镇顺利通过省.州.县各级检查。卫生事业扎实推进,从计卫整合以来,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整合资源,建4-专用铁路公司副经理张勋

  一.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一)是提高认识,抓学_。认真学_贯彻__届四中全会精神和_____系列重要讲话中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论述,按照王岐山同志.杨晶同志对中央国家机关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主体意识和担当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提高思想和行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要在思想上敏锐清醒。______多次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分紧迫,这是对全党上下的深刻警示和提醒。我们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6-才会有权威,才会有约束力,才能保证落到实处。年4月28日篇3党建工作汇报材料xx乡近期党建工作汇报xx乡党委.政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两个坚定不移”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建工作特点,积极改进党组织建设的领导方法和管理方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基层党建工作稳步推进,现把我乡近期党建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一)软弱涣散村整顿工作情况经梳理分析,乡党委共确定软弱涣散整顿村3个(2.8.11村),主要做到“三抓”一抓班子带队伍。乡党委.政府班子以高度的责任感和____感,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驾驭农村工作的能力。成立了以党委“一把手”任组长的软弱涣散整顿领导小组,深入调研了解,认真梳理村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8-重复整顿和增生新问题。经过整顿,涣散村战斗力有所增强,村班子抓工作落实力度明显加大,党员干部精神风貌有了较大改观。(二)“访惠聚”工作开展情况“访惠聚”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六项任务”要求,结合本乡实际,以“四个到位”,确保了开好头.起好步。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置于当前首位,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职责,率先垂范,身先士卒,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破解群众工作中存在的难题,探索农村发展新思路,建立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新途径。二是服务保障到位。乡党委克服困难,投入近10万余元,解决了

  下派工作组的食宿.办公场所和必备的生活设施等。按照住村工作组条防范措施的要求,为工作组配备了必要的防护器材,安装了监控报警器和铁丝网。

  三是制度规范到位。严格落实各级各类规章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建立10-改台账和时限,乡党委与村班子分别签订创建目

  标责任书,着重解决党组织和党员干好干坏一刀切现象。同时,建立完善了党组织和党员“星级化”档案资料管理机制,做到了一目了然。

  二是规范评定程序。按照星级评定考核办法,采取群众测评.党员互评.召开座谈会.走访谈话的形式,确定村级党组织星级考核结果。年底,共评定出九星级村党组织1个,八星级村党组织5个,七星级村党组织5个,六星级村党组织2个,五星级及以下村党组织3个,星级党员108人,七星级至九星级党员464人,六星级及以下党员65人。

  三是加大问责力度。探索并建立了星级晋级制度,制定了星级评定提升规划,对六星级以下的党支部,限期做出承诺,明确提高星级创建标准和时限。目前,已对22名长期不参加党员学_的党员给予降两星处罚,对1名进入清真寺做礼拜的党员取消星级评定资格,并给予党内处分。12-

  (五)远程新型农民培训情况目前,全乡共有16个远程站点,由于设备老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只有6个站点能够正常使用,对于一些无法接收信号,其他设备完好的站,我们安排专人负责,提前争取党员学_的需要,利用U盘拷贝的方式从运转正常的站下载资源,已组织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开展学_培训60场次,参学党员干部1600人次。近期,乡党委计划拿出2万元对不能正常使用的站点进行维修缮,尽快确保更多站点投入使用。

  (六)抓党建带团建促妇建深入开展我们把二.下步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一是深入推进“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的开展。严格落实“三位一体”.“四个共同”工作机制,坚持“真挚感情良好作风群众工作能力”,按照“六项任务”和“两项具

  体工作”,发挥“宣言书.宣14-大宣讲”16第4篇之约谈工作汇报约谈工作汇报材料廉政约谈汇报材料

  一.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我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始终保持认真严谨的态度,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努力营造企业风清气正的干事氛围。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我为组长.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党群.计财.人力资源等部门责任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实际进行党廉工作规划,做到与经营发展同部署同落实。1月份完成市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修订,班子成员和各部室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确,检查考核措施也更加细致。我代表市分公司党组与各县区分公司.市分公司各直属单位一把手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二是强化常态。坚持以党风廉政宣传月和纪律月两项活动为载体,多层面.多形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_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持续强化队伍整体的纪律意识。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在容易滋生违纪问题的重要节假日,市分公司均提前印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通知,由我或者纪检

  组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向各级党员干部强调各项纪律要求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四是强化作风督查。今年以来,纪检监察部门在分公司班子的指导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经费管理.人事变动.评先推优等进行全程监督。总体上,全市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良好,一年来未出现任何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二.班子及其成员和个人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及执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作为一级邮政企业的领导,我和班子其他成员都能坚持以身作则,在工作中和生活中坚守党纪党规.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部署,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在思想上能自觉运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系统学_,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____”专题中,我和班子其他成员能够认真参加学_研讨,相互交流心得体会并进行自我剖析,在提升个人党性修养上做努力。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市分公司领导班子一直致力于提高企业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始终坚持把民主集中制放在首位,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和全局意识。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务,都坚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

  定”的原则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都由主管部门经过较为充分的调研.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涉及资金项目能严格执行预算程序,没有存在仓促议事的现象。在决策落实过程中,各执行部门都能坚持按照集体决策结果开展工作,对重大工程项目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没有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及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现象。事后,我们采取项目审计.群众意见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起到较好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四.遵守八项规定情况严格按照省公司下发的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别围绕落实“八项规定”.信访问题线索.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内部审计.选人用人.领导人员执行薪酬政策.“小金库”治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排查,经查没有发现新的情况,之前存在的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超标问题也已按规定完成整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六.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及个人重大事项这两年来带领市分公司班子开展工作,让我比较深地体会到,我们的班子是一个有责任感.团结.务实的集体。思想上,对主动适应新常态.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有较深的认识。我和班子其他成员对事业一直抱着深厚的感情,对当前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促进企业转型.实现改革成效,让员工分享更大红利感到迫切。分营以来企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这让我们对未来也同样充满信心。年初,在我的牵头下,市

  分公司领导班子对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企业面临的环境变化.机遇和挑战进行研讨和分析,对集团公司.省分公司的工作会议精神进行深

  入研究,立足自身情况,进行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思路和发展措施,提前做好攻坚克难的准备。

  观念上,我们能够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为基层做好服务。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是从基层长期实践中走出来的干部,作风比较严谨务实,日常与基层和员工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每到基层走访,我们都主动和一线员工进行交流,了解基层真实的情况和员工内心诉求,对大家反映的困难,我们都尽最大能力给予解决,努力给广大员工创造出比较优良的工作环境和锻炼平台,让员工对我们.对企业感到满意。工作上,我们能够增强执行力,抓好分管战线工作,共同配合推动企业整体发展。无论是我本人,还是班子其他成员,都能够以提升企业总体效益和员工收入水平为己任,在省公司的领导和支持下,班子成员同心同德,互相支持,两年来均顺利完成省公司下达的任务目标,并将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员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汇报材料专用铁路公司副经理张勋

  一.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认识。(一)是提高认识,抓学_。认真学_贯彻__届四中全会精神和_____系列重要讲话中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论述,按照王岐山同志.杨晶同志对中央国家机关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严峻复杂形势,充分认识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主体意识和担当意识,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时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提高思想和行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要在思想上敏锐清醒。______多次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分紧迫,这是对全党上下的深刻警示和提醒。我们要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履行的政治担当.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在思想上始终保持敏锐清醒,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来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种突出问题不能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更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二.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一)奖惩不够分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好坏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的反应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二)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以人情换原则。(三)机关干部下现场监察工作吃饭,给一线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采取的应对措施。严肃认真查处,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制,必须突出抓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工作抓得实.有力度,责任制才会有权威,才会有约束力,才能保证落到实处。4月28日关于开展人员约谈工作的报告行根据的要求,我支行对营销人员进行了约谈,我支行按照要求高质量完成了约谈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我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全体营销人员的思想情况.工作情况和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况,高度关注并且密切跟踪了本单位全体营销人员队伍的思想动态及工作进展,了解和掌握了员工的思想动态.下阶段计划和工作生活情况等。从而提升了营销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了对营销人员队伍管理。本次约谈工作对我支行的金融业务发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一)思想情况总体来看,目前全体营销人员的思想状况是比较稳定的,能够认清当前形势,对未来业务的发展趋势能做出正确判断。营销人员的价值取向向更加理想和现实的方向发展,有较强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大部分员工勇于奉献.工作热情高,在工作中形成了良好的氛围。员工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创新意识和协作意识较强,能够认真履行各岗位职责,可以说是一支斗志昂扬的队伍。(二)工作情况通过约谈,的各项工作开展进程顺利,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对于下阶段的计划和目标也比较明确。各项金融业务指标稳步提升,整个支行的金融业务向着健康的方

