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4篇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内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
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全文内容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条例共分:0 10 章2 +42 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监督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对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第十章“附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规范,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还不够严格,正确用人导向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有发生。
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全面加强和系统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如何贯彻落实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忠于职守、惟行惟勤,善于监督、敢于较真。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威力充分释放。
《办法》内容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
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 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 1 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 1 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
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 2 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 2 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
篇二: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对照注:
文中阴影部分为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条例》被删去的内 容; 划横线部分为新增加的内 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方针、 政策, 落实从严治党、 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效管用、 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 敢于担当、 清正廉洁的 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 一)
党管干部原则;
( 二)
五湖四海、 任人唯贤、 德才兼备原则;
( 三)
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原则;
( 三)( 四)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原则;
( 四)( 五)
民主、 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 五)(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 六)(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 结构合理、 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全国政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 ( 不含正职)
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 纪委、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 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 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 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 领导干部、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 党组织推荐、 提名 人选的产生, 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 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第六条
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
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 负 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自 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 讲政治、 讲正气, 思想上、 政治上、 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做出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 历史检验的实绩。
( 三)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 时俱进, 开拓创新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坚持原则, 敢抓敢管,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勤俭节约,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 觉接受党和群众
的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养, 讲党性、 重品行、 作表率,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做到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 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 一)
提任县( 处)
级领导职务的, 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 二)
提任县( 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 三)
提任县( 处)
级以上领导职务, 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 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 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四)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地( 厅)、司( 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 五)
应当经过党校、 行政院校、 干部学院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 以上的培训,的培训, 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 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 六)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七)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 行规定。
第八条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 应当报经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 应当德才素质突出、 群众公认度高, 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 表现突出、 作出重大贡献; 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 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 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 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专业性较强的岗 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艰苦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急需引 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 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 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 市、 区、 旗)、 乡( 镇、街道)
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中选拔。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一条
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 提出启 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 人事)
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 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 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 范围、 方式、 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 党组)
主要领导成员 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形成工作方案。
第三章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 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 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级党委( 党组)
主持,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一)
召 开推荐会, 公布推荐职务职位、 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 提供干部名 册, 提出有关要求, 组织填写推荐表;
( 二)
填写推荐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 三)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 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会议推荐
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 四)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 民主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 参加:
( 一)
党委成员 ;
( 二)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的党组成员 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
( 三)
纪委领导成员 ;
( 四)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
( 五)
党委工作部门、 政府工作部门、 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
( 六)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
( 七)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
推荐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领导成员 人选, 应当有民主党派、 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 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 参照上列范围确定, 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 根据会议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 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 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 参加:
( 一)
党委成员 ;
( 二)
人大常委会、 政府、 政协党组成员 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
( 三)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
( 四)
纪委副书记;
( 五)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进行, 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根据谈话情况, 经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研究, 提出初步名 单, 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 按下列范围执行:
( 一)
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人选, 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可以适当调整。
( 二)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人选, 会议推荐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 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 可以由全体人员 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 参照上列范围确定, 可以适当调整。
( 三)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人选, 参照上列前项所列范围执行确定。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 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 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 单, 经与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 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 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 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由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 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 人事)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党委、 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 人选, 可以由组织党委( 党组)
或者组织( 人事)
部门推荐提名 , 报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 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 将民主推荐与 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 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 充分酝酿, 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 一)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 二)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 三)
有跑官、 拉票行为的。
( 四)
配偶已移居国( 境)
外; 或者没有配偶, 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
外的。
( 五)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 六)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 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 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 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 单, 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 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 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由党委( 党组)
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格...
