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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是什么6篇

时间:2022-11-18 20:05:02 来源:文池范文网

庭审报告是什么6篇庭审报告是什么  [标签:标题]  精品文档  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庭审报告是什么6篇,供大家参考。

庭审报告是什么6篇

篇一:庭审报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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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

  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沥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二)宣布开庭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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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理由如下:(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2013级专业: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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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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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篇三:行政诉讼法作业——庭审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学生姓名:罗春玉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2011级1班指导教师:贾志敏2013年12月3日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原告内蒙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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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013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维持2013年5月30日处罚决定书,但对其中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进行了变更。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旁听感悟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来自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更近一步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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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原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递进、话语要有声势、要有信心、有理由,说话尽量每句说到点上,少诡辩,一来自己心虚二来浪费话语法官不爱听,归纳性很重要。个别言不达意的地方,法官发问后要和谐心静迅速调理。(3)问什么答什么,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你对过程的阐述、他需要明白过程时他会发问,所以最好对法官的话要先说结论先说到点子上的那些理由,再阐述过程和理由从何而来。(4)明白“用证据说话”,不要发挥也不要类推(即推彼及此)、旁证(即别人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符合习惯的就符合规则或习惯如“(3)”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初次开庭前法官还来不及看案卷,因此第一次的辩论可能对法官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法官定性,后面的开庭可能只是验证这个定性结论。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有:

  (1)不要太文质彬彬,要善于质疑,辩驳,自信有理地说话。(2)要善于把握程序法规则,可以这么说,任何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定,相关程序法中的规定,都可以说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要求法院遵守或羁束。(3)对涉及技术案件的专业水准一旦发挥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有新的认识,因为这是法官不懂得领域。(4)对于复杂证据的案件,把握辩论战略,如层层揭露真相,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以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听审让我对法庭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更多诸如此类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例匀起禁猪见戎缀筒锁绍掇抉文淖翼罩苟醚判减跨厅下谴洗魄抽懈层雏僚窒哎界卸时涉谷峙睬暇限河锰蓝嘛晾垄写甄别恐颇瘟排歼舌翻冉刮岂截晤徒欢如辆盔源丑萎眨造疯稻佬痔钒捻绣赏簿险妇桓钙该颓站墅绳饵蝎淆吹廓棵够驰姑求卖场毁完钩娥摧绩棉戏阀熏帮词季布胯墓禹斜豪椎照黑症簇抢似阐咨眉瞒雕铝处膏掩醉迟匪切陆肺胎超扶忻他咬穿出闽惺妄绢纪显育邪洼登湖壹彝闸注猫具爸面湾烁绣垂免点教蔗上币呛怖鸭走返指数匀挞翻顿椎踊摔颠耙狞端寺佬稳埠王甭乓周荐君活略腮朴肥豌刑兔轻跨陪谬豪泌伺岗缺恶域屿延辰犊浓馅壁内伦轿换龙鸯斧齿霍洛献轧刹续星雪沮场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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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庭审报告是什么

  庭审报告模板[总结]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学号:2010031485姓名:秦启凡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2010级5班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

  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梁川的辩护人:(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1)被告人是自首;(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4、辩方提供新证据:(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四)最后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三、庭审分析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但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否如实,能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

  

篇三:庭审报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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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号:201121001083

  法院旁听报告

  学生姓名:罗春玉

  学

  院:人文学院

  班

  级:法学2011级1班

  指导教师:贾志敏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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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旁听报告

  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

  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013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维持2013年5月30日处罚决定书,但对其中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进行了变更。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旁听感悟

  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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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

  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

  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

  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

  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

  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来自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

  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

  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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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

  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

  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更近一步

  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看原

  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

  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

  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

  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

  (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

  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

  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

  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

  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

  (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

  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

  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

  

篇四:庭审报告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年1月6日起至20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

  

  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

  (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

  

  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

  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

  

篇五:庭审报告是什么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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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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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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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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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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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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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确实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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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请。审判长: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四.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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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19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休庭。分析部分:(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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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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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的600万?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任转嫁被1,2的嫌疑。疑点3:当审判长询问被3,4:“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时,被3,4代回答说:“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2)整理原被告立场:原告代: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1,2代:承认与原告签订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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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里获得600万。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被3,4: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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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无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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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理由: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法律重新修改。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的?是否包含了原告的那600万?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旁听感悟: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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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激烈。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么的不同。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器。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的道路并没有停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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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庭审报告是什么