篇五:约谈对照材料

  关于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精选范文5篇)

  纪检监察约谈材料5篇第一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材料近年来,公司在上级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主题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较好地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同各项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主要做法1、以创建“四好”领导班子为抓手,增强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在每年的职代会上,公司党委都要同所属各单位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干部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应做的各项工作及应负的职责,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单位及部门切实按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认真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坚持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章、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及中央、自治区、集团公司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规定,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鼓励创新,讲真话,办实事。强化不做为就是最大的腐败的观念。公司对新任管理人员都要进行任前谈话。对关键岗位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约谈。公司党委及所属各单位在职代会上领导干部都能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述职述廉,并将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职代会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向职工代表陈述。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坚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党课教育。通过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廉洁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2、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创新教育形式,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工作,公司每年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在办公信息网上公布,下发全年廉洁教育计划,制订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积极开展廉洁辨识活动。在销售、物流等重点领域开展廉洁风

  险防控管理。为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公司采取座谈会、廉洁约谈、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

  积极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大力宣传和学习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人物的事迹通过学习各类先进人物事迹认真实施自我教育。同时,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注入廉洁思想,廉洁意识,营造廉洁文化的良好氛围。同时,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违法、违纪案件实例、每年通报的违纪案例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廉洁承诺,积极创建“双优工程”。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设备、工程、物流等招标工作全程进行有效监督。严格执行金属制品公司自主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在招标中必须经专家库评审。协同生产技术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料单领用、废旧物资出厂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所属各单位都制订了料单使用、废旧物资出厂的相关管理办法。4、引进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公司引进了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积极研发了系统(采购、生产、销售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印鉴审批流程,权限严格按宝钢集团及八钢公司程序设定,有效地防止了违规操作。5、多措并举,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在领导人员中执行“三谈两述”、“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职工测评、民主评议、三重一大决策、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等制度,积极营造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6、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效果。在每年七月自治区党风廉政教育月中,公司围绕廉政教育月主题,及时召开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党风廉政教育月的活动安排,各党支部也及时制定了各自的细化活动

  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在党员和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良好效果。

  二、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及部门的认可,但还存在不足:我们在工程管理、采购、销售等流通环节关键岗位管理仍有上升空间。

  三、今后效能监察工作思路

  1、落实责任,督促考核,在绩效考核要严格体现出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2、发挥优势,创新载体,彰显主题,切实将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浓厚的氛围。

  3、降低生产成本,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4、加强内部审计、稽查工作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5、关键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交流。

  6、处理好权力—集中—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7、继续坚持厂务公开。

  8、充分发挥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的作用。

  第二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扆某,中共党员,2022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2022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

  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

  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

  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

  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

  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

  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

  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

  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

  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

  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

  二者的主体。二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从客体上看二者虽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仅仅据

  此难以区分,而且,二者在客观方面均表现有在国有企业(公司)任职之外还自己经营着企业(公

  司)的相同情形。由于二者具有诸多相同相近之处,故而在实践中极易将二者混淆。

  但是,

  在客观表现方面,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存在明显的、较大的区

  别,即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的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不要求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经营的企业不强调为同类业务。

  结合本案不难看出,扆某行为不

  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因为他与两名同学共同经营的果品冷藏业务与其所任职的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水泥的生产、销售根本不是同一类业务。

  问题的焦点是在于,有

  人会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

  (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是指不论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是否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经

  营的业务相同,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所预构的经营情形是:1、自己经营,即指行为人自己投资,

  自己负责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自己获取经营利润;2、为他人经营,是指同类业务企业(公司)

  为他人所拥有(即他人投资),行为人只负责为他人经营,行为人获取经营报酬。以上两种情形都

  是指经营同类业务,但第二款可以看作第一款的提示性条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意在提示执纪者

  “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实质上也属于行为人自己经营企业。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的业务不是同类,那就不能按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定性处理。

  因此,在明晰上述观点后,反观扆某的行为,则完全符

  合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四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二、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长,系某事业单位委派到

  该公司从事公务的专职人员。

  2022年1月,A公司成立期间,李某等25人(均系国有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出资340万元入股A公司,其中李某出资70万元。2022年9月,

  李某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A公司自然人股东)商议后,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

  续先后两次从A公司套出资金340万元,全部用于返还上述25名自然人的股本金,李某实得70万

  元。2022年至2022年间,李某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仍实际占有A公司股权并收取股权分红1000余

  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违

  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违反财

  经纪律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条例》除具体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类

  的二十一种行为外,在第126条对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亦做出了相应处分规定。

  违反

  财经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

  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观上一般表现为故意,也不排除个别不熟悉财经纪律而过失为之的情况。本案

  中,李某采取伪造虚假手续的手段,从A公司套取340万元,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似乎符合违反财

  经纪律的形态,但该行为仅仅是李某整个违纪行为的手段。客观上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并将

  其中70万元据为己有,不但侵犯了财经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单位财物所

  有权;虽然李某仅将部分套取资金据为己有,但实际已经造成了公司340万元的损失,不能否定李

  某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二)李某的行

  为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根据《条例》

  第34条第四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李某系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对国有财产负管理、经营、监督的职

  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主体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三)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以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

  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从党纪处分和司法处理对同一事实认定一致的角度,

  亦应当按照贪污违纪论处。本案中,李某利用其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经与财物人员王

  某等人商议,套取单位资金340万元,用于返还25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金,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与A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受国

  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经共同商议,李某等人利用其主管公司全面工作、财物工作

  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续套取本单位资金340万元,明知是单位财物仍予私分,上述6人的行为

  已构成共同贪污违纪;另外19名自然人股东,没有共同商议,没有具体行为,不具有贪污违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但其分得的股本金返还款系违纪款应予追缴。

  三、案情简介

  某甲,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00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

  营企业主某乙谋取利益。2002年5月,某甲与某乙约定收受某乙公司10%干股,价值100万元,但

  未实际转让。在此期间,某甲共获取分红9万元。直到2004年11月,某甲退休后才实际将股份转

  让并登记至自己名下,此时股份价值为120万元。在登记转让后至案发前,某甲又获取红利5万元。

  分歧意见

  在收受干股行为中,对起先不实际转让股份并获取分红,后又登记转让股份并继

  续获取分红,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受贿数

  额应计算为:股份未实际转让期间,分红数额9万元为受贿;股份转让时,股份股值120万元为受

  贿。因此,受贿总额为129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距受贿行为2年之久,此时,

  干股价值已由100万元上升至120万元,若以转让行为时的120万元认定某甲的受贿数额,则完全

  脱离原本的受贿行为。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对未实际转

  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

  所以,本案中某甲受贿干股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能将正常的市场涨幅20万元作为受贿干股

  数额。综上分析,某甲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包括两次的分红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

  为,某甲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此后两次分红获得的14万元红利和股份增值20万元均

  应当作为受贿孳息。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即某甲的受贿数额应为

  129万元。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

  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

  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认定收受干股型受

  贿及其数额,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首先,某甲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所送干股,但并未

  发生事实转让。对此,应根据“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

  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分红数额9万元。由于此时股份并未发生实际转让,某

  甲只不过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对方贿赂,因此,股份本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实际分红所得

  方为某甲的受贿数额。

  其次,某甲退休后,收受对方股份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继续获

  取红利。对此,应根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

  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120万元。至

  于某甲收受价值120万元的股份后,继续获取的分红5万元,应作为孳息予以收缴,而不计入受贿

  数额。这是因为,股份的特点即在于能够产生红利,红利对于股份具有依附性。对收受股份后再分

  得红利,不宜重复评价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干股之后仍然收受红利,是整个干股受贿行为

  实施终了后股权利益的派生,收受股份产生的分红与收受银行卡内存储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受贿行为

  层面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当将红利与利息计入受贿数额,这是实践中在处理原物与孳息如何

  计算犯罪数额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据此,某甲的受贿数额共计12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也有意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股份实际登记转让的,不应以登记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