篇三:对照检查有无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说情干预
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和省委组织部及市委的要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决定从 10 月 18 日开始派出检查组对一区三县和部分市级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前不久市委组织部发出《关于开展干部选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的通知》 对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今天的会议主要是研究如何做好检查工作。这次检查是在全国组织系统认真学习贺国强同志“9.28”选拔任用干部视频会议讲话精神的重要时刻开展的是《干部任用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的一次集中全面检查。市委对这次检查很重视市委熊书记和陈部长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10 月 8日市委召开办公会熊书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地、刚性地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厉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的情况。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检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检查工作的责任感
《干部任用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是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贯彻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努力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各级领导层。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原则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确导向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使各级领导干部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忠诚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切实把那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己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 加强对 《干部任用条例》 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是落实 《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保证。建立制度固然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同样重要。
《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学习宣传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还存在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执行不够严格等问题甚至出现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任务还相当繁重。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
足和问题有利于促进《干部任用条例》的落实。同时 《干部任用条例》 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加强监督检查 推动 《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巩固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三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具体措施。当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去年以来仅市委组织部接到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就有 19 件还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都与不按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办事有直接关系。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 自觉遵守干部人事纪律有效地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也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
对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开展检查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1998 年以来省、地、市委组织部先后派出检查组对我市及县区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开展了检查。实践证明 加强检查 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它体现了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 增强了各级党委 党组 及其组织 人事部门按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也有利于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要把《干部任用条例》落到实处就必须定期开展《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和随时随地进行必要的抽查。
我们这次对 4 个县区和 5 个市级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做好了对被检查地方和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将是一个大的促进也将为今后搞好《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积累经验。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工作。
二、严格按照《监督检查办法》的要求深入扎实地做好检查工作
这些年来 市委组织部和各地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有“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基本依据抓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深入检查。
二是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是必须依靠和尊重被检查单位党组织争取配合支持加强协调沟通。
四是必须把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有机结合起来。
五是必须有一套科学的检查办法。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 、 《干部选任工作规程》 、 《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规程》 就是这些年来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
明确了监督检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纪律、责任等是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规章要认真贯彻落实。在这次检查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五个必须” 认真按照《监督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一要善于抓住重点。各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自 2002 年 7 月《干部任用条例》颁布特别是 2004 年 9 月以来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要进行全面了解。重点要做到“五看” 一是看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学习宣传《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看是否做到了领导干部熟悉 《条例》 和规定 组织 人事 干部精通 《条例和规定》 同时也要检查干部群众是不是了解《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取得了哪些经验。三是看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党委党组特别是领导班子“一把手” 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上是否严格执行了 《条例》 的有关规定 有没有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现象。四是看是不是严格遵守了干部人事纪律 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什么效
果存在哪些不足分析发生原因。五是看干部群众的认可情况检查县(区)和抽查部门时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看看干部群众对本地本部门任用的干部认不认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不满意。
第二要善于广泛听取意见。搞好监督检查运用正确的方法很重要。检查中应当做到“两个充分” 。一是充分利用有关材料。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历史记录反映了被检查单位用人的主要情况。对干部任免材料、民主推荐的原始材料、干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等要认真细致地查阅。二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到一个单位检查除了听取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外 要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执纪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同志、部分退下来的老同志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发布检查公告向干部群众说明来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检查中要认真总结学习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好做法、好经验尤其是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及监督机制改革的新探索、新经验。要注意发现典型对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敢于同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的要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和表扬。同时要善于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一定意义上讲 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被检查单位来说肯定成绩是一种促进指出问题是一种更好更有力的促进。因此各检查组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认真检
查被检查单位在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过程中是不是严格遵循了《干部任用条例》 有没有提拔干部未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干部不深不细、走了过场讨论决定干部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以及以书记办公会或党委(党组)领导成员圈阅方式决定干部任免等情况。尤其要注意发现表面上走程序、背后搞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明显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督促纠正。对一些群众反映较大但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可责成被检查单位认真调查核实对不便于让被检查单位查核的可以带回来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圆满完成检查的各项任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广大干部群众十分关注。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学好文件熟悉政策。
《干部任用条例》 、 《监督检查办法》 、《程序监督办法》 、两个《规程》是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依据熟悉、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是做好检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对重要规章知之不多、不详、不深就不可能搞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因此希望参加检查的每个同志多花点功夫反复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力求耳熟能详尤其是从事干部工作时间不长的同志对一些重要规定最好能够背下来。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有关工作细则明确检查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和工作方法。
二要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检查组下去之前要对被检查单位的大体情况作些必要的了解尽可能心中有数。要有针对性地拟定工作方案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检查做好准备。下去之后要及时与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沟通情况争取支持和配合。对被检查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好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肯定对存在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地指出来。特别是对那些需要党委(党组)纠正和解决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指出问题要讲党性、讲原则不回避矛盾同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慎重对待。检查组要根据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多研究多商量拿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部里请示。这次检查每个组都有明确的分工在每个县检查的时间大体安排 3 天左右在每个部门检查的时间不超过 1 天半主要检查市管干部或部门管理干部的任用情况。检查结束时要认真撰写检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他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对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加强干部选任、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对于一些重要问题要形成专题材料。
三要严谨守纪维护形象。同志们是市委组织部委派参加检查工作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市委组织部及市级机关的形象。市委组织部参加检查的同志要起表率作用要把“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到检查工作中 把市委组织部及市级机关干部良好的思想作风和精神风貌展现出来。每个同志都要有很强的纪律意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 检查中一定要严谨周密 不能有半点马虎。
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妥善保管文件材料谈论工作方面的问题注意内外有别不在无关的场合议论不同无关的人议论坚决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在生活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办事不搞特殊。
四要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担任检查组组长的两位部领导和 1 位副县经组织员熟悉干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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