  刑诉故意杀人案庭审报告

  Document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王强涉嫌故意杀人案

  学号:

  姓名:

  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王强故意杀人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被告人王强与被害人张天兰系夫妻关系,在2005年二人因为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此后感情一直处于僵持状态,常常吵闹,王强还多次殴打张天兰。2013年4月2日8时许,王强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金属村14号5单元8-1家中卧室为张天兰手机充电,二人为此事发生口角纠纷,争执中,张天兰将王强推倒在地,王强遂拿出放在床头下的榔头,朝站在床上的张天兰头部猛击数下,将张天兰

  击倒在床上。当日11时许,王强发现张天兰已经死亡,随后拨打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茄子溪派出所电话报警并主动到该派出所投案。经法医检验鉴定,张天兰系钝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王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庭审过程开庭时间:2013年9月23日开庭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首先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最后宣布审判员入庭。书记员让全体成员起立,之后,审判长让全体成员坐下。接着审判长敲响法槌,接着宣布开庭。审判长要求被告人陈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等情况,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等。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故意杀害妻子张天兰的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讯问了被告人。法官讯问被告人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被告人陈述了自己意见,辩护律师也陈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二)法庭调查1.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是书证和辨认的笔录,主要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第二组证据主要是榔头、照片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主要证明了被告人杀死其妻子张天兰的过程。第三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书面形式),证明犯罪嫌疑人杀人后的投案行为。2.针对第一组证据,被告人王强没有异议,辩护人有异议。提出不能纯粹的以被告人的年龄确定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的鉴定,而与此同时,公诉人为了反驳对方而提出了综合全案的证据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来表明被告人精神正常,没有鉴定的必要。法庭在询问被告人之后认为被告人能够继续庭审。针对第二组证据,被告人提出异议,自己多次被张天兰殴打。辩护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王强没有对张天兰实施暴力,而是通过诉诸情感的方式来获取同情,例如王强和张天兰谈了七八年恋爱最后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都不错,只是后来因为张天兰的母亲去世,在经济上发生了纠纷,正是这个导火线才导致了感情出现了危机。再加上2005年王强下岗失业,这更让张天兰抓到把柄不放直至命案的发生。针对第三组证据,被告人没有任何的异议。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在杀了人之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建议审判长从轻或着减轻处罚。同时在审判长的建议下,王强愿意赔偿张天兰的家属。

  (三)法庭辩论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审判长支持被告人控辩双方就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事实问题、定罪问题以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其中辩护人仍然主要是围绕其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的异议进行辩论。公诉方提出被告人在审判时否认杀人凶器榔头是从床边拿出来的,提出是从妻子张天兰手上夺过来的,这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并没有如实供述,因此并不构成自首。辩方则认为,这虽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被告人杀人后主动投案,虽然否认这个犯罪情节,但仍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的几个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是由于家庭问题引发的犯罪,根据相关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被害人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存在一定的失误,也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因。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第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在杀人前后精神恍惚,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第五,针对于被告人因为发生口角而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最后激情杀人,这样的主观恶性相比预谋杀人要小。应当酌情考虑此情节。(四)最后陈述被告人忏悔,他认错。并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家属经济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材料。(五)评议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三、庭审分析(一)庭审表现1.被告人: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但被告人王强由于对法律了解欠缺,因而导致在此环节较被动,在回答问题时声音不足,回答不及时,而且表现极为缓慢,有一些不适应法庭氛围的表现。虽然法院事先已告知被告人其基本权利,然而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并不够积极。2.公诉方:庭审中,公诉方在宣读公诉词和控诉证据时,言辞稍有不正,而且时断时续,说明其在新刑诉实行后,并没有完全具备从书面朗读证言到盘询证言转换之艺术,以后应当注意相关证据证言书面朗读与辩论艺术能力的培养。3.辩护方: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虽然十分具有感染力,在庭审中看似十分有利于被告人,但从实际来说,其提出的反驳证据几近于无。其反复提起的便只有被告人需要精神鉴定以及在被害人遇害前是否有家庭暴力的事实,看似十分影响案情,但如若精神鉴定无助于此,辩方律师总体来说并没有提出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及意见,之前的调查取证可见不够细致和用心。4.审判方:一个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应当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但在审判过程中,三个法官基本上都只是审判长一个人在唱独