  数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股份转让的时间作为受贿行为发

  生的时点,并以此时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数额。例如,在认定以交易差价形式收受住房类案件中,

  执行的就是这一标准,行为人从订立合同、交纳房款、交付住房到办理产权证书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实践中一般以合同成立时作为受贿行为起始,并以此时点来评估住房的价格,从而确定交易差价和

  受贿数额。

  对此笔者认为,交易差价型受贿的有关计算方法,不能直接应用于收受干股型

  受贿问题。在交易差价型购房问题中,行为人实施的系一个完整、真实、实际转让住房的过程;但

  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行为人既有实际收受股份的情况,又有不实际收受股份、仅以干股为名收受

  红利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系实际收受股份,并在此过程中先后与请托人签订转让协议,再签出资证

  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应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为行为时,并以此时

  收受股份的价值为受贿数额,此后股份增值或者发放红利均应计算为孳息。但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出

  于某种原因,不愿实际获取股份,仅仅是以此为名获得分红,后来才产生获得股份的故意并实际转

  让的,则行为人前后所实施两个行为,系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两个受贿行为,

  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计算其受贿数额。

  四、贪污违纪是基层执纪实践中查处较多的一种违纪行为。但基层在查处和认定该类违纪行为

  时,也容易陷入误区,常见的误区归纳如下:

  一、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一律认定为贪

  污?

  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容易被误定为贪污。

  (案例)某法院院长任某,

  其母未参加医疗保险,生病住院产生的10多万元住院费用依照规定不能在医保机构报销,但任某以

  本人名义为其母办理入院手续,后安排下属将其母住院费用在医保机构报销。

  事实上,在

  给任某行为定性时,不能简单认为其利用法院院长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险,而应认定其仅是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待遇便利。故不能认定其行为为贪污,而应认定为诈骗。

  需要

  说明的是,如果是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部门

  及其人员骗取公共财物,因其侵吞公款具备职务上便利,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案例)

  某医院财务科科长兼医保科科长王某,利用其负责单位财务以及医保病人入院刷卡登记、出院病历

  录入、医保报销的职务便利,收集他人医保卡,而后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医保刷卡入院登记,伪

  造他人住院治疗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骗取国家医保补贴资金共10万元。王某的行为应认

  定为贪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组织他人实施骗取低保,则可根据2022年4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有关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

  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

  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单位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以诈骗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

  村民小组组长一律不构成贪污违纪主体?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村民小

  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指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批复》明确了村民小组

  长不应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

  污违纪,而应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违纪。

  一般认为,《批复》

  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其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针对的是其管理村民小组内部事务,

  且具有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情形,当然应当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然而,《批复》并

  没有回答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根据2000年4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小组长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当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应定性为贪污。

  (案例)某村民小组长在协助镇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

  目工作中,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标准的24户村民列入危房改造户,上报至镇政府套取危房改造资金,

  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6万元占为己有,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正

  确的。

  三、公共财物尚未私分的,不能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基层实践

  中,经常出现某些乡村干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后认为

  安全再意图私分,但因种种原因尚未私分就已案发。

  一般认为,这种账外保管资金的行为

  构成违反财经纪律,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套取、截留公款,不是经集体研究决定,也不是

  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私分,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没有私分,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

  亦构成贪污既遂。

  200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

  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

  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

  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认定实际控制,并不以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为要件,只

  要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权人和持有人的实际控制,并且行为人能够随时支配、处理该财物,即具有

  实际控制权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利用了该财物。

  四、骗取的公款只要用于公务就

  不能认定为贪污?

  (案例)实践中,某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党纪法律的制裁,辩称没有贪

  污,而是将钱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期达到否定违纪或减少违纪数额的目的。

  此类行为在认

  定时确实存在以下两种相对极端的情况。一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且贪污手段完

  成,赃款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中,就一律构成贪污违纪,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既遂。

  二是虽然公款被行为人侵吞、窃取或骗取,但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并不明显,其“贪污”公款是从

  工作角度出发,且“用于公务开支”,因此不构成贪污违纪。

  一般认为,行为人辩称骗取

  的公款用于公务能否构成贪污,应当紧紧抓住行为人套取公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套取公款时的背景、主客观原因、套取公款的数额、账外保管的方式、领导和其他同事是否知情、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用于公务支出与套取公款的时间差等情况具体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给领导汇报或者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领导安排,套取公款,而后以个人名义保管,事后的确将套取的公款用于公务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套取公款的行为,但套取公款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因而可以将用于公务开支部分行为予以扣除。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没有给领导汇报,公款被套出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不让领导和其他同事知情,而是私自保管,在贪污事实即将暴露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用于公务开支”的,或者行为人贪污行为完成很长时间后才用于公务开支的,这种情形原则上应认定为贪污违纪。

  六、案情简介

  李某,党员,A县水利局局长;张某,党员,B市水利局局长。

  2022年,A县为争取国家支持的相关蓄水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在该项目前期建设中得到了B市水利

  局局长张某的技术指导,张某也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给予了B市水利局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为感谢张某,2022年7月,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3万元(设立小金库系李某决定)。

  2022年8月,张某在接受纪委调查过程中,交代了收受李某3万元的受贿问题。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单位行贿违

  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给张某送钱是为感谢张某对本县水利工程的帮助和支持,

  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以挥霍浪费违纪

  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本案的

  焦点问题是A县水利局争取蓄水工程投资项目是不是属于不正当利益。

  从违纪构成的主观

  方面看,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在主观上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根据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

  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

  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在本案中,A

  县水利局建设相关蓄水工程投资项目,争取B市水利局局长张某的支持和帮助,不属于谋取违反法

  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既不属于非法利益,争取利益程序也不存在

  非法性,不符合单位行贿违纪行为主观必备要件要素的规定,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二)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礼,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挥霍浪费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

  中的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

  理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据设立“小金

  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

  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四、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

  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的规定,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违纪行为处理。我们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的违纪行为,包括若

  干种具体的违纪行为,并且有兜底条款。我们在援引法规时,有具体违纪行为条款的,要援引具体

  条款,不能直接援引兜底条款。

  七、在认定受贿行为时,有时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

  请托人送给其配偶、子女财物,后配偶、子女告知其请托人前来送钱的情况,但没有告知具体数额,

  请托人事前、事后也没有告知其送钱的数额。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概况

  性主观故意。

  所谓概括性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受贿行为中,

  主观故意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知故意,仅在于认识因素不明确,即行为人对配偶、子女收

  受他人财物的数额不清楚,送钱人和家属均未告知其具体数额,行为人对他们所收数额只有笼统、

  大概的认识。但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应当是明确的,即希望或同意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如果意志

  因素不明确,行为人是否希望或同意收下财物无法证实,则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

  贿。

  概括性主观故意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

  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没有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应当全额认定受贿。

  案例一: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送给其妻80万元。事后,其妻告知甲上述情况,但

  没有说明具体数额。甲称其妻大概收受对方所送几十万元,可能是二三十万元。

  对此笔者

  认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具有基本认识,能够概括认知家属收受了对方所送数

  十万元,无论是二三十万元,还是七八十万元,均未超出其概括性认知范围,且行为人对家属收钱

  并没有明确反对,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因此其对家属收下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在受贿行为

  中,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强,法律赋予其超出一般人员的注意义务。国

  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向家属送钱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数额大概与谋利行为形成对价。

  只要在合理的认知范围之内,无论家属收受的数额或多或少,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均赞成和同意家

  属收下,因此即具备了受贿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符合受贿主观故意的要求,不清楚具体数额不

  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明显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行

  为人应当对其能够认知的部分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私营企业主为求得国家工作人员乙的

  帮助,每年春节均送给其1万元红包,后乙利用职权为该企业谋利。同年春节,私营企业主送给乙

  妻200万元,后其妻告知乙私营企业主来拜年并送了红包,但未敢告知具体数额。乙称其当时认为

  也就是拜年的礼金,可能比往年多一些,最多三五万元,但不知其数额会如此巨大,否则不会允许

  其妻收下。

  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宜依据概括性主观故意理论对乙妻收受数额进行全

  额认定。因为,在请托人所送钱款明显超出国家工作人员认知范围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家属收受巨

  额钱款的认识因素并不具备,且不能排除其主观上持否定性态度的可能,即收受巨额财物的意志因

  素也不具备。此时,乙只应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内的部分负责,即认识到并同意其妻收下对

