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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对照材料5篇

时间:2022-12-10 11:3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打黑除恶对照材料5篇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  .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打黑除恶对照材料5篇,供大家参考。

打黑除恶对照材料5篇

篇一: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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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开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相关司法解释和规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和"全国局部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1年,以下简称"2021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屡次进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21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而且组织构造较为稳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构造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根本固定、联系是否严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根据"2021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根本固定,并有比拟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屡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局部。其中,〔"2021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立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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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屡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承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参加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拟适宜,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参加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参加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参加,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场不知道参加的是从事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开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又是说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附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附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附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21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构造,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活动为根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展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成心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

篇二: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成功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以下是帮整理的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一

  1、什么是涉黑绍讷县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显然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国家机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严格执法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治安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一)催生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金融业实力,以提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公益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串通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消极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参与者或者明确指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施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普斯陶和暴力性。

  (三)严重煽动剧烈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一般无合法世界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4、黑恶势力的外在表现(共29条)

  (一)佩戴生硬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态度蛮横、粗暴,手提袋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公文包或棍棒的。

  (三)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四)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征地,以摆队形、站把戏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五)控制土方、砂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六)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七)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八)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员的。

  (九)在娱乐场所之中存在窝藏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十)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工具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十一)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善后处理民事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二)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十三)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十四)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十五)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十六)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十七)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十八)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房东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十九)在娱乐场所中管控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产品与服务场所的。

  (二十)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产品与服务的。

  (二十一)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抵押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二十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操作过程中,招、甲方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二十三)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坏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二十四)无正当经济来源中国经济却机械师豪车,经常时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二十五)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机关团体主,店主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全唇兰的。

  (二十六)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二十七)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二十八)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的。

  (二十九)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3篇)二

  “保护伞”主要指国家欧洲联盟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和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市场条件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协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保护伞查处范围:一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参与、包庇、胡作非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国家因涉嫌公职人员涉嫌收受贿赂、利益输送或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目前、企业入股分红等行为。三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黑恶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压制等行为。四是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办案等失职失责问题或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一)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增设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服务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阻挠查处型:借助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尽量避免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包庇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自身利益的。

  (四)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排除异己牟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上、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有捕不捕、该诉不诉、可任意以及随意变更依法撤销案件的。

  (七)通风报信型:在讯问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不法分子通风报信通风报信,能够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有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并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顽固不化的。

  (十)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行为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串通案情型:是在羁押中同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违规吃请型:是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其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过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违规减刑型:是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帮人说情型:是违规违法打探此案、说情打招呼、博纳县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打击不力型:是其他伪装成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者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关于扫黑除恶工作实施的情况汇报(3篇)三

  1.对照“十五条”不触碰涉黑涉恶保护伞的高压线。避免由于自身不作为,被动作为,是行业内出现黑恶犯罪,被追责问纪,有望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白伞”。

  2、在一案“三查”中避免被追责。刑事案件中央要求在涉黑涉恶案件中,一查犯罪主体,二查背后的保护伞,三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为此提醒我们要:一是党委应该适时学习中省市省市扫黑除恶文件,领会精神。二是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工作。三是建立党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台账,并做好记录,工作留痕留底。积极作为,发现问题线索收集确凿证据,移交,报告。

  3、如何在食品药品领域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和教训,我们建议可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三年内领域内的行政处罚开展案件回头望。重点是在“职业医闹”、黑传销,黑窝点、黑作坊等档口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例如本案聚众兜售中草药的案件,往往他们以合法公司为伎俩,有组织架构,有骨干分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形成固定势力范围,非法获取巨额经济

  政策利益,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生活秩序。这些就是涉黑涉恶的重要线索。再比如,一些厂家和公司利用或者借助国家公职人员便力,以高价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这也是这次扫黑打击范围。我们公安机关在回头望中其,对以往5000多个案件进行了对照,就从中发现了近50余条涉黑埃夫雷的案件。二是甚广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线索摸排其他工作。善用我们的做法是充分利用保守势力载体,全方位,立体式,不间断,全天候方式营造扫黑除恶宣传氛围,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从社会生活的一线中广辟线索来源。三是建立本行业,本部门专案特情耳目。扫黑除恶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有领导组保障。我们要充分用好、用足经济杠杆的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积极参与和参与这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非常积极中来,更好地发挥群众的顺风耳、千里眼作用,让举报群众有实惠、有干劲,让黑恶势力无处可藏,无立身之地。