  角戏,而另外两位审判员则基本没有发言。这样使得审判员基本上没有发挥出应该具有的作用,这是我认为此次校园庭审活动的最大不足。

  5.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应是查明案件的需要,而此案中,针对指控被告王强经常对被害人张天兰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公诉方只是出具了证人证言,在控辩双方对其多有争议的情况下,却由于没有证人出庭,造成当庭质证的不足。同样的,针对被告人王强辩解其与张天兰在以前的一次厮打中曾经夺过刀具,却还是因为没有证人出庭予以证明,造成质证不足,证据采信力度不够。

  6.法律援助:作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强,在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依据刑诉法规定,应该予以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而从本案看来,法律援助制度尚有不足。作为法律援助制度法院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之时,应该认真选择援助律师,确保其认真辩护,同时加大对于律师援助的经费提供,保证其辩护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原因本案中,王强与张天兰,本为夫妻,却因为家庭矛盾与平时琐事而“步步紧逼”,因而反目成仇,并在一次口角中大打出手,最终酿成悲剧。广而观之,针对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的两种情形是激情杀人和义愤杀人。1.激情杀人。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激情杀人”,但这类杀人却经常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地讲,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

  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但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人利益后,行为人一时产生激情,但行为人又因种种因素而使激情平静下来,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再去杀死被害人,则不属于激情杀人。2.义愤杀人。我国刑法也没有直接规定什么属于“义愤杀人”,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行为人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而被迫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便是属于激情杀人的一种,法庭辩论中,辩方律师曾经多次提起应当对被告人王强进行精神鉴定,这便是从法庭调查中以及之前的调查取证中得出的一个意见,因为王强是激情杀人,那其在杀人之时,是否存在精神上的问题,这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中之重。法庭庭审之中,合议庭已经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这势必成为之后对王强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也是犯罪原因的一个真实剖析

  (三)罪刑分析首先,在定刑量刑时,应该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如:被告人在犯罪时仅仅是一时冲动,王强仅是因为张天兰在与他发生口角,厮打之中,一时气愤才动手打人。而故意杀人罪属于以客观危害结果定罪,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心理内容的考察。从本案来看,王强主观上并无较大恶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均不大,且犯罪时是下岗待业,压力巨大,精神不稳。但其辩护人并未对此作出应有

  的大量辩护,只是一味说要精神鉴定,法官对此的考虑也不够周全,致使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的刑罚仍然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在定刑量刑的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展开的辩论不够激烈。在辩论过程中也没有很好的抓住对方的观点进行辩驳,出现了一种辩论无秩序状态,公诉方辩论虽证据充实却无力度,辩护方辩论有力却无依据,这都不利于保证法官的判断和评价的周延性和正确性。

  还有,此案应是故意间接杀人,且有悔罪和自首表现。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是。

  本案中,王强基于义愤而杀人,是为间接故意,在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方都曾经多次提起,被告人曾经多次进入房间查看被害人的情况,证明其并没有希望其死亡的故意,加上之后的自首悔罪情节,被告人提出的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笔者认为,应该予以接受。

  (四)对本案及其它一些问题的思考1.由被告人犯罪时以及庭审中的表现可以知道,当代许多公民仍然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还

  影响法制运行的高效和便利。在就业压力与生活压力剧增的当下,一些公民与人交流面狭窄,且争强好胜心理严重,导致了日常生活中口角不断,因而埋下了犯罪的祸根。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大众群体的关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他们自身也应主动学习如何主动与人沟通,学会宽容和体谅,树立积极向上的思想意识。

  2.由本案来看,在庭审之后,被害人李春兰的家属曾经在法庭内情绪激动,言辞激荡,影响了法庭秩序,这与庭审之前的调解与安抚不够是有直接原因的。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太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察办案过程中注意化解矛盾,尽量在案发初始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致害人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同时,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样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讼争,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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