  方三五万元的财物,且这些财物是谋利对价,则其行为构成受贿。但是,此时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

  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无论是3万还是5万,均只依赖于乙的口供,难以认定准确数额。解决这一问

  题,还需将受贿的认定标准由单纯以数额为准改为以数额、情节为准。目前,正在审议中《刑法修

  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拟删去对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

  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相应规定三档刑罚。上述修改,使得实践中能够依据受贿情节轻重处理,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应当对乙和其妻供证的真实性认真加以甄别,不能只听乙的交代,应综

  合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大小、家属未告知收受巨额财物的原因,乙对家庭财产、消费支出变化的态

  度,以及乙对请托人态度的变化等因素,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

  数额巨大,仅告知较小数额的,应就低认定。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丙为请托人谋利,对

  方送给丙的儿子100万元,但事后丙的儿子告诉丙,请托人只送了10万元。

  此种情况下,

  同样难以认定丙对其子收受100万元具有概括性认知,其受贿数额应就低认定。当然,此种情况下

  亦应甄别丙和其子供证的真实性。

  第四种情况,家属多次收受对方财物,仅部分告知国家

  工作人员的,应就实认定。

  案例四: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经丁同意,

  请托人为丁妻到国外旅游出资,总费用约15万元。在旅游期间,请托人还另送给丁妻10万元,但

  其妻未将收钱一事告知丁。

  对此笔者认为,丁对家属接受对方出资提供的旅游知情,并应

  对旅游的费用有大体认知,其意志上许可家属接受旅游。因此该次旅游的费用应认定为丁的受贿数

  额。但是,丁对其妻在旅游过程中还另外接受对方所送10万元不知情,缺乏认识因素,自然也不存

  在同意予以收下的意志因素,因此这10万元不能认定为丁的受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不

  管部分承担还是就低、就实认定相应责任,其家属构成共同受贿或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也要

  受到处罚。

  八、王某,中共党员,2022年3月至案发任A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评价、排污监管等工作。应A市蓝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请托,王某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22年12月,王某在北京开会期间,林某专程去北京宴请王某,饭后陪王某到北京某古玩市场。王某和林某一起对看中的物品讨价还价,最后由林某出资共花费63800元买下王某选中的三件物品:明清瓷器一个,购买价18000元;和田玉雕一块,购买价26000元;古木雕一对,购买价19800元。待王某从北京返回本市后,林某将上述物品连同发票一并送给了王某。

  经查,王某、林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在对林某送给王某的三件物品进行鉴定时发现,三件物品的鉴定价格合计为10900元,其中:明清瓷器鉴定价为1800元;和田玉雕鉴定价为3300元;古木雕鉴定价为5800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受贿数额的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林某实际出资数额,认定王某受贿638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对贿物的鉴定价格,认定王某受贿10900元。评析意见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受贿古董古玩类物品不应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33号)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里的贿赂物品因含财产性利益,所以只能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同样,受贿物品如果是具有财产价值或财产属性的财物,计算数额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以鉴定价值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说,被盗物品并不一律按鉴定价格论。行贿人送古董古玩类物品,即所谓“雅贿”物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没有市场价格可比照。对“雅贿”物品数额的认定,目前党纪政纪规定和法律法规中并无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贿赂案件中涉及古董古玩类的数额认定,可参照上述《意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只是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

  第二,贿物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对贿物价值的认知程度来确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案贿物数额的认定,关键是王某是否明知林某购买贿物的实际付款数,如果明知,应按林某实际购买支付的数额认定。林某购买三件贿物实际支付了63800元,此时王某在购买贿物现场,明知贿物购买价,有收受林某63800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林某有向王某行贿的意愿并实际花费63800元购买贿物送给王某,受贿人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王某收受的实质上是以贿物为载体而支付的价款63800元。

  另外,办案中暂予扣留保管古董古玩类物品应指定专业机构作鉴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暂予扣留的金银珠玉、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本案中,虽不按鉴定价认定数额,但暂扣涉案贿物时必须按规定作鉴定,其目的是为了完善暂予扣留的程序,使暂扣物品的管理更加安全、规范,避免办案机构与原物品持有人产生异议,影响办案工作。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利用其与刘某、钟某熟知的方便条件,在双方间撮合,代为向刘某送交钱款,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刘某和钟某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牵线搭桥作用,而是由其挑起了钟某的行贿故意,且还代钟某向刘某送去钱款,其行为属于行贿的共犯。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索要5000元不可能偿还的前提下,利用包工头钟某需要通过刘某和陈某承接更多工程的心态,向其索要现金赠与刘某,其行为属于受贿的共犯。评析意见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行为:

  逐一分析三种意见,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本案中,刘某并没有通过陈某寻求行贿人的主观故意,是陈某单方面的积极行为促成了钟某的行贿和刘某收受钟某钱款的行为,其作用已超越了介绍贿赂界定的穿针引线作用,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

  十、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矿业权、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鉴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专门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人员受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制,一般没有办法亲自进行审查、评估,而必须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提请协助价格认定

  一是明确价格认定适用范围。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22〕35号)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难以查明或确定涉案财物价格时,可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的除外。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特殊性,对已灭失的涉案财物,一般不宜通过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格。

  二是明确提请协助价格认证机构。需进行价格认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协助请求,一般不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案件被审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如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明确提请协助函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出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必需的材料。其中,价格认定协助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以及提请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在哪一地域的哪种类型价格进行认定,并向价格认证中心阐述清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要求和目标,以方便价格认证中心选择适当的技术路线。需说

  明的是,价格认定基准日是价格认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涉案财物鉴定检验

  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金银珠宝、文物、字画、艺术品等涉案财物,一般需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报告。提请协助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机关需与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沟通,并根据其要求,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22〕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分类指定若干个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供案件调查部门甄选。

  一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选择法定检验机构。涉案财物需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录中,按照金银首饰、珠宝玉石、钟表等类别,分别选定若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从确保检测检验结果权威角度,宜选择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的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所)。比如,对手表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珠宝玉石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金银首饰纯度、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

  二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选择法定鉴定机构。对属于文物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涉案文物需鉴定的,应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文物博发〔2022〕3号)规定,有11名书画家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25名书画家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128名书画家作品中的精品不准出境。对列入上述限制出境名单的何香凝、徐悲鸿、李可染、高仑、傅抱石、潘天寿、吴冠中、丰子恺、齐白石、张大千、

  郭沫若、黄胄、吴作人、赵朴初、关山月、陈逸飞、启功、刘炳森、萧淑芳等164名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应委托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不宜由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径行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如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对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收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队长赵利明一幅署名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进行估价鉴定时,通过多次邀请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对该幅画作进行真伪鉴定,认定系张大千的真迹,并最终认定价值364.12万元。但因并未经过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受到文强及其辩护人强烈质疑,后审理此案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真伪鉴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该幅画作系一般仿品,也就是说是赝品,据此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三是字画等艺术品应择优选择鉴定机构。对不属于文物范围的字画等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一直以来是价格认定的最大障碍,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其在市场上和生活中不经常出现,价格认定的方法和程序更为模糊,缺少必要的参照物和鉴定标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得出的结论也易引起质疑。因目前尚无法定鉴定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可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选择一些现有实力强、管理规范、声誉良好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艺术品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物鉴定工作。为系统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4月,文化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6省(市)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省(市)出台艺术品鉴定管理办法。上述试点省(市)纪检监察机关需对涉案的字画等艺术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商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后选定鉴定机构。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是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符合本案案情。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要结合本案案情,审查其中载明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类型、价格认定标的对应地域是否适当。如不适当,据此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则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四是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已告知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告知被审查人。被审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或再次复核裁定。

  十一、案情简介:

  王某,中共党员,A县B镇桑蚕站负责人。

  2022年12月,

  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因此而支出

  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账报销。2022年1月,王某将该25间房屋抵押担保给银行,贷款20万

  元用于购买基金。2022年5月,王某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2022年6月,王

  某行为案发。调查中,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贷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将5300元房屋过户手续费在桑蚕站入账报销的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其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将房

  屋产权证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王某行为应认

  定为占有公物违纪,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占用公物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行为。

  关于王某行为是

  构成贪污违纪还是占用公物违纪,问题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将镇政府所有房屋占为己有的主观故

  意,其是否非法占有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

  主张王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的观点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

  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王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贪污行为已经完成。其后来还清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

  成立。

  这一观点注意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转移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法律合理性,但也存

  在偏颇之处。我们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所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实

  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充足。这一点对认定不动产贪污尤其重要,因为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大

  宗重要财产,其很难仅仅通过行为人简单的变更登记就摆脱真正产权人的控制。因此,认定贪污不

  动产的行为不同于认定贪污公款或者其他动产的行为,不能简单强调物权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还应

  注意不动产是否脱离了公有产权人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占有。具体到本案,镇政府是25间

  房屋的所有人,只要其对自己拥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知情,那么王某便不可能仅仅通过变更登记就

  真正占有这些房屋。因此,王某主张“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

  贷款”,比认定其具有贪污不动产的故意,更具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占用公物归

  个人使用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似乎不构成违纪。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不论占用的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也

  不论情节严重与否,都构成违纪。本案中,王某占用公物进行抵押贷款购买基金,属于进行营利活

  动,其行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王某行为应以占用公物违纪定性处理。

  十六、问: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

  有的是由故意构成,有的是由过失构成,还有的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

  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二是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规制的行为中,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前者在主观

  上是过失,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后果的发生。

  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属于违纪?