  以上汇报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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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不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劢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戒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仹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亊生产经营活劢的其他单位组织丧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种情形丨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伡戒致多人轻伡通过违法犯罪活劢戒以其他丌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亊件戒引发大觃模群体性亊件等情节之一

  实用标准文案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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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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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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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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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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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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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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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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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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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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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2022年4月28日,街道党工委顾书记召开了街道领导班子扩大会议,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后,政法委谢书记立刻组织召开了由各社区(村)书记、治调主任、各相关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推进会。会议主要针对当前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加大宣传。会议同时下发了《香山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方案》和《香山街道2022年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参会单位(科室)负责人、社区(村)书记抓好工作落实。

  通过几天的工作开展,街道扫黑办、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都利用51放假期间,加强了扫黑除恶宣传工作,情况统计如下:

  街道层面:在中环入口处增设了2块高6米宽12米左右大型扫黑除恶宣传版面,辖区所有主干道和主要路口进行排摸,制作50条横幅有针对性的对破损、缺失、未覆盖到的宣传点位加强宣传,在扫黑办公室上墙香山街道扫黑除恶宣传版布点图,以便更加直观的展现街道扫黑除恶宣传工作(上墙制度正在印制中)。

  各社区(村):合计在辖区范围内增设固定宣传版55块,悬挂横幅95条,印制给街道辖区居(村)民的一封信10000多份,对所有的保留村庄、拆迁安置小区、商业小区逐户上门发放,增大群众知晓率,力争群众知晓率95%以上。

  各科室、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管辖的企业、工地、企事业单位布置任务,规定扫黑除恶宣传内容,针对原宣传标语摸底,与上级扫黑除恶精神不符合的全部清除和替换,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目前,辖区内资产公司、城管中队、预防保健所、敬老院、中学、2所小学、23处工地、4所寺庙等单位均制作了固定宣传板和大量横幅强化宣传。

  同时,已和电信、联通、移动公司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对街道范围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短信宣传,宣传方式采取同一号码1周内至少接收1次宣传短信,因发送短信业务正在进行中,采取以周为单位进行统计,目前暂

  未收到三大公司的信息发送量汇总。下一步,中央、省、市、区委的督导工作迫在眉睫,我们一是继续对照上

  级下发的8大项60小项的台帐资料标准,查漏补缺,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严格把关;二是在督查任务中群众知晓率力保90%以上下功夫,不能仅仅停留在设置固定宣传版、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和各个社区(村)对主动上门对居(村)民发放宣传材料上,要发动一切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既要结合街道“三联(连)”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带头左右,又要充分利用社会综合治理一张网的格局,以三级网格为抓手,发挥辐射效应,从而实现街道辖区全覆盖;三是要在舆论宣传上求创新,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与优势,营造良好的扫黑除恶氛围。

  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在县政法委和乡党委的领导下,我乡的扫黑除恶工作扎实有效,深入细致地开展,经过全乡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全乡各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针对我乡近年来无涉黑涉恶犯罪等实际情况,我们在扫黑除恶宣传、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扫黑除恶开展以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绩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扫黑除恶工作落到实处。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三阳乡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人,保证了我乡扫黑除恶工作正常有序、扎实有效地进行。2、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知晓率。工作开展以来,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乡共张贴扫黑除恶宣传小标语400幅,横幅50条,100人次深入各村开展宣传教育,期间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张贴公布扫黑除恶涉黑涉恶通告269张,通过宣传全乡扫黑除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效果。3、切实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根据县综治办、扫黑办文件精神,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乡党委

  及时组织召开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及各村支书和相关人员参加的三阳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查摸底及回头看工作会议,我乡无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无涉黑性质的组织及涉恶势力,也无黑帮等,在调查摸底及回头看的同时,工作组人员还认真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并利用广播宣传(信访条例)2次。真正做到了有黑打黑,无黑打恶,无恶打帮,无帮也要打一场法制宣传的人民战争的要求。