  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答: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

  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

  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

  明确规定,出现了认定的无依据性。同时,在“集体研究”形式下,责任是分散的,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没有单位违纪,导致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2022年1月9日起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罚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

  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

  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不

  仅明确规定在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中,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给出了如何

  追究的办法。根据犯罪是严重违纪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属

  于违纪,并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镇镇长。

  2022年春节前,为使县财政局

  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李某安排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以单位名义给县财政局12名工作人员送

  去“过节费”,每人4000元,请他们在拨款时予以关照。据调查,所送钱款来自李某在镇政府设立

  的小金库。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李某安排张某给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送“过节费”,属于送礼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行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

  纪。同时,其使用小金库款项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对李某的党纪责任,应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行为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挥霍

  浪费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用小金库款项送礼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挥霍浪费违纪追究

  责任。

  关于第一种意见,焦点问题是李某行为属于送礼还是行贿。如果为送礼,则对其按

  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如果为行贿,则不按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

  至于如何区分送礼

  与行贿,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中,李某之所以给县财政局

  工作人员送“过节费”,是为了使他们在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时予以关照,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二)李某不构成行贿违纪,A

  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

  在明确李某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后,另一个焦

  点问题是,本案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关于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区别,主要有两

  个。一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

  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在主观上

  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后者在主观上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

  单位整体意志,具体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对行贿的性质、目的及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和追

  求。

  本案中,李某身为A镇镇长,属于单位决策者,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另外,其向县

  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县财政局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本案属于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另外,依据《解释》,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照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追究责任。同时,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

  且有《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镇政府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同时,其安排张某向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在上述两个行为中,李

  某均是主要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十八、问: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和共同贪污违纪?

  答: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

  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中,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分国

  有资产违纪是从贪污违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违纪形态,和共同贪污违纪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特别是两者侵犯的都是公共财物,而且又可能都表现为多个行为人共同主导了违纪行为。因此,私

  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单位违纪,其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而共同贪污违纪是自然人违纪,其主体比较复杂,有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和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组合,如上下级共同贪污;有时是党和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的组合,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一般表现为经单位集体

  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数个自然人的个体

  意志,一般表现为几个自然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

  违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益人为单位的部分或多数成员,因此其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

  的。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进行的,多为秘密为

  之,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

  某个单位不是由成百上千人组成,而仅仅由数十人或几个人组成。此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体现

  的是集体意志,还是几个人的个人意志便不易区分,一般借助于分析违纪行为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是

  何种违纪。如果为公开进行,则一般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如果为秘密进行,则一般认定为共

  同贪污违纪。

  二十、案情简介

  陈某,中共党员,A省闽榕县水利局副局长兼县砂石办主任。

  2022夏,闽榕县上街厚美砂场股东张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多次

  提出,当其运砂船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陈某能给予关照。对此,陈某未予表态。为了

  与陈某搞好关系,张某分别于2022年春节和“五一”期间到陈某家中送去1万元,陈某全部欣然收

  下。

  分歧意见

  关于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

  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受贿行为与

  收受礼金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问题

  的焦点便是,陈某有无为张某谋取利益。如果有,则其行为构成受贿违纪;如果没有,则其行为构

  成收受礼金违纪。

  本案中,张某在两次向陈某送钱的过程中,均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由

  此看来,陈某似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但是,张某曾多次向陈某提出,当其运砂船

  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其给予关照。由此推之,在收受张某所送金钱时,陈某不可能不

  知道,即明知张某具有具体请托事项。

  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

  谋取利益”是行受贿双方因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所达成的一种要求和承诺的默契。从利益实现过程

  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动态的,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

  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同时,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在将“感情

  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行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情形不属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资”,也不是接受“馈赠”。

  关于上述内容,《全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便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

  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陈某行为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违纪。

  二十三、案情简介

  盛某,中共党员,A省天利公司(国有独资)总经理。天利公司的主

  业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2022年12月,盛某个人出资50万元,用其弟弟的身份证,

  注册了云海密封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法定代表人系其弟弟。盛某在经营天利公司的同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渠道兼营云海公

  司。至2022年12月案发时,盛某获利15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盛某行为如何定

  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某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同时,其

  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盛某的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

  企业违纪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本违纪

  行为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

  〔2022〕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个人从事营利性

  经营活动。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

  括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本违纪行为中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一是个人独

  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

  商办企业,四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

  违反有关规定,借其弟弟名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

  (二)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

  (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

  的管理人员。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天利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符合非法

  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

  利益的目的。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借其弟弟名义注册公司,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国

  有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利15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本违纪

  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

  利用担任国有企业(公司)管理人员职务所形成的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技术、经营秘密

  以及拥有购销决定权等便利条件。二是实施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业务的行为。“同类业务”,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判断行为人是否经营了同类业务,

  主要是看其所兼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如

  果相同或部分相同,则为同类业务,否则不能认定为同类业务。“自己经营”,是指自己开办或者

  入股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他人经营”,是指

  自己不是出资者,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

  经营活动。本案中,盛某虽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公司,却个人出资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

  渠道自己经营,其行为符合上述客观方面的规制条件。

  综上所述,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

  (三)盛某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竞合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

  一个行为却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

  本案中,

  盛某涉案的行为仅有经营云海公司这一行为,却既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

  业务违纪,属于竞合违纪形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依照

  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因对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的处分比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处分相对较重,对盛某行为应按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处理。

  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利

  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应将

  盛某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150万元收归天利公司所有。另外,盛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案情简介:

  邵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电力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

  2022年8月,该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总造价为230万元的电力工程合同。2022年12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工程款,尚欠100万元工程款。电

  力工程公司工程处处长刘某当即将有关欠款材料交给邵某,并嘱咐其按时催收欠款。由于工作马虎,

  邵某将欠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致使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意见:

  关于邵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国

  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邵某行为不构成国有、

  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

  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

  失职、渎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二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

  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四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

  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五是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

  本案中,邵某的行

  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具体行为之一,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

  渎职违纪。

  (二)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

  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

  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责。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

  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

  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等。二是必须使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本案中,邵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符合玩忽职守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另外,其由于工作马虎,将欠

  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其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的焦点是,邵某致使公司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对此,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认定为造

  成了经济损失。而本案中,邵某致使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100万元,损失不可谓不大。

  综上所述,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同时,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邵某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

  送司法机关。

  二十五、案情简介:

  滕某,中共党员,某区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兼东城路建设指挥部副

  总指挥。

  2022年6月,承包东城路路基土方运输的个体户陈某向滕某提出想预支30万元

  工程款的请求,滕某考虑再三后让陈某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多预支5万元。见陈某有些为难,滕某

  便说:“你先支出来,回头结算的时候我来安排。”陈某答应。之后,滕某安排指挥部财务给陈某

  拨付了35万元,财务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指挥部往来账目。按照滕某要求,陈某将其中5万元转

  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至2022年1月案发,该款项一直未被使用。据滕某交代,其一直未使用该款

  项的原因是,他觉得路基土方工程尚未完工,虚开的这笔钱无法虚列到工程款里。他准备等工程结

  束后把这笔钱从账中冲掉,然后再放心将其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对滕某的行为

  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滕某

  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

  滕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贿)违纪

  受贿违纪中的索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

  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指挥部财务在向

  陈某拨付35万元后便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往来账目,从表面上看,滕某要求陈某多预支的5万元