  二、存在不足(一)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内容不够丰富,内容涉及不广。(二)扫黑除恶工作期间,因交通不便,有时上报材料不够及时。(三)对群众法律宣传力度还不够。(四)因近年来,我乡社会治安秩序较好,少数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不够高。三、下一步的打算(一)进一步收集扫黑除恶宣传资料,加大全乡扫黑除恶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的积极性。(二)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积极参与法制宣传的能力。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扫黑除恶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开展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整体工作情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局共接到线索130条,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贩卖毒品等九类涉恶案件和群众信访件。目前,已办结线索84条,正在核查侦办的线索34条,移交其他部门12。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情况:公安局共侦破涉恶类案件12起(已被公安厅认定),其中涉恶集团案件3起,涉恶团伙案件9起,打击涉恶类犯罪嫌疑人48人。

  治乱工作开展情况:办理赌博案件45起,打击违法人员280人;办理卖淫嫖娼案件12起,打击违法人员52人;办理吸毒案件110起,打击违法人员118人;查封宾馆2家,责令2家会所停业整顿。

  打伞破网断血工作开展情况:目前我局向旗纪委监察部门移交的涉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12件,正在核查。结合扫黑除恶打财断血铲基础“回头看”工作,累计冻结犯罪嫌疑人银行资金、扣押房产、汽车、手机等共计4000余万元。

  二、具体工作措施(一)明确“一条主线”,密切“三条支线”。在专项斗争过程中,对公安厅认定的涉黑涉恶案件深入分析其坐大成事的过程和原因,深入分析研判团伙成员违法犯罪问题清单和关系网清单,密切与党委政府、政法机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行业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深挖彻查涉黑涉恶案件“保护伞”及其背后腐败和失职失责问题,确保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实质性战果。(二)强化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进行有奖举报,截至目前我局已对3起群众举报线索进行了奖励;二是大力开展“十进”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各类通告、制作宣传展板、高速路口擎天柱、组织参加大型集中宣传活动等,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三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对专项行动进行报道,目前我局在报纸发表扫黑除恶专版两篇;四是组成专门工作督导组对成员单位和农牧区派出所进行实地检查督导,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有力推进工作开展。五是根据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向社会公布案件线索征集通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六是打造扫黑除恶成果展览室,将专项行动认定的战果以及各类宣传资料、工作成果进行搜集汇总进行展示。截至目前,宣传活动累计出动警力18000余人/次、出动车辆2800余台/次、发放传单65000余份、张贴公告32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制作宣传展板100余副。(三)深化线索排查,密切部门联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局制定下发了《滚动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制度》、《重点行业领域线索摸排工作方案》、《打击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公检法司部门工作联动机

  制》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制度,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对疑难案件进行提前沟通,确保案件进展顺利;二是加强与纪委监委线索双向移交工作,深挖保护伞,坚决做到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三是建立了涉黑涉恶案件打财断血清单,对涉案的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查封和冻结;四是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和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建章立制,共同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五是对近十年来的九类涉恶案件进行梳理,保证涉黑涉恶线索不丢不漏;六是对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在押人员开展排查;七是对报警记录进行梳理,重点对赌博、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类线索;八是结合缉枪治爆、整治“黄赌毒”等专项行动,在重点部位场所开展排查;九是对2366余名苏木镇两委换届候选人进行逐一的资格审核,发现43名候选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委组织部、盟公安局;十是召开扫黑除恶恳谈会,聘请扫黑除恶义务监督员20人,落实宣传和线索摸排工作。十一是多次召开治安、刑侦、经侦部门工作会议,对扫黑除恶线索核查、案件侦办工作进行在安排、再部署,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截止目前,累计走访行业场所3800余家、各类公司2800余家,单位1600余家,居民入户8100余户。

  (四)加大侦办力度,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公安厅认定的12起涉恶案件进行回头看,严查是否存在漏罪、漏人的情况,对案件中涉及的经济基础和打财断血工作是否彻底,深挖彻查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等;二是按照“双清”工作要求,扫黑办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截至目前,18条问题线索和黑恶积案工作已经全部办结。三是对12起涉黑涉恶重点案件线索进行专案安排部署,限期侦办,确保案件及时高效办结。四是安排局领导和相关所队长对侦办的线索案件进行逐一回访,重点对不予立案、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进行回访,确实做到息诉罢访,保证群众满意率;五是积极申请旗委政府拨付扫黑除恶专项经费,目前共拨付专项经费60万元,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快扫黑办规范化建设,做好中央督导组迎检工作。我局按照公安厅下发的扫黑办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我局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对扫黑办标准化建设工作,目前,各个办公室内要求的上墙制度、标识、标牌都已经制作