  属于陈某,已经没有公款的性质,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然而,事实上,从主观方面来讲,

  没有证据证实滕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受贿行贿的故意,且二人主观方面的指向都是公款。滕某让陈某

  以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只是其企图占有公款的手段而已。因此,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

  贿)违纪。

  (二)滕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

  用权,行为人只是想暂时挪用公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本案中,滕某

  安排陈某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目的是在将来以冲账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而不

  是想先使用后归还。因此,滕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共

  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三)滕某行为构成贪污

  违纪(未遂)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

  案中,滕某系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违纪的主体要件;其借陈某预支工

  程款之机,安排陈某多预支5万元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并企图在工程完工后采取冲账的方式将该款

  项占为己有,表明滕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且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

  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抛开滕某违纪行为的完成形态,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在明确了

  滕某行为的违纪性质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滕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既遂。本案中,虽然陈

  某已将5万元转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但这并不代表滕某已可以实际控制该款项。从案情来看,虽

  然滕某从形式上占有了公款,但他还须实施一系列手段,如用假发票冲抵、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

  才能完成对公款的实际控制。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滕某并未完成上述作假行为。因此,其

  尚未完全完成对公款的秘密占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综上所述,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未遂)。

  二十六、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副局长。

  2022年,李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王某承接到一个造价500万元的工程项目。王某出于感谢,在李

  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妻子张某现金20万元。事后,张某将此事如实告诉了李某,

  李某未提出将钱退还或者上交。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

  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构成共同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张某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

  受贿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因犯意沟通、联络形

  成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这种犯意的沟通、联络必须发生在事前或事中。

  本案中,李某和张

  某并不存在事前或事中的犯意沟通、联络,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

  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

  共犯论处”。本案中,张某虽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并告知李某,但其并未向李某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也未要求李某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两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二)张某不

  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所谓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张某没有为王某承接工程提供任何帮助。因此,

  张某不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三)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

  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知情,且其没

  有与李某通谋,缺乏共同受贿的故意。因此,张某单纯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在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

  范围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李某而言,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不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更不应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请托人财

  物。当李某得知张某收受他人财物时,其应该能够想到收受的财物是王某为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

  取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却仍以默示方式接受,表明其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权钱交

  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

  另外,在党纪层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

  任”的规定以及第三款“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的规定,李某构成受贿也具有明确的纪律规定。

  二十八、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A省康复医院(公立)院长。

  2022年3

  月,与康复医院素有经济往来的九江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李某,请其用医院资金为自己公司的贷款提

  供担保。为了保障与该公司的合作顺利进行,李某未经批准决定将医院100万元资金在银行封存1

  年,为九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2022年10月,李某行为案发。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决定将单位100万元资

  金在银行封存,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构成挪用公款违纪,但A省康复医院

  不构成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A省康复医院院长,其决定提供担保的行为体现了医院意

  志,并违背了有关规定,根据单位违纪的构成要件,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但李某行为不

  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A

  省康复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依据《担保

  法》的规定,似乎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规制的是保证这一担保方式,而非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方式。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并未只针对保证这一形式;第五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擅自提供担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本案中,李

  某身为A省康复医院一把手,未经批准便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二)李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款所有权的部

  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等。本案中,担保形式为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一旦质押关系成立,在违规担保中,公款的占有权便受到侵犯。对此,《全国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

  为性质的认定”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

  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然而,挪用公款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款是为了医院,

  而非归个人使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二十九、在查办和认定受贿违纪行为中,常常会遇到事后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职后收

  受财物等情形以及背职受贿、斡旋受贿、间接受贿等概念。准确把握相关情形和概念,有助于正确

  认定受贿违纪。

  事后收受财物。事后收受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收

  受财物在后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时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构成受贿。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

  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如果其收

  受财物时知道这些财物是对先前职务行为的报酬,便具备了受贿故意,此时,应认定为受贿。

  职前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特定职务之前,收受他人财物

  的行为。比如,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即将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前收受乙财物,并承诺今后为其谋

  利。如果甲将来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并实际为乙谋利,认定其受贿没有争议;但如果甲因故未能

  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并因此没有为乙谋利,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其受贿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规定

  看,此种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在行为人一开始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将担任特定职

  务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比如,甲是A市副市长,即将担任B市市长,B市老板乙请求甲任职后

  为其谋利并送钱,但甲后来未能到B市任职。此种情况下,如果甲在担任A市副市长时曾为乙在A

  市的项目谋利,乙送给甲的钱款既有感谢之前帮忙的原因,也有求得今后帮助的因素,对此应认定

  为受贿。

  职后收受财物。职后收受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即失

  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虽无事先约定,但

  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目前,对没有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完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受贿。对此应推动立法,进一步

  严密法网。

  背职受贿。背职受贿,是指违背职责要求的受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是违背职责要求的,不包括正常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况。我国对受贿的规定不区分是

  否违背职责,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

  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的“本人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地位的影响力,或者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工作

  上存在的影响、协作等关系。例如,在某省内,甲市市委常委王某向乙市政府某局局长张某打招呼,

  请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具体工

  作上的制约关系,但王某身居较高的职位,其对本省内另一城市的局长,虽不具有管辖关系,却仍

  能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应以斡旋受贿认定。

  间接受贿。有人认为,间接受贿就是斡旋受

  贿,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对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将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相区别,更符

  合法律概念严谨性的要求。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不直接通过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是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普通受贿认定;二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协作关系的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斡旋受贿认定。由此可见,间接受贿的含义广于斡旋受贿。

  三十、基本案情:

  佟某,中共党员,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

  华强公司)董事长;王某,华强公司副董事长;刘某,华强公司董事;李某,华强公司董事;肖某,

  中共党员,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何某,华强公司会计;黄某,华强公司出纳。

  2022年12

  月,拥有13名职工的华强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竣工。肖某多次向佟某提议用小金库内款项发放奖金,

  佟某遂决定根据销售业绩发放。之后,肖某制作销售业绩名单,提出每人分得明细,佟某签批后,

  由财务部门下发,佟某分得15万元,王某、刘某、李某、肖某各分得10万元,会计、出纳各分得

  7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

  种意见认为,佟某等7人构成共同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华强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共同贪污违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私分国有

  资产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使用、处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

  接责任人经手实施。“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

  绝大部分职工。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共同贪污违纪与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区别。一

  是主体不同。前者属于自然人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后者则属于单位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

  观方面不同。前者的主观意志是几个自然人的个体违纪意志,后者的主观意志则是单位的集体意志。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多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想方设法

  将有关账目抹平,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后者一般是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的。四是行为对

  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则仅为国有资产,不包括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

  本案中,奖金的发放是由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肖某提

  议,并经公司负责人佟某同意,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这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主观意志,而

  不符合共同贪污违纪的主观意志。奖金发放数额是根据肖某制作的销售业绩名单确定的,且经佟某

  签批,由财务部门下发,表明奖金发放是半公开的,而非秘密进行,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行为

  方式,而不符合共同贪污秘密进行的行为方式。另外,拥有13人的华强公司有7人分得小金库内资

  金,符合“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

  纪。

  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佟某等7人的责任追究。由于单位违纪是由主要责任者决

  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他们在主观上具有与单位一致的故意,客观上代表单位实施了

  具体行为,因此只需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分。本案中,佟某是主要责任者,

  肖某是直接责任者,应当追究两人的党纪责任,未参与决策和执行的其他5人,不追究党纪责任。

  另外,根据“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和“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应将佟某、肖某

  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二、基本案情:

  三十三、基本案情:

  董某,中共党员,某市建设局任命的某工程质量检测站(国有企业)

  主任。某市政府决定投入100万元财政资金对该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设备更新。2022年3月,某建

  筑公司经理李某以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买材料为由,向该工程质量检测站借款l5万元,约定3个月

  内还清。董某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同意,并安排会计从市财政投入的专项设备更新款中取出15

  万元交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催要,但李某始终找理由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到位,暂时不

  能还款。后该建筑公司因违法经营业务,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李某下落不明,l5万元借款无

  法追回。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违纪。理由如下:

  (一)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

  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第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是“以个人名义”将

  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显然,董某的行为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以个人名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释,凡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

  者借款、还款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应认定“以个人名义”。在本案中,

  董某是工程质量检测站的主任,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该行为是不符合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同

  时,董某在借给建筑公司款项的过程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显然,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况。因此,

  董某将公款借给建筑公司,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二)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规定,董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的规定,挪用资

  金违纪行为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董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的

  主体,因此,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三)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财政资金

  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的规定,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是指国家机

  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

  为。挪用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属于单位违纪行为,违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

  业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站属于国有企业,不符合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因而也不构成

  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

  (四)董某的行为既符合“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违纪形态,

  又符合“失职违纪”形态

  董某实施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了党纪处分

  条例分则中的“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和“失职违纪行为”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属于“想象

  竞合”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因为牵连关系是属于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本案件

  中,董某的行为是一个。所以,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想象竞合的处理原

  则是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董某的行为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因为失

  职违纪行为的处分较重,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的处分要轻于失职违纪行为,因此,董某的行为

  应按失职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三十四、案情与问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钱某,在生产、销售公司产品的过程中,为了使公司获取订单,于2022年至2022年间给予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乙行政机关某主管领导叶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并两次试图给予另一领导齐某人民币100万元,但齐某均未收受。钱某向叶某行贿2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疑,齐某拒绝接受钱某给予的100万元是否阻碍甲公司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如果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甲公司的行贿数额只能认定为20万元?

  评析意见

  第一,在钱某给予齐某人民币100万元这一行为性质的问题上,甲公司是否构

  成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钱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上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其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订单,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却执意为之,具有明显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上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向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企业获取订单的不正当利益请求,并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与《刑法》第393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形相吻合。

  因此,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二,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未遂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就行贿而言,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实施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钱某将现金交给齐某,显然已开始实施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要求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实行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要求。关于行贿罪“未得逞”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行贿人未能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为犯罪未得逞;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应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和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既遂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贿意图谋的利益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取决于行贿人,可能取决于受贿人以及其他因素,此判断标准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利益实现与否存在判断问题,容易引发新一轮的争论。另一方面,此观点将既遂标准提高,使行贿罪的构成更加困难,容易导致放纵犯罪。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行贿人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并实际交付财物,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无需考虑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钱某以及齐某均承认有相应的事实,双方供证一致,另有相关合同、财务账目等书证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当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钱某已经着手实行单位行贿罪,但对方未接受,钱某未能实际交付财物,系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单位行贿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未遂犯与既遂犯并非一视同仁,也并非一律比照既遂犯处以较轻刑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齐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未遂应当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比照甲公司行贿100万元既遂酌定判处刑罚。

  第三,行贿未遂在实践中的处罚。从我国刑法规定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所有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原则上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其他犯罪,除非重罪或者情节严重,在实践中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就行贿罪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追究行贿未遂,证据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实际案例中行贿未遂的情形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敢或者不愿收受财物,又可能因为其他客观方面因素行贿人无法送出财物。行贿过程中双方往往语言模糊,意思表示不明确,且案发后,行贿方往往对未遂事实不予供认,在财物未能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证明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存在困难。二是司法工作人员重视不够。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精力一般放在查处受贿方身上,重点打击受贿犯罪,同时由于侦查任务繁重,对行贿未遂行为的侦查取证更是分身乏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审判实践中也极少处罚行贿未遂的判例,检察官及法官也往往把重心放在行贿既遂行为上。

  三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一方面是因为未遂犯与既遂犯相比,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未完成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未能完全实现,社会危害性小于犯罪既遂。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犯罪都追究犯罪未遂,必然导致追诉范围过于宽泛,同时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不宜过多地追究犯罪未遂行为。

  可见,对行贿未遂,不能一概地为了不放纵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能放任行贿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视情节轻重、证据取得情况、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三十五、基本案情:张某系某高校财务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为单位赚取利息的考虑,在未向学校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校财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公款供两个公司使用。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方出具向张某所在高校借款的借条。后借款到期借款方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张某又与借款方约定了补充还款协议,通过“借新还旧”的滚动方式陆续出借公款,累计金额高达3000万元。滚动借款期间张某收回利息50余万元存入学校账户,案发后尚有本金500余万元无法追回。经查,借款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该项债务的能力。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分析意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且造成本金无法收回属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性行为模式。由于牵涉渎职犯罪与挪用犯罪的罪质界限及相关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实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通过本案例进行细化分析研究。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从出借公款的名义、挪用公款后的利益归属等角度进行严格判断。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张某擅自将公款出借其他公司的行为过程形式上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并且,用款单位是向单位出具借条,滚动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也是直接指向单位而非张某。尽管张某逃避了财务监管程序,但并未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还款都没有以个人名义进行,故张某实际上没有作为财产的出借方与借款公司形成法律关系,不能认定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款。张某与借款单位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单位也向学校账户支付了50余万元的利息,故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要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罪质特征。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可以由过失构成,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意图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故意地过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力。诸如本案行为人基于单位利益超越权限擅自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局面的案件,充其量属于一般过失行为,难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其实,滥用职权罪的罪质特征在于超越职权范围或者在职权范围内违反实体规则、程序规定过度行使权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滥用职权的危害后果通常知晓,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或

  者目的,一般难以认定行为人积极地希望或者追求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发生。少数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行为人明知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而对危害结果采取消极蔑视、放任的态度,具备犯罪故意的主观心态。更多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是由过失构成,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采取了种种措施防止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但是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的关系而导致国家、社会、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张某为给单位赚取利息收益,违反国家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实施多次从单位财务账户支取公款供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度行使职权。虽然张某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公款无法追回的故意,且采取了新贷还旧贷的滚动方式意图最后弥补款项空缺,但忽略了滥用职权擅自借贷行为导致无法追回本单位款项的危害结果,符合犯罪过失的主观特征。

  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将债权损失认定为滥用职权的直接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辩方通常以债权尚且存在为由,主张重大损失的结果尚未发生、经济损失数额不确定,不能认定为渎职罪。控方则认为债务人实际上不具有履行涉案债务的能力,债权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罪损害结果。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以下无法实现的债权认定为经济损失: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实践中对于第四种兜底情形的司法认定仍然存在较多认识分歧。

  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对于符合下列证据条件的,属于债权无法实现,可以计入渎职罪的重大损失数额:立案后公诉前没有查获债务人可供执行债权的财产;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债务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且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该项债务。本案中,张某擅自向其他公司出借公款的行为造成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并且,经查证

  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可以认定500余万元是有证据证明无法实现的债权,属于确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使本单位获取利息收益,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公司,致使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十六、案例1:田某,某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2年,田某收受余某某所送玉观音1个,并受余某某所托,承诺为余某某的儿子今后找工作提供帮助。2022年,田某将余某某所送玉观音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后经司法鉴定,该玉观音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例2:刘某,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2002年12月,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为承揽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出资5万元购买了著名画家的国画。随后,王某将国画送到刘某家中,向刘某表明这幅画是著名画家的作品,价值5万元。刘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送画后,王某承揽了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并从中获取利润。后经鉴定,王某所送画作并非真迹,价值仅为3000元。

  分歧意见田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但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刘某的受贿数额应以其所收贿赂物即赝品的实际价值认定,即两人受贿数额均为3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将所收玉观音以12万元价格转卖他人,应认定其受贿12万元;而刘某所收国画系王某花5万元买下的,且王某将花费5万元购买画作的情况告诉了刘某,这反映了刘某主观上有收受5万元贿赂的故意。因此,对刘某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

  评析意见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经常出现贿赂物为赝品的情况,对此类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值得认真研究总结。目前,对于贿赂物为赝品时如何认定受贿数额,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和执纪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均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主要依据是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的基本指导原则来认定。该解释规定,假、劣物品有价值,但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

  机关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一般原则,在受贿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中也应当遵循。

  但是,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过程中,还要结合案件特点,具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比较准确地认定受贿的数额。特别是要根据刑事司法活动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认真考察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贿赂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统一起来综合考虑才能作出比较稳妥、准确的认定。

  上述两个案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收受赝品后为他人谋利。案例1中,田某的辩护人曾辩称,田某所收玉观音经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因此应认定受贿数额3000元。但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行贿人余某某在将玉观音送给田某的同时,通过田某介绍,将1件玉财神像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某,田某、余某某均证实,转让给许某某的玉财神像,无论从重量、大小、品相上,都次于田某所收的玉观音,因此,田某在参照余某某的成交价格后,主观上对余所送玉观音的巨额价值应有一定认识,仍予以接受,事后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玉观音销售。因此,田某具有收受价值12万元玉观音的故意和行为,同时承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余某某之子安排工作,受贿事实成立。法院认定田某受贿数额为12万元。