  完毕并投入使用,各类目录封皮以及标准的档案盒也已经制作印刷完毕,现正在将2022年以来的所有文件资料、档案台账按照公安厅标准化建设指南中的规范要求分类整理、归档、整理、装订,确保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检查督导。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艰巨复杂性认识不足,在攻坚克难的决心、力度、韧劲上明显不足;二是宣传发动还不到位,没有全覆盖,有死角,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主动性不高;三是案件线索核查不到位,不扎实,存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案件回访工作不到位;四是攻坚克难力度不够,涉黑案件没有清零,打财断血,打伞破网上战果不丰;五是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协同作战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六是执法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高,还需要不断提高。四、下一步的打算(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行业领域的宣传发动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方位滚动式宣传,最大限度做到宣传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黑、什么是恶,最广泛地争取群众的关注和支持,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人民战争。(二)深入线索摸排核查。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好派出所线索摸排主力军的作用的同时,调动各警种排查业务领域内的线索;另一方面,积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搜集其行业、系统内的线索。(三)打好专案攻坚硬仗。尽快完成对现有线索的核查,做好案件清零工作。与旗纪委监委、旗委组织部、旗政法委密切配合,深挖“保护伞”特别是政法部门内部人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不断强化证据、程序意识,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四)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将协作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公安机关内部,随时协调各警种与派出所的工作。对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机制的作用,合力推进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五)全力打伞断血破网。深挖线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有坚决的态

  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查清背后“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篇五:打黑除恶对照材料

  县委县政府或区委的上边扫黑除恶汇报材料(参考版)

  201X年1月2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七星关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精神狠抓落实,按照安排部署,我区多措并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取成效。

  一、多措并举(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七星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七星党发〔201X〕29号),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为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家敬,区政协副主席周遵林,区法院院长禄智华,区检察院院长XX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XX,区纪委常委XX,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党建办主任、区非公党工委书记XX,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道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汤志刚,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国安办主任邓成林,区公安分局

  副局长沈承刚,区司法局局长董玉祥,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田兴中,区公安分局打黑大队大队长王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XX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和督导。各乡镇街道、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了党委政府及部门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治出平安、治出和谐。1月31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亲自主持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专题听取第一轮摸排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区公安分局根据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第一轮摸排工作的通知》和《扫黑除恶集中收网行动第二轮线索摸排的通知》要求,公安分局各机关单位及42个辖区派出所全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摸排工作。对全区42个乡镇街道涉及的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以及房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建设、歌舞娱乐等领域中欺行霸

  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进行摸排;对控制运营路线、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进行摸排;对聚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复杂地段拉帮结派强迫卖淫、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群众、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帮派势力及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犯罪团伙进行摸排,共摸排出涉恶类案件线索8条。同时,对全区42个镇乡(街道)村支两委人员的前科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普查摸排,第一、二轮普查了现已普查了39个乡镇,506个行政村的村支两委人员共计1935人。

  (三)组建专班、专项追踪线索。区公安分局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在原大黑大队民警队伍的基础上,又抽调16名精干警力充实到打黑队伍中来,成立25人组成的扫黑除恶工作专班,设立线索摸排、线索核实、案件侦破办等工作小组,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到全面排查收集线索、专项核查追踪线索,专人侦破案件。

  (四)畅通举报渠道、广辟犯罪线索。区公安分局开通了扫黑除恶线索举报专线电话及邮箱,并通过电视公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全区市民公布,广泛收集涉黑涉恶线索。

  (五)强化宣传效应,有效震慑涉黑涉恶犯罪。在城区各路段电子显示屏、小区楼道显示屏,各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子屏幕及电梯广告屏幕滚动播放扫黑除恶标语和《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在全区各镇乡悬挂横幅标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有效震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弘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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