  案例2中,刘某所收国画确实系行贿人王某花5万元购买,而且行贿人王某也向刘某明确表示该画价值5万元。但刘某对该画实际价值的认识仅仅是基于王某的介绍。鉴于实践中,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和方便受贿人收受等考虑,在行贿过程中经常会故意高报或低报贿赂物品的价值,因此,刘某虽然收受王某所送国画,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推定刘某对该画的实际价值有准确的认知。如果仅凭行贿人的介绍而认定刘某受贿5万元,就会出现刘某在并不明知该贿赂物品实际价值且在贿赂物品经鉴定仅价值3000元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受贿5万元的责任。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活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有“主观归罪”之嫌。因此,对刘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应统一考虑主客观因素,按该国画的实际鉴定价格3000元予以认定,比较稳妥、准确。

  三十七、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建委建设管理处主任科员,主要工作是对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及会议审定,并具体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现场督促、检查。

  2004年初,张某审核各区(县)上报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后,经该市建委研究决定将A泵站和B泵站建设项目分别交由X区、Y区落实。2月,分别具体负责A泵站、B泵站项目的王某和赵某,请张某推荐工程质量较好的施工队伍,张某即将李某的个体工程队推荐给两人。李某通过招标等程序承建上述工程竣工后,为表示对张某推荐工程的感谢和希望今后在工程方面继续得到关照,想请张某吃饭。李某的多次邀请均被张某推辞。7月某日,李某得知张某在饭店请朋友吃饭后,遂赶到饭店,宴请已近尾声。李某将张某喊至包间外对其说:“我几次请你吃饭你都没时间,今天这顿饭算我请你的,由我来买单。”李某塞给张某7000元人民币,张某遂收下并用此款结账。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观点一: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下:张某的推荐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按此规定精神分析本案,作为A泵站、B泵站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人张某,与具体负责泵站项目的X区、Y区建设局市政所的王、赵二人之间,属上下级关系或者说工作上有制约关系,张某向二人推荐李某,利用二人具体负责工程的职权安排李某参加工程投标和直接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某为李某谋取了利益。

  张某事前虽然没有接受过李某请托,但综合分析全案,其应王、赵二人之请推荐李某工程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通过承建工程获取利益的结果与张某主管工程并进而推荐是分不开的,张某的推荐行为与李某通过施工获取利益的结果在客观上是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接受请托,以什么方式、手段,在什么场合,利用什么职务之便,为他人实施谋取利益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故意,都不影响行为人曾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存在,都不违背受益人的希望和追求,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李某对张某的这个帮助行为事先是否有请托,不影响张某曾实施该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李某给予张某财物是对张某帮助行为的感谢,其中就包含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谋利的行为。因此,张某符合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要求。

  张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实际行为。

  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人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财物是作为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甚至没有想到对方会在事后送其财物,行为人在为对方谋取利益后,对方以感谢的名义送给其财物,行为人明知此财物是针对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而送,并予以收受的,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受贿的主客观特征,不应把这种事后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

  张某的行为构成受礼,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

  下:

  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主要原因在于,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难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有关受贿违纪所应具备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虽然从张某的职责内容来看,他的工作与某项工程能否通过初步筛选、审核,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能否过关等许多方面密切相关,对具体负责实施工程的主体而言,能够产生相应的影响,但就本案而言,张某只是应工程负责人之请推荐了李某的工程队,并无其他方面的行为,也没有情况显示王某、赵某最终选中李某的工程队是受张某职权方面的影响。因此,难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外,从张某推荐李某的工程队,事先没有接受李某的请托,

  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来看,张某通过自己的行为从李某处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也并不明显,因此,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张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受礼。《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规定的受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依照党内条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张某接受李某7000元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受礼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在于,从张某所负有的与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有关的职责来看,其明知李某所送7000元钱的意图而收受,有可能对其今后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如在工程的初步筛选、审核,或现场督促、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等,从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点评:综合全案来看,张某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属于受贿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受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职人员职责、职权的界定不清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本案而言,对张某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的行为作出判断确有一定难度。同时,从李某事前无请托,张某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的情节来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加之此案案值不大,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从个案处理的角度,对张某的行为按受礼处理会更加稳妥一些。第三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

  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规范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几点成效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检务公开以来,不仅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且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1、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是纪检监察举报检务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务公开不仅仅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几个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宗

  旨观念、群众观念。通过检务公开制度的推动,全区各级党员干部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加强了双方的理解和沟通,群众对信访举报问题的解决感到满意。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和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2、初步形成了大信访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的高度,立足自身职能,坚持“融入推动与监督检查并重”,积极推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信访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通过联席会议,共商处置方案,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一方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工作效能,另一方面,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小信访”推向党委、政府的“大信访”,互动并进,合力维稳,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目前全市两级院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

  党员、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解决了大量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推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及时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朝阳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座谈会发言材料学院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现就我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2022-2022惩防体系建设意见建议、今年主要工作及明年工作设想交流汇报如下。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我院2022年12月中旬开始启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四个阶段,到2022年5月底结束,对进一步加强惩防败体系建设,遏制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促进作用。

  一是党委重视。学院党委班子及时传达学习,认真领会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到亲自参与、亲自部署、亲查指导,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了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建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落实工作及材料审核、宣传教育工作组和督查督办及信息综合与联络四个工作组,并且责任到人。

  三是安排部署。利用中心组学习时间,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各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营造氛围。各系部处室利用周三学习时间,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学习文件,通过广播、校报、校园网等媒体及时向全院师生员工宣传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工作内容,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并广泛接受监督。

  五是分级管理。院党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室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六是开展廉政风险的排查。一是排查岗位风险。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本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查找学院风险。查找学院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六是评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共三个等级。

  七是制定防控措施。各部门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开展制度“废改立”工作,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八是填写《防控表》。各部门、个人排查的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经分管审核后,填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部门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岗位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在总支、直属支部备案留查,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九是加强廉政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学院风险点,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部门风险点,以相关部门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岗位风险点,接受本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十是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纪检监察室实施预警处置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一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一是依据重视程度、查找问题准确,制度建设、档案建立、群众测评等进行考核;二是开展个人自查和部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是纪检监察室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及时修正防范措施;四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给予表彰;考核不及格督促整改到位,并追究责任。学院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面,将考评结果作为选优评奖、干部任用、班子和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六:约谈对照材料

  工作失职约谈表态发言材料

  工作失职约谈表态发言材料|被约谈者表态发言篇一:同志们: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从今天起,自治区党委

  和帮助改进工作,是对工商工作的重视、关心和爱护。应该说,对于我们的党员干部来讲,巡视是帮助增强党性的有力推手;对干部队伍来讲,巡视是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对巡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次巡视作为我局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现工商工作发展的重要契机,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要求上来,端正态度,积极支持,诚恳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采纳,认真整改。三是积极协助配合巡视工作。要按照巡视组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领导重视,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为巡视组到各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影响巡视工作的开展。巡视期间,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减少外出,便于巡视组通知安排有关工作。负责联系协调巡视工作的协调人和联络员,要主动与巡视组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巡视组反映工商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为巡视组的工作服好务。

  篇二:尊敬的市委巡察二组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市委统一部署,今天,我们迎来了市委

  自我反省、全面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强力推动工作的机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支持巡察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对待巡察工作,积极主动接受巡察组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巡察工作要求。

  二、严肃纪律,全力配合巡察组工作配合市委巡察组做好巡察工作,是我们的政治责任和应尽义务,我们要把接受监督检查作为一种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以正确的态度、积极的状态全力支持巡察组工作。对巡察组布置的任务,要按时高效完成,决不允许欺骗隐瞒、弄虚作假、敷衍拖延。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巡察期间,我们全体干部职工不经请假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更不能擅自外出。严守保密等相关规定,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三、立行立改,确保巡察工作取得实效全局上下要把这次巡察工作看成一次很好的自我剖析、自我认识、自我提高的良好机会;看成一次转变思想作风、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自我修养的有力机遇。诚恳接受监督检查,虚心接受批评建议。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我们要认真研究梳理,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问题,我们要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逐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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